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浅析及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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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浅析及借鉴

德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浅析及借鉴

  摘要:

为了完善我国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本文将中德两国促进企业的创新政策进行了比较。

首先阐述了德国促进企业创新的几方面政策,再通过选取德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的成功之处并与我国的进行比较,发现我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通过分析借鉴,取长补短,提出了要促使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加强企业和各创新单位之间的联系,完善创新信息服务系统,适当加强促进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等建议。

  关键词:

企业;创新政策;比较

  在知识社会或信息社会的今天,创新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受到广泛重视。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推动我国企业进行创新,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国家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政府为了促进企业创新,通常通过制定相应的创新政策来得以实现。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经济增长快速,但如何确保更深层次的发展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挑战,创新成为了实现未来发展目标的关键之一。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科技发展主要依赖技术进口,科学与技术的提升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始终落后于经济增长,但这个趋势在前几年有所改变,国家创新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

  德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促进企业创新高度重视,很早就致力于运用政策和法规构筑创新体系,重视并积极促进创新活动,已成为典型的创新型国家。

德国历届政府和企业界始终把技术创新视为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其科研成果转变成商品的转化率高,有较多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产品。

在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方面,德国的经验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创新和创新政策

  

(一)创新理论起源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在1912年发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首次提出了“创新”这一概念,从而开创了创新理论的先河。

熊彼特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

熊彼特所说的“经济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

同时,熊彼特指出创新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而非技术范畴,指出发明(Invention)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发现(Discovery);创新(Innovation)则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实施(Implementation)。

  

(二)技术创新的概念

  熊彼特提出的创新概念非常广泛,包括了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

在技术创新方面,熊彼特将创新和发明区分了开来:

发明是提出新概念,新设想,而技术创新则是把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引入生产过程,形成新的生产技术,制造出市场需要的新型商品,是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过程。

因此,根据熊彼特的创新概念,技术创新是一个将科技成果变为生产技术或新型商品的经济过程。

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和创新概念提出后,尽管对于技术创新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理解和表述各不相同,但对于“技术创新是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这一认识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将技术创新总结为:

技术创新是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这一完整过程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三)技术创新政策的涵义

  对于技术创新政策,国内外学者尚无统一的定义,各从不同角度对技术创新政策进行了表述。

通过总结各个学者的对于创新政策概念的理解,可以得出技术创新政策涵义包括:

(1)随着创新政策的发展而使其成为一个政策体系,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包括很多相关政策并需相互协调;

(2)技术创新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技术创新的速度、引导技术创新的方向、扩大技术创新的规模和规范创新主体行为;(3)其核心功能是促成创新成果与技术应用之间的良性循环;(4)关注从基础研发到技术创新到技术商业化全过程。

  德国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

  德国技术创新的特点首先是在高水平基础上的渐进累积式的创新提高,即改进和升级原有产业,尤其是已确立优势地位的技术,如机械制造和化工。

其次德国政府认为研发活动首先是私人部门的事情,在私人部门对创新进展较慢时或者规模不够时才会介入。

政府政策旨在降低风险,刺激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及改善信息流动,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为企业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等。

  纵观德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其中一条重要思想是不断加强有关技术创新的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促使科研同实际市场需要和问题相结合,加强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合作,以促进科研成果更快转化成新产品和新技术;同时加速技术的扩散与转移。

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

  德国促进企业创新的各方面政策特点如下:

  

(1)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

  德国一向以企业作为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历来重视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

无论是著名的大型企业还是占德国企业数量95%的中小企业,都把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许多德国大企业设有独立的工业研究实验室,并配备为数众多的科研队伍,在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上也较大。

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高校约占20%,科研机构所占不到20%。

  

(2)德国促进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

  德国政府资助企业创新的方式很多。

政府资助包括欧盟、联邦、州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项目资助。

德国每年科研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都在2.3%以上,居欧盟成员国首位。

同时,德国在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经常帮助企业将其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产品,并给与适当的补贴。

包括减免企业从事研发而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资产税;增加因购买研究开发设备、仪器及专利的补贴等。

  (3)技术创新转移体系

  企业除了自主研发之外,获取外部技术转移服务是其获得技术创新的另一条途径,德国大多数企业都接受过技术转移服务,并与技术转移机构保持长期的服务关系。

德国政府在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同时,积极促使科研单位为企业创新服务,鼓励创新能力缺乏的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开发活动。

同时,德国政府鼓励企业和大学的合作交流。

  在德国广泛存在的中介机构也帮助德国科研成果能够迅速转移到企业,为德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保持明显优势。

这些中介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大型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

德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有:

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和弗朗霍夫协会。

  (4)促进德国企业创新的咨询服务及优惠

  德国政府为企业创新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

主要方式有:

