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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说明与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1、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1。

表1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

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表2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质岩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硬质岩

较硬岩

1.微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

红松、杉木。

二类:

白松、杉松、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

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

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

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

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

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A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1.15

0.92

1.00

1.30

1.50

1.20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注:

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表A-2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类别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码方

石方

块石

砂夹石

1.0

1.0

1.0

1.54

1.75

1.07

1.31

1.43

0.94

1.67

(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

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

(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

(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

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二、挖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3的挖土。

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3规定计算。

表A-3放坡系数表

土类别

放坡起点

(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1.20

1.50

2.00

1∶0.5

1∶0.33

1∶0.25

1∶0.33

1∶0.25

1∶0.10

1∶0.75

1∶0.67

1∶0.33

1∶0.5

1∶0.33

1∶0.25

注:

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五、基础及管沟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4、A-5计算。

表A-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1000(防水层面)

表A-5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道结构宽

管沟材料

≤500

≤1000

≤2500

>250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

400

500

600

700

其他材质管道(mm)

300

400

500

600

注:

管道结构宽:

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六、挖淤泥、流砂:

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七、石方开挖: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回填:

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

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九、土石方运输:

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

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

 

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振冲密实(不填料)

500m

振冲碎石桩(填料)

100m3

砂石桩、CFG桩

500m

锚杆(锚索)钻孔、打入式土钉

500m

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

500m2

(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地基处理

(一)振冲桩(填料)项目的空桩部分按振冲密实(不填料)相应定额计算,填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填料量的比例按勘察报告或现场签证确定。

(二)砂石桩项目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三)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截(凿)桩头按“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四)高压喷射注浆桩项目的水泥品种、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如果采用成孔换填砂石材料后进行喷射注浆的,换填段增加费用按砂石桩相应定额计算,换填段高压喷射注浆桩按一、二类土计算。

高压喷射注浆桩产生的废水泥浆清理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换填垫层、褥垫层按本定额“D砌筑工程、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或规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六)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强夯地基按2015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定额计算。

(七)预制桩尖模板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零星构件模板执行。

三、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地下连续墙的导墙土石方开挖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泥浆外运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地下连续墙、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的钢筋网的制作安装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三)锚杆(锚索)及土钉钻孔、布筋、安装、灌浆、拉、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等项目的施工平台搭设、拆除发生时,根据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四)如果土钉采用钻孔置入法施工时,按锚杆(锚索)相应定额计算。

(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和土钉项目的浆液品种和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实调整。

(六)钢筋混凝土支撑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R拆除工程”等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一)振冲密实(不填料)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入土深度以“m”计算。

(二)振冲桩(填料)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

(三)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钻孔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以长度计算。

(四)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灌注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

(五)高压喷射注浆桩按设计桩长另加超灌高度计算。

(六)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要求时按规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无要求时,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按0.3m计算,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按0.5m计算。

二、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导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三)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墙高以体积计算。

(四)地下连续墙锁口管吊拔按设计图示连续墙段数(如地下连续墙未全包围,按连续墙段数加1段)计算,清底置换按设计图示连续墙的段数计算。

(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土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六)锚杆(锚索)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钢绞线)长度(包括外锚段)、根数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如果设计图纸未标明外锚段长度时,预应力锚杆钢筋外锚段按0.5m计算,非预应力锚杆钢筋外锚段按0.2m计算,预应力锚索外锚段按1.0m计算。

(七)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C桩基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桩基工程。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

800m

回旋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冲击成孔灌注混凝土桩、旋挖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100m3

沉管灌注混凝土桩、钻孔灌注微型桩、抗浮锚杆、压力灌浆微型桩

500m

 

(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而进行的桩基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本分部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现场灌混凝土桩的钢筋笼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计算。

二、打桩

(一)打桩均按打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其斜度小于1:

6时,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俯打、仰打均同);当斜度超过1:

6时,打桩所采用的措施费用,按实计算。

(二)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成品桩编制,不再计算桩的制作及运输。

(三)打桩时如果采用预钻孔沉桩,按本分部或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设计图纸无预钻孔孔径规定时,按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减100mm确定预钻孔孔径。

(四)焊接法接桩项目的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五)截桩项目已包括将截下的桩头运至现场不影响施工的堆放点的费用,桩头如需外运者,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计算。

三、灌注桩

(一)钢护筒埋设深度超过7m时,按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方案计算。

当采用混凝土护筒时,按人工挖孔桩相应定额计算。

(二)灌注桩中的材料用量已包含了充盈量和损耗,不另计算。

如果成孔时遇特殊地层造成塌孔、斜孔、扩孔、缩径、泥浆流失等情况时,在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后,经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三)旋挖钻机钻孔如有扩底,扩底部分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2计算。

(四)挖孔桩土(石)方挖淤泥时,按一、二类土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5计算,采取的特殊护壁措施另行计算。

挖孔时遇地下水,应采取降水措施,如果边挖孔边排水,排水费用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计算,工效损失按每立方米增加1.5工日的普工计算。

(五)人工挖孔桩不浇护壁,桩芯浇注执行挖孔桩芯定额,并将混凝土用量换算为11m3/10m3。

(六)沉管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按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二)送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送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顶至自然地坪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三)接桩按设计图示以接头数量计算。

(四)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截(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五)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灌注桩截(凿)桩头按设计截面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

桩头长度按设计或规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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