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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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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所有权归属

  篇一: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

  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它

  

(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盖章):

课件制作负责人(签字):

地址:

邮编:

年月日

  篇二:

委托合同,知识产权

  篇一:

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天津市配套区工程37#、38#、39#、40#楼幕墙项目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包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以及施工技术答疑、施工技术指导和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技术联席会议等。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

人民币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000元,(大写:

玖千元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发包方认可,允许该设计图为施工图纸。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电子版设计稿件及零号蓝图一份、一号施工图两份,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60%即人民币18000元,(大写:

壹万捌仟元整)。

  3、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完成设计项目中的技术交底和技术答疑以及技术指导。

该工程竣工后甲方应支付总设计费的余款即人民币3000元,(大写:

叁仟元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深化稿件并交付甲方审阅;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费用支付完毕后,作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该设计作品使用于其他工程及企业宣传等一切活动。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承担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或无法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应全部退回以收取的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方同意施工的设计部位即为设计合格满意,后期修改以及拆除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深圳市装饰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篇二:

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内容汇总

  12

  篇三:

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文刘进然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

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

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

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

还应约定申

  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

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

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

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

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

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

  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篇三:

委托饲养所有权问题

  “委托加工”约定含糊专家激辩鸡只所有权——“公司+农户”模式法律问题调查...

  20XX-1-2909:

33

  |

  发布者:

john|查看:

689|评论:

1|原作者:

何觅之|来自: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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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期,南方农村报报道《新兴养殖户违约卖鸡吃官司》、《养殖户偷卖鸡违约但不构成合同欺骗》相继推出后,引起全行业关注。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鸡如果被法律判定不属于公司,将彻底颠覆人们的认识,或对行业生态带...

  ■《新兴养殖户违约卖鸡吃官司》追踪报道

  “委托加工”约定含糊专家激辩鸡只所有权——“公司+农户”模式法律问题

  调查

  南方农村报(见习记者何觅之)近期,南方农村报报道《新兴养殖户违约卖鸡吃官司》、《养殖户偷卖鸡违约但不构成合同欺骗》相继推出后,引起全行业关注。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鸡如果被法律判定不属于公司,将彻底颠覆人们的认识,或对行业生态带来巨大改变。

  南方农村报记者追踪采访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专家及律师认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农户”模式,鸡的所有权归属判断不同。

此外,“公司+农户”模式案件适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业界尚有争议。

  “公司+农户”模式分三种类型

  扬州大学徐金海教授将现代的“公司+农户”模式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一体化契约型三种类型。

  所谓纯粹市场契约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农户负责独立生产,公司负责收购产品和销售,双方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体,进行自由的买卖交易,其产品所有权归农户。

  而一体化契约型则是农户以场地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合作条件,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饲养,公司根据农户的饲养情况,支付农户场地的租金或者饲养工资或者两者都有。

在这种形式中,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类似于公司雇佣的员工,产品的所有权归公司。

  准市场契约型又称为“保价回收型”,即公司提供给农户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农户提供场地,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各自承担的风险,并对鸡苗、饲料、药物、疫苗以及鸡只的回收等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按约定的形式对鸡

  只进行回收。

“在这一模式下,公司和农户仍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户享有鸡只所有权。

”扬州大学徐金海教授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据了解,在“公司+农户”的三种组织形式中,“准市场契约型”对鸡只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最大。

这是因为,在实际生产中,这种类型存在多种变异形式,虽然合同中写明鸡只归属公司,但由于合同不周密,或者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业界对此争议颇多。

  四大企业模式剖析

  目前,国内实行“公司+农户”模式的大型龙头企业主要有: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正大集团、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集团)、山东六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六合)。

  雏鹰农牧的“公司+基地+农户”的饲养模式中,基地(鸡舍)由公司负责建设或者租赁,农户负责饲养,并交给公司一定的押金,押金在农户饲养满一年后退还,根据农户的饲养的成活率、料肉比、整齐度等参数情况,付给农户一定的报酬。

