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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

——卢梭

《婚姻家庭法》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

(一):

夫妻的人身关系

⏹第七章婚姻的效力

(二):

夫妻的财产关系

⏹第八章离婚

⏹第九章父母子女

⏹第十章收养

⏹第十一章扶养

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

一、婚姻的概念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

”《礼记·昏义》

⏹D.23,2,1。

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I.1,9,2。

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

⏹婚姻:

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的结合

※德国“生活伴侣关系”

※法国“同居伴侣”

※我国《婚姻法》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二、家庭的概念

⏹拉丁文:

famulus(仆人)familia(家庭)

英文:

family

⏹“家庭”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英国:

“家庭”一词涉及由一定程度的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照顾和爱情、义务和保护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

(“菲茨帕诸克诉斯特林住宅公司案”,1999年)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家庭法”?

德语:

Familienrecht;法语:

droitdefamille;意大利语:

drittodifamiglia;英语:

lawofdomesticrelations,familylaw.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950年婚姻法【已废止】: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实质——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共27条)

1980年婚姻法:

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 离婚标准(共37

2001年婚姻法:

转型期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继承法》1985.4.10通过;10.1实施

《收养法》1998.11.4对91年修订1999.4.1实施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2.1民政部发布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1实施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11年8月13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从属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

一、“青春损失费”的赔偿

【案例1】2002年1月底,在武汉市某饭店举行的一场婚礼上,当新郎新娘正在接受祝福时,曾与新娘谈过半年恋爱的晏某带人进来,以谈朋友期间为她花过钱为由,向新娘索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新娘无奈之下当场付了4000元,并写下26000元的欠条,后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将晏某刑拘。

【案例2】陈某与王某于1986年相识,两年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有一子。

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诉请离婚,妻子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赔偿她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陈某见此,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赔偿他青春损失费10万元。

⏹案例类型

1.男女之间结束非婚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束婚外同居

3.婚姻关系终止

⏹解决路径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

⏹案例讨论

【案例3】赵甲(女)、赵乙二人原为中学同学,家境贫寒,同时高考落榜。

为了使赵乙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乙先复考,为照顾赵乙的生活,两人在附近找了间住房借住。

自1998年起,两人开始同居。

后来,赵乙考上四川省某财经学校,赵甲放弃继续参加高考的机会,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乙读书。

赵乙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间,赵乙与就读学校某领导的女儿关系暧昧。

但假期回乡仍与赵甲同居,并称将赵甲迁入城市。

⏹因8年同居,赵甲3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

赵乙便绝情地劝赵甲与之断绝同居关系。

赵甲无奈,于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法院不予受理。

赵甲请求政府及妇联组织保护,但答复几乎一致,她得不到任何赔偿,无奈之下,赵甲跳楼自杀。

⏹问题

◆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赵甲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应该如何保护赵甲的权利?

⏹【案例3】解析

⏹《婚姻法解释

(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

(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人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可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赵甲付出较多家务,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赵甲生活特别困难,赵乙经济良好的,可考虑给予经济帮助。

二、“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协议

【案例1】2004年9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青春损失费”补充协议诉讼案。

该案当事人双方在订婚后共同生活,后感情破裂分手。

分手时经协商,男方向女方出具欠条,写明欠女方“青春损失费”12万元,3年内归还。

因男方逾期未付,女方诉至法院索要。

【案例2】2000年,熊某与周某恋爱并同居。

后熊某发现周是已婚男子。

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周某提出分手。

熊某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遂找到周某,索要20万元青春损失费,周某与熊某签订协议:

“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周某向熊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案例类型

1.男女之间非婚同居【恋爱关系】

2.有配偶者为与他人婚外同居【非法同居】

3.婚姻关系的终止

⏹解决路径

◆附条件的赠与?

赠与附有负担?

——赠与合同

◆侵权损害赔偿的约定?

——侵权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自然债?

◆该条规定最后未被采纳

二、婚姻忠诚协议

【案例1-全国首例违反婚姻忠诚协议案】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

因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的违约金。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

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开庭中达成和解:

男方向女方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女方人民币25万元。

【案例2-全国首例¡°空床费¡±索赔案】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

于是两人商定:

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和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

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解决路径

◆有效的合同?

约定的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

是否有效?

◆已经履行的,可否要求返还?

尚未履行的可否要求执行?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司法解释

(一)第3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婚姻自由原则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强迫离婚

◆干涉婚姻自由是否成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3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在离婚时,如当事人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与借结婚诈骗财物、赠与的区分

§2.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重婚

◆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的关系

◆对“前婚无效后婚即不构成重婚”观点的审视

◆“法律难断荒唐婚”《武汉晚报》2001年12月9日

◆重婚的法律效果:

无效婚姻;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重婚罪。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条: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分

§3.男女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法定婚龄的“男大女小”

◆保护军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特殊利益:

婚姻自由方面、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子女抚育方面、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儿童利益最大化”: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仍继续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并享有探视权;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保护老人特殊利益:

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

§5.计划生育原则

⏹生育权利化的历史进程

⏹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的主体

◆男性是否有生育权?

