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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实务指南

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

实务指南

 

国家林业局

WWF、TNC、IUCN、ForestTrends

2009年6月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二章雷斯法案修正案条文

第三章雷斯法案修正案实施步骤

第四章《美国海关申报表》填写说明

第五章常见问题解释

附件一美国海关申报表

附件二实施时间通知

附件三中国常见树木英汉拉丁名称

附件四濒危树种名录

第一章基本情况

一、雷斯法案

《雷斯法案》(《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1至3378节),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

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捕猎在美国尤其是西南部泛滥,严重威胁了美国诸多野生物种。

1900年春天,爱荷华州的共和党人约翰雷斯(JohnF.Lacey)议员向美国国会提交了《雷斯法案》提案。

规定依据各州法律,禁止在各州之间运输非法捕猎物或者受保护动物。

同年5月25日,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WilliamMcKinley)签署通过《雷斯法案》。

生效之后,作为美国联邦层面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雷斯法案》百余年来历经修订,最为重要的有1969年、1981年、1989年和2008年的几次修订。

经过多次完善,《雷斯法案》内容不断演化,适用领域日益广泛,时至今日,已构成美国联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执法体系的基础。

美国《雷斯法案》只是2007年美国粮食、保护和能源法案(俗称“美国农业法案”)的一部分,一直以来是美国相关机构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于2008年5月22日正式生效的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延伸至植物及其制品(林产品)贸易,它认可、支持其他国家管理本国自然资源中做出的努力,并对企业交易来自合法渠道的植物及植物制品(林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俗地说,如果“你”在植物的获取、采伐、占有、运输、销售或出口环节违反了任何一个国家或美国各州的相关法律,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商标等等,那么根据雷斯法案“你”已经违反美国法律。

例如,“你”在A国砍伐、运输木材违反了A国政府的相关法律(如:

非法采伐或者没有交纳相关税金),或者你在中国使用这批木材加工成地板或者家具再出口到美国,只要你的这批木材制品跟地理概念上的“美国”发生关系时,就触犯了《雷斯法案》。

美国政府就会因为“你”从采伐到交易过程中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而判罚“你”违法。

  美国雷斯法案修订前,有关植物的条款区域限定比较窄,仅限于美国本土植物并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美国州法律的物种。

修订后的雷斯法案扩充了针对植物的执法条款,涉及进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违反其他国家法律获得的植物或产品均为非法。

它扩展了植物的界定,包括植物界任何野外品种的任何部分或者其衍生产品。

这一定义涵盖了所有木质产品,包括来自天然林与人工林的林木以及由木材制成的各种木材加工产品如纸张、家具等制品。

二、2008年《雷斯法案》修正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2008年《雷斯法案》根据国际林产品贸易形势所需进行的新的修订涉及了该法案最主要的几个核心内容。

 1、重新修订了“植物”的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

        法案第一条第(f)项其中3个小项对“植物”进行界定:

        第

(1)小项规定,植物或者植物种群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组织部分和相应制品,以及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

(2)小项规定,“植物”概念不包括普通培育植物(除了林木)和农作物,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质资源的科学标本,不包括用于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

第(3)小项规定,如果这些植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或者属于《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或者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第

(2)小项不适用。

除此之外,第(j)项扩充了“取得”的概念(“taken”和“taking”)的内容,包括了植物的采集、采伐、搬运和转移等。

2、增设了涉及植物的违法犯罪类型。

        除了持有、运输或出售等违反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外国保护植物法律的行为之外,另外规定:

任何盗伐、盗挖植物行为;任何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taking”)植物行为;任何从官方指定地区取得植物行为;任何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此外,第二条还增设了植物申报制度,包括申报、评审和报告等三部分。

申报制度分为进口植物申报和相关植物制品申报。

        

3、增加了处罚类型。

针对增设的犯罪类型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雷斯法案》第三条、第四条对应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罚款、没收及监禁等行政、刑事处罚措施。

第二章《雷斯法案修正案》条文

——《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1至3378节:

雷斯法案

2008年5月22日通过修订

第一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1节]定义

根据本法案立法目的:

