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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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执行单位: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
三、执行标准:
执行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4月国法函〔2000〕31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印发的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文本。
四、工作流程:
(详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流程图)
法定期限:
60日内(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
五、工作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审查与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审理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适用的格式文书:
(一)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不予受理决定书
3、行政复议告知书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呈批表
5、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6、责令履行通知书
7、提出答复通知书
8、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9、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0、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1、决定延期通知书
12、行政复议决定书
13、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格式文书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
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
名称住址(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等)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
玉国土资复〔(年份)〕第 号
申 请 人:
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
名称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
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告知书
玉国土复告字〔〕第 号
(申请人;公民、申请单位名称):
你(你单位)年月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受理呈批表
国土资源复立字〔〕第号
申请人
收到申请书
时间
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
复议人员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复议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批示
签名:
年月日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国土资复受字〔〕第号
(申请人;公民、申请单位名称):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复议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遵守行政复议秩序,履行行政复议义务。
二、有权查阅被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三、委托他人(1至2名)代为参加复议的,须提供你签名或盖章(你单位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复议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特此告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责令履行通知书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玉国土资复决〔〕第 号),并于年月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机关于年月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
(申请人)
提出答复通知书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
(申请人)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通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中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通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终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通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国土资复决字〔〕第 号
申请人:
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第三人:
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终止情形,恢复审理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内容有:
。
被申请人答复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答复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内容有:
。
第三人陈述称:
(对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意见)。
本机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本机关的调查),查明: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适用的依据、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提出有关事实进行客观叙述)。
本机关认为:
(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加以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应当写明: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在此期间,我机关将中止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附件:
(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在此期间,我机关将中止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七、归档资料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按以下顺序装订:
1、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审查通知书等)审签表;
2、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正式文本);
3、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定稿;
4、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送达回证;
5、调查听证会会议通知、签到单、笔录;
6、决定延期通知书签批单;
7、决定延期通知书(正式文本);
8、决定延期通知书定稿;
9、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回证;
10、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11、提出答复通知书(正式文本);
12、提出答复通知书定稿;
13、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
14、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
15、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和相关材料;
16、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注:
第5项、第6-9项、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停止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时间顺序倒序排列。
国土资源听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至五十一条。
二、执行单位:
法制工作机构,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的经办机构
三、执行标准:
执行国土资源部2009年5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制定印发的听证文书格式参照文本。
四、工作流程:
(详见流程图)
听证流程图
法定期限:
无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需报政府批准事项的经办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听证的情形:
1、依职权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和经办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法制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申请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批之前,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之前,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以上的事项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和经办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二)申请期限
依职权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依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予以当场记录)。
口头申请的,听证机构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听证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事项、依据、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和依据理由。
(四)受理期限
依申请听证的,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记录员记录听证笔录。
依职权听证的,听证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纪要。
(六)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3、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机构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听证听证参加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六、适用的格式文书:
1、听证会公告
2、听证告知书
3、听证申请书
4、听证申请笔录
5、不予听证通知书
6、听证通知书
7、听证延期通知书
8、听证中止通知书
9、听证终止通知书
10、听证恢复通知书
11、听证笔录
12、听证纪要
13、听证鉴定委托书
14、证人参加听证通知书
15、听证审签表
16、听证送达回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单位:
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
三、执行标准:
执行国土资源部2009年4月颁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确定的标准。
四、工作流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案件来源:
巡回检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披露和其他部门移送等。
举报案件可用书面、网络、通讯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二)受理:
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统一受理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科室在工作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