◆未婚或独身者是否有生育权?

◆可否通过“死后取精”实现生育权?

◆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

【案例1-关于死刑犯生育权的第一案】2001年5月29日,被告人罗锋因琐事与被害人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锋耳光,被告报复用榔头将被害人杀死。

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

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妻子则向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生一个孩子。

一审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驳回罗妻的请求。

⏹【案例2】2003年农历8月,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戴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谈恋爱。

同年11月7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4月12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时,被告欲向原告索款购买肥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04年5月19日,原告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4年6月9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之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生活。

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未经被告同意将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

原告于2005年8月15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认为原告在2004年4月7日检查时胎儿是正常的,原告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私自引产,致使被告精神受到伤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的民法保护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

◆第三人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错误出生”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二、亲系、亲等及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产生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

特征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亲属

血亲

姻亲

配偶

种类

自然直系

拟制直系

直系血亲

直系亲

配偶的直系(公婆)

直系的配偶(儿媳)

直系姻亲

亲系

旁系血亲

旁系亲

配偶的旁系

旁系的配偶

配偶旁系的配偶

旁系姻亲

直系血亲的计算自己不算一代为一等

罗马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找出同源人分别计算亲等两个亲等相加

亲等的计算

直系血亲的计算(同上)

寺院法

旁系血亲的计算找出同源人分别计算亲等两个亲等取多者

自己为一代

向上父母为二代

向下子女为二代

直系血亲的计算

我国亲属关系计算

旁系血亲的计算己为一代分别计算

找出同源人

两个代数取多者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行为

配偶结婚

姻亲婚姻+血亲

发生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自然血亲死亡

拟制血亲死亡、身份的解除

配偶死亡、离婚

姻亲离婚、死亡?

相互扶养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权利

法定财产共有

一定范围禁止结婚

婚姻法效力

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与代理

申请禁治产宣告

申请失踪死亡宣告

财产代管

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般民法效力

犯罪构成、特殊保护、告诉权

诉讼法中的回避、代理、起诉等

国籍的取得、申请加入、退出

其他法律效力

1、王某有两个子女:

王一和王二,王一与陈某结婚,生有一女王小,林某为陈的母亲。

请按罗马法计算相互之间的亲等,按我国法律计算代数?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结婚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第四节事实婚姻

第五节婚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概念

结婚(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要件的分类p83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结婚行为的属性

1.契约属性

◆康德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结婚与普通合同的联系与区别p84

2.身份属性

▪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

2.我国古代的聘娶婚(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4.近现代的共诺婚

第二节结婚的有效要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

否认同性婚(《婚姻法》第5、8条)

变性人能否结婚?

阴阳人能否结婚?

民事结合制度

◆“完全自愿”:

婚意、附条件和期限问题、意思表示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法定婚龄与性别歧视

◆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婚姻法》第50条)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的效力问题

-其配偶可以再婚,不构成重婚

-撤销时,其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撤销时,其配偶已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撤销时,其配偶的再婚已终止的,不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结婚的禁止条件

1.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优生学和伦理观念: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

◆拟制血亲(养亲)之间禁止结婚的问题

-禁止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拟制亲属终止后可否通婚?

-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否禁婚?

◆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的问题

-195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2.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

无行为能力

-重度智力低下者,如痴呆症患者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

◆严重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

【1986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

①不许结婚:

重症智力低下者

②暂缓结婚:

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抑郁症或其它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患有传染病者在隔离期间的

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

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

严重的性锁链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只保留女性胎儿。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1.人员:

内地居民之间;中国公民+涉外人员

2.地点: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的性质

▪问题

1.在押人犯可否申请登记结婚的问题

2.关于骗取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成立

第五节婚约

▪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性质

-契约说

-非契约说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既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而不论过错与否。

5.借婚姻索取的钱财应归还对方。

自愿性质的赠与可不予返还

▪彩礼的性质

1.附负担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目的赠与说

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

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彩礼的返还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基于合同违约?

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方也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2.基于不当得利?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

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

换言之,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理所当然。

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主体的确定

1.原告:

婚约当事人,其父母?

2.被告:

婚约当事人,其父母?

▪返还范围

1.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

2.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共同花费,如宴请亲朋费用;

-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传统风俗与妇女权益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

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

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

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

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

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

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

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

▪该《意见》规定,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予返还;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酌情返还。

▪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6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7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接受彩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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