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旦召苏木镇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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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旦召苏木镇区管理办法》

《展旦召苏木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拉特旗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苏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展旦召苏木规划区。

规划区内的所有驻镇单位及企业、居民及进入规划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苏木镇容、镇貌、环境卫生、交通、车辆、镇区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

镇区管理实行苏木政府领导,苏木政府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小城镇建设各个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五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有序,社会监督,管罚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小城镇规划管理及执法

第六条

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造型、装饰、颜色、格调等必须与镇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镇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审批、准建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者必须持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证书,方可向苏木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办

第十三条

各住户、商店、饭店、旅店、修理部等门前不得堆积废弃物和存放货物、杂物、废旧机具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清除,对拒不执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堆放秸杆杂物、粪土堆等影响镇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街建设施工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施工污水浸溢场院外、施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没有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幅、灯箱、专栏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期限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虽经批准,但制作不规范,出现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查处乱

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镇区道路及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镇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镇区大型车辆统一停放在服务区,不得将大型车辆停放在镇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镇区道路上行驶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镇区主要道路和硬化带、绿化带;

(三)擅自在镇区道路及硬化带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商铺和住户门前的车辆要摆放整齐,如不服从执法队的统一安排的,处以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物料的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镇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硬化带上装卸、堆放建筑材料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镇区道路两侧上搅拌混凝土、砂泥和造成泥水浸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作任务

(一)清扫集镇、街道卫生,并把垃圾集中到垃圾桶(池);

(二)清理各所负责的主要路段和无人居住区的路面和绿化带的垃圾、沿街杂草;

(三)监管和清理建筑垃圾;

(四)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苏木城建站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草、无路障、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勤制度

(一)工资按照工作实际按城建站考核发放。

(二)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各管辖范围内一次,春夏季8点之前完成,秋冬季9点之前完成,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三)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2、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2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

第二篇: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其他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会展活动实行市场规则、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会展的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核、报送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五)进行会展备案,统计和公布会展行业信息;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品展销会登记和依法进行会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公安、知识产权、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展协调管理。

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在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信息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会展行业协会开展各种会展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会展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

每年一月和六月,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将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举办的会展的计划书报送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

举办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报市商务部门,举办地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报县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办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对会展计划中同类题材会展的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由商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条会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依法向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类题材商品展销会的申办时间相隔不足一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申请人。

第十一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五日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及时知会工商、公安、建设、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部门,并将会展的有关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办理会展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会展的,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等书面合同;

(二)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收费标准、银行临时账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许可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对参展方的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已办理许可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或地点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参展方。

会展已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依法变更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备案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会展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参展方。

第十三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单位负责会展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方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

(二)参展人员登记表、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属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应当提交相应证件。

(三)展品登记表、展品合法来源依据。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期间对参展方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参展方有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会展场馆方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会展活动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会展展台搭建委托方应当与展台搭建单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台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搭建的展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展台搭建单位提出,展台搭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招展信息应当以会展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发布三日前将招展信息发布时间、媒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招展信息中应当列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并标注会展举办地工商、商务部门的电话和网址供参展方咨询。

招展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展信息中的会展主题和名称,举办时间、地点等内容应当与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事项内容一致。

未经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展销会,不得对外发布招展信息。

第十八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场馆醒目位置公布工商、商务、公安和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会展有商品现货加工、销售的,还应当设置标准计量器具供观展人员免费使用。

第十九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展前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参展方应当配合。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备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二十条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条款或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会展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举办规模会展、品牌会展、与本市支柱产业关系度高的专业会展进行补助和奖励;

(二)对会展宣传推广以及会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等进行补助。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边、双边工作需要的;

(二)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或会展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2万人的。

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办、承办的会展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会展,且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工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会展;

(二)展出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或展位在800个以上的会展;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会展。

会展举办单位和场馆方应当为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驻会展场馆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

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

商务部门应当及时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每月向社会公布会展登记情况,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商务部门应当设立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参展方、展台搭建单位及其他会展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和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送本市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有关具体规定由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联合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秩序,依法及时处理纠纷,保障会展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变更备案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以通告形式更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招展信息报送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

勤工俭学岗管理办法(合格展)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勤工俭学岗”管理办法(试行)

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设立勤工俭学岗是资助、锻炼、培养和提高贫困学生的一项措施。

本着校团委、社联会统筹管理、爱心社具体安排,爱心社勤工助学部考核评价和勤工俭学岗自我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勤工俭学岗的意义

一、让学生在兼职的同时了解、学习一些销售、管理知识;

二、使部分家庭困难学生能以劳动获取报酬,在搞好学习的同时,能得到社会实践,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设立勤工俭学岗的原则

一、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兼职;

二、不在学生考试期间继续让学生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三、不让学生从事有危险的兼职。

第三条勤工俭学岗设置位置

一、第一勤工俭学岗设在延安大学校本部男生公寓7#楼下,占用设岗面积四平方米;

二、第二勤工俭学岗设在延安大学校本部女生公寓2#楼前,占用设岗面积四平方米。

第四条劳动报酬

详见《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关于“勤工俭学岗”活动与兼职同学的合作协议》。

第五条勤工俭学岗上岗职责

详见《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勤工俭学岗”兼职学生上岗守则》

第六条勤工俭学岗工作监督

接受校团委、社联会领导与监督,爱心社主席团委托勤工助学部负责每次兼职的考勤、检查工作

第七条勤工俭学岗工作时间(以延安大学校历为准)

夏季作息时间每周

六、日两天的每天8:

00-18:

00冬季作息时间每周

六、日两天的每天9:

00-17:

00

第八条爱心社勤工俭学岗具体操作

勤工俭学岗具体由爱心社勤工助学部实施管理和经营。

勤工助学部通过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负责解释。

延安大学学生爱心社

xx年四月

第四篇:

镇公车管理办法xx镇公车管理办法

为提高镇政府工作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规范公车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公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车辆管理

由镇政府主要领导统管,管理机关的领导分管,办公室具体管理,驾驶员负责专职驾驶、维护和维修。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车供政府各项工作公用并重点保证领导用车。

政府所属单位的公差用车,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调度;未经征得批准用车所产生的费用及违规责任由司机承担。

2.机关的职工办事原则上不派政府公车,若遇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3.办公室需做好公车加油登记和车辆使用登记。

4.政府公车一律不外借。

5.小车实行专人驾驶,其他机关职工不管有无证件一律不准驾车。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

1.保养和维修应到指定厂家,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若遇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

2.司机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将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上报,否则司机要对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维护费,由司机负担,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3.司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随时保持车内清洁,无异味,无烟头纸屑。

第四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司机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个人负担一切责任。

2.平时出车若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自己负担。

3.由于驾驶员自身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如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下车额部分司机个人按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的比例负担。

第五条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做到安全行驶,出车期间驾驶员禁止饮酒,待车期间禁止打牌或熬夜,以保证清醒头脑和充沛精力开好车、服好务,保证人身及车辆安全。

在出车过程中应遵交通法规,如违反交通规则,责任自负。

2.车辆应停放于停车场指定位置,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法规、损毁、失窃等,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赔偿。

3.驾驶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代表领导表态,不传领导商议事宜。

4.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

违反规定用车或自用车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自己承担。

5.驾驶员用车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载出车情况,出车记录是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的主要依据。

6.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凡丢失补办证件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政府概不负责。

7.驾驶员备好通讯工具,切实保证电话经常开通。

8.驾驶员平时应加强业务、道路交通法规的学习,掌握一定的地理知识和城市道路交通路线知识。

第五篇:

镇学前教育管理办法xx镇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奠基工程,对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为了加强我镇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秩序,指导幼儿园、学前班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前教育举办的条件

各幼儿园、学前班的基础设施、保教设备、师资、班额和师资配备、园舍环境、经费条件必须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相关规定。

二、学前教育的举办

1、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它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包括各类幼儿园、学前班,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办幼儿园的园名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3、举办学前教育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除政府举办学前教育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学前班。

4、国家实行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学前班。

5、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的程序:

(1)举办者向镇教育办、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学前教育登记注册表。

(2)举办者根据登记注册表的内容如实详细填写报镇教育办;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含教师证件)。

(3)镇教育办派人实地考察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备案。

(4)审批合格后,由县教育体育局发给《办学许可证》,考核后颁发《办园等级证》。

(5)凭《办学许可证》和《办园等级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6、手续完备后,方可印发招生广告,开始招生和办学,招生广告须经镇教育办进行审核。

凡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学前班,需要更名、搬迁、合并、停办等均须到县教育体育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学前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1、镇中心幼儿园由镇教育办直接管理;其他村幼儿园、学前班由所在学区小学管理。

2、各小学要加强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及时转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各类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主动、自觉地接受镇教育办和当地小学的领导。

3、建立年终目标考评定级制度,每年5月份、11月份,由镇教育办对各幼儿园、学前班按考评细则进行考评定级,并将考评情况、《办园等级证》及有关表册上报县教育体育局,由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定级,加盖年审章。

对考评优秀的幼儿园(学前班)予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或坚决予以取缔。

4、严格收费管理。

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教育、物价、财政三家联合发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严禁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每学期开学时,每个园所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所收经费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添置保教设施。

5、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建立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保教工作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教学研究等制度;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在园(班)幼儿和其他统计表册;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资料、计划、总结。

主动与主管部门加强联系,请示和汇报工作。

6、实施学前教育教材统一征订制度。

幼儿园、学前班的教材必须到县教体局指定部门征订,严禁擅自通过非正常供书渠道购买教材,严禁使用盗版、印制粗劣的不规范教材;严禁超前使用小学教材以及不适合幼儿阅读的教材。

四、学前教育的奖惩

1、全镇各类幼儿园、学前班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奖惩规定。

2、镇教育办每年根据年度考评结果评选乡镇年度示范幼儿园、先进幼儿园(学前班)、优秀幼教工作者,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予以全镇表彰通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收缴《办园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的处分:

(1)聘用不合资格的人员到幼儿园、学前班工作;

(2)不按时上交表册资料、不按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活动、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安排;

(3)故意瞒报、漏报在园(班)学生数;(4)擅自征订非法盗版教材;(5)乱收费;

(6)以营利为目的,不按经费,比例改善办学条件;(7)发布虚假广告,或招生广告内容违背了法律政策规定;(8)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9)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

(10)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1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2)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和克扣幼儿伙食费;

(13)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1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学具、玩具;

(15)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4、幼儿园、学前班的举办单位或法人代表承担本幼儿园、学前班的以下民事、刑事责任;

(1)因园所内的饮水、饮食不当造成幼儿中毒;

(2)校舍倒塌造成幼儿伤亡;(3)幼儿在园所内走失或因走失造成伤亡事故;

(4)幼儿被不明身份者从园所内冒领、拐卖的或在园所内被不明身份者伤害;

(5)使用幼儿接送车接送幼儿引发严重责任事故;

(6)其他责任事故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五、说明

(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地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镇教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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