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凿岩安全生产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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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凿岩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高危行业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凿岩岗
1
1.1安全生产风险基础知识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编制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019)》,截至2018年底,已发现矿产173种,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
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
我国已成为全球少数几个矿种齐全、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的国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重要矿产消费持续增长,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目前,我国金属非金属固体矿产资源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溶浸采矿和海洋采矿4种方式。
海洋采矿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目前已取得重大突破,但还未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溶浸采矿在地面堆浸、原地破碎溶浸和钻孔溶浸等方面已研发出成套技术并得到应用,但目前产量比例不高。
因此,大多数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供应主要来自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需要从地表掘进通达矿体的各种通道,用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行人等,主要由开拓、提升运输、通风、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充填等系统组成,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较大、回采率低、危险程度高。
基于其特殊的作业环境,开采中除受到溶洞、断层、破碎带、地下水、有害气体等地下开采环境限制,其自身的集约化程度、装备水平、组织结构等均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进而形成了地下矿山作业区域点多面广、作业条件多变复杂、作业通道狭窄灰暗等特点。
受地下开采环境的限制,井下作业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主要为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坍塌等。
采掘作业是地下矿山的主要作业类型,通常经凿岩及爆破来破碎矿岩。
凿岩作业是矿山开采的首要工序,凿岩工是使用专业凿岩设备进行凿岩作业的人员。
目前我国已广泛采用机械凿岩,常用的凿岩设备主要有冲击式钻机、潜孔钻机和凿岩台车等。
凿岩设备按动力来源一般分为气动式、液压式、电动式,如图1-1所示。
图1-1动力凿岩机分类
常用的凿岩设备中气腿式凿岩机机动灵活、凿岩台车安全高效,本手册以最常用的气腿式凿岩机、凿岩台车为例进行说明。
凿岩作业基本功能如图1-2所示,气腿式凿岩
机结构如图1-3所示,液压凿岩机结构如图1-4所示,凿岩台车结构如图1-5所示。
1-活塞;2-钎尾;3-接杆套;4-钎杆;5-钎头
图1-2凿岩作业基本功能示意图
1-机头;2-转动套;3-钎套;4-转动螺母;5-消音罩;6-缸体;7-配气缸;8-阀盖;
9-阀;10-棘轮;11-柄体;12-气针;13-水针;14-气腿;15-活塞;16-螺旋棒;17-螺旋母;18-阀柜;19-放气阀;20-气管接头;21-长螺栓;22-操纵手柄;23-水管接头
图1-3气腿式凿岩机结构
A—机头部分;B—转动机构;C—钎尾反弹吸收装置;D—冲击机构
1—钎尾;2—耐磨衬套;3—供水装置;4—止动环;5—传动套;6—齿轮套;7—单向阀;
8—转钎套筒衬套;9—缓冲活塞;10—缓冲蓄能器;11—密封套;12—活塞前导向套;13—缸体;
14—活塞;15—阀芯;16—活塞后导向套;17—密封套;18—行程调节柱塞;19—油路控制孔道
图1-4液压凿岩机结构
1-挂斗;2-控制器;3-电阻器;4-风动马达;5-液压操纵手柄;6-制动器;7-供风操纵手柄;
8-照明灯;9-操纵台;10-电动机;11-减速箱;12-固定气筒;13-转柱;14-支撑气缸;
15-工作大臂;16-支承油缸;17-仰俯角油缸;18-凿岩机;19-推进器;20-补偿油缸;
21-车架;22-钎杆;23-回转油缸;24-摆角油缸
图1-5凿岩台车结构
1.2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2.1岗位安全生产准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说明】
培训时间: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岗位调换培训: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四新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保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知情权、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和依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说明】
认定工伤、视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分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时间及申请地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报告危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4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1岗位主要安全风险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凿岩作业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安全风险:
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
2.1.1冒顶片帮
冒顶片帮是指采掘作业面、巷道、硐室在地压作用下变形、破坏,或因开挖、支护不当,引起的顶部垮塌、侧壁脱落现象。
发生冒顶片帮的主要原因有:
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顶板管理方法不当;地质情况变化,地压增大;矿山未按照设计参数进行开采或设计参数不合理;作业人员疏忽大意,检查不细致;处理浮石操作方法不当、违章违规作业等。
为防止冒顶片帮,应根据矿山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及支护方式;强化地压及采空区管理;加强采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安全确认制度。
2.1.2中毒窒息
中毒窒息是指井下作业过程中,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或因处在废弃的采空区等通风不良的密闭空间内,氧气浓度不够致使人员发生突然晕倒或死亡的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中毒窒息的主要原因有:
没有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违规停止运行,因通风不良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长距离独头掘进巷道局部通风设施缺陷致使有毒有害气体不能及时排出;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天井等作业场所;贸然进入长期废弃的旧巷道或采空区;作业期间突遇不明的有害气体等。
