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疽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同名264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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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同名26449

炭疽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同名26449)

***炭疽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1背景

炭疽是由炭疽杆菌所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

炭疽杆菌主要从皮肤侵入引起皮肤炭疽,使皮肤形成焦痂溃疡与周围脓肿和毒血症,也可引起吸入性肺炭疽或胃肠炭疽,均可并发败血症。

人类从认识这种疾病并与之斗争已有100多年历史,积累了不少防治经验,但目前炭疽对人类仍然构成威胁,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危害严重。

虽然有关人炭疽发病的最新精确数据很难得到,但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最近的报道,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0,000~100,000炭疽病例。

在我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县)都曾不同程度的发生过这种疾病,甚至引起流行。

据不完全统计,1956~1998年我国炭疽累计发病113495例,死亡4168例,病死率3.64%,平均发病率0.28/10万。

近10年来,我国炭疽主要发生在西北和西南的10个高发省(自治区),占全国发病总数的90%以上,发病率平均在0.16~10.82/10万之间。

人炭疽的病死率在近年也有明显上升,这是由于在畜间常尚未发现炭疽疫情时,人间已出现病例,不易对炭疽病人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所致。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炭疽疫情,指导和规范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炭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炭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炭疽防治手册》、《全国炭疽监测方案》、《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炭疽病诊断治疗与处置方案(2005年版)》等。

1.3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区域范围内炭疽疫情暴发、流行的应急启动、控制监测和效果评估等各项工作。

2疫情监测、报告、与分级判定

2.1疫情监测

2.1.1人间疫情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炭疽病例应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报告。

所有报告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同时采集病人标本、可疑牲畜标本(病、死动物脏器、血液、皮毛)、污染环境的标本(如土壤、水)等进行检测。

2.1.2实验室监测 

(1)病原学监测

标本的采集:

对报告的所有炭疽病例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取标本,所有病人采集血液标本,皮肤炭疽病人皮损边缘的棉拭子标本和皮肤出血点标本,肺炭疽病人的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标本,肠炭疽病人的粪便标本,炭疽性脑膜炎病人的脑脊液标本等。

涂片镜检: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炭疽病例采集的伤口分泌物或渗出液、皮肤出血点、血液、脑脊液等标本(肺炭疽采集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直

标本采集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

必要时可请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指导工作的开展。

3.2黄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家组对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报告疫情的发展和调查处理情况。

必要时可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指导工作的开展。

县(乡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橙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3.3.1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对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进展和调查处理情况。

3.3.2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4红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3.4.1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由疾病控制、临床等不同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制定肺炭疽病例的诊治、肺炭疽传播疫情的调查处置和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卫生部、省政府报告疫情的发展和调查处理情况。

必要时可请卫生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3.4.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家组赴肺炭疽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进展和调查处理情况。

3.4.3县、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肺炭疽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3.4.4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4现场处置

4.1流行病学调查

4.1.1个案调查:

结合临床核实诊断,确定受感染地点、发病地点、污染范围,判断当地是否为炭疽疫源地,划定疫点和疫区。

病例较多时作三间分布分析。

4.1.2疫情来源或疫源地调查:

着重了解发病前与食草动物或其制品接触史,剥食病、死畜肉史,当地村子内家养牲畜有无发病,有无饮用生奶或食用半生不熟的、生食或半生食肉制品等。

4.1.3既往史调查:

当地有无历史疫源地及当地畜种引入或繁殖、畜产品输入史等。

4.1.4登记密切接触者。

4.1.5标本采集:

根据流行病学指征及临床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密切接触者血液和鼻咽分泌物,患者或病畜污染的水源、食物、土壤,病畜、死畜的肉、皮毛等标本。

对病、死畜严禁解剖,标本采集时注意个人防护。

4.1.6提出防制措施,包括病人隔离、治疗方案、易感人群的保护、传染源追查、消毒处理等。

4.2疫区处理

4.2.1凡发现急死或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时,畜主必须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去现场调查确诊,若确诊为患炭疽而死,应立即对同群动物进行隔离医学观察5天,并对已死亡动物尸体进行焚烧处理,并对周围污染区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

凡发现疑似炭疽或炭疽病人时,肺炭疽按甲类传染病报告处理,其他型炭疽按乙类传染病报告处理。

4.2.2对疑似或确诊的炭疽病人及感染炭疽的动物应进行就地分别隔离治疗。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检诊和医学观察14天,必要时可选用环丙沙星、强力霉素或增效磺胺进行预防服药,用药时间5~7天。