(a)“鱼或野生动物”是指任何野生动物,不管是活着还是死的,包含但是不限于任何野生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甲壳类、节肢类、腔肠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不管是否有能力呼吸、孵化或者生产,同时也包括任何切部、产品、卵或者相应孳息。

(b)“进口”是指着陆、携带、引进美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管这些着陆、携带、引进等行为是否符合美国海关法的进口。

(c)“印第安部落法”是指印第安部落或者联合部落——仅仅限于美国法典第18卷第1151节所界定的印第安地区——的所有规章或者行为规范。

(d)“法律”、“公约”、“规章”和“印第安法”是指有关规范取得、拥有、进口、出口、运输或者出售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律、公约、规章和印第安部落法。

(e)“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协会、公司、信托,或者联邦政府、各州或者其相应的政治机构里的任何官员、雇员、机构、部门或者任何组成成分,或者其它受到美国法律管辖的实体。

(f)植物:

(1)一般而言,“植物”或者“植物群落”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切部和相应制品,包括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

(2)例外。

“植物”或者“植物群落”概念不包括:

(A)普通培育林(除了林木)和农作物(包括根茎、种子、

切部、或者产品本身);

(B)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质资源的科学

标本;

(C)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

(3)不适用例外的情况。

(2)段中(A)、(B)两段不适用,如

果涉及的植物被列入:

(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名录;

(B)《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1973

年(美国法典第16卷第153节起));或者

(C)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

(g)禁止的野生动物物种是指狮子、老虎、美洲豹、猎豹、美国虎、美洲狮的活体,或上述物种杂交所得的活体。

(h)“部长”是指,除了本法案所注明之外,根据《机构重组方案(84Stat.2090)》1970第4条确定其职责的内务部部长或者商务部部长,以及在涉及到植物进出口时,也指农业部部长。

(i)“州”是指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特黎哥,维京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美属萨摩亚,以及属于美国的所有其他领土、邦联、占据的地方。

(j)取得和取得行为:

(1)取得。

是指捕猎,捕杀,或采集,针对植物而言,还包括收割、采摘、采伐、搬运等。

(2)取得行为。

是指“取得”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所有行为。

(k)“运输”是指所有方式的搬运、传带、携带或者航运,或者为了搬运、传带、携带或者航运为目的的交付或者接收。

第二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2节]禁止的行为

(a)标识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均为违法犯罪:

(1)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者出售任何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法律、规章、公约或者违反任何印第安部落法。

(2)在州际或者涉外商务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者出售:

(A)任何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法律、规章或者违反任何外国法;

(B)任何植物

(i)其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美国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任何外国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植物或者规范下列行为的:

(I)盗窃植物;

(II)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植物

(III)从官方指定地区取得植物;

(IV)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

(ii)取得、持有、运输、或出售植物活动没有按照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缴付税费等;

(iii)取得、持有、运输、或出售植物活动违反了美国各州或者其它国家关于出口或者转运植物的法律。

或者

(C)任何禁止的野生动物种类(根据本节(e)款)

(3)美国有权管辖的陆地和海洋物种管辖范围里(美国法典第18卷第7节):

(A)获得任何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违反任何外国法或者印第安部落法;

(B)占有下列植物—

(i)其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美国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任何外国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植物或者规范下列行为的:

(I)盗窃植物;

(II)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taking”)植物;

(III)从官方指定地区取得植物;

(IV)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

(ii)取得、持有、运输、出售,没有按照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缴付税费等;

(iii)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关于出口或者转运植物的法律。

或者

(4)试图实施

(1)至(3)所界定的行为

(b)标识犯罪

任何人在州际贸易中,进口、出口或者运输装载鱼类或者野生动物的集装箱或者包装,均属犯罪行为,除非这些集装箱或者包装事先已经按照本法案第33767(a)节中的第

(2)款的规定明确了标识、加贴了商标或标签。

(c)出售或者购买引导、装备或其它服务,无效执照和许可证

(1)出售。

任何人如果为了牟利或其他目的,即为了非法取得,获得,接收,运输或者持有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实施下列行为,则将视为违反本法案出售鱼类或者野生动物:

