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100603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民道德建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民道德建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公民道德建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公民道德建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公民道德建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民道德建设.docx

《公民道德建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民道德建设.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民道德建设.docx

公民道德建设

【行政管理论文】

公民道德建设

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道德建设中,比较注重的是社会伦理建设,而往往忽视了个体伦理建设和个体道德理性的培养。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迫切需要加强个体道德理性的培养.这也是我国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所在。

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做些努力,提出一些培养和提高个体道德理性的途径。

关键词:

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个体道德理性

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是,由于社会处于激烈而探刻的变革之中,各种社会关系都在作出调整,如何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以经济秩序为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规范、惯例以及游戏规则,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论文论文参考网中共中央在提出“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得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社会转型期和道德建设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加强培养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

一、个体伦理:

现实道德建设的或缺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在现实的道德建设中,人们重视的是发挥道德的社会整合功能,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能够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秩序。

同时通过道德建设,为建立和维系新的社会秩序提供道德上的保障。

因此社会伦理无疑成为社会生活的热点,也成为伦理学研究的重点。

一方面制度伦理的问题被重新提上日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宜性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维护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各种社会行为归属,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在道德建设的实践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与推行,所解决的就是这一方面的问题。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努力,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确实取得了可观的成效,而且这一过程尚未完成。

社会伦理的问题,在一个时期内还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点。

但是,我们在注重社会伦理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个体伦理所面临的许多问题。

一般说来,道德作为一种合宜生活的规则,不仅要回答人们的行为如何合乎社会伦理规范的问题,也许要回答人们如何对待个体生命的意义,如何处理生老病死、物质欲望的满足、精神的追求和心灵慰藉的获得等问题。

在伦理思想史上,这一问题一直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个体伦理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

有些时候,在一些社会群体中,个体伦理的问题会变得十分突出。

从当今的现实来看,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负面效应是人们的生存压力普遍增大,而人际关系又出现琉离化的倾向,一部分人群孤独感和疏离感增强。

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落的一些人群,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他们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于个人的命运、生命的意义、个人的健康,以及生老病死等个人生活问题上。

加之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家庭的小型化以及核心家庭的增多,不仅使得退出社会生活主流的人群数量增加,而且使他们面临一系列的个体伦理问题。

此外,由于当今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原来许多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所归依的“单位”,大多已经无暇顾及他们,尤其在精神上难以给予必要的慰藉,而这些在旧休制下生活多年的人们又不适应这些变化,这也加探了他们在个体伦理方面的困惑。

而我们道德建设的实践对于这一新情况,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留下了一个道德领域的“真空地带”。

既然有“真空”存在,就会有各式各样的观念通过非主流的渠道提供种种答案去回答这些问题。

近年来各种关于个体伦理读物的大量发行,其中有宗教的也有邪教的,都或多或少地吸引了一部分人。

“法轮功”的一个特点,就是抓住了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疾病、生命的关切,从个体伦理的误导人手,实行精神的控制,这给我们留下了探刻教训。

现在需要把个体伦理问题提上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建设的实践日程。

既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也要探索如何针对不同人群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切实有效的开展个体伦理宜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尤其需要研究如何从伦理观念上引导人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生命,对待生存压力,对待生老病死等个人生活问题和个人的命运问题。

以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观念去填补“真空”。

二、转型社会呼唤个体道德理性

社会转型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

就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20世纪以来一次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突出表现在经济体制、社会组织结构形

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

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赋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给予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自由。

这样,就必然会更加突出道德自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个体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

而要实现道德自律,就离不开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

第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得社会外在规范对经济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和道德的规范是在政治权力的高度参与下,道德与政治原则、政治手段合二为一作用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结果,而并非主要实现于个体道德自律。

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原有的伦理道德与政治手段的整合机制发生了松动,伦理道德对社会政治的依附作用被削弱了。

