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员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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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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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2010年08月01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录用、保证、工作准则、保密、加班、出差、培训、福利、抚恤、工资、信用、休假、请假、考核、奖惩、升迁、调配、解聘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遵守本手册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临时聘用员工除适用本规则外,其权利、义务、待遇以聘用合同书为准。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新进人员的录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合适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形式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四条应聘人员的录取通过笔试、面试及实际操作或审查合格后,首先试用1-6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各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报请总经理核准后方能正式聘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第五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道时,应向人力资源部交验下列表件:
一、应聘人员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规定的自愿服务书,保证手续。
二、学历证、职称证和岗位证(代保管)。
三、最后单位离职证明书(刚毕业人员除外)、身份证复印件。
四、试用协议书。
五、填写的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六、医院最近一个月内的体检表。
七、相片三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毒者。
四、未满十八周岁者。
五、身体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品德恶劣,被其他单位开除者。
第三章保证
第八条除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级或满工龄五年以上的员工外,其余人员均需办理保证手续,经审核后方能完善相关手续并成为正式员工。
第九条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年公民并有正当职业者。
第十条、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任保证人。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保证人应赔偿并放弃申辩权。
一、挤占、挪用及违规借用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窃取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在外面招摇撞骗有确凿证据者。
四、故意毁坏本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二条保证人欲中途退保,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找到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口头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
第十三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而无力保证者。
第十四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财物、手续或亏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第四章工作准则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及领导及调动。
二、尽忠职守,努力工作,各级主管交办任务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书面陈述。
一经上级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不得私自经营和从事与公司类似的工作内容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企业经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四、不得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工作秩序。
五、不得私自携带公物、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六、不得损害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七、不能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八、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资料进入公司。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认同。
十、不得在办公室上网聊天、玩游戏、查阅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十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接见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亲朋好友,不得擅自让与工作无关的亲友进入办公室和资料室;经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会客。
十二、上班时间无事不得串门,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第十六条驾驶员不得自行出车,违章行驶,随时检查行驶前有关计量指标是否正常,保证汽车运行良好、整洁,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按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打卡、签到、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者,以考勤部门的依据为准。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依以下列规定处分:
一、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以内到职者不为迟到,反之,每迟到一次罚款现金20元。
在当月工资里面体现。
二、上班时间开始后、每迟到1小时罚款20元/次计算,每迟到4小时定为旷工,旷工1小时按3小时计算,在当月工资里面体现。
三、工作时间结束前十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每早退一次罚现金20元。
第五章保密
第十九条商务秘密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就职而产生的,包括获取的文件、证件、印鉴、资料、稿件、表格、经营策略等业务信息,如有关客户名单、合作方式、收取费用或利润分配、产值、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秘密。
第二十条保密规则
一、公司员工务必遵守以下规则,违者按损失的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所有机密文件、证件、印鉴必须妥善保管;
2.不得将公司文件、证件、印鉴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3.客户的情况、公司的业务不可作为闲谈话题;
4.应在接待处或会议室接待来访,严格禁止客户、亲友进入各部门办公区,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事先通知员工将室内及桌面的机密文件收好;
5.下班后,桌面、传真机、打印机、电脑等处不得留有客户资料,尤其是公司《员工手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证件、印鉴、投标文件、报价。
包括草稿、不再有用时要用碎纸机销毁;
6.特别机密文件必须在文件上加以注明。
传递时须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后向收件方确认其确已收到;
