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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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共辉煌于世,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的行政法也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研究和解读法国行政法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国行政法的本质,同时对于理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点具有积极意义。
一、公私法的独立
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国亦如此。
依法国法理念,私法适用于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公法适用于政府和私人或政府机关相互之间。
观察法国社会可知,公、私法之划分乃建基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峙的公、私两域基础之上,其着眼点在于为公、私两域确定不同的法律原则,从而使二域既各自有序又趋于平衡。
现如今,法国社会公法、私法概念已经“成为基本的、必要的和明确概念了”。
法国承袭了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公域私域分明的制度体制,故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在行政活动及行政审判活动中不受私法原则支配而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行政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法国实行双轨制。
就是说,在普通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
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
法国行政法院始终保持着政府参谋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双重地位。
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
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
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
”可见“行政法院造就了法国行政法,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
3、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尽管举世公认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大显着特点便是法典化的法律渊源和判例不创立法律规范原则。
但在法国行政法领域却不但没有沿袭大陆法传统的成文法制,反而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自然“法国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发展起来的”就不足为怪。
当然,行政法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法国获得深层次发展,是因为判例制度具有“可以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能统一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是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联系的桥梁”之优越性。
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了法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法理念。
故而才有“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
4、以“公共服务”为主导的法律观念
在法国“公共服务论”之所以能够取代公共权力论,是因为该学说准确地把握了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发生的变化,克服了“公共权力论”的缺陷,为法国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行政机关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如此,公务行为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传统的治安、税收等权力行为,而且涵盖了行政机关新兴的教育卫生等为公众服务的行为。
这种不再以行为的手段与方式而是以行为的职能与目的来界定行政行为的理论,扩展了行政行为的范畴。
而随之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加大,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也得以扩张。
在“公共服务论”的引导下,法国行政法在20世纪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民法之外法国人另一引以为豪的法律部门。
纵观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公法与私法,如何划分行政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管辖。
以行政法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行政法学的主要关怀对象,这也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