因此,伦理道德本身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依附”走向“独立”的阵痛过程。

这实质上是伦理道德独立发挥其社会功能、达到自律的过程。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社会化和法制化,要求自主化的经济行为主体在道德方面自尊、自觉和自律。

道德自律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

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体制外经济力量不断增大。

这些便导致了人们之间经常的协作行为的减少,彼此之间的面对面的监督也减少。

而且这一变化导致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出现了利益的多元化倾向,人们之间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

另外,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人,出现了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失业、下岗等,使得他们由原来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原单位的控制。

这种突然“放松”和失去原有单位的“他律”的状态使他们一时难以适应。

这样,社会他律性的规范对人们市场经济行为的约束相对弱化,对个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道德理性的自觉。

第二,我国社会组织结构由“单一性”向“多样化”的转型以及社会的流动加快,使得社会他律性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大大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同时,社会组织形式也多样化,各种社团组织的发展相当迅速。

据统计,我国目前经过正式登记的社团组织,全国性的有1800个,各地有将近20万个。

这些社团组织之间相对独立性很大,对成员的规范管理不够,社会成员所受外在约束减弱。

每周5天工作制的实行,人们闲暇时间大大增加。

8小时之外,人们外出度假、聚会、健身、听音乐、泡吧。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与1981年相比,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达6.44亿人,因私出人境人数达到近500万人。

这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

然而,这使得人们经常处于社会他律性控制的“盲区”。

另外,随着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流动加快,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已不再对社会成员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力量;社会分化的加速度,社会异质性的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社会外在规范对它们的控制力大大减弱。

在外在约束弱化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形成主要依靠社会成员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与提高。

第三,社会思想意识领域由“简单”向“复杂”的转型,引起了各种思想道德观念、社会思潮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主流社会思想意识对人们的影响力大为萎缩。

改革开放以前,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基本上是“大一统”的单一倾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思潮交织在一起,导致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思想道德领域,各式各样的非道德主义思潮泛滥,人们的传统道德约束相对松弛。

文化领域,不仅有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而且还有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的冲突与交融。

这样,原有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意识形态对人们的控制力萎缩。

面对多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令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的复杂状况。

要把握自己的生活航向,尤其需要社会成员培养和提高自身的道德理性选择能力。

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由“熟人社会”向以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点的“网络社会”的转型,导致了传统社会规范的约束作用在“网络社会”中某种程度的“失灵”。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比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享有以往不可想象的自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网民”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理性抉择。

信息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理性自律”与之相平衡。

可以说,网络社会离不开道德关

怀,网络社会呼唤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

只有当每一个个体都自觉承担起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时,网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希望。

一方面,“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人们的活动受时空的约束大大缩小,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

加上目前的“网络社会”的规范还相当不健全,决定了更加需要网络公民的自觉、自律的道德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更多自主性的特点。

所以,人们必须自觉订立网络社会规范。

由于网络社会规范是人

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环境与规范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网络行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理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的他律性的规范对人们的约束是最低限度的,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越来越大,这就大大提高了个体道德自律的要求。

在社会转型期,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还是要依赖于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与提高。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道德本身的作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

“道德的主要功能不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是劝导人们怎样生活更好,怎样生活最好。

这种劝导可以指导人们,但不能约束人们。

在这种情况下,指望道德来约束法律之外的广大生活领域也是靠不住的,必须诉诸人们的道德自律。

三、培养个体道德理性,实践公民道德建设

社会转型期利用舆论的手段、法制的手段、行政性的手段来维护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行为规范,使人们养成新的适应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则是十分必要的。

这在近年来的道德实践中已为大家所共识。

但是,强化舆论宣传,使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都属于外在的制裁力。

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形成内在的制裁力。

因为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必须出自内心的自觉和自愿。

而个体道德理性的培养就是形成内在制裁力的重要途径。

从理论上看,道德和认识联系在一起。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在复杂的价值观的冲突中找到正确的方向,也难以理解适合于现代化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意义,从而自觉地审察自己的行为,自觉主动地去改变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行为方式。

