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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业务知识1

营销业务知识

业务扩充:

1.     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规定:

城乡居民客户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2.     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规定:

答复供电方案期限是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系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的时间,高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低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10天)。

5.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

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6.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高压供电(10、35(63)、110、220)千伏;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7.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8.     保安电源是在正常电源故障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客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9.     备用电源是在(供电设施)某一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客户的(一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电源。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

客户若更改经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12.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规定:

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客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客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费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13.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

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14.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

外建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250-2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200-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150-1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70-90)元/千伏安。

15.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200-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150-16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70-9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50)元/千伏安。

16.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低压供电的客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7.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文《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规定,架空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为: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16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9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50)元/千伏安。

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18.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文《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规定,架空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为:

外建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2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1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90)元/千伏安。

19. 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变更用电:

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供电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

客户需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3.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客户依法破产时,从破产客户分离出去的新客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客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5.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客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客户转供电。

6.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客户迁址,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客户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8.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

9.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迁址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客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客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减容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需办理,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收。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14.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客户暂停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两)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15.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于暂停用电不足15天的大工业电力客户,在计算其基本电费时,(不扣减)基本电费。

16. 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是该电力客户的供电点,低压供电的(配电变压器)是该电力客户的供电点。

17.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18.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电力客户申请改压,在原容量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负担工程费,超过原容量者,按(增容)办理。

19.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电力客户办理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使用权。

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电力客户申请分户时,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由(分户者)承担。

21. 某大工业客户原容量315千伏安,因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一台2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企业应给予该户办理(增容)用电手续。

22. 某大工业客户设备容量为200千伏安两台,现申请将其中的一台分给相邻的新客户。

供电企业给该客户办理(分户)、(改类)用电手续,同时还应对新客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手续。

 

电费管理:

1.     国电农[1999]652号文件《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规定:

居民客户实施四到户管理指(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

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客户,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3.     变压器损耗包括(铁损)和(铜损)。

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适用范围是按(客户用电性质)和(变压器容量大小)划分为三种标准进行电费增、减考核,即(0.9)(0.85)和(0.80)

5.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6.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或计算出现错误时,在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客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7.     大工业电价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构成。

8.     线损率是指(线损电量)与(供电量)的百分比。

9.     一大工业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其减容后的容量为250千伏安,则该客户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10.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电度电价是指按客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按(用电容量)计算客户的电价;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客户的(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客户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14.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备用变压器属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或未经(加封)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计收基本电费。

15.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 违约 )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千分之一 )计算

(2)其他客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 )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 千分之三  )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 累加 )计收,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16. 某居民客户欠电费180元30天,该客户应交(5.4)元的违约滞纳金。

[180*1/1000*30=5.4]

17.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电价: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2.     《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规定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划分时段为:

高峰时段:

(8:

00-11:

00、18:

00-23:

00);低谷时段:

(23:

00-7:

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3.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总容量不足1千瓦者(无其他工业用电),其电费计价种类属于(照明电价)。

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容量不足3千瓦的医疗用X光机的电费计价种类属于(照明电价)。

5.     单一制电价适用于(居民生活)、(普通工业)、(非工业)、(农业生产)和(非居民照明)电价。

6.     两部制电价是以合理的分担(容量成本)和(电能成本)为主要依据的电价制度,在国内外都普遍采用这种先进的电价制度。

7.     大工业电价适用于(工业生产)性质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客户。

8.     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的食品加工厂按(普通工业)计收电费,对不属于工业性质以营业为主的食品门市部,兼营一些仪器加工烘焙,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9.     国家粮库的空调电价,仍按(非工业)电价执行。

10. 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规定:

高校的学生宿舍用电应执行(居民照明)电价,学校教室用电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1.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基建工地照明用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

12.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分为:

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13.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电信机房用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

1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

铁路信号灯用电属(非居民照明)用电。

15. 山东省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自(2002)年(4)月

(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16. 单位职工集体宿舍属(非居民照明)用电。

17. 农村大棚种植业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18. 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试行(差别电价)。

鲁价格发[2004]135号文。

19. 趸售县销售电价以及电网与趸售供电企业的结算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电价调方案别行公布下达。

20.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6]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6年6月30日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各类销售电价的调整标准为:

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62分/千瓦时),其中: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6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74分);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73分);大工业、化肥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2分),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提高(13.5)元/千瓦时.月,按变压器容量提高(9)元/千伏安.月。

(鲁价格发[2006]129号)

21. 在销售电价中征收(0.1分/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专款专用,用于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征收范围:

(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居民)、(非居民)。

22. 中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0.0083元/千瓦时),全额上缴至中央财政。

征收范围:

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

(鲁价格发[2006]129号)

23. 地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0.05分/千瓦时),地方库区收范围:

除(直供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

(鲁价格发[2006]129号)

24. 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促进电网建设,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提高(0.3分/千瓦时)。

(鲁价格发[2006]129号)

25. 电力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26.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7.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能计量:

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对高压供电的客户,应在(高压侧)计量,但对10千伏公用配电网供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或35千伏供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的,可在(低压侧)计量。

2.     某35千伏高压用电户,装有高压三相电能表计量收费,已知该户配装的电流互感器变比为200/5,电压互感器的变比为35000/100,该电能表的倍率是(14000)。

3.     DD862型电能表为(单相)有功电能表,DT862型电能表为(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

4.     某单相电能表,铭牌标注电流为5(20)A,这表明该表的(标定)电流为5A,(额定最大)电流为20A。

5.     计量方式一般有(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三种计量方式。

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35千伏以上线路供电的客户,应有(电流互感器)的专用二次绕组和(电压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客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7天)内校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客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退补电费)。

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电能表。

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

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按被测电路的不同分为(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按电压和电流的高低或大小分为(直接接入)和(经互感器接入)方式;按测量电能的准确度等级高低,有功电能表分为(0.2或0.2S、0.5或0.5S、1级和2级),无功电能表分为(2级、3级)。

1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用电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1. 对低压照明客户选配电能表时,应根据该户的负载电流不大于电能表额定电流的(80%),但不得小于电能表允许误差规定的(最小负载电流)的原则来选择。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故障,供电企业应免费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客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14. DTF68型电能表中的D表示电能表、T表示(三相四线)、F表示(复费率)、68表示(设计序号)。

(《全国供用电工人技能培训教材》装表接电部分)

15. 电压互感器按工作原理可分为:

电磁式、(电容式)和(光电式)。

16. 互感器根据使用地点不同可分为户内式、(户外式)、独立式、(套管式)等。

17. 互感器根据二次绕组的不同可分为单绕组、(双绕组)及(多绕组)。

18. 互感器按用途可分为(计量用)、测量用和保护用,其中电压互感器按相数可分(单相)和(三相)电压互感器。

19. 按照电力用电流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DL/T725---2000)和电力用电压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DL/T726---2000)关于误差的分类,误差应为(比值差)和相位差。

对相位差来说又分为(超前)误差和(滞后)误差。

20. 使用电压互感器时,一次绕组应(并联)接入被测电路,二次绕组X端(接地)。

2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第5条第1款规定:

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

月平均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200MW及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22. I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

月平均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100MW及以上发电机、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23. II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

月平均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计费客户,100MW以下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24. IV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

负荷容量为(315千伏安以下)的计费客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25. V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

(单相供电)的电力客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26. 电能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是电能表误差、(计量用互感器合成误差)和(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引起的误差的代数和。

(用电检查资格考试习题与解答)

27.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应配置可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表;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应配置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客户,应配置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2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新投运或改造后的I、II、III、IV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1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2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I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校验一次,II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III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高压互感器每(10年)现场检验一次。

3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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