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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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

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

篇一:

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Xxxxxxxx医院水电管理条例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能源中心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能源中心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挂靠在能源中心各个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10KV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

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总务办、能源中心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办、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办、能源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第九条院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

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竣工后,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能源中心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

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用电小组、总务办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证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办、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卫办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

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五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能源中心依据长沙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

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卡电能表的住户到能源中心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指标、超用收费的办法。

具体规定为:

学校按本科生每人每月度电,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月度电的标准提供免费电量,超用部份按民用电价收费。

第十八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能源中心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

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

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

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六违章查处

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

盗窃水电者,能源中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

一经发现,院安全用电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能源中心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如使用单位未按能源中心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能源中心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总务办、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

一经发现,总务办、能源中心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

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

否则,能源中心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

篇二:

医院水电气后勤保障操作规范

坦洲医院水、电、气后勤保障操作规范

为规范医院停水、停电、停气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停水停电后勤保障操作规范

(一)、接供电局、供水公司等停电停水通知:

1、收到通知人员应立刻告知总务科,由总务科电话告知各科室做好停电停水准备。

2、恢复用电用水后第一时间告知各科室

(二)、因用电用水设施设备检修,造成医院停电停水:

1、总务科要提前通知各科室做好停水停电准备。

2、尽量安排在主要用水用电科室休息时间。

3、被通知部门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停电停水,应协商更改停电停水时间。

(三)因突发原因,造成停水停电:

1、因突发意外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相关科室应立刻通知维修人员先进行抢修,同时通知总务科,以便进行监督管理。

2、如停水停电维修牵连到相关科室,总务科要事先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停水停电准备,并负责对相关科室进行解释。

二、停气后勤保障操作规范

1、因检修维护或其它情况需要暂时停止供氧时,负责维修的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各用氧科室,在确认停氧无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停止供氧。

维修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供氧。

2、中心供氧以液氧罐供氧为主,氧气汇流排为辅(作备用)。

当氧气压力降到某一规定值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操作人员应用切换控制

阀进行切换,改用氧气汇流排供氧。

并报告主管部门抢修。

3、后勤保障科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并根据事件的发展指定专人通知各用氧科室并配合其迅速配备医用氧气瓶。

如维修时间较长,供氧站应联系供氧商及时配送医用氧气瓶,以确保医用氧气的供应。

三、保证医院水电气三通的具体措施

1、水电气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定时巡查,保安人员不定时巡查,保证全天候与各科室的联络,做到随喊随到。

2、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进行保养维护,使之有效运转。

4、制定水电气等重点设备设施的故障应急方案,保障医院正常运作。

5、为保证氧气的正常供给,供氧人员应定期检查管路有无泄漏堵塞等情况;确保氧气库备用氧气瓶的数量,严格检查氧气瓶的阀门有无泄漏,防止不合格氧气瓶的使用。

6、重点检查icU、ccU、急诊、手术室、高压氧的备用气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

篇三:

###人民医院水电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水电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引导医院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节约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医院运行管理成本和医疗成本,保证临床、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部为医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水电的运行、管理、计费和全院水电设施的规划、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医院水电的院内外科室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本县水、电部门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四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医院物业管理部的统一管理,遵守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及本科室20米范围内的水电使用管理。

第五条医院行政督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违章处罚。

第二章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医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

施建设,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需提交两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物业部、信息科各一份)。

第七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负责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须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对于突发性故障,物业管理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九条水电用户要爱护医院水电设施。

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修,物业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更换新表的费用由用户自理),否则物业管理部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水电计量表计非人为损坏计量不准的,按县水、电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追补水电费。

1、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及自来水公司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用户表计计量不准或损坏后,在接到物业部的通知后拒不换表的,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对全院的水电用户必须建立水电用户档案,按规定登记各用户的水电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全院用户水电表计由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物业管理部备案。

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逐步使用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病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水用电管理。

(1)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除设备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各科室、诊室、病区的电空调在气温高于8摄氏度(冬季)或低于30摄氏度(夏季)时不得使用(以石门县气象台天气预报为准)。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臵不得低于25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臵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空调开放的同时,不得使用其它取暖设备。

(2)减少设备待机耗电。

办公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在下班休班和其他不使用的时间要关闭电源,避免待机耗电,各病区开水器要实行定时供水。

(3)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各,病区、诊室、科室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热壶、电炉子和其他大功率用电设施。

(4)各科室要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长流水等用水用电浪费现象。

办公区域无特殊原因原则

上白天不得开照明灯具。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科室逐步进行计量改造,建立区域水电管理责任人制度和水电消耗定额标准,节约有奖,超额上浮水电价格。

第十五条行政督查小组不定期检查科室用水用电节约情况,对违反

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三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六条各用户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物业管理部除按最大用量追补水电费(含滞纳金)及参照县供电、供水部门规定处罚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由医院管理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

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2)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3)室内管线损坏、泄露,隐匿不报的;

第十七条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医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

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2)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

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十八条行政督查领导小组应建立对科室水电用户的巡查制度。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每项次扣除责任人或科室绩效工资200元。

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水资源浪费,每次扣除责任人或科室绩效工资200~1000元。

因未关水电损坏医院设施的由责任人或科室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违章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上层住户水电原因造成上层或下层住户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任何科室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医院管委会另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九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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