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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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成都市温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一般事件

2.2较大事件

2.3重大事件

2.4特别重大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3.2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3.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5应急联动机制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共享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6后期评价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5.2物资保障

5.3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5.4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救援的通信输保障

5.6其它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预案》《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对我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接警、早出警、早施救。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区卫计局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并接受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1.4.3依靠科学,分类指导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研究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2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3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区卫计局成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卫计局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卫计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区卫计局应急科负责日常工作。

3.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卫计局应急科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3.3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区卫计局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危重症、创伤、烧伤、神经外科、骨科、职业病、心血管、食品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计局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4.1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医疗治疗。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身体伤害的病人。

3.4.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4.3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其中各医疗单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职务最高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者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在本辖区驻温、区级有关单位承担与其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如突发公共事件在温江区域内发生,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

凡就近的医疗卫生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凡属成都市温江区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应急调动,接受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遣。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伤员。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区卫计局在处理一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向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成都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计局在处理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按照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做好先期救治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由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3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计局在处理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按照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计局在处理特别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按照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确定,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区卫计局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共享

4.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区卫计局报告事件信息。

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区卫计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区卫计局值班人员。

(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急救调度原则,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通知区卫计局。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区卫计局,以便后续调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伤员数、性别、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区卫计局,并每日报告伤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

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处置建议。

4.4.2信息的通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向区卫计局通报。

区卫计局接到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由区卫计局报区政府处理。

4.4.3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的新闻由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完成。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计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

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终止后,下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报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后实施。

4.6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结束后,区卫计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后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一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5.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区卫计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计局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30人。

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服从区卫计局调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5.1.3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区级交通伤、烧伤、脑外伤、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救治、业务指导功能。

5.1.4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5.2物资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区卫计局相关文件执行。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应急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

5.3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区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医疗卫生救援通信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

有关机构及人员应保证通信畅通。

5.6其他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调配。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等相关人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的通知》(温府办发〔2013〕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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