(A)提供或试图提供引导、装备或其它服务;或者

(B)捕猎或者捕捞执照或者许可证。

(2)购买。

任何人如果为了牟利或其他目的,即为了非法取得,获得,接收,运输或者持有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实施下列行为,则将视为违反本法案收购鱼类或者野生动物:

(A)提供或试图提供引导、装备或其它服务;或者

(B)捕猎或者捕捞执照或者许可证。

(d)虚假标识行为

任何人只要制造或递交有关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虚假记录、报告或者标签,或者任何虚假确认证明,或者预备实施下列行为,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1)已经或计划从国外进口,出口,运输,销售,购买,或接收的鱼类、野生生物或植物;或

(2)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运输的鱼类、野生生物、植物。

(e)禁止野生物种违反犯罪的例外

(1)一般而言,本节(a)2(c)不适用于第

(2)段中描述的“个人”进行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购买违禁野生生物种中的动物,这些违禁野生生物种在第(3)段中给予规定。

(2)“人”的界定。

在本段中所说的“人”是指:

(A)获得动植物检疫局或者相关物种管理部门的许可、登

记注册或检查;

(B)州学院、大学或者机构,或者获得州许可的野生动物

收容者或者兽医。

(C)被认可的照顾禁止野生物种的野生动物收容所,而且

属于;

(i)根据26卷第501(a)条,第501(c)(3)和第170(b)

(1)(A)(vi)条描述的免税公司;

(ii)不从事本卷第3371(g)条列出动物的商业贸易,包括上述动物的后代、部分及副产品;

(iii)不繁殖本卷第3371(g)条列出的动物;

(iv)不允许公众与动物直接接触;或

(D)监管动物,纯粹是为了将其尽快运送给本条所描述的个人。

(3)法规

2003年12月19日之后的180天内,部长应与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局长一起颁布描述第

(2)条中“个人”的法规。

(4)州的权力

本条中的规定并不能优先于或取代州主管部门管理本州内野生生物物种。

(5)拨款授权

2004年到2008年,经授权每个财政年度拨款300万美元执行本节中(a)

(2)(c)规定。

(f)植物报关

(1)进口申报

除本小节第(3)条规定外,自本款公布之日起180天内有效,任何人未在进口时提交包括下列信息的申报进口植物属于违法行为—

(A)进口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的属和种);

(B)对以下几项描述—

(i)进口货值;

(ii)进口植物数量,包括计量单位;

(C)植物来源国家

(2)相关植物产品的申报

在部长根据第(6)条制定具体法规之日前,相关植物制品的申报应:

(A)在有超过一种的植物物种被用于生产进口植物产品,以及不知道何种植物被用于生产有关植物产品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可能用于生产植物产品的所有植物物种名称;

(B)在被用于生产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物种来自一个以上国家,以及用于生产植物产品的植物来源国未知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植物所有可能来源国名称;

(C)在纸张或纸板植物产品包括再生植物产品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再生成分的平均百分比,以及非再生植物成分的信息,而不管再生成分所应用的植物种类和来源国。

(3)例外条款

(1)条和第

(2)条不适用于之作为包装材料用以包装、保护或承载其他产品的植物,除非包装材料本身为进口产品。

(4)审核

本条规定执行后2年内,部长应审核第

(1)与第

(2)条要求的实施情况,以及第(3)条“排除”的效果。

在审核过程中,部长应发布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5)报告

部长在结束第(4)条规定的检查后180日内,应向相应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评估

(i)在协助本条规定实施中,第

(1)条与第

(2)条规定的各种信息的有效性;

(ii)到报告日期为止,将第

(1)条与第

(2)条描述的要求与其他适用的进口法规合并的可能性;

(B)推荐部长认为能够帮助识别违反本条规定进口到美国的植物的法律;

(C)对第(a)小节及本小节作用的分析--

(i)合法植物进口的成本;

(ii)非法采伐与贸易的范围与途径;