7.任何业务信息的透露与公布都必须由部长或分管以上领导确认。
第六章加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性质及工资待遇制定固定和临时加班工资,员工任选其一。
第二十二条由于业务需要,可在办公时间以外制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二十三条临时加班时间,以每1小时计算单位,以出勤打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二十四条临时加班前须填写《加班申请单》报经主管领导核对,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七章出差
第二十五条员工出差分“长途出差”与“短途出差”两种。
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途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途出差”。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长途出差申请单》,送呈部门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
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有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批准后方能支付差旅费。
如出差区可当日返回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在批准时,可以向出纳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旅馆费、膳食费实行个人包干制,重庆区县每天100元(住宿70元、膳食补助30元),市(省)外每天200(住宿150元,膳食补助50元)。
如住宿费超标须经总经理特准才能报销。
由本公司或联营单位(个人)提供食宿者不得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膳食费8折支给,二月以上者,以起七折支给。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办完事返回公司三天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连同单据送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审签,交出纳、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报销。
第八章培训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培人员,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三十二条员工培训分为:
一、职前培训:
新进人员应实施两个工作日的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办理和考核,内容为:
1.概况、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层成员;
2.企业的经营方针、质量方针、经营理念;
3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对员工的期望及要求。
二、在职培训:
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培训:
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员工到各职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邀请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资深管理和业务水平的学者及专家来本公司进行系列专题讲座,以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章福利、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拨专项款为工作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
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生日活动、庆祝会等,本公司员工可依规定参加。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员工食、宿按每个工作日6元包干。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结婚、住院、丧事(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酌发礼金。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年度有盈余时,对于全年无过失并完成绩效任务的员工,公司各部门酌情给予年终奖金。
其发放办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由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即:
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在原单位参保的必须将参保手续转至本公司,才能依法办理。
保险根据国家标准由本公司及员工依据分摊。
员工负担部分由计财部按月在应领薪水内代扣缴。
其参保标准另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由公司负责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凡是员工参加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项给付外,不得再向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章抚恤
第四十条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时,依保险条例向保险机构申请给付,如未参加保险者,其补偿按国家保险机构部门的相应标准予以给付。
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非因工死亡,不予发给补偿和抚恤金。
第四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亲属,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姐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六、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
如愿意放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章工资
第四十三条员工工资分为职务工资、能力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建造师工资、年功津贴、交通费、绩效工资、照顾工资、加班工资、奖金。
一、职务工资:
随职务或聘任的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级别的变动而相应调整,高靠不重复计算。
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董事、总经理2000元;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党总支书记、总工会主席、分公司总经理1500元;
3、总经理助理1000元;
4、部长、主任、主办会计、业务经理、一级建造师、分公司副总经理800元;
5.副部长、副主任、出纳、监事、分公司部长、分公司主任600元;
6、科长、会计师、车队队长、二级建造师、分公司副部长、分公司副主任500元;
7、副科长、会计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300元;
(注:
1.凡确定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技术职称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执业证,又符合集团公司经营和所在岗位的需要,本人又有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并被集团公司聘用,其职务工资待遇为:
高级技术职称享受总经理助理职务级;中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到集团公司的一级建造师享受部长职务级;初级技术职称、高级执业技术人员享受副部长职务级;中级执业技术人员享受科长职务级;初级执业技术人员享受副科长职务级。
2.凡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并在集团公司相应工作岗位上连续从业,其执业技能等级核定办法为:
两年以内为初级执业员;两年(含)至五年以内为中级执业员;五年(含)以上为高级执业员。
)
二、能力工资:
由集团公司经理会根据员工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水平,在10-2000元范围内进行评定,报董事会核准。
三、学历工资:
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高靠不重复计算。
