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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对策措施1

4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对策措施是要求设计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生产经营、管理中采取的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预防事故和保障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的对策措施。

4.1安全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4.1.1安全对策措施基本要求

在考虑、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时,有如下基本要求:

1)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4.1.2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

当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简称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任何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不得留给用户去承担),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或实施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1)消除。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化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

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

(3)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

(5)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安全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评价中提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提出对策措施。

由于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具有隐蔽性、随机性、交叉影响性,对策措施不仅要针对某项危险、有害因素孤立地采取措施,而且应使系统全面地达到国家安全指标为目的,采取优化组合的综合措施。

(2)提出的对策措施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设计、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因而对策措施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和实施的。

此外,要尽可能具体指明对策措施所依据的法规、标准,说明应采取的具体的对策措施,以便于应用和操作。

不宜笼统地将“按某某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对策措施提出。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国家及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安全指标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即在采用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考虑到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安全法规、标准和指标为依据,结合评价对象的经济、技术状况,使安全术装备水平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求得经济、技术、安全的合理统一。

4)对策措施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设计规定的要求

在评价中,应严格按有关设计规定的要求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4.2安全对策措施概要

安全对策措施概要的内容包括:

1)厂址及厂区平面布置的对策措施;

2)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3)电气安全对策措施;

4)机械伤害对策措施;

5)其他安全对策措施(包括: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方面)。

6)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包括:

尘、毒、窒息、噪声和振动等有害因素的控制对策措施)

7)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4.3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的原则是优先应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工艺和物料,广泛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置(生产线)和自动化监测、报警、排除故障和安全联锁保护等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遥控或隔离操作。

尽可能防止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可能产生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和物料,使系统在人员误操作或生产装置(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综合措施是应优先采取的对策措施。

4.3.1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的对策措施

4.3.1.1项目选址

选址时,除考虑建设项目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并满足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重点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和企业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1)自然条件的影响

(1)不得在各类(风景、自然、历史文物古迹、水源等)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各种(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发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

(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

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设防、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能完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的补救措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不宜设在盆地窝风处等。

(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

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例如,根据区域内各工厂和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考虑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合理布置,以减少相互间的火灾爆炸威胁;易燃易爆的生产区沿江河岸边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

与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修订版)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危险、危害性大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工厂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产生高噪声的工厂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居民、文教、医疗区等)并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建设项目不得建在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检测区和核电厂周围的限制区内;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地区平均风速等条件,与居住区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爆炸危险单位(含生产爆破器材的单位)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等。

4.3.1.2厂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安全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1)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

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设施的循环冷却水塔(池)不宜布置在变配电所、露天生产装置和铁路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怕受水雾影响设施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2)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顺畅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与铁路平交和人车混流等),为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高度、安全界线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是危险品装卸)场所、堆扬(仓库)布局等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依据行业、专业标准(如化工企业、炼油厂、工业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规定的要求,应采取其他运输、装卸对策措施。

根据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险、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响的原则,布置厂房内的生产装置、物料存放区和必要的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

例如,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宜分开布置;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等;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等。

3)危险设施/处理有害物质设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等)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控制室、变配电所和其他主要生产设备的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并保持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当评价出的危险、危害半径大于规定的防护距离时,宜采用评价推荐的距离。

贮存、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空气=1)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油、气贮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的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4)强噪声源、振动源的布置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低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振动落沙机、重型冲压设备等生产装置、发动机实验台和火车、重型汽车道路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超精加工、精密仪器等)之间,按功能需要和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要求保持防振距离。

5)建筑物自然通风及采光

为了满足采光、避免西晒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建筑物的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别是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

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在丘陵、盆地和山区,则应综合考虑地形、纬度和风向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

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6)其他要求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行业规范(机械、化工、石化、冶金、核电厂等)和有关单体、单项(石油库、氧气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锅炉房、冷库、辐射源和管路布置等)规范的要求,应采取的其他相应的平面布置对策措施。

4.3.2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

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个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

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

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4.3.2.1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它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在工艺上可行的条件下,在生产过程中不用或少用可燃可爆物质。

如用不燃或不易燃烧爆炸的有机溶剂如CCl4或水取代易燃的苯、汽油,根据工艺条件选择沸点较高的溶剂等。

(2)加强密闭

为防止易燃气体、蒸气和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设法使生产设备和容器尽可能密闭操作。

对具有压力的设备,应防止气体、液体或粉尘逸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浓度;对真空设备,应防止空气漏入设备内部达到爆炸极限。

开口的容器、破损的铁桶、容积较大且没有保护措施的玻璃瓶不允许贮存易燃液体;不耐压的容器不能贮存压缩气体和加压液体。

为保证设备的密闭性,对处理危险物料的设备及管路系统应尽量少用法兰连接,但要保证安装检修方便;输送危险气体、液体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盛装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底部尽可能不装阀门,腐蚀性液体应从顶部抽吸排出。

如用计液玻璃管,要装设结实的保护,以免打碎玻璃,漏出易燃液体,应慎重使用脆性材料。

如设备本身不能密封,可采用液封或负压操作,以防系统中有毒或可燃性气体逸入厂房。

加压或减压设备,在投产前和定期检修后应检查密闭性和耐压程度;所有压缩机、液泵、导管、阀门、法兰接头等容易漏油、漏气部位应经常检查,填料如有损坏应立即调换,以防渗漏;设备在运行中也应经常检查气密情况,操作温度和压力必须严格控制,不允许超温、超压运行。

