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与教材对比情况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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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与教材对比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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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2011年与2010年教材对比情况

 

章节(按新教材章节分布)

2010年教材

2011年教材

位 置

内 容

位 置

内 容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P149第2行

“发行量”

P149在第2行

修改为“发行量合计”

P150第4行

“通过买卖、转让交易实现…”

P150第4行

修改为“通过买卖交易实现…”

P150第12行

“无形”

P150第12行

修改为“其他”

P163倒数第6、7行

“除此……其他条件”

P163

删除该句话

P164倒数第12行

“证券的条件”

P164倒数第12行

修改为“新股的其他法定条件”

P169倒数第1行

“规定了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保荐职责,保荐业务”

P169倒数第1行

删除该句话

P170第1行

“规程,保荐业务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P170第1行

删除该句话

P172页 第6行

“了,‘证券承销’。

P172页 第6行

修改为“:

P175第7行

“所有该证券”

P175第6行

修改为“所有有关购售某一证券”

P181倒数第5行

“。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P181倒数第6行

删除该句话

P182第2行

自“保荐人……”起到“签字、盖章”为止的一句话

P182第2行

将该句话移到第5行的“3.”之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之前

P187第12行和倒数第3行

“内幕交易……赔偿责任”

“操纵……赔偿责任”

P187

全部整行删除

P188第9行

“(8)”

P188第6行

修改为“(7)”

P188第10行和倒数第11行

“欺诈客户……赔偿责任”

“4.国有企业……有关规定。

P188

全部整行删除

P196第5行

“分解和”

P195最后一行

删除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283页第9行

“只是”

第283页第9行

“一般”

第284页 将第10行到第11行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世界上约有”删除,后面加“迄今,”

第287页 将倒数第5行与倒数第4行之间增加一段内容

第287页倒数第三段

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288页 在第7行与第8行之间增加几段

第288页

(二)下面的第二段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288页 在第9行与第10行之间增加一段内容

第288页

(二)下面的第五段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290页 

(1)

“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

第290页 

(1)

“的”

第290页 第11行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删除

第290页 将第15行

“建造公司”

第290页 倒数第11行

“制造公司”

第290页 第18~19行

“只有C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第290页 倒数第8行

“A属于增值税的兼营行为,B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C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D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第291页 第9行

“不征收增值税的”

第291页 5下面的一行

“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

第291页 5下面的

(1)~(6)点的最后

删除“征收营业税”

第292页 第10行的

“所附的”

第292页倒数第16行

“(财税[2009]8号)所附的”

第292页 中间

(1)~(4)

删除“不征收增值税”

第292页 将第11行

“,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

第292页倒数第16行

“。

第295页 将第12行~15行

“目前,不适用……零税率意味着退税”删除。

第297页 倒数第8行的

“消费税税额”

第297页 倒数第3行

“消费税税率”

第298页 将第3行到第10行

全部整行删除,而修改为以下内容:

(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298页 将第13行

“但税法规定,”修改为“但是,”;“可以按照”修改为“应按照”

第298页 (7)

第298页 倒数第10行到倒数第5行的

“【例6—8】”整个例题全部删除

第300页 将第21行与第22行之间

第300页 倒数第七行上面

增加以下两段内容:

所谓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谓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谓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301页 将倒数第10行

“÷4”

第301页 将倒数第5行

修改为“×1/4”

第302页 将倒数第20行到第303页的倒数第10行

“【例6—14】”删除

第303页 将第303页倒数第8行到第304页第7行

全部删除

第302页 倒数第十二行开始

而修改为以下内容:

自200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实行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

这一举措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等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

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税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304页 将倒数第1行整行删除

第304页 第一行

修改为以下内容:

销售旧货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5.2÷(1+3%)×2%=0.1(万元)

第306页将倒数第8行到倒数第5行

全部整行删除

第308页 将第18行到第25行

全部整行删除

第311页倒数第3行

 “原理”

第310页七下面的第二行

“优点”

第316页倒数第9行到倒数第6行

【例6—27】”整个例题全部删除

第319页第17行

“目前,世界上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318页第5行

“迄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319页将倒数第7~6行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般是选择性的,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

第318页第14行

“消费税一般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

第321页将第8~9行

“消费税作为独立税种,是在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319页倒数第10行

“消费税是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税种”

第323页第8行

“缴纳消费税,”

第321页倒数第10行

“缴纳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

第329页倒数第9行、倒数第8行

“钻石饰品”