为防止中毒窒息,矿井应建立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量、风速、风质应符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及每个采场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采场进行回采作业前应形成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采掘工作面配备功能满足要求的局部通风设施;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每个凿岩班组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对作业面进行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面作业。
2.1.3透水
透水是指矿井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
发生透水的主要原因有:
采掘作业中,针对可疑的地质条件未进行超前探放水或及时上报,采掘作业面意外与地下含水带、溶洞、积水空区(巷道)或地面水体连通;破坏防水矿(岩)柱或未按设计要求留设防水矿(岩)柱。
为防止透水事故,应采用专门的探放水设备,作业过程中密切注意观测作业面透水预兆,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2.1.4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转(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击、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
发生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凿岩工在操作、维护、检查凿岩设备过程中,由于站位错误、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被凿岩设备夹伤、被钎杆刺伤等。
为防止机械伤害,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凿岩设备,保证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加强操作技能培训,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发生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2.1.5触电
触电是指人体直接触及电源或高压电经过空气或其他导电介质传递电流引起的电击伤害。
凿岩工在行走或作业过程中,由于电线、电缆破损或误操作带电设备等原因,可能造成触电伤害。
为防止触电,非专职电气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摆弄、检修电气设备,不得随意触摸(碰)电气设备和电缆;电气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接地和漏电保护措施。
2.1.6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在基准面2m以上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凿岩工井下作业发生高处坠落的地点有天井、溜井、采场临空面等。
发生高处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竖井、天井等凿岩作业中,未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未搭设作业平台或搭设的平台不稳固,未系好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悬挂在牢固可靠处;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在采场、天井上下梯子或在平台行走时失足摔落等。
为防止高处坠落,凿岩工在高度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悬挂在牢固可靠处,下方应搭设稳固的安全平台;上、下天井、采场时应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梯、平台是否牢固,是否损坏,上下过程中两手必须抓紧梯梁。
2.2岗位常见事故隐患
2.2.1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见表2-1。
表2-1事故隐患排查
序号
事故隐患
依据
隐患分级
1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只有一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2.1.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一〔2017〕98号)
重大隐患
2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重大隐患
3
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a)风量(风速)合格率低于60%;b)风质合格率低于90%;
c)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低于65%;
d)有效风量率低于6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4.1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一〔2017〕98号)
重大隐患
4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8
重大隐患
序号
事故隐患
依据
隐患分级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5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未进行探放水即开展采掘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3.6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重大隐患
6
未搭好平台即进行凿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6.2.2.2
一般隐患
7
未事先检查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或浮
石处理不彻底即开始凿岩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6.2.1.7
一般隐患
8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时,每一回采分层的放
矿量,低于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6.2.2.4
一般隐患
9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时,未在支护区域内进
行凿岩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6.2.2.8
一般隐患
10
采用充填法采矿时,凿岩工在非管道输送充
填料的充填井下方通行和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6.2.2.10
一般隐患
11
未采用湿式凿岩。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
小供水量不满足除尘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6.4.5.2
一般隐患
12
未每月对凿岩工作面粉尘浓度进行测定,未
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7.1.5
一般隐患
2.2.2事故隐患示例
(1)作业场所采用淘汰的离心式局扇,造成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图2-1所示。
(2)未事先检查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或浮石处理不彻底即开始凿岩作业,如图2-2所示。
图2-1离心式局扇图2-2采场顶板浮石
2.3典型事故案例
2.3.1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8∙19”冒顶片帮事故
1.事故经过
2009年8月19日8时,李某按照派班指令到4号采场处理松石,安全员易某一起来到采场,当时凿岩工陆某已搭好采场照明,正进行洒水。
李某与易某先在掌子面处理松石,其中一块松石处理不下,易某帮忙处理仍未能解决。
随后陆某安排易某去采场下层平巷叫助手把水开大,李某则沿采场右帮继续检查顶板松石,8时10分左右走到事故发生地点,李某用撬棍点击顶板时,突然冒落一块大约长2.5m、宽1.2m、厚0.4m的松石,将李某全部覆盖。
2.事故原因
(1)该采场顶板矿岩受贯穿顶板断层的挤压,节理、层理较发育,回采过程中松石呈层状、块状出现,而且面积和体积较大。
