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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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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第四章古罗马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A)

A.公诉和私诉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B)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B)

A.要式契约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D.略式契约

35.罗马法复兴(名词解释)

36.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

(简答)

08年10月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

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2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

A.市民权B.自由权

C.家族权D.家父权

E.家主权

08年1月

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B)

A.市民法B.万民法

C.自然法D.最高裁判官法

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

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37.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

(简答)

07年10月

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A)

A.皇帝敕令B.元老院决议

C.民众大会决议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

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着者是(D)

A.保罗B.伯比尼安

C.乌尔比安D.盖尤斯

26.下列学派中推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法学流派有(AD)

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

C.潘德克顿法学派D.评论法学派

E.沙比努士派

37.简述古罗马继承原则的发展。

(简答)

07年1月

4.罗马法称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D)

A.市民权B.家族权

C.自由权D.人格

5.罗马帝国后期通行的诉讼制度是(A)

A.特别诉讼B.法定诉讼

C.程式诉讼D.纠问诉讼

06年10月

4.罗马法早期继承制度采取的继承原则是(B)

A.有限继承B.概括继承

C.法定继承D.遗嘱继承

5.按照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把罗马法划分为(A)

A.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市民法和长官法D.公法和私法

6.罗马法最早的所有权形式是(A)

A.市民所有权B.外来人所有权

C.裁判官法所有权D.万民法所有权

36.简述古罗马法私诉的发展阶段。

(简答)

总结:

(1)主要考察形式是单选、简答题,偶有多选、名词解释。

(2)重点内容:

罗马法的分类及具体内容(所有权、人格、婚姻、继承、诉讼等)。

1、《十二表法》

(1)概念

是古罗马的一次重要立法,颁布于公元前450年。

该立法的起因是平民为限制贵族对司法的垄断和专横,要求制定成文法律。

传说罗马10人立法委员会的委员们前往希腊考察之后,制定了《十二表法》。

它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特点

①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②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五大法学家

指古罗马时期五位着名的法学家,包括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他们着书立说,在法律解释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威,其学说对罗马法的发展乃至对后世西方法律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

(注意多选、名词解释)

3、《引证法》

公元426年,东罗马和西罗马的皇帝共同颁布了学说《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着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着述解决。

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着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着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引证法》的颁布,肯定和提高了五大法学家的地位,正式确认他们的法律解答和着述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局限了罗马法学研究的拓展。

(注意名词解释)

4、《国法大全》(注意名词解释、多选)

是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法律汇编。

它编纂于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统治时期,由四部分组成:

(1)《优士丁尼法典》

(2)《法学阶梯》

(3)《学说汇纂》

(4)《优士丁尼新律》

它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成为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5、罗马法的渊源(注意多选、简答题)

(一)习惯法

(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三)元老院决议

(四)长官的告示

(五)皇帝敕令

(六)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

6、罗马法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四)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人法、物法、诉讼法

提示:

2009年1月曾考简答题“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

7、公法与私法(注意单选题)

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进行的划分。

提出者为乌尔比安。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方面的规范。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8、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注意多选和名词解释)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

也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的。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

市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故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9、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1)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

其基本特征是:

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妻子完全受夫权支配。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

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

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2)无夫权婚姻——这种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10、所有权的特性(注意多选)

(1)绝对性

(2)排他性

(3)永续性

11、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注意简答题)

古罗马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

古罗马所有权的形式随着历史阶段的演进而有所不同。

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市民法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所有权的客体十分狭窄,限于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形式。

由于市民法所有权过于保守,不能适应奴隶制经济和商业发展的需要,于是,从共和国后半期开始,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所有权形式:

一,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关于要式转移物转移方式的严格要求,确认以当事人协议或其他简便方式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是共和国后期广为流行的所有权形式。

二,外省土地所有权。

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关于所有权客体的限制。

外省的土地可以进行买卖。

三,外来人所有权。

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关于所有权主体的限制,外来人通过万民法取得了所有权主体的地位。

提示:

2008年1月曾考简答题。

12、债的起因(注意多选题)

(1)契约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4)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13、概括继承(注意单选)

罗马的继承制度,指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14、诉讼法:

(注意多选题)

1、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

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15、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注意论述题)

(1)私法极为发达。

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

传世的法律巨着《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几乎全部是私法。

(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

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实现的。

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着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也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

(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罗马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法学着作多,法学学说丰富多彩,法学家的作用显着增强。

法学家们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4)立法技术发达。

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立了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且用语准确,逻辑严谨。

(5)进行了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罗马统治者以及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进行了法律编纂活动。

《国法大全》是其集大成者,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

16、罗马法复兴

(1)概念(注意名词解释)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进程(注意多选、简答题)

①注释法学派——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代表人有阿佐、亚库休斯等。

②评论法学派——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其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这一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③人文主义者学派——15世纪,人文主义者在人文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一个学派。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法学家阿西亚特。

它着重于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克服了先前就法典注释法典,就法律研究法律的模式,引进了当时盛行的各种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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