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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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和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在开展专项整治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我省目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论,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紧紧围绕我省“两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纠建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两站”安全生产活动,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建立“两站”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两站”的工作质量水平,有效遏制发生气瓶爆炸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有序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省局成立“两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绍文任组长,省局特安处处长孙贞坚任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设区市质监局分管领导为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安处。
三、专项整治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相关气瓶安全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等。
四、专项整治重点
一是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的资源条件要符合许可(核准)规则的要求;二是规范充装行为;三是规范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或报废气瓶流向市场。
五、达标的基本要求
(一)各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和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气瓶。
(二)各充装单位的自有瓶的数量应满足省局规定不同气瓶种类数量:
液化石油气瓶10000只;乙炔气瓶2000只、液氨气瓶、液氯气瓶各100只;氧气瓶1000只;氮气瓶500只;氢气瓶500只;二氧化碳气瓶500只;氩气瓶500只。
今后新申请许可的单位必须提供相应数量的新气瓶。
已取证的单位在下次换证时,各类气瓶数量应满足以上要求。
(三)各充装单位在气瓶充装结束后,必须对瓶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口。
气瓶外观质量及附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充装站负责日常气瓶外观质量。
(四)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称重衡器,必须配备超装报警(小型)或者自动切断装置。
(五)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必须全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气瓶出厂合格证或原专项整治的登记档案文件可以视为有效资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六)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资源条件认真核查。
(七)各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
并把操作规程、安全员、作业人员证件、许可证复印件在充装、检验场所上墙。
(八)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处于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内且已经定期检验并处于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0年底)后进行报废处理。
对制造标记确系1996年生产的螺丝瓶,可使用至2011年9月底进行报废处理。
(九)各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检验标准,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检验项目必须齐全,确保气瓶检验质量。
不合格(或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给充装单位,不合格(或报废)气瓶统一由检验站封存,一定数量后,统一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报当地监察机构核实。
(十)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检查组应如实认真填写《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1),并对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依据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作出总体评价。
对需要整改的单位,整治检查组应对其整改内容进行确认,并把整改见证材料存入本次专项整治档案。
六、专项整治步骤
(一)宣传宣贯阶段(2010年4月—5月)。
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两站”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动员和布置,明确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达标要求、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的解决改进措施等。
设立本次专项整治举报电话12365,加强社会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5月—7月)。
“两站”对照达标的基本要求,针对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如实填写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报送省、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7月—10月)。
各设区市质监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执法检查,对“两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督促“两站”整改到位,并组织验收。
填写本次专项整治评分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
(四)验收抽查阶段(2010年11月)。
在各设区市质监局开展执法检查和先期验收的基础上,省质监局组织对各设区市“两站”专项整治进行验收。
年底,省局通报“两站”专项整治情况。
在验收的抽查中,如果发现整治不达标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省质监局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停产整顿三个月,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七、几点要求
1、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强“两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召开宣传宣贯会议,明确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度;以点带面,树立示范点,推动专项整治顺利开展。
2、本方案规定的达标基本要求作为“两站”许可(核准)规则的补充或细化的部分,自2010年4月15日起生效。
3、“两站”资源条件发生变化变更的,要及时到省局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4、为掌握全省“两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个月30日前向省处报告整治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附件:
1、《气瓶充装站整治验收评分表》
《气瓶检验站整治验收评分表》
2、《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月报表》
3、《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附加说明》
附件1:
气瓶充装站整治验收评分表
项目
分项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结果
额定
分
评定
分
一、基
本
条
件
(45分)
(一)
厂
房
场
地
及
建
筑
安
全
与
防
护(15分)
1.厂房场地应满足充装要求。
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
*2.各种气体必须具有各自充装场地同一种类气体气瓶的空、实瓶间应分开,设立明显标记。
2
*3.站内应有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2
4.站址选择建筑设计及其安全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
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3
*5.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
液化石油气类站应设置气体泄露报警装
置。
2
6.充装站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1
7.城建、消防、安监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二)工
艺
装
备
检
测
手
段(20分)
1.应具有与充装规模相适应的设备。
3
2.关键设备完好率达100%,其它设备完
好率达85%以上。
1
3.设备专管率100%
1
*4.气瓶应建立档案,按期检验。
2
*5.压力容器设备必须100%办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且有完整档案。
3
