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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本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

  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二: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篇二:

最高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

  合同编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资信状况和乙方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最高限额贷款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

  在此期间和贷款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流动资金贷款;

  b、项目贷款;

  c、按揭贷款;

  d、其他: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

  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其他方式: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

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其他方式:

(注:

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或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借款或借款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选择实现担保权的方式。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项帐户:

  a、甲方开立在银行的帐号为的帐户。

  b、甲方指定的户名为、帐号为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

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

  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篇三: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借款合同(样本)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合同号:

___()最保借字第___号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

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如贷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第三条有关利率调整若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5、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

若借款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6、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

  篇三:

最高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

  合同编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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