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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们国家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金融市场的专业化水平一直上升,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持续增添了许多的新的活力,我国市场的消费水平呈现上升的趋势,加之国民对于消费水准的要求有了很大的提升。

金融商品提供者想要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就不得不对金融市场进行分割,这一系列行为突出的使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金融机构的侵害。

可是现阶段我国没有有关规制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属法律,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来自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则更多的放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上;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有力的监管机关的情况下,结果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只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基准法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司法方式来解决。

但是,维权结果往往并不乐观。

针对上述提到过的维权时潜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指出:

我国要尽快公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保障法》并予以执行。

本文首先在概念上界定了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并将其在法理上做了区分。

深入分析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的特征,以真实案件来系统阐述当今我们国家在消费者权利遭到损害的具体情况,并对缘由进行了研究。

在鉴戒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的技术指导下,进一步建议我们国家必须加快创立、完美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的速度、还要逐步使金融监管制度更能很好的规制金融市场,所要达成的计划是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各个角度各个层次的深入探讨!

本文还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新做法,并进而提供了一个建议就是:

我国应采用国际上改革的先进经验,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作为基础,以区分金融消费者的含义和金融消费者核心的权利为切入点,立法设想和权益保障的方式要明晰,创建一个能够顺应我们国家金融业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求的法律轨制。

国际上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总结起来有四种方式:

第一:

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向;第二:

加强金融监管组织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情况;第三:

深化各个金融行业内设自律组织机制;第四:

新设专项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机制。

通过系统地研究探讨世界各国涉及维权的最新经验可以得出结论:

中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制的不断充实首当其冲要从法律框架入手:

首先,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予以保护;其次,加强各个金融监管组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力的保护层次上的工作分担;再次,根据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金融服务提供者违反约定的情况下,要强化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上的制约。

比如信息披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最后,我们更应该健全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责

Abstract

Withtheaccelerationoftheprocessofreformandopeningupandsustaineddevelopmentofourcountry'sfinancialmarkets,financialmarketsprofessionallevelhasbeenrising,thefinancialsectorcontinuedMixedmodeaddsalotofnewvitality,theconsumptionlevelofthemarketshowedanupwardtrend,coupledwiththerequirementsofnationalstandardsfortheconsumerhasbeengreatlyimproved.Maximizefinancialproductsproviderswanttoachievetheirprofitswouldhavetobedividedonthefinancialmarkets,thisseriesmakesfinancialconsumerbehaviorhighlights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infringedbyagrowingnumberoffinancialinstitutions.Butatthisstagethereisnorelevantregulationofthefinancialinterestsofconsumersexclusivelawsto"line3will"torepresentthefocusfromfinancialinstitutionsaremoreontopof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expresslyprovidesthatintheabsenceoflaw,undernocircumstancespotentregulatoryauthorities,theresultsof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havebeeninfringedwhenthelawlessandcanonlybetoprotecttheirowninterests,"consumerProtectionLaw"asareferencemethodordirectlytothecourtproceedings,withthejudiciarytosolve.However,theresultsareoftennotoptimisticactivist.

Fortheabovementionedrightsofthemanypotentialproblems,thearticlepointedout:

Chinashouldacceleratetheprocessofpromulgationof"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Law".Thisarticlefirstdefinestheconceptoffinancialconsumersandthegeneralconsumerandmakeadistinctioninlaw.In-depthanalysisofthecharacteristicsoffinancialconsumerrights,inordertoillustratethecaseofthefinancialinterestsofconsumerswereinfringeddetailedforms,andthereasonwasstudied.UndertheguidanceofadvancedtechnologydevelopedWesterncountrieswarningregulation,furthersuggeststhatwemustspeedupthecreationoftheState,theperfectfinancialconsumerrights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relatedtothespeed,butalsograduallymakegood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tobetterregulatethefinancialmarkets,theultimategoalistoprovidecomprehensivelegalprotec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financialinterestsofconsumers!

ThispaperalsodescribesanewapproachdevelopedWesterncountriesonfinancialsystemreformandinnovationofconsumerprotection,andthusprovidesasuggestionisthis:

ChinashouldadopttheadvancedinternationalexperiencereformstoChina'sbasicnationalconditionsasabasistodistinguishcoremeaningandfinancialconsumerfinancialconsumerrightsasthestartingpoint,thelegislativeideasandwaystoprotecttheinterestsofclarity,wecreateacountry'sfinancialsectorcanadapttochangingmarketrequirementsofthelegaldevelopmentoftherailsystem.

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ontheprotectionoffinancialconsumerssummedupinfourways:

First:

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stheregulatorydirectionoffinancialregulatoryagencies;Second:

strengtheningfinancialsupervisionorganizationsworkon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third:

todeepenthefinancialsectoroffersvariousself-regulatoryorganizationmechanism;fourth:

thenewspecialfinancialconsumercomplaintsresolutionmechanism.