接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硝酸铵、漂白粉等生产的传动装置部分的密闭性能必须良好。

应定期清洗传动装置,及时更换润滑剂,以免传动部分因摩擦发热而导致燃烧爆炸。

(3)通风排气

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在厂房生产环境里不超过危险浓度,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在防火防爆环境中对通风排气的要求应按两方面考虑,即当仅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车间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4;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在有人操作的场所,还应考虑该毒物在车间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应合理选择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但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气体不能循环使用;排风/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风机室,送风系统应送入较纯净的空气;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厂所使用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应防爆。

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排风系统,其除尘器装置也应防爆。

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流体宜在进入排风机前选用恰当的方法进行除尘净化;如粉尘与水会发生爆炸,则不应采用湿法除尘;排风管应直接通往室外安全处。

对局部通风,应注意气体或蒸气的密度,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要防止在低洼处积聚;密度比空气小的要防止在高处死角上积聚。

有时即使是少量也会使厂房局部空间达到爆炸极限。

设备的一切排气管(放气管)都应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顶;排气不应造成负压,也不应堵塞,如排出蒸气遇冷凝结,则放空管还应考虑有加热蒸汽保护措施。

(4)惰性化

在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中充入惰性气体,可降低氧气、可燃物的百分比,从而消除爆炸危险和阻止火焰的传播。

在以下几种场合常使用惰性化。

①易燃固体的粉碎、研磨、混合、筛分以及粉状物料的气流输送;

②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生产和处理过程;

③易燃液体的输送和装卸作业;

④开工、检修前的处理作业等。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对于易燃液体的加热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

一般加热时可采用过热水或蒸汽;当采用矿物油、联苯醚等载热体时,必须注意加热温度必须低于载热体的安全使用温度,在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循环并留有载热体膨胀的余地,防止传热管路产生局部高温出现结焦现象;定期检查载热体的成分,及时处理或更换变质的载热体;当采用高温熔盐载热体时,应严格控制熔盐的配比,不得混入有机杂质,以防载热体在高温下爆炸。

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封,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建筑或隔离,并按防火规定留出防火间距。

在使用油浴加热时,要有防止油蒸气起火的措施。

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制度进行。

汽车、拖拉机、柴油机等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时不得进入危险场所。

烟囱应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装火星熄灭器,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高温物料的输送管线不应与可燃物、可燃建筑构件等接触;应防止可燃物散落在高温表面上;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如果接近,则应有隔热措施。

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述条件:

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设备、贮罐、仓库、堆场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防火间距要求;区内可能出现的可燃气体的含量应在允许含量以下;在生产装置正常放空时可燃气应不致扩散到到动火区;室内动火区,应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道路应畅通;周围10m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区内备有足够的灭火器具。

维修作业在禁火区动火,有关动火审批、动火分析等要求,必须按有关规范规定严格执行,采取预防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安全作业。

对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维修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扫线、置换。

此外,对附近的地面、阴沟也要用水冲洗。

明火与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等相邻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间距。

(2)摩擦与撞击

摩擦与撞击往往成为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如机器上轴承等摩擦发热起火;金属零件、铁钉等落入粉碎机、反应器、提升机等设备内,由于铁器和机件的撞击起火;磨床砂轮等摩擦及铁质工具相互撞击或与混凝土地面撞击发生火花;导管或容器破裂,内部溶液和气体喷出时摩擦起火;在某种条件下乙炔与铜制件生成乙炔铜,一经摩擦和冲击即能起火起爆等等。

因此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火花生成的措施。

①机器上的轴承等转动部件,应保证有良好的润滑,要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机件的摩擦部分,如搅拌机和通风机上的轴承,最好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轴瓦。

②锤子、扳手等工具应防爆。

③为防止金属零件等落入设备或粉碎机里,在设备进料口前应装磁力离析器,不宜使用磁力离析器的危险物料破碎时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④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防止破裂或接口松脱喷射起火。

⑤凡是撞击或摩擦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如铜与钢)制成,通风机翼应采用铜铝合金等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⑥搬运金属容器,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撞碰部位覆盖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⑦防爆生产厂房,地面应铺不会发火材料的地坪,进入车间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⑧吊装盛有可燃气和液体的金属容器用的吊车,应经常重点检查,以防吊绳断裂、吊钩松脱,造成坠落冲击发火。

⑨应防止高压气体通过管道时,管道中的铁锈因随气流流动与管壁摩擦变成高温粒子,成为可燃气的着火源。

(3)防止电气火花

一般的电气设备很难完全避免电火花的产生,因此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根据物质的危险特性正确选用不同的防爆电气设备。

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和装卸作业应有控制流速、导除静电、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根据整体防爆的要求,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配备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详见电气防火、防爆措施部分)。

3)有效监控,及时处理

在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的区域设置检测报警仪,这是监测空气中易燃易爆物质含量的重要措施。

当可燃气体或液体万一发生泄漏而操作人员尚未发现时,检测报警仪可在设定的安全浓度范围内发生警报,便于及时处理泄漏点,从而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早发现,早排除,早控制,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4.3.2.2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尽可能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条件较缓和和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设备应具有承受超压性能和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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