在组织形式上,其属于一体化契约型。

  而正大集团的“公司+农户”模式和雏鹰农牧有少许不同,农户必须要自建鸡舍,公司通过租赁农户的场地,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聘请农户饲养鸡只,根据鸡只的成活率、料肉比、整齐度等指标,付给农户鸡舍的租金和饲养工资。

因场地并不属于公司,公司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让农户使用鸡舍,所以正大并非标准的一体化契约型。

  温氏集团、山东六合的合同内容与雏鹰农牧以及正大集团有明显的不同,它们属于准市场契约型,农户自建(或租赁)鸡舍,公司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待鸡只出栏时,由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或形式进行回收,再扣除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之后,付给农户所得的报酬。

  鸡只归属:

《合同法》与《物权法》说法不一

  一直以来,业内对“公司+农户”模式的鸡只归属争论不休。

□资料图片

  在准市场契约型中,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关系复杂,“公司+农户”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鸡只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行业人士表示,合同中约定鸡只的所有权归公司,那么公司对鸡只拥有所有权无可辩驳。

公司方面也认为,“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加工,待鸡只出栏时,根据农户饲养情况付给其一定的报酬,其合作属于委托加工形式,鸡只出栏时,其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腾远律师认为,“公司+农户”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写明了是“委托加工合同”,那就是公司委托农户饲养鸡只,鸡只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公司。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吴彩晃律师认为,“鸡只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无疑。

  “合同(:

委托合同所有权归属)中约定‘鸡只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条款是对《合同法》的重大误解。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主任认为,如果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养殖加工,公司付给农户一定的报酬,那么“公司+农户”的合同就属于委托加工合同,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如果农户承担养殖过程中鸡只死亡等风险,同时需支付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那么公司和农户签订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鸡只的所有权在农户承担风险的过程中发生了转移,其所有权应属于养殖户。

但合同中约定公司对农户饲养的鸡只有优先购买权,农户如果违约私自将鸡只卖给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也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合同法》适用于平等公民之间的债务规定,其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债权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才是适用于调整物权归属的法律。

据了解,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农户”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现行的《合同法》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物权法》是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江志宏律师表示,在“公司+农户”模式开始时,两部法律并未颁布实施,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为事实行为发生在现在,就应受现行法律的调整。

他坚持认为农户拥有鸡只所有权。

  增强合作尚须完善合同

  律师界对“公司+农户”模式中鸡只所有权归属的争论,颠覆了行业人士之前“鸡只属于公司”的固有看法。

  对此,华南农业大学张光辉教授表示,如果养殖户对鸡只拥有所有权,那么养殖户对鸡只也拥有自由支配权,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养殖户就可以随意卖鸡,只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整个行业的秩序也会很混乱。

“如果农户违约卖鸡后,未能及时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不能及时回收资金,对公司的发展会很不利。

”徐金海说。

  合同的不完善,及其内容未能根据现行法律及时调整,在发生纠纷时,出现利益受害方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对此,广东南方日报社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提出,如果在合同中加入“在农户未付清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之前,公司保留其所有权;那么,农户饲养的鸡只是在公司的饲料、药物、疫苗的饲养下长大的,合同中‘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徐金海说,除了法律约束之外,通过养殖合作社,与公司对等谈判,制定统一的生产规范,组织养殖户进行统一的生产,并对养殖户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不仅有利于农户提高谈判的地位,以及统一生产的标准,也有利于公司节约谈判成本,只需和合作社谈判,减少与单一养殖户谈判的成本。

  在饲养成本越来越高、疾病防控越来越难的情况下,养殖户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张光辉指出,在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分配也很不确定,目前,大连和重庆的交易所试点的肉制品期货交易对稳定市场环境有一定作用,农户收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从而规避农户的违约行为,其效力值得期待。

  ■相关链接

  据资料显示,“公司+农户”最早的历史可追溯到晚清时期,胡雪岩和江南地区从事桑蚕养殖的农户合作,进行了最初的“公司+农户”的试验,他从中获利颇多,成为当时首屈一指的富商。

除此之外,清末实业家张謇也进行过这一尝试,公司负责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决策活动,并组织生产,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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