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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院体制设想

行政监察院体制设想

内容提要

官员腐败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人们注重的焦点.不过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时,我们总习惯于从腐败官员主观方面去找原因,却很少甚至根本不去探求腐败行为形成的制度环境.基于这个点,本文力图通过对现行行政监察体制造成的监察不力的原因分析和中国古代汉唐以及西方国家和香港的行政监察制度的经验借鉴,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行政监察院体制的设想.

一.由一句“名言”说开去

据说,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

“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

”这话在多大水准上反映了客观现实。

我们难以断定,但至少反映了一个官做到“地市级”的腐败官员对外在监督的真实感觉。

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不过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都监督到哪里去了呢?

还有权力机关,北京市人大为什么从未提起过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实行过呢?

中华文明对于“治吏”具有重德治轻法治的传统倾向,但各朝代贪官污吏的层出不穷也说明,希望为官者通过自身的修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来保持清正廉洁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虽然各朝代都出现过为国为民公而忘私正大光明两袖清风的父母官,但那实在是凤毛麟角。

人性都有其弱点,对权力、财富以及美色的向往是人类的通病,抑制(并非医治,因为这是无法根除的顽症)这种通病的办法不外乎两方面,即内在对荣誉的追求和外在的对惩罚的恐惧。

如今,我国的荣誉机制并没有很好地确立,而监督和惩罚机制又是如此疏于职守,欲使官员们清正廉洁,谈何容易?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与易腐性,最容易与腐败并存。

又因为在官僚体制中,权力具有突出的层级性,所以只有同等的权力或无隶属关系的权力才能真正相互独立并相互监督。

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一套行政监察系统,但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大相径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比如丹麦、瑞典、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形同虚设,在那里,“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比如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

由此想起一条著名的定律:

结构决定功能。

比如同是碳元素,只因为排列组合的方式不同,可变成金刚石,也可变成石墨,而金刚石较之石墨,无论在硬度上和用途上均有天壤之别。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国家,我们发现,我国之所以一方面存有一个庞大的纪检监察系统,另一方面却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其症结就在于其本身领导的不合理严重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

江泽民总书记1998年5月29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求全党“必须进一步增大力度”,“标本兼治”。

应该在哪些方面“增大力度”?

怎样才能“标本兼治”?

廉政机制的建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干部廉洁与否,是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而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虽然要以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教育为基础,但又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廉政监察领导体制问题浅析

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体制中,行政监察

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个规定说明:

第一,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设置于行政系统内部;第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以此相适合,在人事任免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确定这样的领导体制与人事任免方式,其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增强上级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与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建立健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从干部任免上保护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监察机关领导人因坚持原则而被随意撤换的现象发生。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这种领导体制决定,我国的行政监察存有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

当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

不过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祥情,由此便造成了一个监察黑洞。

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

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前些年国务院监察部的部分同志到地方搞调研时发现:

从省到乡镇都有做好行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七条”、“八条”的,可问及这些具体内容怎么落实以及如何监督时,不是以“大家都管”、就是以“不知道”、“说不清”、“没法管”等回答加以搪塞。

实际情况是,因为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平起平坐,本身不具有、而且上级也未赋予其综合管理的职权,在涉及财务开支、计划立项、物资分配、土地征管、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廉洁问题时,各主管部门能够以任何“理由”对廉政建设某些制度行使“职权”,行政监察部门所以常处于“规定一发,贯彻难抓;批示一转,落实难管”的两难境地。

三、如前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但何为“为主”?

这本身是一种很含糊的界定,往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职责不清。

不但如此,相对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来说,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更现实,更直接,比如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实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本位主义和个人私利出发,为了“保选票、保乌纱、保荣誉、保奖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上情下达,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即时严肃的查处;对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意见阳奉阴违,托词抗命;有的甚至对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施以种种压力;还有的甚至实行反调查,尤其是在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中,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简言之,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国家在人、财、物力上给予了相当大投入,另一方面却收效甚微,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分子的“出生率”远远高于“死亡率”,根本原因即在于这种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相对财政、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土管、房产等部门,监察部门还是一个“矮人一头”的“冷衙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有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

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无须多议,尽人皆知。

三、纵向层级领导行政监察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行政监察系统实际上是国家机器的调控系统,而调控系统失灵势必造成公共权力的流失以致政风不正。

江泽民同志以前指出,贪污腐败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防碍因素,它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法制公平和正义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德和人的精神世界。

在1995年10月6日至10日于北京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斯里兰卡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局长内拉姆?