此外,人们的社会生活是极其复杂的,要把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真正地付诸实践,必须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作出理性的选择。

而且个体在面临各种道德两难境地中进行选择的时候,既然需要行为者有深厚的道德情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也需要他们运用理性思维进行必要的伦理推理。

无论是获得正确的道德认识还是在具体的情境中作出正确的抉择,都需要个体具有道德理性精神,敢于和善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进行独立的思考。

这一点在现代化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传统社会的伦理主要是一种德性伦理,也就是说主要依据社会共同体给个人所规定的社会角色及其对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来行事的,主要借助于传统的继承来获得应有的德性。

而现代社会由于个体的觉醒、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共同体对个人的约束力的减弱,其伦理主要是一种规则伦理,即社会伦理主要体现为一些道德规则,而如何运用这些规则,有赖于行为者自己运用这些规则来进行推理,作出道德的抉择。

自从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以来,人们的自主精神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之职业生活和其他的社会生活中个人的选择机会日益扩大,人们对自主地作出抉择的愿望也大大增强。

因此,如何使人们能够以理性的精神作出正确的抉择,是社会转型期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给人们思想上带来的一个沉重包袱,是理性精神的缺乏。

它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两个极端。

一是盲目的崇拜权威,易于盲从;一是“跟着感觉走”,随波逐流。

“法轮功”事件中许多善良的人们之所以会被歪理邪说所蒙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盲目地期待一个救世主,一旦认定就不假思索地接受其精神控制。

在当前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道德自律和个体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

《纲要》指出:

“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

……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的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Lzl

如何培养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在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中,注重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普及和科学思想、科

学精神的发扬。

就伦理学的教学和道德建设的实践来说,把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宣传,同道德推理、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是重要的一环。

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往往局限于灌输有关价值方针的知识,以及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大量的是应当如何如何,至多是说一点为什么必须如此。

至于如何在复杂的情境中独立地运用自己的理性作出正确的抉择,就往往沦为无力的说教。

虽然由于价值观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奢望通过伦理学的学习,一跳而就地解决人们的价值观问题。

但是伦理学在帮助人们学得理性的方法、养成进行伦理理性推理的习惯方面却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而且我国传统文化偏重人文关怀,缺乏对自然的探索和科学分析。

在科学教育和普及中,有忽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的教育和普及的现象。

然而科学的精神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布鲁诺曾十分精辟地

指出:

“打开理性的眼睛的,归根到底是内在的教师,因为我们思想上的财富并不是从外部,而是从内部,从自身的精神得到。

}Lsl因此,有必要在继续重视科学的物质力量的同时,更加重视科学的精神力量,充分发挥科学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在道德典范的宣扬中辅之以个体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

道德典范的宣扬,无疑是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改善社会风气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但是,只有辅之以个人的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养成在具体情境中运用自己的理性,善于分析所处的情景、所遇到的道德上的两难境地,善于分清价值观上的是非曲直,理解可能的行为后果,才能真正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当然,在重视个体道德理性培养的同时,也离不开社会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重视道德个体的自律的同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等外在性的他律。

只有把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目标,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政府应转变只注重经济发展的执政理念

 

根据《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展开的社会调查显示,98.36%的被调查者认为无人搭救小悦悦是因为怕惹祸上身。

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这个现象?

而对于最近的北大撑腰体,有了学校的撑腰,北大人就敢去见义勇为了,是不是也就是说有了政府支持,我们也就敢做好事了呢?

有了约束确实可能会有人不照办,但是法律会对他进行严惩。

那些人现在都在监狱和法庭!

价值观摧毁不就是因为政府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了道德教育吗?

邓小平就曾经这样浩叹过:

“最大的失误是教育”。

他为什么这样浩叹?

还不是因为教育功能在急剧下降,道德在急剧滑坡?

难道国民教育不是要靠政府进行的吗?

这是不是政府责任呢?