Throughacomprehensivegraspofthelatestinternationalactivistexperiencecanbeconcluded:

onimprovingthebruntof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regimeshouldmakeeffortsfromthelegalsystem:

First,itshouldbeforspecialized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legislation,legalbeintheformof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Secondly,thefunctionsassignedtodeepenthemajorfinancialregulatoryauthoritiesinthe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aspects;again,accordingtotheweakfinancialpositionofconsumers,financialserviceprovidersincaseofviolationoftheagreement,tostrengthenrestrictionsonfinancialserviceprovidersobligations.Suchasinformationdisclosureobligations,securityobligations,andsoon.Finally,weshouldimprovethefinancialconsumerdisputesreliefsystem.

Keywords:

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regulatoryresponsibilities

绪论

一、研究背景、意义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已成为大众消费角色中最普遍的一种人群。

金融消费手段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金融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或现实潜在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单加剧了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二者的抵触和对立性,极大地增加了由人为因素造成的金融风险的危险,情形危机的还会波及一个国家的金融秩序的稳固。

纵览国际社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经历,我们能总结出这样一条规律: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弱势是构成金融危机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各个国家要认识到这点并且还要加快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的保障轨制进行的不断改革。

许许多多国际经济组织也提议从保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层面号召别国深化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中国现阶段对设计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还处于不注重的状态,并且问题还存在于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文,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没有在合理的保护之下,碰到危害后果也无法得到得到庇护,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或多个因素的作用,可能有一些出人意料的风险出现,这种破坏性的风险会造成中国国经济甚至是世界经济秩序的紊乱。

所以,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

目前,中国的金融消费者的保障制度还有很大的空缺,集中体现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制度缺失。

虽然近几年来涉及金融监管机关对消费者的一些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可是并没有对两者的权利责任的分配、保障手段等问题都没有鲜明的规则。

加之一般的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略低,不能全面的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二)金融服务提供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非常突出,例如给金融消费者介绍金融服务基本情况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常是更多的将重点放在较多的描述金融产品自身的长处或者产品办理流程上。

同时却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采取消极提醒,更有甚者避而不谈,亦或者是用偷换概念的方式迷惑金融消费者,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是有困难的,原因在于那些非金融业的组织、成员对于把握金融消费概念的界定、特征及其法律内容的关系。

所以中国当前的消费者维方法没有能够有力地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提供有的引导。

(四)中国金融消费者保障实务方面和西方金融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是有着一些出入。

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以及世界银行这些大的组织也不断提议各个国家加紧构建和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加深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事务。

相比之下,中国对于权利保障方面缺乏关注,并且发展迟缓,如果一经金融行为所诱发风险,那么结果不堪设想。

故,文章的主旨是提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快制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美国促进监管改革在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鉴戒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在金融危机过程中是如何面对并且事后促使监管变革,深化各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意识,特别是借鉴、汲取一些国家、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最新的立法技巧与保障制度,加紧制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步伐,明晰金融消费者的含义、金融消费者的特权及其范围、以及金融服务提供组织和金融消费者两方的权利职责的关系、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和工作范围等,这一系列都加强了我们国家涉及到“金融消费者”这个群体权益的保障的法律依靠。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综述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最早关于此项内容的是一部分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障为中心思想的法规,如,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法》(1977)、《信贷机会公平法》(1979年修正案)等,对此情形研究任务也较多的由金融监管组织来完成,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此同时,学术界很少涉及关于此项的思考。

1950年后,金融监督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已经再也不停滞在战略上,转变为深层次的探寻体系安排和改良的角度。

恰恰这类方式上的调节,该使研究获得了学术界及其普遍的关心。

最具代表的学者当属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及的“双峰”学说(TwinPeaks),该学说指出:

关于轨制金融行业有着不相重合的方向,其一是谨慎监管目的,意在维护建设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稳定健康的营业活动和金融制度的稳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方针,经过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的轨制,防止金融消费者蒙受欺骗以及其余不公正的待遇。

泰勒进一步指出,可以依据调控多种目的创立两大监管机关,分别成为谨慎监管义务人和金融消费者保障的义务人,并分别实施专门的监管工作。

美国次贷风暴的发生,又一次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课题研究置于高涨的位置。

经过分析不难得出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存在许多学术研究稳健从多种视角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缘由和现实意义开展了探究。

一般认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交易场所存在严重的消息不对等和金融产品不断革新的进程创新(Hillenbrand2009)这两者是亟需监管机关给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首要因素。

而JanisPappalardo(2005、2007)的观点是在剖析了全部处于竞争压力之下的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持有全部有关的讯息的情况下指出:

