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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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11857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projectimplementsthemandat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的条文

  第一节监督与检查

  ⒈检查工程技本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条文。

  ⒉检查设计施工图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约规定。

  ⒊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⒋检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⒌检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⒍监督分项工程约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认真落实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加强工程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须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贯彻和执行作为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首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施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认真学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加深质量与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今碰到做到,自觉遵守,把质量事故与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项目管的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内容

  一、基础工程GB50202-2002:

  7.1.3上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上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务全和周国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二、钢筋混凝土工程GB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送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库、出厂日期等送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观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⑵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l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⑶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l00立方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盘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⑷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⑸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观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送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送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三、地下防水工程GB50208--2002: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5.1.1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砌体工程GB50203--2002:

  4.0.1水泥进场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处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8.2.1配筋砌体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屋面工程GB

  50207--2002: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保温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六、地面工程GB50209--2002: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七、装饰工程GB50210--2001:

  3.3.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燥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彻体上安装门严禁用射钉固定。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八、临时用电JG46-88:

  2.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1在施工观场专用的中性点支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各作保护接地。

  4.1.4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施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4.1.5在只允许作保护接地的系统中。

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7.1.1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

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续。

  7.1.1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7.2.1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

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5每台用电设各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项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7.3.10溶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8.5.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孤焊机的接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九、高处作业JGJ80-91: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表:

  ⑴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1.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⑵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地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⑶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⑷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4.2.4模板支撑和拆除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上件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⑵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摸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⑶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扳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⑵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⑶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绅扎,整体竖立。

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4.2.6混疑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十、机械使用JGJ33-36:

  1.0.3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1.0.4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却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1.0.6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1.0.9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4.4.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却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制作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迸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5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并保证灵敏可靠。

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4.4.6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4.32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却作业。

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4.4.34塔式定重机项升作业,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接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4.4.35塔式起重机项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

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5.1.4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lm距离以内作业。

  5.1.5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确保安全生产。

  5.2.15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m左右。

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计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5.4.10铲动机在坡道上不得送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车靠后,再行启动。

  5.4.1.铲动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

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入或装载易燃及爆炸等物品。

  6.3.5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却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

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却。

  6.3.6自卸汽车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

严禁在车厢内载入。

  7.1.3.桩机周围5m以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7.1.6用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拉绳,起吊2.5m外的混凝上预制桩时,应并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7.1.7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

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8.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7.5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

严禁用电源绝技拉振捣器。

  8.7.9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11.1.2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

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他明火,并不得存放油、棉纱等易燃品。

  11.2.2木工带锯机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11.4.3木工平面刨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锤推进。

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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