 

崇尚礼仪,弘扬美德是我国长期以来引以为荣的风气。

但在现实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经济元素对人行为的影响愈来愈超越政治、思想、道德甚至宗教等意识形态对人行为的影响。

祖祖辈辈延续下来的有些传统美德受到了质疑、轻视、抛弃甚至曲解。

这也就是引起我们担心的道德滑坡现象。

    首先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道德是一种现代社会中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及平衡的正面的价值取向。

民众即人民群众。

而政府是执行法律法规并具有强制性的政治机构。

我方观点是道德滑坡,民众责任比政府责任更大,将从下三点进行阐述:

    第一,民众对于道德在社会中有着最直面的责任。

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主要来自于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言行。

而民众在社会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主要推动力。

人的行为通过道德来判断言行正当与否,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成为民众的主要评判标准。

一旦有任何违德,失德的行为,民众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一份子,能最直接反应社会根本的面貌,并且体现着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民众是社会中的基础,而政府是上层建筑,我们从不否认政府通过强制性在社会中起到的监管作用,但现今民众大多具有从众心理而导致个人的道德问题引发出道德滑坡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第三,政府的强制性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而道德则是依据社会舆论、生活习惯、传统伦理,特别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来驱使和维持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做为一个希望社会能够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公民,更多地需要理性、理智、自省、自律。

因此,在社会中占有相对多数的民众则是坚守督促道德滑坡的重要防线。

    我们不能等到“瘦肉精”“毒奶粉”发生,再说民众的诚信道德;不能等“小悦悦”事件发生,再说民众的国民素质道德。

以人为本,在物质繁荣经济发达的背后潜伏的道德滑坡危机,广大民众有必要有责任去面对承担以及设法阻止道德滑坡。

古语有云,仓禀实而知礼仪。

道德与文明一样,从来都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对于自身更高要求的一种自我约束。

这种约束,是从现实生活中思考总结而来。

当下社会,如果说民众的道德犯了糊涂,首先需要审视是否为官者、执法者的道德犯了糊涂?

把道德取向出现的偏差完全归咎于百姓,就像反贪局在农民工身上反贪污一样,搞不清影响道德教化的核心要点,对方辩友说过法律无处不在,政府无处不在,但还是出现了道德滑坡的问题,不正说明了民众在道德滑坡问题中责任更大吗?

法律来就无法约束道德,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

 

根据《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展开的社会调查显示,98.36%的被调查者认为无人搭救小悦悦是因为怕惹祸上身。

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这个现象?

而对于最近的北大撑腰体,有了学校的撑腰,北大人就敢去见义勇为了,是不是也就是说有了政府支持,我们也就敢做好事了呢?

有了约束确实可能会有人不照办,但是法律会对他进行严惩。

那些人现在都在监狱和法庭呢亲!

对方说价值观摧毁不就是因为政府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了道德教育吗?

邓小平就曾经这样浩叹过:

“最大的失误是教育”。

他为什么这样浩叹?

还不是因为教育功能在急剧下降,道德在急剧滑坡?

难道国民教育不是要靠政府进行的吗?

这是不是政府责任呢?

 

首先要感谢对方辩友在比赛中多次承认我方观点。

但遗憾的是对方辩友明显犯了几个错误:

1、对方立论中说,人的行为通过道德来判断正当与否,那么作为普通民众的彭宇和许云鹤他们正当的行为怎么就被惩罚了呢?

那不正说明了政府作为立法机构没有做到完善法律,导致人们不敢去展现自己的真善美么?

  2、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政府是执行法律法规并具有强制性的政治机构。

这本身就犯了概念上的错误。

政府是法律的出台者、执行者、维护者,同时,还起着引导社会风气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而这些正是民众无法做到的。

3、对方辩友多次逃避了道德滑坡的主要责任在于民众是指所有民众还是部分有不道德行为的民众这一问题。

而事实上小悦悦等一系列道德缺失问题都是出现在部分民众的身上。

当这类事件发生时,广大民众是谴责这种行为的。

请对方辩友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4、对方辩友一再给我们扣帽子,但我们并没有表示民众没有责任,只是政府的责任更大,而民众只是将道德滑坡这一现象表现了出来,究其根本,都是政府负主要责任。

5、对方辩友还向我们提到新加坡的问题,我们非常清楚新加坡良好的社会风气为世界所赞叹,而我国的社会却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

两国制度的不同导致如此大的差距,不正表明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制度不完善吗?

