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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审批程序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规划股主办,耕保股协办。

(二)受理业务范围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1个工作日)

用地单位按要求上报预审材料。

若申请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否则,不予受理,退回。

2、拟定预审意见(2个工作日)

由规划股拟定预审意见

(1)由规划股工作人员审查报件材料,填写预审审核表,属州级预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草拟预审意见;(1个工作日)

(2)规划股长审核预审意见;(1个工作日)

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

4、上报州局、省厅(8个工作日)

如超越州级审批权限,则上报省厅;在州级审批权限内的,发文出具正式预审意见。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

(五)所需办件材料

(1)建设用地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表》;

(3)建设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文件;

(4)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项目文件;

(5)耕地补充方案;

(6)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土地,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7)属于压覆矿产区的,须报压覆矿产申请,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用地选址的相关内容;

(9)项目拟选址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并标明项目的具体位置。

按预审权限,需报省厅预审的预审材料,一式2份,由州级预审的,一式1份。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土地利用股主办。

(二)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1个工作日)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持用地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项目提供用地审批权限需报州局审批的,按照要求提交材。

若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

2、审查、拟文、草拟有偿出让合同(4个工作日)

土地利用股审查、拟文及草拟出让合同。

(1)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审查报件材料并拟文及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

(2)土地利用股股长审核用地批文及出让合同(1个工作日)

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3A、上报州局(1个工作日)

如超出本级审批范围(用地面积2颂以上),则由土地利用股上报州局。

3B、拟写转发批复(2个工作日)

在收到州局批复后,土利用股拟写转发批复文件;

(1)工作人员拟定转发批复文件(1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3C、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4、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

(三)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

(不含等待州局审核批复的时间及土地登记办理中的公告时间)

(四)所需办件材料

(1)县国土局对具体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含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待);

(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文件及批次用地范围图;

(3)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或涉及其他部门审核事项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地价评估报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

注:

如需上报省厅审批的以上报件资料应当一式两份。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耕地保护股。

协办股室:

规划股、土地利用股、土地事务所。

(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报件材料。

所要求的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

2、审查(2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股对报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所有报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选址定点(2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股与用地单位共同实地踏勘,确定拟征土地位置。

4、概算和预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所需费用(3个工作日)

(1)耕地保护股概算所需费用(1个工作日)

(2)财务室预收费用(2个工作日)

财务室收清用地单位预交的征地所需费用后,反馈耕地保护股。

5、协商征地(3个工作日)

组织征地协商会议,由局分管领导、耕地保护股召集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协商,乡(镇)村及用地单位参加会议。

6、委托勘测定界,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0个工作日)

由耕地保护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到实地进行勘界测量、编制图纸,绘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并在时限内提交成果。

7、编制"一书四方案"(2个工作日)

由耕地保护股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8、拟文(2个工作日)

由耕地保护股代表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向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向州国土资源局递交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请示》。

并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待政府批复后,连同向州国土资源局的请示和其他材料报送州、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9、报批(不承诺工作时限)

由耕地保护股和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审批,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

10、批复(不承诺工作时限)

省、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逐级下发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件。

11、公告及补偿登记(15个工作日)

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2、移交供地(1个工作日)

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州批复文件后,移交土地利用股按法定程序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和供地。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41个工作日。

(不含等待省、州审核批复的时间)

(五)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办件材料

1、申请用地的请示和县人民政府对申请用地请示的批示;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申请表;

4、项目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批文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7、城建部门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需要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或《采伐许可证》。

10、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11、建设用地预审审核表。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协办股室:

土地储备中心。

(二)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2、收购出让联系单(1个工作日)

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是否系收购并出让的联系单。

如果属于收购的,则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如果不属于收购,则按本流程办理。

3、权属审核(3个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审核,实地勘丈,(仅限县城规划区内)。

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审核并在报件中提交权属审核资料及土地估价报告。

4、拟文、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

(1)由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草拟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2个工作日)

(2)土地利用股股长审核。

(1个工作日)

5、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

5A、上报州局(10个工作日)

如超出本级审批范围,则由土地利用股上报州局。

5B、拟写转发批复(2个工作日)

在接到州局批复后,土地利用股拟写转发批复文件。

(1)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2)工作人员拟文。

(1个工作日)

5C、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

6、变更登记审查(1个工作日)

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

(1)工作人员初审变更登记(1。

5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

(0。

5个工作日)

7、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8、注册登记、填证(1个工作日)

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卡。

9、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

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文颁证。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

(不含等待州局审核批复的时间)

(五)所需办件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原件);

同时办理出让转让的,附转让(连同地上建筑物)双方协议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若为股分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议决议:

属修正业改制的,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4)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5)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6)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7)城建局的规划意见(包含规划红线图);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

(9)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

(10)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

(11)县土地部门确认未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注;仅指未在县局进行过登记的。

(1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3)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一式2份);