加来厅认为,贪污受贿是腐蚀公众对现存组织机构及制度信任的主要原因,它是对公众行为标准的严重腐蚀,除非将它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任何类型的制度改革都将毫无意义。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总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难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非正常影响,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就不可避免地把种种非正常社会关系带入权力关系中,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

从权力运行来看,其基本特征在于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受上级制约,但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察机制的制约,势必形成各种非正常的权力论文资料站,以致官商一气,权钱相交。

另一方面,我国在制度和体制上还不完善,存有一定的漏洞和空挡。

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建设上,处在体制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特别是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并存和转换过程中,既存有旧体制的弊端,也存有新体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既存有两种体制之间的摩檫和冲突,也存有着两种体制之间的空挡与漏洞。

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者和腐败分子一中饱私囊的机会,从客观上来说,这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如在市场经济开始阶段,生产资料与价格的“双轨制”,为某些掌握权力的的部门在物质财富的交换上提供了可能。

有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物资调配权,获得“权力利润”,大发横财,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再如,在市场经济时期的乡镇企业,其产、供、销完全受供求关系的支配。

有些乡镇企业为了获得原料打开销路,往往采取请客送礼的办法,同掌握财权、物权的相关人员拉关系,结果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要使行政监察这个宏观调控系统能确保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所谓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或系统制,系指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随着层级的降低而缩小的一种组织结构方式。

它所表现的是典型的层级节制制,在实践上往往与首长负责制相联系,其优点在于组织结构严谨,事权集中,指挥灵活,行动统一,组织纪律易于得到贯彻等。

独立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监察权力的纵向独立性。

它不受来自于行政系统的横向干扰,监察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二、监察权力的纵向负责制,能够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推委,容易制约监察者,促使其秉公执法。

三、监察权力的纵向组织性,易于摆脱人事干扰,避免监察者及亲属的陷入,使监察者能够高屋建瓴地实行监察。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独立的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古已有之,仅仅在具体组织形式和功能上有某些差异。

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不乏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的光辉典范,但它们因为受封建阶级的局限,逃脱不了特权思想、等级制度等的巢臼,所以最终仍避免不了走入官场上结党营私、互相倾扎、卖官易爵、贿赂成风以致王朝败完的死胡同。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即使历代都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在地方上,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但在监察系统的设置上,历代统治者无不倾向于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监察系统,在监察系统内部则实行层级节制,最高监察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也有的朝代为强化对官吏的监督,监察领导体制采用内部横向分工制与外部层级制相结合)。

比如汉代,它的行政监察体系是纵向论文资料站结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对中央百官的监察和对地方的监察。

(一)对中央百官的监察,一是丞相司直系统,丞相司直为丞相属官,专察京官:

二是司隶校尉系统,专察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

它们的最高长官均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郡对属县,县对属乡的监察,在中央设御史台系统,由御史大夫(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仅次于当朝丞相)负责,掌管监察事务,外领十三州部剌史。

剌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既无行政权,也无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任何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

御史台系统,丞相司直系统,司隶校尉系统互不隶属,分工明确。

可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已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御史台系统还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形成监察系统内部层级节制,自成体系,对汉代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它对后代监察制度影响长远。

隋唐以后基本沿袭汉制,历代的监察制度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地位至尊,二是权力至重,三是机构独立,四是监察权的行使受特殊保障,甚至允许“风闻奏事”。

总来说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统治方法,曾十分有效地发挥了它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作用。

它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与这套制度设置技术上的“高超”和“精巧”分不开。

随着清朝的灭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寿终正寝,但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政治文化,已被流传下来。

孙中山先生正是在总结这个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五权宪法”制度,把中国古代创立的监察权同现代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权并列为五权。

就当代的监察机制来说,香港的廉政公署这种监察模式对我们构建新的监察体制对我们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世人公认最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之一,其领导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属于公务员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对港督(1997年7月1日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同)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香港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

在人事作用上,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自行招聘,其职员的薪金要高于政府其它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在此基础上,相关法规条例规定了廉政公署及其工作人拥有查案办案所须的广泛职权,包括有权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犯罪的人,有权将涉嫌人员扣留48小时以作进一步调查。

正是独立的领导体制和广泛的职权确保了廉政公署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作者认为,只有独立的纵向层级领导的行政监察制度,才能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充分行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动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并且巩固行政机构改革的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公务人员与非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必须尽快改变监察体制当前的内部横向分工制,建立外部层级节制制,使行政监察系统独立化,形成纵向节制的权责体系。

那么,从我国实际出发,怎样的监察结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呢?

