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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

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假设干问题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载入了?

中华人民国宪法?

,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治国方略。

本文拟就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及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问题略抒管见。

一依法治国是治国模式的最正确选择

从古到今,治国的模式和方略可谓多种多样,关于各种治国模式的利弊得失,不管在政治家中,还是在学者中,都是仁智互见,难以统一认识。

统观历史和现实中的各种治国模式,不难看出,只有依法治国才是最正确的治国模式。

依法治国是即将跨入21世纪的中国人管理自己国家之当然和必然的选择。

为全面阐述这个看法,有必要先对各种治国模式进展简单地比拟和评析。

根据笔者的归纳,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治国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种:

其一,依人治国。

简称“人治〞。

这种治国模式强调以人为本,认为只要君主或者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贤明,官吏或国家的管理者阶层清正廉洁,德才兼备,就可以治理好国家。

所以,治国之要,在于选择贤君良臣。

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等,均持这种观点。

这种治国模式在历史上为中外许多国家所采用。

其二,依德治国。

简称“德治〞。

这种治国模式强调以德为本。

认为治理一个国家,必须重视道德和美德的作用,道德规远比法律规重要。

国家只要弘扬道德,使治国者与被治者都能遵守各自的道德准那么,互爱互敬,上下沟通,尊卑有序,就能实现天下大治。

中国古代的儒家所宣扬的德主刑辅,以德为本等,都表达了这种治国思想,在外国的治国实践中,强调道德规的也不乏实例。

其三,依军治国。

这种治国模式以军为本,认为军队是治国的最重要因素,只要治国者掌握和控制住军队,就能治理国家。

在这种国家,迷信有军队就能获得国家政权,就能稳固国家政权,就能推行治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如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些军国主义国家、军人统治的国家,就是如此治国。

其四,依党治国。

这种治国模式以政党为本,党国不分乃至掌握国家政权的党凌驾于国家和全体公民之上,政党制定的政策、策略的地位和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

在我国过去,国民党曾提出“以党治国〞的口号,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对此作过深刻的批判。

诚然,在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我们不能走国民党“以党治国〞的老路。

其五,依教治国。

包括古人的依“神〞治国、依“天〞治国等。

这种治国模式以神喻或者的教义为本,认为信仰中的上帝、天神、真主等高于世俗的君主,神职人员的地位高于国家的官吏,信条的效力高于国家的法律。

国家和社会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根本的、最高的规是信条而不是法律。

西方中世纪时期盛行的依天主教义治国以及现代一些伊斯兰国家实行的依?

古兰经?

治国,都是这种治国模式的典型表现。

其六,依法治国。

这种治国模式强调以法为本,法律至上。

其主要特征是:

法律是国家效力最高的行为规,任何其他规包括道德规、政策规、规等都不得与法律规相冲突或者在法律的效力之上;法律是建构国家体制、分配国家权力、规定公利与义务、解决社会

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准绳。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享有超出法律之外或者法律之上的特权。

这是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治国模式,从现代法治的世界性开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选择了这种治国模式。

应当指出,上述六种治国模式,互相之间也有穿插和重合关系:

同时,任何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也并非是一经选择某种模式后就完全排斥其他模式的运用。

实际上,治国者在选择某种治国模式的同时,往往还运用其他模式的一些手段和方法,只不过其他模式仅处于辅助性的地位而已。

因此,在分析、理解各种治国模式时,不应将其绝对化甚至完全对立起来,似乎一个国家采取某种治国模式后,就不再采用其他模式的一些方法,这不是本文的本意。

从现存的治国实践看,世界上纯而又纯的治国模式是没有的,依人治国也有法律的运用,依法治国也需要人执法,需要道德建立。

所谓依照某种模式治国,是指治国者特别地重视、倚重和偏爱这种模式。

对上述治国模式进展简单比拟,就不难看出,前五种模式均非最正确模式。

依人治国。

人有生老病死,人有不同的才能和品行,还有个人好恶和感情,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其思想和行为,伟人也可能犯错误,做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事情。