*6.各种气体应有各自的充装设备或装置,充装永久气体必须按规定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乙炔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和供应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应配备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装置。
3
项目
分项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结果
额定
分
评定
分
基
本
条
件
工
艺
装
备
检
测
手
段
7.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仪器计量测试仪表、衡器和工器具,并在检定周期。
2
8.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
灵敏可靠。
1
*9.充装用的称重衡器应按要求配置,要保持准确,定期校验(至少设置2台充装称,应另设复检称),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
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应按规定设置氢氧纯度化验分析仪器和自动监测仪表,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
乙炔站的灌瓶台应设置喷淋装置。
大型站在液化石油气类储罐上安装紧急切断阀或加装注水装置。
液化气体充装衡器应按规定设置超装报警装置。
无缝气瓶充装单位还应配置钢瓶漆色喷涂设备。
4
(三)
设
备
管
道
安
全
与
防
护
(10分)
*1.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连接件等,不准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贮罐第一道法兰密封结构要符合规定。
3
2.易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储气灌,操作阀门应设置导除静电装置。
2
*3.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附件,氢气和乙炔站,应按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阀和气体止回阀。
3
4.工艺管道应按标准要求喷涂颜色标记,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排污管下部应有管线固定装置,严禁悬空。
2
二、
技术力量
*1.配备技术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站须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其他气体充装站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
项目
分项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结果
额定
分
评定
分
二、
技术力量
(20分)
2.其它工程技术人员应符合要求。
2
*3.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2
4.充装操作人员和气瓶硷查员应满足需要。
2
*5..每岗位至少有二名持证人员。
3
*6.充装操作人员和气瓶检查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
7.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气瓶检查员是否掌握有关规定,是否熟悉业务工作及其对事故的处理方法。
(以上1-7核实证件、合同、作业证聘用盖章)
4
三、
质量
管理
(20
分)
*l.应有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3
2.人员职、责权应明确。
2
3.各项管理制度应齐全(少一项扣0.5分)以《条例》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为准。
(下同)
5
4.各项操作规程应齐全(少一项扣0.5分)。
3
5.工作记录和见证应齐全(少一项扣0.5分)。
3
6.应有与充装气体、气瓶有关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
2
7.有切实可行的事故预警方案、抢险人员配备防护用品(不少于2套)
2
四、
充装
工作
(15分)
现场
检查
l.充装过程中,各类人员业务是否熟练。
3
*2.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3.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
(内容至少应包括:
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后的泄漏检查。
检查、充装和复称者姓名、充装日期。
)充装记录见参考件。
3
4.抽查近期充装记录,进行充装质量评定。
4
5.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1
备注:
1、总得分不低于85分;
2、带“*”各项目须满分,各大项目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70%。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章):
接受监察单位负责人意见(签章):
监察员:
监察员:
分管领导:
气瓶检验站整治验收评分表
项
目
审查内容
额定
分
评定
分
划“√"参入评分
审查
结果
无
缝
焊
接
液化石油气
乙
炔
一、质量管理15分
质保体系是否按气瓶类别建立,是否含所检气瓶
2
组织机构、控制系统设置合理,职责权明确
2
控制环节、点设置合理控制内容明确
1.5
责任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权明确
1.5
工作依据明确,见证齐全
2
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3
检验工艺流程合理工艺齐全完善
1.5
检验报告正规、检验记录齐全
☆2.5
二、
人
员
情
况
15分
技术负责人配备及技术工作情况、工作质量
☆3
考核技术负责人业务水平及
业务熟悉情况
2
持证检验员数量及检验工作质量
☆3
考核持证检验员业务水平及
业务熟悉情况
2
岗位技术工人配备及工作情况
2
维修人员安全的配备及工人情况
1
无损检测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或外协协议
2
项
目
审查内容
额
定
分
评
定
分
划“√”参入评选
审查
结果
无缝PD1
焊接PD2
液化石油PD3
乙炔PD4
三、
设备
仪器
及工
具。
30分
余气(液)体回收,置换、处理装置并满足环保、安全方面要求
2
瓶阀、防震圈自动装卸设备、气瓶内外表面清理装置
☆2
气瓶检验,检修工器具
☆2
气瓶内部检验设备、器具
☆1
测厚仪,介质浓度测试仪器具
☆2
称量气瓶重量衡器
☆1
检修瓶口螺纹的量规和丝锥
☆2
瓶阀试验设备
☆2
气瓶外表面缺陷修磨工具。
☆1
打印检验标记,喷漆、漆色、漆字器具
☆2
蒸汽吹扫装置和气源
1
其它检验工艺装备
1
耐压试验装置及设施
☆2
残余变形测定装置
☆2
气密性试验装置及设施和气源
☆2
无损检测设备或外协协议
☆2
丙酮回收装置
可燃气体回收装置
有毒介质回收装置
☆3
项
目
审查内容
额定
分
评定
分
划“√”参入评分
审查
结果
无
缝
焊
接
液化石油气
乙
炔
四
、
环
境
设
备
管
理
10分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场地要求
2
安全、消防设施要求
2
设备、仪器、工具建档和管理情况
3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
3
五
、
检
验
工
作
30分
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齐全情况
☆3
接瓶登记与检查
1.5
余气(液)回收处理与置换
☆3
内外部检验(含测厚称重、探伤)
☆3
水压与气密试验(含残变测定)
☆3
附件检修与检验
1.5
报、判废处理与漆色、漆字打钢印
☆3
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3
引用规程、标准依据准确
☆3
评定结论准确
☆3
检验报告与审签情况
☆3
总分
1、带“☆”的关键项必须满分,分项必须达到该项分的80%以上;
2、总分必须85分以上。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章):
接受监察单位负责人意见(签章):
监察员:
监察员:
分管领导:
附件2:
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月报表
序号
气瓶充装、检验站名称
许可证号
整治验收时间
存在主要问题
1
2
3
4
5
(盖章)市局特安科月日
附件3:
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附加说明
1.质保体系内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检验员必须提供年度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聘用退休职工必须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充装人员与检查人员不能兼职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以上人员不能在两个单位执业。
2.所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间内必须佩戴作业人员证胸卡。
作业人员证件填写要规范完整,包括聘用单位签章、聘用项目、聘用时间、法人签章等。
3.新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和现有气瓶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充装单位,必须提供或补充新的气瓶,以实物和购买气瓶原始发票为证明材料。
4.充装、检验站每年应把资源情况变化主动报给监察机构,内容包括主要人员、气瓶数量、主要设备状况。
5.气瓶充装、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承诺,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不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等,承担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的主体责任。
各设区市局年终对其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6.各充装单位发现不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应妥善封存,送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处理,并报给市局监察机构备案。
7.各设区市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与行风廉政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给省处。
8.企业自查报告采用整治验收评分表同一格式。
本次专项整治省处专门汇编了气瓶充装、检验的相关标准规范、法规提供给各充装检验单位和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