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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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平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
(1)违纪订立协议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相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范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也许减少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肩负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也许减少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肩负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不足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本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不足以致的结果肩负责任。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以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恩赐撤职处罚。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以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恩赐撤职处罚也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
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恩赐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3)发生重要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要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未获得安全生产行政同意及相关证照也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弄虚作假,欺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3)出借、出租、转让也许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未依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以致产生重要安全隐患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休业整顿、取消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
5)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以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未采纳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核查合格,同意从业人员上岗,以致违章作
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也许不吻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施、器械也许产品
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履行相关部门整顿指令的;
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也许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响状况的;
7)有其余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记过也许
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也许迟延不报的;
2)组织也许参加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也许隐蔽、转移、篡改、破坏相关凭据,阻
挠事故检查办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急救也许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恩赐开除处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禁。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恩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马上组织事故急救的;
2)迟报也许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检查办理时期擅离职守的。
(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恩赐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恩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也许瞒报事故的;
2)捏造也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蔽资本、财富,也许销毁相关凭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检查也许拒绝供给相关状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检查中作伪证也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办理决
定,也许私自改变上司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办理建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
恩赐开除处罚。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也许撤职处罚的,自刑罚履行达成也许受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要安全事故的,
终生不予注册。
2、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刑事责任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拟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也许出具虚假证明,经相关部门也许单
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纳措施,因此发生重要伤亡事故也许造成其余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许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督查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也许特种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也许经核查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显然的安全警告标记,也许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
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械的;
4)未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范器具和安全防范衣饰的;
5)未依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查收合格后
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严禁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资料的。
3)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相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天气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纳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也许在城市市里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关闭围挡的;
3)在还没有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暂时搭建的建筑物不吻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筑物、修建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纳专项防
护措施的。
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范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验也许检验不
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查收也许查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
3)拜托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肩负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也许专项施工方案
的。
5)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蓄、使用危险物件,未成立特地安全管理制度、未采纳靠谱的安全措施也许不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督查管理的;
)对重要危险源未登记建档,也许未进行评估、监控,也许未拟定应急方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特地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要安全事故、重要伤亡事故也许其余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以致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急救也许在事故检查办理时期擅离职守也许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也许迟延不报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要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余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生重要伤亡事故也许造成其余严重结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也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也许安全生产条件不吻合国家规定,因此发生重要伤亡
事故也许造成其余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也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伤害性、腐化性物件的管理规定,在
生产、储蓄、运输、使用中发生重要事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
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并
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督查机构通知采纳改正措施而拒绝履行,
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也许谎报事故状况,贻耽误事情故急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受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含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花费的有效
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色组织拟定安全施工措施,除掉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照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以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许依照料理权限恩赐
撤职处罚;
2)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以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未采纳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核查合格,同意从业人员上岗,以致违章作
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也许不吻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施、器械也许产品
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履行相关部门整顿指令的;
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也许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响状况的;
7)有其余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记过也许
(
(
(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也许迟延不报的;
(2)组织也许参加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也许隐蔽、转移、篡改、破坏相关凭据,阻
(挠事故检查办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急救也许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恩赐开除处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禁。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恩赐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恩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也许瞒报事故的;
(2)捏造也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蔽资本、财富,也许销毁相关凭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检查也许拒绝供给相关状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检查中作伪证也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办理决
(定,也许私自改变上司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办理建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受刑事处罚也许撤职处罚的,自刑罚履行达成也许受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7)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要安全事故的,
(终生不予注册。
(2、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刑事责任
(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拟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也许出具虚假证明,经相关部门也许单
(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纳措施,因此发生重要伤亡事故也许造成其余严重结果,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许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督查的;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也许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也许经核查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显然的安全警告标记,也许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
(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械的;
(4)未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范器具和安全防范衣饰的;
(5)未依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查收合格后
(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严禁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资料的。
(3)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相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天气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纳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也许在城市市里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关闭围挡的;
3)在还没有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暂时搭建的建筑物不吻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筑物、修建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纳专项防
护措施的。
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范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验也许检验不
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查收也许查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
3)拜托不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肩负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也许专项施工方案
的。
5)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蓄、使用危险物件,未成立特地安全管理制度、未采纳靠谱的安全措施也许不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督查管理的;
2)对重要危险源未登记建档,也许未进行评估、监控,也许未拟定应急方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特地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要安全事故、重要伤亡事故也许其余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的有效使用,以致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急救也许在事故检查办理时期擅离职守也许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也许迟延不报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含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督查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
1)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以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未采纳有效措施的;
(
(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核查合格,同意从业人员上岗,以致违章作
(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也许不吻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施、器械也许产品
(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履行相关部门整顿指令的;
(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也许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响状况的;
(7)有其余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记过也许
(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恩赐开除处罚: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也许迟延不报的;
(2)组织也许参加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也许隐蔽、转移、篡改、破坏相关凭据,阻
(挠事故检查办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急救也许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恩赐开除处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禁。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恩赐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恩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也许瞒报事故的;
(2)捏造也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蔽资本、财富,也许销毁相关凭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检查也许拒绝供给相关状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检查中作伪证也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也许不正确履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办理决
(定,也许私自改变上司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办理建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恩赐警
(告、记过也许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恩赐降级、撤职也许留用观察处罚;情节严重的,
(恩赐开除处罚。
((5)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要安全事故的,
(终生不予注册。
(2、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刑事责任
(
(1)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要安全事故、
(重要伤亡事故也许其余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进行爆
(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依据工作安排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督查实行。
(2)注册执业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