(2)李某安全意识不强,在检查处理松石时忽视安全,不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行单人作业,在没有仔细观察头顶及四周顶板并选好站立位置的情况下就“敲帮问顶”,自己正好站在一块大松石下,造成头顶的松石受震动而冒落,因而发生事故。
(3)凿岩工陆某没有履行好安全联保互保职责,在李某处理松石时不是协助李某检查处理松石,而是只顾做开钻准备工作,联保互保不到位。
(4)安全员易某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安全督促、指导不力。
(5)安全管理有漏洞,相关管理人员对安全技术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
(6)安全教育效果较差,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
3.防范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联保互保职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加强工作纪律的贯彻落实,各项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按工艺纪律执行,并严格把关,杜绝违反工艺纪律的事件发生。
(3)加强顶板管理,全矿组织一次顶板专项安全大检查,对各作业现场的顶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鉴定,并进行分级管理。
对发现的顶板隐患必须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顶板安全。
(4)加强管理考核力度,处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人及违章冒险作业人员。
2.3.2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0”中毒窒息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0日6时20分左右,二工区20中段508采场早班爆破致工作面9~10号漏斗之间被爆堆堵死,508采场采用有底柱浅孔留矿法采矿,南北两个人行天井间距离90m,采场工作面全长82m。
采场上部中段巷道未拉到对应位置,没有开凿采场中央回风天井。
中班无人作业,18时40分,507采场放矿工周某、陈某等6人进班平场、放矿,约19时15分到达508采场。
周某、陈某和安全员雷某从北边上采场察看矿堆情况和处理松石。
司机喻某和倒矿工屈某先拉一车矿石倒到天井,放矿工廖某则在掌子面等。
喻某、屈某回到掌子面后,未见到廖某等4人,刚好附近398采场采矿工黄某、杨
某拉矿石到508采场附近,喻某、屈某叫上杨某、黄某二人一起去采场察看情况,发现
廖某等4人已中毒,于是立即进行救援,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8人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2.事故原因
(1)采场设置不符合规程要求,未设置连通上中段的回风天井,未形成有效的通风系统。
(2)508采场未按规定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
中部在上一班爆破时被矿堆堵死,导致通风回路被截断,炮烟无法及时排出。
(3)采场南部局扇风筒未接到位。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5)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隐患并消除采场隐患。
未及时了解采场情况,上一班放矿未按要求放到位,导致中部空场高度不够,下一班爆破将采场中部堵死。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未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救援方法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3.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通风管理。
一是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二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三是对通风不良的废弃坑道及掌子面进行封闭,严防人员进入;四是制定通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其中,一要对现有作业区域的通风系统进行测定评价;二要按规定建立定期的全井测风制度,建立新作业点用风申报审批制度,做到有设计、有计划地用风;三要建立和完善防中毒、防窒息的安全管理制度。
(3)单个采掘作业面的工作人员应至少配备一台有效的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
(4)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预兆,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遇险时盲目施救。
(5)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宣传和演练。
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全员演练,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救护器材,建立健全井下通信系统,提高事故防范、报告和应急处理能力。
(6)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
2.3.3辽宁中全矿业有限公司“9∙14”透水事故
1.事故经过
2013年7月,施工单位通业公司卢某准备在苏子沟一采区一中段采矿,报告了建设单位中全矿业公司陈某。
陈某安排人员测量主井东南侧的两个小井深度及水位,了解老窑积水情况。
经测量,两个小井的井底标高分别为530m和543m,水深为40~50m。
陈某告诉卢某采10多米没问题。
7—9月,通业公司在一中段主井距井筒90m处左侧掘进装运平巷11m,布置了一个采场进行采矿,又在采场顶部掘进一个直径约5m、倾角30°、斜长约14m的斜眼,顶端标高525m,穿进护顶矿柱8.5m。
9月13日,二中段470m水平采场进行二次爆破。
14时20分左右,老窑水突然从一中段斜眼突出,沿主井井筒倾泻而下,瞬间淹没了主副井四、五中段。
井口喷出20多米高的汽柱,并伴有声响,
透出的水有臭鸡蛋气味(含硫化氢气体)。
四中段23名作业人员脱险,五中段5名作业人员遇难。
2.事故原因
(1)540m水平老窑大量积水,水压高程达60m,形成高压水体。
(2)未按设计施工,违规在一中段布置采场采矿,又在采场上部打眼,回采护顶矿柱,致使护顶矿柱变薄,强度降低。
(3)井下爆破地震波对护顶矿柱反复作用,造成护顶矿柱裂隙增多、扩张、延伸,强度降低,稳定性减弱,抗滑动力逐渐减小。
(4)未对周围小井及浅部采空区存在的隐患进行处理。
(5)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采取探放水措施。
(6)施工管理混乱,项目发包过程中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防范措施
(1)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老采空区、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3)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4)加强外包队伍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外包队伍考核机制。
(5)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3
3.1岗位操作流程
凿岩岗操作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凿岩岗操作流程
3.2岗位安全操作要点
3.2.1班前安全确认
(1)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长筒胶鞋、矿
灯、气体检测仪、自救器等。
(2)熟悉所在生产区域的通信联络系统或应急电话。
(3)知悉岗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4)准时参加班前会,听取带班矿长(或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指令。
(5)当面执行交接班程序,确认交接班记录本中事项,签字。
(6)了解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条件。
3.2.2材料准备及设备检查
1.材料准备
(1)领取钎头、钎杆、润滑油。
(2)带好备用的易损的零件和辅助工具,如水针、螺帽、密封胶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