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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作业规定

露天煤矿施工作业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

(二)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六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八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九条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章钻孔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

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第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节钻孔

第三条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合理布置孔网参数。

降低钻爆成本。

第三节爆破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必须起爆药卷放置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

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项目部,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3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2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200m、硬岩不得小于3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四)二次爆破:

炮眼爆破不得小于300m。

第十条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m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

浅孔及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钻孔机、矿卡

200

40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3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2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

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尽量发挥机械设备的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工作平盘必须做到帮齐底平。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三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四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六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第七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设备、人员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当班区队长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道路坡度要符合安全规定,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2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3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4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5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排土作业制度

第1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道路安全。

尽量保持排土场平整,无较大的起伏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2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3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

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六章边坡管理制度

第1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第2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3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4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5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治水

第1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

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2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3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

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

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第4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5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6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防灭火

第1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

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2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八章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定期有生产部牵头会同各部门适时对各项目部生产进度,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条生产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项目部采场,道路、排土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影响生产进度、质量等相关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如:

矿方关系、设备及维修配件、急需的资金、工人工资等等问题。

第三条对影响生产进度和质量等一切相关事宜,在项目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告,有生产部会同公司及时解决。

确实影响到生产进度应按实际情况核减生产任务。

第四条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生产部应及时向项目部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定期由项目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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