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奖罚实施细则建四一字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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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奖罚实施细则建四一字25号

中建四局一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全检查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安全管理手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本办法适用于中建四局一公司安徽分公司,从事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活动的奖罚。

1.3检查以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之检查表格和中建四局检查表为依据,并结合国家和局对安全生产具体要求,进行适实调整,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安全生产奖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奖励设置

为调动项目安全创优积极性,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

2.1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公司将按以下标准给予鼓励:

受国家表彰奖励3000元;受建设部表彰奖励2000元;受省(直辖市)表彰奖励1500元;受市(地级)或总公司表彰奖励1000元;受局表彰奖励800元。

2.2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企业安全管理及项目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中整体优良的单位,被局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的,除局奖励以外,公司再奖励1000元给予鼓励。

2.3在安全管理创新、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可申报局安全管理优秀成果奖,如获奖后公司再给予1000元奖励,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一定创新且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除局给其奖励,公司再给予1000元奖励以资鼓励。

2.4在安全管理中大胆创新,创造性工作,积极敬业,促进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个人,如被评为公司“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公司将给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荣誉,并奖励500元。

2.5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项目,除局给予奖励以外,公司将给予项目部奖励2000元;凡被地方政府核定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按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分别奖励1500、2000、2500、3000元;凡被地方政府核定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按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分别奖励1000、1500、2000、2500元。

2.6在局安全大检查中,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资料完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高,被局检查组现场给予奖励的项目,公司将再奖励500—1000元。

2.7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的有功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8同一奖项获得多级奖励的,奖励金额以获得奖励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第三章安全管理处罚

3.1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

对发生的因工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灭证据,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人将予以重罚。

3.2因管理不力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上级主管部门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处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外,对项目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3凡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3.3.1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评为当地安全文明不合格工地,或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未执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在检查中下发的隐患限期整改要求的;

3.3.2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存在严重管理隐患和现场隐患的项目,检查组有权向其上级单位提出免去相关责任人职务的建议。

3.4在公司定期安全大检查中,凡未认真落实企业有关生产教育制度;安全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特殊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上岗,经检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建四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较多又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部,给予罚款500-3000元的处罚:

相关奖罚项

奖罚制度及金额

定期安全检查评分(评分按照JGJ59-2011建筑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

≥90分优秀奖励3000元

85分—90分(不包含90分)良好奖励2000元

70分—85分(不包含85分)达标不奖不罚

60分—70分(不包含70分)罚款500元

50分—60分(不包含60分)罚款1000元

低于50分停工整改,对项目处罚2000元,并对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相关规范的执行及隐患整改情况

违反四局《施工现场安全十禁令》,每条罚款100元

现场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每条罚款100元

在分公司每次安全检查中隐患总数十条以下不奖不罚,超过十条每增加一条罚款100元

在局、公司、分公司安全检查中,若出现上次检查中未整改的隐患,每条罚款100元

如现场检查评分达到优良或合格,但隐患超过十条,或有违反强标、十禁令者,仍每条罚款100元

对于局、公司、分公司每次检查中隐患整改率达到70%之上者,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100元,每下降1个百分点,给予罚款100元。

3.4.1没有在施工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没有按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处以200-500元罚款。

3.4.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不全,没有按规定对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有方案未按方案执行的,或方案未完善审核、审批以及专家论证等程序;施工现场外脚手架、高支模架、深基坑、安全防护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实施过程中无交底和验收,对项目处以200-500元罚款。

3.4.3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全员覆盖,现场3人以上(含三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工作面3人以上(含三人)不戴安全带的,对项目处以50-100元罚款。

3.4.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技术管理资料混乱,既没有施工方案也没有交底和验收的,对项目处以100-200元罚款。

3.4.5对大型设备如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的安拆没有施工方案或有方案但无交底和验收的;安拆单位没有施工资质,安拆人员无证上岗的;设备技术管理资料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对项目处以100-200元罚款。

3.4.6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存在较多或重大安全隐患的,而且多次整改不力的;对联营或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失控的,督查组将对该项目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并将停工整改通知同时发送项目所属企业,同时向其所属企业提出免去项目责任人职务的建议,并对项目处以500-1000元罚款。

3.5在公司组织的问责检查中,若出现在近期各级主管单位组织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要求整改,而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项目,给予项目500—10000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3.6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组根据情况签发的整改通知,项目必须根据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落实项目蹲点整改制度,用图片进行回复。