竞争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可靠保障。

尽管Pappalardo得出的结论与社会现状不一致,可是Pappalardo的研究活动为往后经过减少对金融产品市场和消息情况的对称性的假设来深层次讨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指明了目标。

同时一句她得出的科研论断,我们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

推进竞争机制,要成为监管机关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所提供的重要方法。

上述文献材料分别从各种层次为切入点,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提供了理论支持,遗憾的是并没有进行深层次的阐述,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这两部分问题,究竟怎样的切实可行的方法才能算最有用的。

Budnitz(1994)与Briault(1998)等多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对上述疑问给出了答案。

Budnitz(1994)剖析了当时存在于金融市场内部的仲裁轨制,指出金融范畴内的消费者的仲裁和一般意义上面的贸易范畴之中销售者和消费者争议的仲裁有着必然的不同,因为金融服务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操作、运营金融商品上面更加专业,消费者与金融服务场所二者中对于同一事物可能存在认识偏差。

假如在缺少对仲裁组织有力的监管,那么仲裁体制可能出现系统性弊端(systemicdeficiencies),最终可能导致对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保护成果。

Budnitz还申述,严谨正规的诉讼体制会非常方便完成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目标以及对矛盾的纠正。

约翰坎贝尔豪厄尔(2008)通过一个英国典型的关于贷款案例分析,一方面提出要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关键作用,真实有利的保障管制措施,一定要面对金融服务市场内存在的全部问题,而且还要注重管制保障的实用性进行科学的检验。

Briault(1999)从组织构成的层面对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出了说明。

经过对FSA这一组织的设立体系和职能研究,详尽的阐述了单个的金融监管组织方便达成监管目的上的效率目标,能够做到更加迅速地把少量的有价值的信息合理的分派给不同的行业组织,进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稳定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决心,降低金融类型犯罪的概率。

Briault的论断和之后随着金融风暴导致的美国金融制度革新而出现的诸多钻研成果相契合。

比如,Mierzwins(2008)以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最核心方向是面对市场上全部的金融商品,无论在何地购买,一概必须受相同的法律规定与以保障,同时享有的无差别权益,但是英国管理货币的监管机关(OCC)和英国管理储蓄的组织(OTS)的方针政策侧重强化银行行业的稳固健康发展的趋势,其目标着重提出银行业管理体制,并没有涉及金融业消费者权益的保障(McCoy2009),为此,想要达成一致的保障目的,创建一家拥有独立人格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是很有重要的。

(麦考伊2009,马丁尼尔贝利2009)。

上文提到的所有学术成就,全部都为日后英国拥有单独人格的金融消费者保障组织——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创设做好了理论铺垫。

不置可否的是,在同一时代一些相悖的观点也出现了。

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单个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也许会使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上升,同时又使市场的经营效率下降由此诱发的和别的监管组织的正面矛盾(SharonTennyson2009WilliamE.Kovacic2009等)。

即使是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这一命题,还是有着否定的意见,例如,Benston(2000)就是主张当局绝对不可以对市场进行干涉和监管。

Benston经过对金融行业各个部分,主要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行内容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金融监管轨制来评论,罗列出涉及金融消费者保障的核心的监管方针,并一一进行了辩驳。

最后,邦斯顿认为: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为为企业和金融商品的干涉而提供便利,这种理由显然不合理的。

有一些专家对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轨制(以美国为例)开展了批判,尽管存在一部分美国的法规是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保障的(贝尔,2003),但是和其余各国相较而言,美国的金融管制轨道比较切实可(杰克逊,2007),但是,关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不力导致监管轨制无法表现其最大的影响(SharonTennyson,2009)。

威尔逊(2009)认为,当局银行的监督者并没有对攫取性存贷款与不公正的情况产生效果。

威尔马斯(2004)在论文中提出,1995年至2004年这几年之中,OCC无一件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有关系的纠纷,列维京(2009)也提出,从2001年至2009年,全部68起OCC发起的罚款工作中,只有6例是涉及到消费者保障的情形。

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在具体实务方面应用方面还有很大差别。

另外,一项冗杂繁琐的监管轨制无疑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绊脚石,由于对各个监管组织的具体职责毫不知情,导致很多消费者只能另选他径(SharonTennyson,2009)。

(二)国内研究的动态及现状

最早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关于此制度的建设与体制的建设都较为先进,因此对于其他各国来说,有着比较高的借鉴意义.所以,我国的专家就对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障体制开展了深入的探索。

马慧娟(2006)对英国财政监察专员制度(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进行了研究,详尽叙述改项制度设立的前提、工作内容和操作方式以及纠纷的处理流程,还对此项制度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指出只有进行信息的公开透明,金融监管机关和被监管的金融组织的活动才可能接受民众的督促,通过这种途径民众才可能实现在保障自己权益的主动性,如此这般的金融轨制才可能是民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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