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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

2007年06月18日星期一17:

10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技术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技术屋、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的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点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1.土壤分类:

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中所列I、II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III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

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2.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中所列V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X为定额中普坚石,Ⅺ~XⅥ类为特坚石。

3.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系  数  表

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

系数1.752.02.252.50

4.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5.除特殊说明外,土石方体积(挖、填、运)均按天然体积(自然方)计算。

6.本定额未包括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另行计算。

7.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已综合了木、竹、钢三种用料因素,且考虑了密撑和疏撑,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8.基槽、基坑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43。

9.人工或机械挖土方均以干土即天然湿度土方编制的。

10.地槽、地坑均包括槽(坑)底打夯人工。

11.场地平整指就地挖填厚度在±300mm以内的场地平整工作,已按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场地平整不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

12.在群桩间挖土(包括土方、槽、沟、坑)按相应项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的体积不扣除。

13.强夯地基:

(1)强夯定额综合了各夯的布点、程序和间距距离分三遍夯打计算,夯打遍数不同时按比例增减。

(2)强夯机具的规格、数量均综合取定,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机械、数量多少一律不得换算。

(3)强夯的锤、钩架等材料摊销费均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得另行计算。

(4)设计要求在夯坑内填充级配碎石,不论就地取材或由场外运碎石填坑,其填运材料费用另行计算。

(5)设计要求设置防震沟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挖地沟费用。

(6)若遇地下水位高、夯坑内需用水泵抽水的,抽水费用另行计算。

(7)本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夯后检验强夯效果的测试工作,其费用另行计算。

14.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5.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6.机械土、石方遇下列情况可作相应处理:

(1)推土机推土或铲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铲运机乘以系数1.17,推土机乘以系数1.25。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2)填土碾压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并考虑了洒水用水和机械,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

原土碾压按二遍计算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3)挖掘机在垫板上工作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用人工、材料、辅助机械按实计算。

(4)石方爆破已考虑了不同的开挖阶段高度、坡面开挖、改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另行补充。

(5)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或炮孔如有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可以换算,数量不变。

(7)石方现场如为集中供风时,增加的临时管道的工、料另行计算,但风量损失不计。

(8)土、石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挖土方”和“山坡切土”:

以设计室外标高以下为“挖土方”,室外标高以上的为“山坡切土”。

2.干湿土:

以地质勘探资料地下常水位为准,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人工挖湿土(挖时粘附在工具上不易脱落者)可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湿土(天然含水率小于25%)不乘以系数,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在同一槽、坑或沟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

套用定额时,按槽、坑的全深计算。

如泥土在静水或缓漫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天然含水量W大于液限WL、天然孔隙比e大于1.0的为粘性土;当天然孔隙比大于1.5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为淤泥质土。

无论是淤泥或淤泥质土,一律按淤泥定额执行。

但挖、运泥土量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计算。

3.机械挖土方中,不包括机械挖不到的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其工程量机械挖土按总挖方的90%,人工挖土按总挖方量的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2倍计算。

4.沟槽、基坑: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或填)土方厚度

在300mm以外,均按挖(或填)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3)室内回填土,按主墙中心线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7.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重心到填区重心之间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8.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低锤满拍按实际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根总数不足一套计,根总数超过一套的,以规定根套倍数的四舍五入原理按套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

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

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

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距管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h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10.运土石方工程以实方计算,每立方米松散土折算为0.73m3实土。

(1)挖土体积扣填土体积正数为余土外运量,负数为取土回填量。

(2)如因场地狭小,挖出的土要运走,填时再运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土数量,运距及运输工具套相应定额。