回复时间必须在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时间后三天内上报公司,超时上报的给予分公司1000元处罚。

在整改通知内容中,确因项目原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完成时间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延时,并且书面说明原因。

3.7对以上处罚存在重复的按“从重从严”的原则进行。

凡被处罚项目,签发罚单时督查组长和经办人以及项目经理须办理签字手续,罚款直接交检查组,由检查组统一交公司财务,作为公司“安全奖罚基金”。

罚款收据由公司财务统一下发。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4.1项目年终安全生产的奖罚,由公司安全检查组根据检查打分表进行排名,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日常奖罚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2对项目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所交的罚款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不准从公款中报销。

谁批准从公款中报销的,给予批准人加倍罚款。

4.3各项目获得前第二章所规定的各种奖项,以授奖单位下发的文件、颁发的证书为准,并将项目、个人的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在公司表彰前报公司备案,由公司统一给予奖励。

凡弄虚作假,给予相关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相应处分。

4.4前第三章规定的各项罚款必须按规定现场及时上缴。

在局和公司检查过程中对于拒交或迟交罚款的,公司将在工资中加倍扣罚。

第5章附则

《施工现场安全十禁令》

一、土建施工安全十禁令

一、模板支撑立杆间距、横杆步距符合方案要求,扫地杆和顶部水平杆无缺失现象;

二、模板支撑搭可调托撑伸出长度不大于300mm;

三、施工操作层安全防护高度不小于1.2m,并挂密目安全网封闭,操作层脚手架应满铺脚手板,不得有探头板;

四、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五、悬挑脚手架型钢布置及锚固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连墙件设置符合方案要求且不得随意拆除;

六、卸料平台符合方案要求,卸料平台通道铺板平整严密,并挂限载牌;

七、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管、起重设备、悬挑卸料平台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八、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局和总公司标准图集要求;

十、在进行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时,应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接火盆等,且事后清理是否有火种遗留。

二、临时用电安全十禁令

一、配电室应有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及防鼠措施;

二、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三、现场电缆完好,无老化、破皮,不随地拖拉,穿越脚手管及钢筋有可靠绝缘措施;

四、用电设备开关箱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

五、电焊机使用时必须配备专用开关箱及二次侧触电保护器,并正确使用;

六、总箱、分箱及开关箱内电器元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且漏电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电气设备应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标志为绿/黄双色线,连接可靠;

八、分配电箱应照明动力分开设置,严禁混用或出现一闸多用情况;

九、严禁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十、活动板房进户和穿板过路线路应穿管保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十禁令

一、物料提升机没有灵活可靠安全停层装置;

二、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超过检测及出厂有效期限;

三、施工电梯没有灵敏可靠极限开关、上限位开关、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及防护围栏门机电连锁装置;

四、不严格按照相应说明书、方案及规范要求,正确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主要结构件,未经厂家许可互换、潜代、少装、漏装;

五、未在建筑物与塔身间搭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且未在通道进入塔身处的塔身内部进行水平封闭,形成安全可靠的防坠平台;

六、采用螺纹钢筋制作吊具的吊耳;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钢丝绳、滑轮,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

八、施工电梯防护门安装不牢固,楼层内人员能自由开闭;

九、起重设备标准节及基础的螺栓或销子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且有松动、退出;

十、起重机械未经检测或复检合格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强制标准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P1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P6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7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P8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P11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你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P12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P13

5.3.2TN系统中保护接零线处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P15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P16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段点。

P18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P18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P18

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P19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P24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P24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或者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P26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气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气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P27

8.2.10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P30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P30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P30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P32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段点,并关门上锁。

P37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你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者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P39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P39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P4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标准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P30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出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P31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P32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P33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P36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P37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度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P49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P49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构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P51

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P58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P58

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P58

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P59

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P5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强制性标准

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P2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维修。

P3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P13

4.1.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P13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P26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示。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P34

5.1.10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要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P35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

,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P41

5.10.2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检修保养。

P47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P50

7.1.2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P59

8.2.7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P72

10.3.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P85

12.1.4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P96

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割和切割作业。

P9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强制性标准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P4

P44.2.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P6

4.2.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P7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外立面周长的1/2。

P8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P9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P17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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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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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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