(6)法规的颁布

部长完成第(4)条中规定的检查后180日内,可颁布法规——

(A)限定第

(2)条对具体植物产品要求的适用。

(B)按照部长决定,根据检查情况,对第

(2)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

(C)如果作为检查的结果,限制范围已经批准,则限制第(3)条中“排除”的范围。

第三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3节]处罚与制裁

(a)民事处罚

(1)任何人从事本章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本卷第3372节中(b),(d)及(f)三小节),且被赋予了“应有的注意”责任的时候,应了解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违反了法律或违反间接法律、条约或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章第3372(d)或(f)条,由部长酌情对各项违法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处罚:

如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价值不超过350美元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或只涉及违反法律、条约或美国法规、印第安部落法、国外法律以及州法规取得或占有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运输、取得或接收,处罚不应超过上述法律、条约或法规的最高处罚金额,即10,000美元,或更低。

(2)除第

(1)款规定外,任何违反3372节中(b)或(f)款的个人应由部长酌情处以不超过250美元的罚款。

(3)为达到第

(1)及第

(2)款规定的目的,提到本章任一规定或本章任一条款应包括为执行上述规定或章节颁布的任何规定。

(4)除被控违法的个人得到通知或有机会召开关于违法的听证会,根据本条款不得进行民事处罚评估。

每次违法应为独立的违法行为,违法的地理区域不仅包括在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域,并且包括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行为可能发生的任何区域。

(5)根据本条款酌情处以的民事处罚可由部长进行豁免或减轻。

(6)在根据第

(1)段和第

(2)段规定确定处罚金额时,部长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就违法者而言,要考虑过失程度、支付能力以及司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b)听证

在评估民事处罚过程中,应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4节召开听证会。

行政法官会为出席者签发传票,证人证词,以及相关论文、书籍或文件的出版,并主持宣誓。

应给召集的证人支付与美国法庭证人相同的费用及路费。

如拒不服从或拒绝遵照根据本款签发的传票或签发给任何人的传票,在发现上述个人、或其居住或从事交易的区法院根据美国要求或向上述个人发布通知后,有权签发命令,要求上述个人出席并在行政法官面前提供证词,或出席并在行政法官面前提交有关文件,或要求其进行上述两项工作,不服从上述法庭命令可由该法庭以藐视法庭罪对其进行处罚。

(c)民事处罚复议

在判决做出之日起30日内,被判处民事处罚的任何人可根据本段向适当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复议,同时复议申请将送达以挂号邮件向部长、检察长及适当的美国检察官。

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2112节,部长应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或者相关处罚的做出等证据资料记录提交给法院。

在终审而且不可上诉的判决做出之后,或者适当的地区法院已经得出了部长赞同的最终判决后,任何人拒不支付罚款的,部长将要求检察长向适当的美国区法院提出民事强制执行,该法院有权采取听证或者决定是否执行。

听证时,法院有权对此违反犯罪行为及相关民事处罚进行复议审查。

(d)刑事处罚

(1)以下个人——

(A)故意违反本章规定进口或出口任何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除本卷第3372节(b)、(d)及(f)小节外),

(B)故意从事涉及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市场价值超过350美元的销售与采购,或提供上述物种销售与采购,或企图销售或购买上述物种,违反本章规定(除本卷第3372节(b)、(d)及(f)小节外)的行为

并且明知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法律、条约或规定,应被处以2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上述两项处罚。

每次违法行为应为独立违法,违法所属的区域范围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最先出现的区域,还包括被告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区域。

(2)任何人故意从事本章禁止的任何行为(除本卷第3372节(b)、(d)及(f)小节外),且在履行“应有的注意”情况下,应了解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违反了法律或违反间接法律、条约或规定,应被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上述两项处罚。

每次违法行为应为独立违法,违法所属的区域范围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最先出现的区域,还包括被告可能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所有区域。

(3)故意违反本卷第3372节(d)或(f)小节规定的个人——

(A)如违法涉及以下行为,则上述个人应被处以《美国法典》第18卷规定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处以上述两项处罚——

