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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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要求,指导我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第一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施工合同;

2.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工程施工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无单位印章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其他证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情形。

第二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工程款收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资质证书过期的;

2.接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资质证书过期的;

3.其他证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情形。

第三条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招标法定程序发包。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项目招标核准意见;

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三)认定情形:

1.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

3.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相关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的,实行资格预审的未在相关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

4.列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未进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的省内任何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的;

5.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发包,未取得审批、核准部门关于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意见的;

6.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7.其他证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招标法定程序发包的情形。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

(二)检查资料: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认定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2.违反有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4.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的;

6.限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7.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者业绩要求的;

8.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公开期限、发售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

9.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10.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11.其他证明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五条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报验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款收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二个或以上承包单位的;

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合同约定可由建设单位代付的除外;

3.报验资料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中出现两个或以上承包单位的;

4.其他证明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

第二章对施工单位转包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第六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3.报审资料、报验资料、监理通知书、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

4.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

5.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6.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中标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出现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中标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5.其他证明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个人施工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七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报审资料、报验资料、监理通知书、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

4.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一致的;

2.其他证明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文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公司任命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注册安全生产执业资格证书;

4.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5.工程开工令;

6.各项报审资料、报验资料、验收表;

7.施工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三)认定情形: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施工日志、监理例会记录内容中出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施工合同;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和对应发票,以及进场的报审表、备案表;

3.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实际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数量与采购合同和对应发票显示情况存在较大差别,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条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专业作业承包人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工程价款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其他证明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等;

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承包单位通过合作的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承包单位通过联营的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承包单位通过个人承包的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其他证明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二条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专业分包合同;

3.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专业工程合同不是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和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收取的分包工程款不是来自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和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其他证明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第十三条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专业作业合同无工程承包单位盖章的;

2.专业作业单位收取的专业作业工程款不是来自工程承包单位的;

3.其他证明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情形。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施工合同;

2.工程款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其他证明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一)检查对象:

联合体承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施工合同、联合体协议;

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其他证明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却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三章对施工单位挂靠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第十六条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单位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工程款收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施工单位与受其委托以其名义办理工程投标、订立合同、有关施工手续的受委托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2.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不是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的;

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汇缴、出具的;

4.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5.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6.其他证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单位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工程款收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施工单位与受其委托以其名义办理工程投标、订立合同、有关施工手续的受委托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受委托人属于其他有施工资质单位的正式人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3.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由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汇缴、出具的;

4.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其他有资质但与工程无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又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6.其他证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指引第二章第(八)至(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一)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工程款收付凭证;

3.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进账明细;

4.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

(三)认定情形:

证明实际施工的单位、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情形。

第四章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分包合同由个人签订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属于分包工程款的;

3.其他证明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情形。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三)认定情形:

1.承揽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

2.承揽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承揽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其他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三)认定情形:

1.分包工程的内容包含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全部交给分包单位实施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3.其他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钢结构工程除外。

第二十二条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一)检查对象:

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2.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3.材料采购合同、发票;

4.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并由供货单位负责施工、安装的;

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变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其他证明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一)检查对象:

专业作业承包人、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二)检查资料:

1.专业作业承包合同;

2.专业作业承包人与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3.专业作业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三)认定情形:

1.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劳务作业业务是由专业作业承包人发包的;

2.专业作业承包人联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3.其他证明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一)检查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专业作业合同;

2.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专业作业合同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专业作业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

2.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收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的费用之和的;

3.其他证明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抽查的要求,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大违法违规企业的抽查频率。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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