通过设立专业情报系统和情报传播联络处、专利陈列机构、免费提供专利说明书、让企业参加各种学术讨论和信息会议等。

如德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建立了16个技术创新咨询处,资助30多个其他机构建立类似的咨询部门,并规定企业为技术创新咨询费用由国家补贴40%,若5年内接受同一咨询机构咨询,凡不超过15天,政府负责50%的费用。

  中德两国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比较

  

(一)创新主体

  在德国的创新体系中,一直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

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及更高的利润,无论是德国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放在重要位置。

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

其中大型企业一般拥有自己的研发部门,并配备为数众多的科研队伍,在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上也比较大,研发资金自筹率也较高,政府一般不予以干预,只通过国家政策和重点资助计划给予引导;德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弱,创新资金缺乏,德国政府一直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

  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机制尚未完善,企业还不完全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首先,由于企业的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缺乏需求拉动,企业没有自发的技术创新动力。

其次,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较低,组织机制还不完善,技术开发能力相对较弱,如三分之二的技术开发力量在企业之外,大中型企业中只有一半拥有技术开发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比较薄弱,研发能力不足。

  

(二)技术转移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

  德国广泛存在着中介机构可以帮助科研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其定位和服务侧重点是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的。

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种类繁多,但各机构规模小,结构松散,彼此间缺乏联系,缺少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网络化调配能力,不能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

作为沟通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桥梁,我国技术转移机构与二者的联系不够紧密,首先无法发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只是停留在现有的科研成果,我国虽然也依托高校设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但此中心目前只担负高校技术成果向社会推介的职能,无法真正利用高校科研资源,承担企业的技术需求课题;其次,我国广大企业尚未真正了解和熟悉技术市场,无法很好利用技术市场来进行技术创新。

  (三)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

  德国国内的科研机构、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实验室非常重视技术的研究。

在科研机构开始一个科研课题之前,必须要考虑市场需求及能否为企业所用而实现产业化;同时,任何国家级大型科研项目,必须至少有一个中小企业参加,否则不予批准。

因此,德国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或新生产技术的程度较高。

  我国的科研机构的部分研发活动并没有遵循市场化原则,容易造成科研成果无法产业化,只能封存于实验室。

在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中,由于企业可获得风险较低、比较优惠的政策贷款,一般从国外购买先进技术,造成大企业的技术进步基本上与科研部门无关、许多国内己有能力实现的技术仍从国外进口,有时出现重复引进的现象。

同时,国家的一些重大科技计划主要是面向科研机构,对企业的影响有限,企业参与的比例很少。

上述局面造成了科研院所与企业,科研院所与设计单位在技术创新工作上的脱节,即造成了科技与经济发展的脱节,资源不能有机地集成。

  (四)资金支持

  德国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预算资金占有较大份额,并成立了专项基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对于企业从事创新工作的项目中,德国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税收和对项目费用及参与研发人员给予补贴。

在金融方面,为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并通过补贴政策性银行来促使其为中小企业创新发放贷款,或联合风险投资公司为企业创新项目投资。

  我国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我国税收政策长期以来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但对于企业自主开发性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较弱,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上面也缺乏配套的税收政策。

另一方面,我国缺乏适应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政策。

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不足成为阻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因素。

  (五)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德国一直很重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通过健全管理机构、完善法律法规和建立中小企业集中研究机构来促进其积极进行技术创新。

与德国相比,我国缺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管理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视还不够,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比。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德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成熟,对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大,技术创新体系也比较完善,政府对技术创新的调控效果也比较好。

尽管中德两国间国情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差异,许多条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但德国的许多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可以为我国促进企业创新所借鉴。

  

(1)促使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

德国促进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研企业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制。

我国可改变以往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垄断技术创新的局面,让企业主动成为科研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促进大部分企业将创新放到重要位置,积极进行技术的内部和外部获取,在模仿的同时能够进行创新,在制造的同时能够进行创造,有产权更有核心技术。

  

(2)加强企业和各创新单位之间的联系。

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效率与我国科研体系和社会经济有关。

在德国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中,有非营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

我国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是连结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桥梁,可以借鉴德国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做法,完善其分工和运作形式。

  (3)完善创新信息服务系统。

建立和完善创新信息服务系统对于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有重要作用。

从德国的经验看,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信息服务体系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措施。

建立创新信息服务系统应包括企业政府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各种科技咨询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信息网络。

同时要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积极为企业技术咨询服务。

  (4)适当加强促进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

我国政府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企业创新进行资助。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在基础研究上的财政投入,因为研究开发是重要的创新源,具有溢出效应,德国政府对于基础研究开发就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

其次,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根据技术创新全过程不同阶段的特点,在现有对企业进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税收优惠,针对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按不同力度给予资助。

再次,对于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企业以及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

最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应形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政府也可以仿效德国创办政策性创新项目风险投资公司,并补贴由于投资创新项目失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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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云龙,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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