6、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即使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能阻止不道德事件的发生,但完善的法律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且对方辩友在法律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就说不能阻止,难道对方辩友会未卜先知吗?

    没有政府对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民众面对道德滑坡所产生的问题时将如何自处理?

没有政府对民众价值取向的引导,改善社会的风气就无从谈起。

当违背商业道德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东窗事发后遭受制裁的损失,有多少人还能把持住自己最后的底线?

当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又有谁会伸出援助之手?

要让我们的道德不再下滑,就要从法制做起,实行道德立法,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共建美好和谐的社会!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道德滑坡”即是指时下道德日益沦丧的社会现状;“责任”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工作,而应承担的后果。

“政府”是行使立法、执法以及管理等社会职能的部门。

“民众”是有别政府性质的人民个体。

评判标准是二者谁在道德问题的产生和恶化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我方认为道德滑坡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理由如下:

第一,政府立法不全,执法不公,是道德恶化的根源,必须负主要责任。

现如今政府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根本无法规定的道德问题的方方面面,致使部分非道德行为无法可依,也导致了非道德行为在政府判决上出现不公平,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对道德行为的恐慌,结果老奶奶无人敢扶,小悦悦无人敢理等。

这些不是民众对道德麻木不仁,而是麻木不仁的政府吓破了民众那份真善美的心。

第二,政府管理不周,力度不够,是道德滑坡的导火索,必须负主要责任。

政府是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在民众中起到责任人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的建设重心都放在经济上,从而更多人以不道德的行为作为谋求经济利益的手段,而政府正是这类民众行为的把关者和制裁者。

好比如子不教父之过,没有管理好民众的道德底线,必须为道德滑坡负主要的责任!

第三,民众体现道德,服从政府,是道德滑坡的受害者,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民众是道德行为的体现者,更是非道德行为的受害者。

毒奶粉、地沟油哪一次非道德行为不是让无辜的民众遍体鳞伤?

或许对方辩友会冷漠的说一句自作孽不可活,那让广大无辜的民众和少部分有非道德行为的民众共同承当“道德滑坡”的罪魁祸首,让社会人心惶惶,难道这就是对方辩友所要看到的和谐么?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道德滑坡民众的责任,但我们必须明白主次的区别。

民众是一种个体组成,是砖,然而政府是一个集体构架,是梁,建筑都不可少了砖和梁,我们说梁主要是因为动摇梁就会伤及根本,正是因为政府的以上种种,才动摇了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大厦,伤及民众的道德根本。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道德滑坡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

 

我们都知道,道德滑坡这个名词最早是温总理针对“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提出的,而日本1968年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明确规定:

"消费者有向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其完备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的权利"。

就是说,如果发生了消费者被侵害的案件,责任首先在政府而非侵害者。

请问对方辩友对此作何解释?

 

对方辩友已经说道“消费者有向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其完备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这是自相矛盾的。

 

我实在不明白对方辩友在说什么,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没错,但是好的出发点却没有正确的实践又有什么用呢?

我想再请问对方辩友,道德滑坡的主要责任在于民众是所有民众还是部分有不道德行为的民众?

感谢对方辩友的总结,但字多不代表理对,有诚意不代表理解了辩题,纵观对方辩词,嘈嘈切切错杂弹,大错小错一大盘。

不要以为亲来亲去就可以逃避问题,混淆视听,下面先简单说对方几个漏洞:

  首先,你方说:

如今政府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根本无法规定的道德问题的方方面面。

对方懂得道德是什么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