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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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供水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应急处置专家组与工作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监管

3.2监控检测

3.3预警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报告程序

4.3应急启动

4.4分级响应

4.5先期处置

4.6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7指挥与协调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指挥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财力保障

5.4物资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治安保障

5.8通信保障

5.9现场救援、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5.10社会动员保障

5.11技术储备与保障

5.12应急监测保障

6.后期处置

6.1事故报告

6.2调查与评估

6.3善后处理

6.4社会救助

6.5保险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管理与更新

8.3预案的生效

9.附件

9.1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9.2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9.3专家组成员名单

9.4联络人员名单

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镇江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镇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3.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任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突发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1.3.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根据城市突发供水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系统发生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原水水质或出厂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2)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取水水库、引河堤坝、取水管涵发生垮塌、断裂严重影响水源取水;

(3)制水厂及提升唧站输配电系统、加氯系统、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及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导致停产,造成大范围停水;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城市供水生产自控、调度、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战争、破坏、恐怖活动、传染性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7)城市水源地水位太低或水源枯竭,严重影响供水正常生产规模。

1.5供水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

(1)制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供水主管发生爆裂,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区域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地上游遭受污染,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

(3)加氯系统发生轻微泄漏;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

(1)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供水主管发生大范围爆裂,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区25%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地遭受污染,造成原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但通过已有净化工艺能完全处理污染物,出厂水水质达国家标准;

(3)城市供水管网水质遭受污染,影响到市区25%以上的用户正常使用的;

(4)加氯系统发生大量泄漏,危及工作人员与周围居民生命安全,需疏散工作人员、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5)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污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

(1)城市供水企业受突发性事件的影响,使得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地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原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重要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通过已有净化工艺处理,部分出厂水检测指标达国家标准临界值;

(3)城市供水管网水质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到市区50%以上的用户用水安全的。

(4)加氯系统严重泄漏,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死亡,需紧急疏散工作人员与周边群众,采取救护措施的。

(5)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污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80%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管网水质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3)液氯钢瓶发生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需紧急疏散工作人员与周边群众,采取救护措施的。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的其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镇江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应急办、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城管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经信委、总工会、口港局、海事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局、市宣传部门,镇江供电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各辖(市)区主要领导。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该预案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到岗,在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辖(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辖(市)区政府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负责审定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及其他有关供水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日常工作机构

镇江市住建局是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供水应急办公室。

由市住建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为市住建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市给排水管理处处长、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在发生城市供水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

主要职责是:

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定应急响应方案;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收集相关信息,市政热线12319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各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件。

发生供水事件时,负责甄别供水事件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分工组织供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成度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现场指挥机构

2.3.1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

在发生突发供水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全市力量,在应急状态下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应急供水目标的实现。

其组成成员为:

市应急办、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镇江供电公司、商务局、总工会、经信委、口港局、监察局、市委宣传部、镇江海事局、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

2.3.2现场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建局:

做好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展动态信息后续报告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负责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供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备、管线抢修工作;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调查工作。

(2)市应急办:

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救援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及应对处置工作得失,提高改进工作措施。

(3)市安监局:

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环保局:

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氯气泄漏区域的周边环境空气监测,将水源地检测数据及时告知供水企业;调查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对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通报;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5)市卫生局: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以及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监测;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医药物资、医疗器械,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公安局:

负责控制供水突发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保卫、交通维护、分流、管制工作;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供水厂及供水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集中供水场所治安警戒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8)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报告。

(9)市地震局:

负责发布地震预警报告。

(10)市城管局:

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人员疏散工作;参与集中供水场所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11)市消防支队:

参加协助严重氯气泄漏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组织车辆对指定位置进行送水。

(12)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13)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开展灾害的救灾救助和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分配和管理使用救灾款物。

(14)市水利局:

负责日常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在发生供水事故时,合理调水,减轻危害,监测水功能区水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

(15)镇江供电公司:

负责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16)市商务局:

负责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的调运、储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7)市总工会: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所造成伤亡人员与其家属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8)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宣传报导与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并开展稳定民心的宣传工作。

(19)市经信委:

保障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0)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具体街道、居民小区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

(21)市口港局:

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对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镇江海事局:

负责辖区内船舶排污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的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负责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23)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做好境外的疫情、输入性传染性疾病等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24)市监察局:

监督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保障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

2.4应急处置专家组与工作职责

2.4.1应急处置专家组组成

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由市卫生、建设、环保、规划、水质检验机构、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危化品行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4.2专家组工作职责

参加市供水应急办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水应急办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给予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监管

市供水应急办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件的预防工作,各部门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市供水应急办。

市住建局、环保局、卫生局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

市安监局对城市供水企业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1)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原水水质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突发供水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2监控检测

由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信息沟通、汇总分析,并定期报市供水应急办;如遇突发事件,实行实时报送。

3.3预警及发布

3.3.1预警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供水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地震、塌陷、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城市供电系统事故、城市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等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以及氯气严重泄漏、主供水管爆管等事故信息后要综合分析其中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指挥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3.2预警信息发布

指挥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经初步判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发布机关等。

Ⅰ级(红色)的预警报省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的预警报省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的预警由市住建局及相关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发布。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市供水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

4.2报告程序

(1)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向市供水应急办报告。

市供水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件的,可以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立即向市供水应急办和指挥部进行补报。

(2)发生供水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

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重特大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水应急办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4.3应急启动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由市供水应急办宣布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

4.4分级响应

I级、Ⅱ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指挥部直接指挥;Ⅲ级事故应急工作由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Ⅳ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企业负责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4.5先期处置

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同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6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6.1基本应急

4.6.1.1现场领导小组要组织维护好事发地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4.6.1.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6.1.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主动向现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应现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2扩大应急

现场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相关预案。

4.7指挥与协调

4.7.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情况通知有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7.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指派有关人员参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7.3指挥与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8信息发布

4.8.1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4.8.2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内容

  ①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重特大事故的概况以及对城市公共供水的影响;

  ②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③建议公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④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4.8.3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的形式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扎口,由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事故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通讯系统、公众通信网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

4.9应急结束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保障措施

5.1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

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5.2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都应根据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负责人,并报市供水应急办和市应急办备案。

当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5.3财力保障

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5.4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

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住建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建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同时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调配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急救中心负责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公安局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7治安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和控制,依法及时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和起哄闹事的犯罪行为。

5.8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供水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响应期间指挥部决策、指挥和对外通信联络的需要。

5.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

主要有: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和工程技术力量;工程设施抢险专业队伍及应急管理力量等。

5.10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组建各类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队伍,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制定管理章程,实行有序管理。

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做好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5.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由市供水应急办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供水事故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

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供水事故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5.12应急监测保障

环境监测部门应完善饮用水源地上游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原水出现异常情况下对重点水域水质进行实时不间断监测,及时掌握原水水质变化,并将最新情况通报指挥部。

为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情况的监测工作。

6.后期处置

  6.1事故报告

发生供水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5日内形成事故报告,分别报送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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