(14)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1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a)如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须提交房屋转让协议(一式2份);

b)如联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一式2份)

c)如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或改变用途、补办出让证明书(一式2份);

d)如属分割转让,须提交分割转让许可意见及分割转让协议,说明分割转让面积并附分割平面图(一式2份)。

*(16)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

*(1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18)土地出让金缴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1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

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

(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2、草拟合同(3个工作日)

土地利用股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工作人员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

4、变更登记审查(2个工作日)

5、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

6、注册登记填证(1个工作日)

7、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五)所需办件材料

(1)转让双方签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原件);

(2)交易双方身份证(审原件,存复印件,一式2份);

(3)转让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同意转让证明书(一式2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1份);

(5)《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6)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7)房屋交易总额证明(复印件);

(8)完税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9)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申请书需买卖双方在备注栏签字按手印);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11)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

a)如有房屋赠与(或继承)的,还应提交赠与合同(或继承书)及公证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b)如属共有产权转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c)如属婚姻的,还应提交住宅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法院判决(裁定)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一式2份)

注:

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

(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2、权属审核(3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

(仅限于县城区内)。

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在报件中提交权属调查资料。

3、审查(3个工作日)

(1)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租年限、用途的,根据评估报告(或者转让价格),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出让协议,调整出让金;草拟审查意见。

(2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5、变更登记审查(1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

(1)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2)工作人员初审;(2个工作日)

6、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7、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卡。

8、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

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放合同及颁证。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所需办件材料

(1)转让双方签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书面申请(原件);

(2)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包括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3)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一式2份);

(4)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5)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1份);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条件、补充协议及附图)(原件);

(8)上级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审原件,存复印件,一式2份);

(9)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附红线规划图;

(10)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

(11)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

a)分割转让或转让后部份改变用途的,还须提交分转让许可证及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原件,复印件1份);

b)如属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13)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

(1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16)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17)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18)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

*(19)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注:

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

(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2、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

(仅限于县城区内)。

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在报件中提交权属调查资料。

3、审查、拟写合同及批复(3个工作日)

(1)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有偿供地情况)确定供地方案及出让金,拟写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处置方案批复(2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

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5、变更登记审查(2个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

(1)工作人员初审;(1.5个工作日)

(2)股长审核(0.5个工作日)

6、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7、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

8、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

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放合同并颁证。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所需办件材料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原件);

(2)经企业职代会或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3)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意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4)改革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革形式和内容及土地使用权状况拟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草案(该草案应包括拟处置的土地范围、数量、使用现状及权属,以及改革后土地利用方向等包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

(5)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6)企业改制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

a)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b)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

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改制企业,经确权后其土地权属和界址发生变动的,需进行土地测绘并提交宗地图,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土地测绘

c)需进行有偿供地的,应提供土地估评报告及备案意见(原件);

d)省属改制企业,须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意见批复(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

(8)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

(9)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一式2份);

(10)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11)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1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14)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注:

仅指未在县局进行过登记的。

(15)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16)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

*(17)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

*(18)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注:

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程序

(一)主办股室及业务办理时限

由规划股办理,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等待州局、省厅批复的时间)

(二)工作范围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

(四)所需办件资料

1、县城或县城所在地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

(1)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请示文件;

(2)县城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说明;

(3)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规划图及调整图;

(4)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表。

2、县城所在地以外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1)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请求规划修编调整的请示文件;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说明;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图;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规调整表。

(5)调整表及调整图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与土地抵押登记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测绘地籍股。

(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

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

所要求的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

2、土地登记审核(5个工作日)

(1)权属调查(3个工作日)

县城区内由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县城区外要求申请人在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并在报件材料中提供权属调查资料。

(2)权属初审(3个工作日)

由地籍股长进行权属调查审核。

3、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分管局长审批。

4、公告(30日,仅对初始土地登记公告)

仅初始土地登记按规定由地籍科负责公告30日。

5、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

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按规定填写各种证、卡。

6、收费、颁证(1个工作日)

窗口进行收费并颁证。

(四)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一日起,10个工作日。

(不含初始公告30日)

(五)所需办件材料

1、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

(2)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7)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

(8)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注:

仅对未在州局进行过登记的。

(9)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

(3)土地他项权利批准文件及有关附图(原件);

(4)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通知书(原件);

(7)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出租合同书(原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名称、地址等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

(2)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3)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7)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

(8)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

(9)县(市)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10)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原件);

(2)有关部门的注销、撤销地上物权属的文件或执行通知书等证明及收回使用权文件(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终止文件或土地权利灭失证明(原件);

(4)法人资格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6)原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

(7)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土地抵押登记

(1)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投资证明。

(3)抵押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抵押人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名单)。

(5)抵押合同或期票(或贷款协议)。

(6)由有评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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