第328页第5行开始

“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第329页在倒数第8行的末尾加脚注①

第328页最下面

脚注的内容如下:

①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分别自1995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2003年5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的受托方。

第329页将倒数第7行、倒数第5行、倒数第4行的“金银首饰”修改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第330页第5行

“除批发环节外,”

第328页倒数第12行

“除极少数税目下的子目外,”

第330页将第7行

“具体规定如下:

”和第9行的“

(2)”都删除

第330页将第8行到第9行的一段

整体移到第340页的第8行与第9行之间,并将其序号“

(1)”修改为“(3)”

第330页将“第10到第14行的一段

整体移到第340页的第10行与第11行之间

第338页第12行

“进口卷烟”

第336页倒数第12行的

“进口甲类卷烟”

第338页将第14行

“卷烟的定额税率为0.003/支,”删除

第338页第16行

“50000支卷烟”

第336页倒数第9行的

“50000支(200支/条×250条/箱)卷烟”

第339页

在第1行与第2行之间增加几段内容

第337页第15行

为履行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规定,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上述规定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应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中的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具体规定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2)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340页将倒数第14行到倒数第1行

全部整行删除

第340页将倒数第14行开始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340页(4)

“为履行加入……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删除。

第341页将第22行到第29行的

【例6-53】整个例题全部删除

第345页

将倒数第14行到倒数第11行全部整行,亦即删除第8项、第9项参考法规;在第13行与第14行之间增加一个参考法规为:

原第5、6、7、10、11、12、13、14、15、16项参考法规,序号依次修改为第6、7、8、9、10、11、12、13、14、15项。

第344页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旅行)

第346页原第16项

参考法规后增加一个参考法规为: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年8月1日国税函[2009]380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P347页第10-11行

“以及时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P345页第10行

删除

P347页倒数第11行

“大会第5次”

P345页倒9-10行

“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5次”

P347页倒数第7行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

P345页倒数第7行

删除

P347页倒数第6行

“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体系完备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P345页倒数6行

删除

P347页倒数第3行

“是企业”

P345页

倒数第四行

是“以企业”

P348页第三行

“(或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P346页第二行

“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等”

P348页第10行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

P346页第9行

删除

P349页第13-14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和“)”

P347第12行

删除

P350页第17行、第20行

“我国境内”

P348页第16行、19行

中国境内

P353页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我国

P351页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中国

P354倒数第5行

“2008年度应缴纳”

P352倒数第5行

“2009年度应缴纳”

p356页第3-4行

“2008年”

P354页第3-4行

“2009年”

P357

第6行到第8行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P355

删除

第360页

在第7行与第8行之间

P358

新增加: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第360页

第11行与第12行之间

P358

新增加: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肌瘤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360页

第18行与第19行之间

P358

新增加: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360页

倒数第7行与倒数第6行之间

P359

新增加: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362页

倒数第13行到倒数第1行

删除

第363页

倒数第9行与倒数第8行之间

P361

新增加: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363页

最后一行下面

P361

新增加: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364页

倒数第8行与第7行之间

P362

新增加: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第365页

倒数第7行与第6行之间

P363

新增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366页

第15行的末尾

P364

新增加:

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366页

倒数第9行与倒数第8行之间

P364

-P365

新增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68页

倒数第10行

“80”

P368

修改为“(320-240)”

第368页

倒数第7行

“(3)”

P368

修改为“(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限额为”

第369页

第3行到第5行

全部整行删除

P368

修改为以下内容:

(6)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应纳税所得额=340+150+12+19.2+6.5+12=539.7(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39.7×25%=134.925(万元)

第368页

倒数第18行到第369页的第5行

【例7-17】

移到第370页的第1行与第2行之间

P367

即:

【例7-17】

第370页

第2行到第9行

【例7-18】

整个例题删除

以后例题序号依次顺延。

第370页

第10行到第373页第10行

全部整行删除

(包括第371页和第372页整页都删除)

第374页

第10行与第11行之间

P369

新增加: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第375页

第17行

“存栏待售特为牲畜”

P370

修改为“存栏待售的牲畜”

第378页

第20行与第21行之间

增加一个例题【例7-21】

P373

新增加:

【例7-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的是( )。

A.存货盘亏损失

B.固定资产丢损损失

C.现金盘点短缺损失

D.银行存款损失

【解析】正确答案是CD。

根据规定,AB属于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CD属于企业货币资产损失。

第378页

倒数第10行与倒数第9行之间

P374

新增加:

7.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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