对同群动物要认真做好测温、检疫,并对有关的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

4.2.3对炭疽病人疫点和动物炭疽疫源地污染区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对因炭疽死亡的各种动物尸体应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严禁解剖,就近焚毁,禁止掩埋。

对因炭疽死亡病例的尸体,应说服家属丧事从简,依法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4.2.4当有肺炭疽发生,依法按甲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处理,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疫情涉及范围划定疫区和隔离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发布疫区封锁令,并成立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扑灭疫情。

自封锁令发布之日起,严禁各类动物出入疫区,限制人员流动,关闭集贸县场和屠宰场,严禁畜产品外运,隔离病畜、病人,并通报毗邻地区开展疫情联防。

疫情扑灭直到末例病人或病畜治愈后14天内未出现新病例时,才可准许解除封锁令,并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最后写出总结报告上报。

4.2.5炭疽疫区消毒

对进入疫点的通道;室内空气、地面、墙壁、门窗;被污染的衣服、被褥;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和分泌物;盛排泄物、呕吐物的容器;病人的餐、饮具和食物;家用物品、家具、玩具、报刊、纸张;病人遗体;病人用过的治疗废弃物、垃圾、生活污水;病畜或死畜的圈舍或停留过的地方;病畜污染的饲料、杂草、垃圾、土壤;污染的皮毛;病畜的粪尿;死畜尸体;运输工具等都需严格的消毒、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由于炭疽杆菌可形成芽孢,故在消毒中不得使用中、低效的消毒剂,现场消毒效果必须经过检测。

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的规定执行。

⑴炭疽病人、病畜污染过的场地(房屋、圈舍、周围环境)可用5%福尔马林按500ml/m2喷洒消毒三次,每次浸渍2小时,或用20%漂白粉水溶液按200ml/m2喷雾作用1~2小时;排泄物等按5:

1稀释污物加漂白粉搅匀后作用12小时后弃去。

⑵皮毛消毒可用环氧乙烷(97%)、二氧化碳(2%)、十二氟(1%)的混合液体,加热后输入消毒容器内,经过48小时渗透消毒。

⑶污染的粪肥、垫草、饲料,应混以适量干碎草,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品处堆积彻底焚烧。

⑷炭疽动物死亡污染处的土壤,可用5%甲醛溶液按500ml/m2消毒三次,每次作用2小时,间隔1小时。

也可用氯胺或10%漂白粉乳剂浸渍,处理2次,每次2小时,间隔1小时。

⑸污染的用具、运输工具可用10%漂白粉水溶液喷雾或擦拭消毒,作用30~6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

⑹污水处理可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至5%浓度,处理10小时;或用3%过氧乙酸处理4小时;或用氯胺或液态氯加入污水,于PH4.0时加入有效氯量为4mg/l,30分钟可杀灭芽孢,一般加氯后作用2小时流放一次。

⑺耐高温的衣物可用121℃高压蒸汽灭菌1小时,不耐高温的衣物可用甲醛熏蒸,或5%甲醛溶液浸渍消毒。

⑻人、畜炭疽尸体均严禁解剖,就地火化、焚烧。

4.3宣传教育

在炭疽的预防和控制中,卫生宣传是最经济、简明、有效的办法。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画、通告等多种生动、形象、具体的方式,向群众宣传炭疽的传播方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炭疽的警惕性;了解炭疽的临床表现,一经发现疑似疫情立即向当地兽医或卫生部门报告;让群众自觉做到“三不、一坚持”,即对炭疽动物不屠宰、不剥食、不销售,坚持炭疽动物尸体火化。

4.4其他:

包括特殊防护、易感人群接种等

要控制炭疽,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外环境的污染问题,有效和较易开展的措施就是对重点疫区连续多年坚持畜间高密度免疫接种,同时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农业型炭疽常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应在高发前1~3个月完成预防接种。

工业型炭疽无明显季节性,主要与接触染疫的皮毛有关,故应于生产旺季前1~3个月接种。

4.5加强检疫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牲畜的调运检疫、县场交易检疫和宰前检疫,以及皮毛和肉品的检疫。

出入境检疫部门要对进出口的皮毛、动物饲料、肉制品、有关动物产品原料等进行严格的检疫。

4.6效果评估

疫情扑灭后,各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卫生和农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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