(3)土质不好需换土者,土方量即外运量,填土量应按图计算。

11.平整场地。

其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700mm计算,道路及室外沟、管道不计算平整场地。

第二章  桩基础工程

说  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陆地上桩基础工程。

2.定额的土类已综合考虑,不予调整。

但如遇旧基础、弧石等另行计算。

3.定额中桩机的型号、规格已综合取定,实际配备不同不得换算。

施工现场地桩机无法直接行走,而需加固的费用另行计算。

4.定额中各种桩的压实系数和充盈系数已综合取定,不予调整。

5.各种桩在套用定额项目时,其桩长是指实际桩底(桩尖)至自然地坪的全长。

锤重是指设计锤重,压桩力是指设计压桩力。

空孔部分(含管桩空心部分)因需加以填充时,其填充部分工程量套用独立基础垫层的相应定额(扣定额土方含量)。

6.电焊、法兰螺栓接桩的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按实调整。

7.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场内运输定额已综合考虑。

8.锚杆静压桩定额未包括固定反力架用的螺栓帽(预埋于桩承台或带型基础中),按铁件另计;压桩定额已包括校正反力架垫铁的摊销量,封桩定额已综合考虑砍、凿桩头。

9.钢板桩定额仅适用于打临时性钢板桩,钢板桩摊销材料定额已综合考虑,其钢板桩制作、矫正、除锈、刷油漆及接桩、送桩等定额未包括,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10.钢板桩打入有侵蚀性地下水的土质超过一年或基底为基岩者,拔桩定额另行补充。

11.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遇流砂、淤泥时,按实际发生的流砂、淤泥量,每立方米增加0.60工日,增加的材料及措施费用按实计算。

12.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定额已综合考虑扩孔的土方与护壁混凝土量,实际含量不同时不予调整。

孔内发生地下水渗透积水而需抽水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13.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遇岩石层,不分施工方法,套用岩层成孔增加费定额。

14.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定额已包括场内泥浆清理及砌筑泥浆池,实际与此不同时,不予调整。

泥浆运输定额仅适用于泥浆直接外运,当泥浆风干后外运的按实计算套相应的土方定额。

15.沉管灌注混凝土、砂、砂石桩的桩尖本定额已综合取定,实际发生不同时不予调整。

16.深层水泥搅拌桩水泥掺量定额按15%考虑,设计水泥掺量与此不同时套用相应增减定额,正常施工工艺需重复喷粉、喷浆、搅拌等定额已综合考虑。

17.灌注混凝土桩因设计要求造成需要超灌混凝土(不含定额规定500mm超灌长度)和砍桩头时方可计算。

18.本定额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

6以内者,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如斜度大于1:

6者,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19.本定额以平地(坡地小于15°)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大于1m)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21.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构乘以系数1.15。

22.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

23.金属周转材料中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瓣桩尖、钢管、料斗等周转性材料。

24.单位工程桩基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费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锤击、静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打(压)桩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桩截面积计算,不扣除混凝土桩尖虚体积。

2.钢筋混凝土预制管桩,打桩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桩圆环截面面积计算,不扣除混凝土桩尖虚体积。

3.锤击、静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及管桩,送桩工程量按设计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0.5m乘以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电焊、法兰螺拴接头以个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接桩断面以平方米计算。

4.锚杆静压桩,压桩按实际压入长度乘以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封桩按桩承台预留口的混凝土量(包括承台面以上和以下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接桩按接头个数计算。

5.钢板桩按钢材的图示尺寸乘以钢材理论重量以吨计算。

6.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圆柱形按实际桩长度乘以桩外径(含护壁)截面体积的面积;圆台形按实际桩长的外形体积(含护壁);加上扩大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套用定额项目时,桩径按扩大头以上的各节桩上、下口(含护壁)的平均直径取定。

7.人工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桩遇岩层,仍按第6条计算规则(不扣除岩层部分)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项目。

岩层部分按设计外径(含护壁)截面积乘以岩层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套用岩层成孔增加费用定额项目。

8.冲、钻孔桩灌注混凝土按实际桩尖长度加0.5m乘以设计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9.泥浆外运量按钻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0.沉管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顶至桩尖长度0.5m超灌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复打桩按单桩体积乘以(1+复打次数)计算。