因此,依人治国,是不可靠的,难以保证一个国家的久安和持续开展。

依德治国。

由于道德规多种多样,不同的阶层,民族有不同的道德准那么,难以统一,同时道德的贯彻和遵循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依德治国,同样弊端很多。

依军治国。

实际上就是军人统治国家,军人专政,极容易出现军事政变,军人专制,军事割据,军人胡作非为等情况,从而引起社会动乱。

古今中外,没有一个依靠军队或军人治国的国家能够实现久安。

依党治国。

政党与国家政权不同,它不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系统的暴力机器:

政党也不像国家政权那样具有唯一性,一个国家往往有执政党和非执政党,执政党与参政党,执政党与在野党之分,因此,政党制定的政策均不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既无普遍的约束力,也难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更不具备国家法律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所以,依党治国,以党代政,从久安来看,是缺乏取的。

依教治国。

由于信条缺乏科学性和理性,同时对非信仰的人和信仰不同的人来说,既不平等也难以推行。

因此,依教治国,往往酿成不同教派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纷争,危害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这种治国模式同样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惟有依法治国才是科学,正确的治国模式。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写入我国宪法,作为今后治国的根本方略,正是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多种治国模式进展历史的,全面的、深刻的考察,比拟、总结后作出的一种正确的、当然的、必然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对建国近50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经历和教训的总结,是我们党高举理论的伟大旗帜,实事,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国家开展和民族兴盛出发,作出的伟大决策。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领会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依赖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快速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方法和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这已是不争之论。

那么,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其切入点在哪里,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和观念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法律理性和观念。

这个理性和观念就是,法律是地位和效力最高的社会规。

因为,第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律是广阔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然是至高无上的。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理所当然地,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必然是最高的。

第三。

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其他包括政策规,道德规和行业规,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征。

第四,从法理上说,依法治国就是法律的统治(RuleofLaw),不可能在法律的统治之上或之外,还有不受法律统治乃至统治法律的东西。

因此,法律至上,实际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人民的权力至上。

任何其他规,包括政策规,道德规和行业规等,都应当服从法律,辅助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进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固然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但是,最要紧的是通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来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我国普法教育搞了十多年,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也存在需要改良之处。

我认为至少有两点值得反思:

一是以往的法制宣传教育往往只重视法律条款的学习和公民守法教育,而疏于塑造公民的法治理念,弘扬法律的最高权威:

二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显得单调。

我认为,公民法治理念的塑造和培养主要不是靠宣传和教育,而是靠活生生的法治实践,只有法律不仅在书本上而且在实践中确实具有最高的权威,公民才会信赖法律,维护法律,尊重法律。

因此,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其说是宣传教育问题,毋宁说是对法治实践的认知问题。

(二)完善依法治国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否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无法可依。

完善法律包括制定现实生活没有且急需的法律,如需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新闻法,民法典,物权法,立法法,监视法,期货法等等。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现象,多数属于有法不依,但有的那么由于无法可依所致。

如由于没有监视法,新闻监视、专门监视和立法监视等无从规,无从进展,以致监视不当、监视不力同时存在。

又如,由于没有期货法,期货交易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影响期货交易的正常进展。

完善法律还需修改完善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的,有失公正的,没有反映现代法治观念的现有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开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急剧变化,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特别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有相当一局部已经不适应经济开展的需要,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修改现行法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了刑法,这两个根本法律的修改,在国际国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促进公正司法,保障公利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完善法律还包括重视立法解释。

现在的状况可以说是重立法,轻解释。

立法机关把法律制定出来后,往往不做解释,使执行部门难以具体操作。

有时立法机关不解释,由执法机关代为解释,而执法机关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法律作有利于本部门的解释:

有时由多家执法机关解释,这些解释互相打架,不可防止地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

所以,为了使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社会生活中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正时的法律,重视解释已经制定的法律。

依法治国在当前的重点和难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治钱治官,治权,治钱,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所有法治国家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因为官,权,钱,本身就是双刃剑,既能效劳社会,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为国家和社会做好事,也可能枉法,阻碍依法治国,干出坏事。

它们都具有对抗法治的强大力量。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对官,权,钱的约束,控制和运用的成功与否,是衡量依法治国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所谓依法治官,是指国家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降,待遇、奖惩都必须依法进展,有一套公开,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程序。

做到选贤任能,有德者上,无德者下,能者上,庸者下,使那些具备管理国家的德,才能者有时机管理国家。

不具备条件的,无论有多大背景,关系,金钱和势力,都无法进入国家管理者行列。

依法严惩跑官,买官,卖官,换官及一切形式的官场腐败现象。

所谓依法治权,即国家和公共权力的划分,配置,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法进展,受法律的控制和制约;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权乱法和玩忽职守者,依法惩治。

古今中外的大量实例说明,缺乏法律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某些掌权者滥用权力或以权乱法,出现权大于法,权力异化和法律无用等后果。

所谓依法治钱,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国家财政的分配和使用,要依法进展,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大笔一挥给这个单位多少,给那个地区多少。

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使用不依法进展,弊端极多,不可防止地会造成分配不公、浪费财富和产生腐败。

依法治钱的另一种含义,是要对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和法人进展重点制约和防,因为国家对金钱的获得和使用如不加以规,掌握金钱的人就可能用“万能的金钱〞去干坏事,有钱能买官,有钱能行贿,有钱能吃喝嫖赌,有钱能吸毒走私,有钱能枉法,等等。

不仅如此,用钱干好事的过程中,也可能干出坏事,如投资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偷税,诈骗,骗汇及扰乱市场秩序,等等。

必须指出,从完整的意义上理解,依法治国既不是仅治官不治民,也不是仅治民不治官,而是既治官又治民。

官和民本身都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又都是依法治国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又都是依法治国的义务客体,二者不可偏废,否那么就可能把依法治国引向歧途。

如有些干部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民,认为只要把大多数老百姓治住了,就实现了依法治国。

所以,在一些乡村制定的乡规民约中,在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其容都是针对群众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成了依法治民。

这种认识和做法即使不是南辕北辙,也属轻重倒置。

如前所述,依法治国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官,权,钱对法律施行的干扰,而不是普通公民的犯罪行为。

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质是民治,人民群众无疑是拥护依法治国的,即使有少数人反其道而行之,也容易惩治。

但是,如果说有人感到依法治国碍手碍脚的话,可能一是手中有权的人,因为一旦实行依法治国后,权力的使用就要受到监视和制约,就很难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所以,对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来说,是不情愿依法治国的:

二是掌握大量金钱的人,因为实行依法治国,金钱的获取和使用都必须合法,不能随便挥霍,以前赚黑钱的再赚黑钱就不那么容易,灰色收入也必须公开,用钱实施犯罪活动还要受到制裁,等等。

这些人必然不喜欢依法治国。

所以,我认为,依法治国的阻力不是来自于普通的老百姓,相应地,其重点和难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治权、治钱。

(四)加强监视,建立全方位的监视之网监视管理者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一种形式,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一种必要手段。

监视的形式包括人民群众的监视,新闻媒介的监视,权力机关的监视,专门机关的监视,行业组织的监视,等等。

只要有公共权力的地方,就应有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作的监视,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逾越法律。

完善监视,一要完备监视体制:

二要制定规监视行为的监视法:

三要建立严格,透明,公开的监视程序:

四要规定具体的监视手段:

五要明确监视者不予监视,胡乱监视以及被监视者不承受监视的法律责任。

这样,使监视体系化,网络化,具体化和经常化。

(五)加快社会主义的制度建立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实质上是治国,即民治。

从法治和的关系上看,是根底,是实质,是容,是目的,而法治不过是形式,是外表,是手段。

法治国家实际上和国家是同一个意思,实行法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的过程,和法治的关系,犹如动物的血肉与皮毛的关系,没有的法制就不会有法治,只能是人治,要实行必然要行法治。

更为重要的是,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是由人制定的,靠人执行和遵守的,这个人不是某一个人或少数人,而是人民。

法治须靠推进,法治的障碍只有通过才能克制,越开展,法治越强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关于国家法治建立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把加强和法制结合在一起强调,这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现在在农村和城市的基层实行的选举,不仅是实行的表达,而且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表达。

当然,对也要全面的认识。

不单指直接的选举,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容是多层面的,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

的开展也是一个过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六〕重视程序法,强调执法程序

在我国,程序问题长期以来是一个不大受重视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只要实体问题处理好了,程序问题无所谓。

以致在实践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成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并且严重地影响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实现。

执法活动中的很多腐败,不公乃至枉法,都是违背程序法和程序规那么所致。

因此,没有严格的执法程序,就不可能有严肃公正的执法。

执法的公正包括两方面的公正:

一是实体公正,即按照法律处理的事情的结果是公正的;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处理事情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程序,规那么等,也是公正的,这样才能说全面地实现了公正。

例如,法律规定一个案子应该在三个月结案,但执法机关拖了三年才解决,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正的,但是,当事人本来需要三个月就能获得的公正,却花了三年才获得,这时的公正就大打折扣。

又如,法律规定一个案子本来应在的司法机关处理,却搞到处理,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却不开庭审理,等等,这些违反程序的做法都会削弱执法的公正程度。

无视程序,不讲程序现象的存在,不仅仅是少数人的素质或成心枉法所致,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执法机关对程序法和执法的程序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不把程序当回事。

(七)研究、借鉴国外的法治建立经历

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比已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密切。

在日益加强的联系和交往中,人们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那么,这在经济,贸易,科学,教育,体育,环保等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可以说,现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关起门来搞经济建立,同样,也不可能关起门来搞法治。

从法治的开展进程看,西方一些资产阶级国家依法治国搞得比拟成功,在一定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稳定和开展。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历、执法体制和运用法律的技巧。

因为法作为一种行为规那么,一种治国手段,既能为资产阶级所用,也能为无产阶级所用。

同时,法治本身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之一,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民群众在资产阶级法治文明的形成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只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作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

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建立的经历进展科学的研究分析,实事,对有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东西,予以借鉴,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可能少走一些弯路,少付一些代价,少花一些时间,从而有助于我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八)培养,重用法律人才

依法治国需要大批精通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人才。

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不善于用法,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和政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人员中许多本来就不是法律人才,要实现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因此,各级领导应当率先垂,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正确地执行法律,树立法治意识,变法律的门外汉为熟悉法律的行家。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屡次举方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学专家给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讲授法律课程,这种做法十分必要,今后应当坚持下去。

纵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法制建立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历教训,不难看出,我国在法制建立的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未真正掌握法律和正确执行法律,以及迫切需要法律人才的政府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法律人才严重缺乏。

以致执法和司法部门不得不使用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相当数量的执法人员自己不懂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结果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及执法腐败。

我认为,不懂法律的人去执行法律,实际上就像不懂医术的人去当医生一样,出问题是必然的。

因此,依法治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必然是懂法律的人才能治好国。

西方一些法治国家中,国家公务员中有相当一局部是学法律的,总统,议员中的许多人是律师,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出身,或者受过法律教育,法官,检察官,律师无不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

鉴此,我建议,应当大力开展法学教育事业,培养高质量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各行各业都应当重视法律人才的选拔与使用,在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政府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应逐渐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凡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一般不得进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不能被任命为司法机关的负责人。

做到行制法、行执法,按法治的开展规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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