(i)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进口或出口;

(ii)销售或购买、提供销售或购买、或委托销售或购买市场价值超过350美元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

(B)如违法行为不涉及(A)段描述的行为,应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处以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上述两项处罚。

(e)撤销许可

部长还可以中止、变更或取消签发给违反本章规定或颁布的任何法规、构成刑事违法的个人的联邦打猎或捕鱼执照、许可或官方印鉴,或授权个人进出口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执照或许可(除根据《马格努森-史蒂芬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案》办法的许可或执照外[美国法典第16卷第1801节起.]),或经营进口野生生物或植物检疫站或援救中心的执照或许可。

依据本条规定,部长不负责与变更、中止或撤销任何执照、许可、官方印鉴、或协议相关的补偿、退款或损失款的支付。

第四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4节]没收

(a)通则

(1)所有违反本卷第3372节规定(除本卷第3372(b)条外)以及根据本法案颁布任何法规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购买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均应由美国政府没收,同时要求进行民事处罚评估或本卷第3373节中规定的刑事诉讼。

(2)判决为重罪的违反本章活动中用于协助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购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船只、车辆、飞机及其他设备,如果

(A)上述船只、车辆、飞机或设备的所有者在指控的非法活动中同意使用上述设备,或属上述非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应该了解上述船只、车辆、飞机或设备将用于违反本法案的犯罪活动,并且

(B)违法活动涉及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买卖、买卖供应或买卖意图,

则上述设备应由美国政府没收。

(b)《海关法》的适用

所有相关因违反《海关法》的财产查封、没收及征用,上述财产的处理或因上述财产的出售引起的诉讼,以及上述没收处罚的免除或减轻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在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且不与本法案矛盾的范围内,均适用于引发的查封与没收或声称根据本法案规定引发的查封与没收;除为了遵守本法案,《海关法》授予或强加给财政部任何官员或员工的权力、权利及职责也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个人行使或完成的情况外:

搜查或查封授权应根据《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41条规定授予。

(c)提存费用

根据本卷第3373节规定被认定违法或需执行民事处罚的个人应负担因违法查封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在仓储、保管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

(d)民事没收

本节中的民事没收应遵守《美国法典》第18卷第46章规定。

第五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5节]执法

(a)通则

本章规定及据此颁布的法规应由部长、交通部长或财政部长实施执行。

部长可以协议方式,有偿或无偿调用其他联邦机构或州机构或印第安部落的人员、服务及设施执行实施本法案。

(b)职权

根据本节(a)款授权执行实施本章的个人可携带武器;在实施本法案时,可依据检察长签发的指南,对违反美国法律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个人,或犯有美国法律规定的重罪的个人,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即将被逮捕的个人已经或者正在从事严重犯罪活动,无需取得逮捕证即可对其执行逮捕;可根据检察长签发的指南,有无授权均可进行搜查及查封;[1]违反本章的重罪如并非在上述个人在场时发生或并非上述个人所为,并且犯罪行为仅涉及违反美国州法律或法规取得或占有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运输、获得、接收、购买或出售,逮捕需要经过授权方可进行;如执法人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即将被逮捕的个人正在参与或从事违法活动,则可不经授权执行逮捕;执法人员可执行并提供根据《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41条签发的传票、逮捕证、搜查证,或为执行本章由具有权限的官员或法院签发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授权。

获得上述授权的个人可与财政部长合作执行检查扣押,并在运输工具或包装箱从美国以外的任意地点或海关海域到达美国或美国海关海域时,如上述运输工具或包装箱作为出口目的使用,则在其离开美国或美国海关海域之前,对船只、车辆、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任何包装、板条箱或其他包装箱进行检查,包括其包装内内容。

上述执法人员还有权检查并要求提交鱼类或野生生物原产地、出生或再出口国家要求的许可证及文件。

查封的鱼类、野生生物、植物、财产或物品在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过程中应由部长授权的个人,或根据本章第3374节执行鱼类、野生生物、植物、财产或物品没收行动的机构保存;除非,部长代为保管上述鱼类、野生生物、植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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