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水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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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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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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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0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GB/T18921-2002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值

6.0~9.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6

4

悬浮物(SS)≤

20

10

—(a)

5

浊度(NTU)≤

5

6

溶解氧≥

1.5

2.0

7

总磷(以P计)≤

1.0

0.5

1.0

0.5

8

总氮≤

15

9

氨氮(以N计)≤

5

10

粪大肠杆菌(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b)≥

0.05

12

色度(度)≤

30

13

石油类≤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注1:

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注2:

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a:

“—”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b:

氯接触的时间不应低于30min的余氯。

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8.3化学废水主要监督项目及控制标准

设备名称

监督项目

控制指标

单位

监督周期

备注

废水贮存槽出口

PH

6~9

运行时监督

余氯

0.5~1

mg/L

清净水槽

PH

7~9

运行时监督

浊度

≤10

NTU

COD

10~50

mg/L

7.6工业废水主要监督项目及控制标准

原水水质:

SS≤1500ppm?

?

?

?

?

短时最大SS:

≤5000mg/L?

?

?

含油≤500ppm

出水水质:

?

SS≤10ppm?

?

?

?

含油≤5ppm

3.2?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主要工艺:

?

?

?

生活污水调节池→初沉缺氧池→接触氧化池(分三级)→二沉池→过滤池→消毒池→出水。

3.5?

技术协议书中明确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中各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值。

各级工艺去除率见下表:

项目

单元

COD

BOD

SS

NH3-N

总磷

进水

出水

去除率

进水

出水

去除率

进水

出水

去除率

进水

出水

去除率

进水

出水

去除率

Mg/l

Mg/l

%

Mg/l

Mg/l

%

Mg/l

Mg/l

%

Mg/l

Mg/l

%

Mg/l

Mg/l

%

初沉缺氧

400

320

20

200

160

20

250

150

40

50

50

-

5

5

-

接触氧化

320

96

70

160

48

70

150

105

30

50

15

70

5

4

20

二沉池

96

67

30

48

38

20

105

47

55

4

2

50

过滤池

67

54

20

38

30

20

47

9

80

2

1

50

设计进水水质:

CODCr<400ppm?

?

?

BODs<200ppm?

?

SS<250ppm?

?

氨氮<50ppm?

?

?

?

?

总磷<5ppm?

?

?

含油<40ppm

出水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GB89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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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CODCr<50ppm?

?

?

BODs<20ppm?

?

SS<10ppm?

?

氨氮<15ppm

总磷<1ppm?

?

?

含油<5ppm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0.01  汞(mg/L)0.001  硒(mg/L)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3、性状和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无  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0.2  铁(mg/L)0.3  锰(mg/L)0.1  铜(mg/L)1.0  锌(mg/L)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附录表2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4≥0.3≥0.05  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3≥0.5≥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0.3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0.8≥0.1≥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附录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1  隐孢子虫(个/10L)<1  2、毒理指标  锑(mg/L)0.005  钡(mg/L)0.7  铍(mg/L)0.002  硼(mg/L)0.5  钼(mg/L)0.07  镍(mg/L)0.02  银(mg/L)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0.02  钠(mg/L)200

附录表4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0.5  锰(mg/L)0.3  氯化物(mg/L)300  硫酸盐(mg/L)300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206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肠球菌(CFU/100mL)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0.4  二溴乙烯(mg/L)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0.00001  五氯丙烷(mg/L)0.03  双酚A(mg/L)0.01  丙烯腈(mg/L)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0.1  四乙基铅(mg/L)0.0001  戊二醛(mg/L)0.07  甲基异莰醇-2(mg/L)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0.3  石棉(>10?

m,万/L)700  亚硝酸盐(mg/L)1  多环芳烃(总量,mg/L)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L)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环烷酸(mg/L)1.0  苯甲醚(mg/L)0.05  总有机碳(TOC,mg/L)5  萘酚-?

(mg/L)0.4  黄原酸丁酯(mg/L)0.001  氯化乙基汞(mg/L)0.0001  硝基苯(mg/L)0.017  镭226和镭228(pCi/L)5  氡(pCi/L)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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