1.博士500元;
2.硕士300元;
3.本科200元;
4.专科100元。
四、职称证件工资:
符合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工作岗位,并被集团公司聘用的技术职称和执业技术员,高靠不重复计算。
1.高级职称300元;
2.中级职称200元;
3.初级职称或高级执业技术员100元;
4.中级执业技术员50元;
5.初级执业技术员30元。
五、建造师证件工资:
符合集团公司建筑施工资质的经营范围,并注册到集团公司的一级建造师每专业300元,二级建造师每专业150元。
六、年功津贴:
指员工到集团公司之日起,并连续在公司工作,且绩效达到90分(优等)以上(中途辞职者,以最后一次计算),其年功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一职等每年增加50元;
2二职等每年增加40元;
3三职等每年增加30元;
4四职等每年增加20元;
5五职等每年增加10元。
(注:
从参加工作第一年开始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
当月工资总额已达该职等最高额时,年功津贴不再调整,即:
一职等7500元;二职等4000元;三职等3000元;四职等2000元;五职等1500元。
七、交通费:
指副总经理级以上,在上下班时不用集团公司接送的每月300元。
八、绩效工资:
根据集团公司赋予被考核员工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创造的效益及发挥的作用,由集团公司经理会在10—1000元范围内进行评定,报董事会核准,并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分数的相应百分比年终一次性补发,达到90分(含)以上的全额补发。
九、照顾工资:
指连续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未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工作环境较差,其照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照顾年限不超过两年。
十、加班工资:
1.实行临时加班工资的月底按《加班申请单》和加班打卡记录时间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一日,增加本人当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
2.实行固定加班工资的必须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计算临时加班补助。
十一、奖金:
员工分为全勤奖和年终奖金;
1.全勤奖金:
指员工参与上下班打卡和签到者。
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发放,其定额核定以公司各部门上一年盈余为基数计提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照考绩核定。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的工龄未满一年的员工,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四十五条工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十日发给。
第四十六条工资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
离职者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发工资,该工资均于下次发放之日发给。
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起征标准的部分工资按法定比例由计财部代为扣缴。
第四十八条年功津贴按职位核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工作才能、经验、绩效等方面进行考评,呈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核准,共分以下六个职位等级:
一职等为总经理助理至总经理以上职务级;
二职等为部长职务级;
三职等为科长职务级;
四职等为副科长职务级;
五职等为办事员职务级。
六、集团公司特聘人员工资及奖金发放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章信用
第四十九条为了严格履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增强员工的信任和保密责任,促使企业稳定、健康、科学地持续发展,并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向员工发放信用金。
一、信用金根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和聘任职务级别的高低进行核发,其标准具体如下:
1.长期劳动合同:
总经理以上职务级1000元;副总经理职务级800元;总经理助理职务级500元;部长职务级400元;副部长职务级350元;科长职务级300元;副科长职务级200元;
2.五年以上(含五年)劳动合同:
总经理以上职务级800元;副总经理职务级500元;总经理助理职务级400元;部长职务级350元;副部长职务级300元;科长职务级200元;副科长职务级150元。
3.叁年以上(含叁年)劳动合同:
总经理以上职务级500元;副总经理职务级400元;总经理助理职务级350元;部长职务级300元;副部长职务级200元;科长职务级150元;副科长职务级100元。
4.员工须严格按照转正申请书中的承诺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职责,遵守经过公司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员工手册》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方可与企业签订信用协议,并领取信用金。
二、信用金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十日发放。
第五十条员工如期履行所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或合同期限内被公司解聘(不服从工作安排除外),其领取的信用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员工未如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或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全额退还在企业工作期间所领取的信用金。
第十三章休假
第五十二条星期日与法定假日均放假休息。
由于业务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五十三条法定假日如下:
一、“元旦”一天。
二、“清明节”一天。
三、“劳动节”一天。
四、“端午节”一天。
五、“中秋节”一天。
六、“国庆节”三天。
七、“春节”三天。
第五十四条年休假规定如下:
一、员工在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五天;
二、员工在公司内服务满十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十天;
三、员工在公司内服务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为便于计算年休假天数,年休假于每年年底计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五十六条年休假以不妨碍生产业务为原则,按请假程序办理,可分次申请休假,但休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第五十七条因公司整体活动需要,须经协议定为休息日,从年休假日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本章未作规定的,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十四章请假
第五十九条除法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员工均应按规定请假,凡未经核准而缺勤,均以旷工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也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条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办妥工作交接,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二天(含二天)以内者,由部门主管报请人力资源部同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二、请假二天以上者,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情况或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件或其它方法,迅速报告,事后必须书面补假。
第六十一条请假分为事、病、婚、产、丧、公伤、年休假。
第六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和年休假内工资照发,其余假期按实际天数减发当月相应的日平均工资。
