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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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前款所述保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不含深圳)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章赔款支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全额转账。

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

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四)转账支付事项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

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等字段。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一)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二)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

(三)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

(四)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

(五)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时,须经以下审核程序:

(一)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上理赔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

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作为赔案卷宗附件,并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

第九条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第三方的行为,并对转支付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配套措施

第十条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

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网点设置,在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应提高赔案办理及赔款支付效率,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应当同时达到以下理赔服务标准:

(一)结案周期(报案至赔款支付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5天;

(二)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

(三)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要对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名义开具银行账户收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在承保、理赔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业务、财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本公司全省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汇总上报广东保监局(格式详见附件二)。

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是指赔款实际转账支付对象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赔款支付事项。

第十五条广东保监局将定期对各公司上报的例外事项进行核查,对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应报告未报告、报告不符合要求、以及报告有异常的,依照《保险法》关于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广东保监局将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律协议,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会员公司互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出险时间)施行。

附件一:

被保险人赔款预付申请书

(承保公司名称):

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于(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主要受损部位,定损金额为元。

现向你公司申请预付赔款元,请将预付赔款转账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报表

统计区间: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赔案号

保单号

赔款金额

被保险人

支付对象账户名

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

例外事项原因

注:

例外事项原因请注明:

1、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2、法院判决;3、共保业务;4、交强险垫/预付;5、车辆过户;6、其他。

 

附件二:

关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

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时,必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准)账户。

一、时间要求

(一)10月20日前,各省级保险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保险赔款全额转账的内控办法和系统改造报告及验收申请。

经系统改造后,各公司赔款支付系统及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须显示保险赔款资金支付的被保险人账户名称及账号;

(二)自11月1日起,若发现仍然存在未按办法规定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的,我局将依法对省公司、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验收要求

(一)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的相关风险点,对核赔制度和赔款支付程序进行修改,并制订相关的监控措施;

(二)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制度,简化赔款预付程序,并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提示;

(三)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办法要求,对理赔、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系统改造要求。

1、录入赔案信息时,理赔系统应当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账户及账号信息。

2、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识别被保险人账户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不一致时应强制要求更改。

3、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将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生成在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

如公司没有使用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如公司同时使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户需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4、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应当能够自动打印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5、财务系统应当能够自动生成赔款支付电子台账。

6、理赔系统应当设置赔款支付例外按钮,用于处理将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外事项。

例外事项的处理权限为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的理赔部门。

启动例外按钮后,系统允许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同时系统自动提示“该赔款计算书需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理赔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生效”,并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

财务系统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启动例外按钮支付的赔款项目。

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验收标准

验收项目

内容

序号

测试点

验收标准

场所布置

1

悬挂横幅

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是否悬挂横幅,标写“2009年11月1日起广东保险业全面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2

张贴公告

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是否张贴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制度文本。

制度控制

3

理赔制度

保险公司是否针对赔款全额转账办法对理赔、核保制度进行修改,保险公司是否根据办法规定对小额赔案结案周期、定损时间等做出调整。

4

赔款预付制度

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完善赔款预付制度,简化预付程序。

人员培训

5

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省公司是否组织开展理赔、财务部门的人员培训,各分支机构理赔和财务人员是否参加有关培训。

6

熟悉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财务人员,是否熟悉赔款全额转账办法的基本内容和操作规定。

7

熟练操作

核赔、财务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赔款支付全额转账业务系统的操作。

系统改造

8

正常录入赔款支付信息

在理赔系统录入一份商业车险保单的赔案信息,系统强制要求录入赔款支付转账账户及账号信息。

9

若未录入转账账户或账号信息,系统不可以核赔通过,生成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

10

若所录入的转账账户与保单所载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系统自动识别不可以核赔通过。

(验收标准为不可以核赔通过,若系统根据被保险人名称自动生成转账账户,或提示必须启动例外按钮,则为测试通过)

11

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内容中的转账账户及账号信息应当自动生成。

12

已生成的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内容中的转账账户及账号信息不可以手工修改。

13

启动例外按钮,录入赔款支付信息

启动例外按钮的权限在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的理赔部门。

14

启动例外按钮,录入被保险人之外的账户名称及账号信息,系统可以核赔通过并生成赔款计算书,同时系统提示赔款计算书须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副总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方能生效。

(验收标准为可以生成,但必须有系统提示“该赔款计算书须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副总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方能生效”的字段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

15

打印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

转账账户及账号自动打印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16

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所打印的转账账户及账号与系统一致。

17

启动例外按钮后生成的赔款计算书有须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副总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生效的提示。

18

生成台账

财务系统自动生成赔款支付电子台账。

19

台账字段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赔款支付对象账户名、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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