局部复打按(1+复打长度÷桩长)的系数计算。

11.沉管灌注砂、砂石桩,按设计桩顶至桩尖长度加0.25m超灌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12.灌注混凝土桩空孔:

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顶至自然地坪高度乘以外桩径(含护壁)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钻孔桩按设计桩顶项目至自然地坪高度扣除超灌长度乘以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沉管桩按设计桩顶至自然地坪高度扣除超灌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13.振冲碎石桩,按设计桩顶至桩尖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14.人工打圆木桩及接桩、送桩按竣工材积以立方米计算。

15.砍桩头:

预制桩按个计算,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截面积乘以砍长度以立方米计算。

16.深层水泥土搅拌桩按设计桩顶至桩尖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17.砂浆锚杆分岩层与土层不同的项目,土钉按锚筋(铁件)重量另行计算。

钢筋损耗已含在定额内。

第三章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1.凡工业与民用的建筑物所搭设的脚手架,均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

2.单项脚手架是作为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而必须搭设脚手架时使用的项目。

3.同一建筑物有若干个檐高时,按垂直划分以不同檐高套用相应定额,地下室(半地下室)套用地下室脚手架定额项目。

4.综合脚手架项目已综合内、外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金属架油漆、安全网、防护栏杆、临边和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多层建筑(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层高在2.2m以内技术层、杂物间、车库等脚手架。

用料上综合了竹制、木制、金属等因素,作为推销费用包干,不得因搭设方法或用料不同而换算。

5.天棚高度超过3.6m且天棚和墙面均有装饰时,另计满堂脚手架项目;天棚(墙面)为刷浆、勾缝、墙面(天棚)为装饰时,按满堂脚手架项目的50%计算;墙面和天棚均为刷浆或勾缝时,按满堂脚手架20%计算;除此之外,无论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积均不再计算脚手架费用。

室外走廊,阳台若符合上述条件,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满堂脚手架。

6.烟囱、水塔脚手架和安装电梯的脚手架定额取定为钢管式脚手架,实际不同时不允许调整。

7.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施工防护措施防护架等。

工程计算规则

1.建筑物综合脚手架按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的高度应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为准(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出檐、楼梯间等高度)。

地下室(半地下室)脚手架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满堂脚手架按楼地面中心线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地的面积。

满堂脚手架的计算高度以设计地面至天棚底(板底)净高为准,天棚高度超过5.2m时,按每增高1.0m计算一个增加层,但增加层的高度小于0.5m时舍去不计。

3.现浇钢筋混凝土满堂基础,宽度大于3.0m的带形基础,均可按基础底面积计算满堂基础脚手架。

不扣除墙所占面积,也不另加基础外运输道面积。

4.电梯安装脚手架按电梯井高度从坑底算到机房板底,不论梯井大、小以一部电梯为一座计算。

5.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的独立柱、钢筋混凝土内墙及悬空单梁、连续梁、墙面装饰的单项脚手架:

(1)独立的砖、石、钢筋混凝土柱,按柱结构外围周长加3.6m乘以柱高的面积计算;高度在3.6m以下者,套用单排脚手架定额;3.6m以上者套用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定额。

(2)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按墙结构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项目。

(3)现浇钢筋混凝土单梁或连续梁,按梁结构长度乘以室外设计地坪面(或楼板面)至梁顶面的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项目,与之相关联的框架柱不再计算脚手架。

6.高度超过3.6m墙面装饰不能利用原砌筑脚手架时,可以计算装饰脚手架。

外墙装饰脚手架按装饰面的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檐高的双排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3;内墙和天棚装饰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计算。

7.钢筋混凝土、砌砖的女儿墙挑檐反口其垂直高度超过1.2m者,可另行按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工程量按女儿墙(或反口)的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檐口高度定额项目。

8.水平防护架,按实际铺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10.里脚手架按墙面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1.其它构筑物的脚手架:

(1)砖砌构筑物超过或低于设计外地坪高度在1.2m以上时,按构筑物搭设长度乘以高度的面积计算,高度3.6m以内者,套用里脚手架定额。

高度3.6m以上者,套用单排脚手架定额。

(2)石砌筑物超过或低于设计外地坪高度在1.2m以上时,按构筑物搭设长度乘以高度的面积计算,高度3.6m以内者,套用单排脚手架定额;高度超过3.6m以上者,套用双排脚手架定额。

(3)围墙脚手架,按室外自然地坪到围墙顶面的砌筑高度乘以围墙长度以平方米计算,高度在3.6m以下,套用里脚手架定额项目;高度超过3.6m以上时,套用单排脚手架定额项目。

(4)室外管道脚手架,高度从自然地坪算到管道下皮(多层排列管道时,以最上一层管道下皮为准),长度按管道的中心线以延长米计算,套室外管道脚手架定额。

(5)石砌护坡垂直高度超过1.2m时,以斜面积,按单排脚手架的20%计算;石挡土墙脚手架以垂直投影面积单排脚手架50%计算。

(6)砖烟囱外脚手架,以室外地坪面至烟囱顶部和筒身高按座计算,地面以下部分脚手架已包括在定额内。

(7)水塔脚手架以座计算,高度系指设计外地坪至塔顶的全高。

烟囱带水塔者,脚手架高度按烟囱高度计算,执行水塔脚手架定额。

每座水塔只计算一次脚手架费用,包括钉防寒板、抹灰及门窗油漆等使用在内。

(8)贮水(油)池、大型设备基础,凡超过或低于室外地坪1.2m以上时,均可计算双排脚手架。

贮水(油)池脚手架按内壁周长乘以池底至池壁顶面边线之间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大型设备基础,按其外形周长乘以设备基础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9)非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砼、砌筑贮仓,筒仓及圆库脚手架,不分单筒或多筒组合均按单筒外边线周长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贮仓上口之间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均套用双排脚手架定额项目;多筒组合连接部分的面积不扣,脚手架所需加固的横杆、立杆也不增加。

(10)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仓及圆库不另计算脚手架;若内衬砌砖或装饰时,按内衬截面平均净面积套用满堂脚手架定额项目。

12.建筑物垂直封闭网按建筑物外围长度乘以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女儿墙或挑檐高度超过1.2m时,其封闭网高度可算至女儿墙或挑檐顶面。

13.旧建筑物加层的脚手架按加层建筑面积综合脚手架计算,另外,旧建筑物外墙面无论有无装饰,均按旧建筑物外围长度乘以旧建筑物檐口高度,以垂直投影面积按双排脚手架定额项目的50%计算,套用相应檐高定额项目。

14.土、石方工程均不得计算脚手架。

第四章  砌筑工程

说  明

1.本定额中的砖石墙及其它砖石砌体的砌筑砂浆,列有主体砂浆和附加砂浆。

主体砂浆表示砖石墙的砌筑砂浆,以M5混合砂浆综合;附加砂浆表示综合在砖墙内的砖平拱、钢筋砖过梁等零星砌体所用的较高强度等级的砂浆,以M7.5混合砂浆综合。

砖(或石)基础、贴砖墙及地坪以下的构筑物如化粪池、检查井、地沟等以M5水泥砂浆综合,如设计与定额规定的砂浆种类、强度等级不同时,不得换算。

2.设计要求的标准砖、多孔砖砌块、各种砌块的规格和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工料不变。

3.砖墙定额中已包括先立门窗框的调直用工以及腰线、窗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4.空斗墙的填充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实际使用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5.砌体内采用钢筋加固者,按设计重量套用第五章的相应项目。

但框架间与墙身拉结钢筋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6.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墙,是按水泥混合砂浆砌筑编制的,如设计使用水玻璃矿渣等粘结剂为胶合料时,另行换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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