第六十三条请假未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一日。
第六十四条因公发生意外事故申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一个月工资照发,第二、三月留职停薪,超过三个月自动请辞。
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章考绩
第六十五条考绩的宗旨在于考核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品德及适应性,并以此作为调整工资、升迁、奖金及培训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六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就其品行、学识、经验、能力、效率、勤惰等,严格公正地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第六十七条员工考勤由综合部具体统计、汇总,人力资源部、计财部复核;奖惩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人力资源部随时记录,以便办理年度考绩,其年度绩考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十八条年度考绩等级以各项考核内容总得分核定。
优等:
九十分以上;
甲等:
八十分以上,不满九十分;
乙等:
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
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劣等:
六十分以下。
第六十九条办理考核的人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徇私舞弊,违者分别予以惩处。
第七十条考绩表由人力资源部依各部门、岗位工作性质设计制定。
第七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到十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五天者;
四、全年旷工、旷职累计超过三天者。
第七十二条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保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本人直接主管外,其它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六章升迁、调配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需要,经总经理或经理会核定后可予以升迁、调配。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部门主管有权调配所属一般员工工作以使公司人尽其才。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接到调任通知后,应立即将移交手续办妥后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后或推诿。
第十七章辞退
第七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辞退:
一、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或年终考绩列为劣等(未满六十分)者;
二、本公司及所属部门因业务紧缩,全部或局部歇业者;
三、患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者;
四、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
第七十七条辞退员工先后顺序:
一、年平均考绩较差者为先;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为先;
三、工作效率低者为先。
第七十八条辞退员工,须于30日前通知。
公司员工接到预告后另谋职业,可于工作期内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请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未能依规定预告即终止聘用者,发给所定预告期间内工资全无。
第七十九条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公司辞退员工,应在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后每工作满一年者发放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的除外)。
第十八章离职
第八十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请离开本公司工作时,须填写“辞职申请书”,呈单位主管核转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十一条员工辞职,应在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未依上述规定日期提出申请者,应赔偿本公司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二条员工在离职前,应到人力资源部核缴本公司为该员工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退还在企业工作期间领取的信用金。
手续、账务清楚始得离职,并领取公司代保管的相关证件,开具《离职证明书》,否则公司将依法诉诸司法机关追赔。
第十九章奖惩
第八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人民币100元。
嘉奖二次作为记功一次。
二、记功,加发人民币200元。
记功二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三、记大功,加发人民币500元,记大功二次者可予以加薪。
四、加薪,月薪增加人民币50元。
五、特别奖金,年底视功绩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八十四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接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酌情申报奖励:
一、工作积极、主动、时时维护公司利益,竭尽全力避免损失者。
二、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三、超额完成公司目标任务、经营效益提高,成绩显着者。
四、节约原材料、节约费用开支、废料利用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五、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方法作重大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成效显着者。
六、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施工工艺有特别贡献并带来显着经济效益者。
七、处于危险情况,冒险执行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预期目标者。
八、对本人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使业务发展迅速有相当的收获,且有具体业绩足以证明者。
九、开发新业务有特殊功绩,贡献,使公司利润显着增加者。
十、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同事楷模者。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奖惩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工资100元。
警告二次作为记过一次。
二、记过,减发当月工资300元。
记过二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工资500元。
记大过二次应予减薪。
四、罚款或减薪,视情况罚款若干元人民币或月薪减少50元。
五、解雇(不经预告即解雇除名)。
第八十六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接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依情节申报予以惩处:
一、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在工作场所内斗殴、吵闹、嬉戏、辱骂他人者。
三、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或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违反公司各项规章或命令者。
六、谎报事实、伪造账目,虚报费用。
挪用公款者。
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八、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刻意制造事端者。
九、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十、代人打卡、托人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