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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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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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2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审计人员..................................................2审计范围和权限............................................3审计程序..................................................4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8审计档案..................................................9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改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审计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统一向董事会负责,业务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财务部配合完成财务审计部分的工作,综合部配合完成法务与人力资源方面的审计工作。
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六条内审机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及所属经营单元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六)协助外部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公司政策与制度、外部法律法规、规章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法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流程与相关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应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合作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各事业部总经理等的业绩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董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以及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三)经营审计:
审计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审查用于保证遵守那些对公司经营可能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制定的制度和措施,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
对公司外派人员和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
对被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IT系统,核验业务流程、核算财务收支,以及审核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内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内审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审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的工作成果,未经内审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授予风险管理部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应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要求和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
董事会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四)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十九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
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
风险管理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部门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部门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签字;
6.被审计部门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以下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
如:
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部门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风险管理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必要时,可聘请风险管理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经营单元向风险管理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经营单元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部门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经营单元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部门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部门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部门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部门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部门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部门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上级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
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经营单元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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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计建议;
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二)风险管理部应依据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风险管理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
审计报告完成后,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
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部门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公司总经理批示。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部门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
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
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风险管理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风险管理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风险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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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制;
(二)各单位风险管理部向上一级风险管理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四)风险管理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风险管理部派员到被审计部门,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部门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经营单元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与公司制度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部门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部门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审计人员应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部门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部门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部门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部门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部门的秘密。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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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属被审计经营单元的有关保密资料;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
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
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部门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风险管理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是风险管理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风险管理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人员手中。
第三十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风险管理部下发的文件;
(二)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复、决定、相关文件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风险管理部对被审计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员工、客户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公司所属风险管理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