四、建立独立的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关于行政监察院的初步设想

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总的原则应该是:

从领导体制上保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脱于监察对象的利益之外,保证监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与会者普遍认为,要反对贪污腐败,必须建立和完善立法,增强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增强对公共权力监督,并赋予专门机构以充足的法律手段同各种贪污腐败作斗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廉政监督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

一是其监控制约的对象必须是全方位的,即全部的公共权力及其运作都必须置于廉政监督机制约束之下。

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公共职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相适合,对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公职人员,监督制约力度要越大,措施要越严,要求要越高。

三是监督约束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专门的监督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对象具有强制性,监督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

所以,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纵向层级监察系统(本文为便于阐述,不妨先将其定义为行政监察院系统,与中央、省、市、县四级相对应的监察机关分别为最高行政监察院,高级行政监察院,中级行政监察院,基层行政监察院),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分离,监察系统在人事上具有独立性。

可能的话,行政监察院系统不列入公务员架构。

第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工作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第三,最高行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参照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任免的规定,所属各职能部门领导的任免参照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任免。

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除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外,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长官的任免参照同级行政首长的任免规定。

第四,行政监察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监察系统自行聘用,且其工资理应高于政府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20%?

D?

D50%。

第五,行政监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在一定地区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但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派出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关系、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仍由派出机关统一负责管理。

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并且直接对派出它的机关负责,不受驻地单位的管辖和指挥。

第六,为了确保行政监察院职能真正得到实现,理应赋予监察机关更广泛的职权,特别是一定限度的司法行政权。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合党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它制度,“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有很多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合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相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能够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能够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即使象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

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所以而不加以重视。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他虽然理解到这个点,但是因为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些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只有对这些弊端实行有计划、有步骤了而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希望。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27、333页)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是我们探索廉政监察领导领导体制的重要指针,就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即使要素相同,但结构方式不同的组织、其性能也可能有巨大差异。

从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批重大案件来看,如陈希同王宝森案、李效时案、欧阳德案、闫健宏案、胡建学案、孟庆平案等,他们走上违法违纪之路,除了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他们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以致权力失控。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走完了从共产党员到腐败分子、从副厅级行长到死囚的可悲而又可耻的历程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高森祥在被捕后不久在铁窗下说了这样一席话:

“这个年多来,我变了。

这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根本的一条,就是自己的官作大了,没有人监督了。

因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想钱多了,认为现在有钱有势,应该好好享受一下了。

就这样,资产阶级思想趁虚而入,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阶级感情逐渐淡薄,最后被资产阶级俘虏了。

”(《90年代中国惩治腐败大案要案纪实》第106页)虽然从他蜕变的过程及堕落的水准来看,这段反省并不算深刻,但还是比较客观。

古人云: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它对于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我国的监察制度,仍不失为一种警示。

它告诉我们,要重塑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制,就勿必将现行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重新优化组合,特别是对监察领导体制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有必要将监察系统的领导体制由内部横向分工制改为外部纵向层级制。

通过对监察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组织结构实行合理调整,将我国的行政监察系统变成一块坚硬无比的“金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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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的层级监察领导体制下,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当前有较大差别。

因为监察机关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使得监察机关不但能够对同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察,还有水平监察同级人民政府,现分述如下:

一、最高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基层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

三、对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基层行政监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监察,以保证监察的权威性。

四、最高行政监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对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管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样做目的在于确立最高行政监察院对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五、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只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负责。

五、行政监察院体制下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在行政监察院体制下,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职权,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又使其处于超然地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行政监察机关权力滥用,又如何保证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呢?

因为监察人员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一些消极阴暗的东西,如果立场不稳、信念不牢、意志不坚定,就很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甚至腐化堕落,所以单靠监察人员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靠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行监督。

具体地说监察人员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监察和制约: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最高行政监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们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行政监察院的内部制约。

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监察院自我约束监督机制,以严格的纪律规章和工作程序规范监察活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硬的监察队伍,保证监察人员尽职、守法、廉洁、高效。

其二是在各级行政监察院内部设置一个秘密的内部调查及监察小组,其成员公开身份可为普通工作人员。

秘密小组专门负责监察行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操守及相关他们的投诉或贪污指控。

其三是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弹劾权,即下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对法律负责,对来自监察领导的干预可向领导的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对申诉的处理不服的能够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四、设置“行政监察事宜投诉委员会”。

这个点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投诉事宜委员会的做法,该委员会独立于廉政公署,负责处理个人对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指出廉政公署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并向廉政专员或总督提出相关建议。

其成员则包括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社会贤达人士、律政司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委员会主席由一名非官方人士担任。

五、设置各级“监察咨询委员会”。

可由国家机关委任社会各界贤达,组成若干个独立的专门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监察院各方面工作,并向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方面的监督。

其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而实行的监督;其二是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三是党的监督。

这几个方面已经存有,但各种监督形式还不能在争议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每一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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