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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加强作风建设的十五项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学员部作者:
发布日期:
2011-4-1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党校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干部作风培养方面的作用,不断规范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干部在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健全以下15项规定。
一、严明普通学员身份。
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党校学习培训,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端正学习态度,严于律己、尊师重教、服从管理,遵守学员学习、生活、管理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对搞特殊化的干部,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教育无效的,作退学处理。
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制度。
学员入学后,要与党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承诺书由党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
承诺书根据需要可寄回学员单位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坚持在校食宿制度。
学员在校期间要倡导艰苦奋斗之风,坚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
党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建立门卫制度,学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校区,出入校区的需凭学校统一制作的出入证。
建立在校用餐公示制度,定期对学员在食堂就餐的情况进行公示。
各级党校应完善学员一日生活制度,不断丰富学员晚自习和课余活动内容。
四、遵守请假制度。
学员在校期间应当集中精力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考察等任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两天以内由党校批准,两天以上的向负责调训的组织部门干部教育机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建立请假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学员考勤情况,接受监督。
请假超过培训时间百分之五的,在结业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请假超过培训时间百分之十五的,不发结业证书。
五、规范车辆管理制度。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公车伴读。
除规定的放假时间接送学员的车辆可以短暂停留外,学员单位公车不得在校区停留。
六、建立禁酒禁赌制度。
学员在校期间,除医疗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饮酒,师生之间和学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各班、小组不得以组织集体活动为名聚餐,狠刹酒风;不得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保证以饱满的精神投入每天的学习活动。
七、实行来访登记制度。
学员在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不接受来访;其他时间来访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但不得留宿。
学员所在单位要配合党校维护培训秩序,自觉取消不必要的看望,制止与学习培训无关的人员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礼节性的访问、送礼和宴请。
学员要自觉谢绝宴请和拒收礼金、礼品。
八、执行违规扣分制度。
党校要从教育培训、作风要求、纪律规定等各个方面制定科学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具体要求,完善学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禁酒禁赌等制度和上课关闭手机等纪律的行为进行扣分,累计扣分超过限度的,作退学处理。
具体违纪扣分办法,由各级党校结合实际制定。
九、实行述廉制度。
学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或进行党性分析时,应当将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
毕业鉴定中要反映廉洁自律的情况,随学员鉴定存入干部档案。
对严重违纪行为,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十、落实跟班学习制度。
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选派干部参加有关主体班次的学习。
跟班学习的同志要模范遵守并积极配合党校落实各项制度。
党校选派的班主任要坚持跟班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班(支)委会要主动发挥作用。
十一、建立作风纪律巡查制度。
纪检机关党风室、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在校区设立举报箱,定期会同党校对学员执行廉洁自律、校纪校规、作风建设等方面规定的情况进行巡查,对下级党校进行抽查,对有反映的党校进行督查。
十二、严肃学术纪律。
不准请人代写论文,不准抄袭或网上下载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违反考试、考核纪律。
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习成绩、不发结业证书或责令退学等处分。
十三、建立责任追究会商制度。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党校依据有关规定,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交相关部门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打招呼、点名批评、诫勉谈话、通报、责令退学或纪律处分,典型事件还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十四、严格报销制度。
学员单位要认真审核学员培训期间的报销凭据,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学员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或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学;单位予以报销的,由同级纪检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健全党校和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制度。
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把学风情况作为衡量干部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准,促进培训和使用有机结合。
对违反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党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学员所在地区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
各地、各部门、各培训机构组织的其他各类培训班次(含派往省外培训的班次),要参照15项规定执行。
通过教育培训,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全面提高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