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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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Ⅱ级以上事故标准需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以上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报告;启动I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盐务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有关涉外部门为成员单位。

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省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厅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省卫生厅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厅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物资供应组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8)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省卫生厅会同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省卫生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省卫生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并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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