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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论文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课程论文

浅谈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摘要】: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安全事故轻则扰乱幼儿园的正常的工作,重则危及幼儿的人身安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在事故发生后,要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努力将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关键词】:

安全事故幼儿园安全教育案例分析责任归属

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是妈妈觉得堵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

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

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的现象,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她所教的孩子里没有被磕、碰的。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

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先、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

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引起。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

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5)幼儿被他人接走。

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6)外来人员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8)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三、处理幼儿安全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

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

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

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

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

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四、幼儿园的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就安全这一块来看,首先,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幼儿在园的安全与教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安全教育应从教师与幼儿两方面入手。

1.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

①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内容包括教师一日工作常规、幼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法、消防知识等。

通过培训,使教师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掌握有关幼儿安全的基本常识和技能,加强工作规范性,促使幼儿教师的工作水平更趋专业化。

②在案例分析中学习。

通过案例分析,培养教师的反思能力,提高教师对安全事故后果的预见性,从而设法避免事故发生。

这种用事实教育教师的方法比园长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2.对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相关能力培养。

对于幼儿的安全教育应从认知与行为两方面入手,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①安全事故案例教育。

安全教育并非说教式教育,对于幼儿而言,很多安全事故是他(她)没有见过更没有经历过的,没有经验可谈,较为抽象。

但是,又不能等幼儿经历之后自然成为直接经验。

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别人的经历中获得间接经验。

我们可以将有关安全事故的图片张贴于班上,引导幼儿讨论图上会出现什么不安全的后果,怎样才可以避免危险,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而且还可以提高幼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种图片形式的安全教育比简单说教留给幼儿的印象更深。

如果幼儿身边有安全案例,要及时抓住进行讨论,以事实说明问题,教育幼儿引以为戒。

②安全常识及自救方法的教育。

教师可在幼儿园的公共区张贴一些适合幼儿掌握的标记,如“119”“安全通道”“禁止跳下”“严禁触摸”“禁止玩火”“不喝生水”等,以引导幼儿的正确行为。

特别要注意的是要让幼儿知道一些简单的自救方法。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幼儿园的火灾事故屡屡发生,对于集体生活的幼儿园来说,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极其重要。

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参观消防队。

幼儿对大红色的消防车、长长的灭火工具和消防人员的灭火动作很感兴趣,因此,参观消防队是幼儿最感兴趣的活动,当场听消防员讲解灭火的故事,看他们表演灭火,能给幼儿留下深刻印象。

.进行消防演习。

幼儿园开展消防演习很有价值。

首先,它使幼儿和教师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从而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通过演习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方法。

再则,这种教育形式生动,易被幼儿接受。

组织消防演习活动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制定《火灾危急处理方案》——明确演习目的,明确工作人员如何分工,包括谁报警、谁拉电闸、谁通知班上,明确如何疏散全园孩子,确定火灾地点不同的几种逃生路线等,并将《火灾危急处理方案图》分发到全园职工手中,全园幼儿和职工参与演习。

②增强幼儿的身体素质。

幼儿平衡能力差、动作反应不灵敏是他们常摔跤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强平衡能力的练习及其他基本动作如走、跑、跳、攀、爬的练习,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增强其灵敏性,是减少幼儿摔伤的有效措施。

这些基本动作的练习应根据幼儿年龄不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于摔跤不会用手撑地的幼儿,应让他更多地练习手的支撑动作;托儿班的孩子走路不稳,就应锻炼他们独立行走,练习上下楼梯。

基本动作练习应渗透到幼儿的每日活动中,如早操后的体能活动、平日的户外活动、体育活动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展感觉统合教育活动。

④培养良好的班级常规。

良好的班级常规能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幼儿用武力解决同伴间的矛盾而出现的安全事故,也可减少同伴间因拥挤、互相打闹而出现的安全事故。

因此,教师应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帮助幼儿建立秩序感,使一日各环节活动井然有序、活而不乱。

教师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从幼儿生活中的行为入手,引导幼儿讨论应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制定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规则,帮助幼儿树立规则意识。

大班幼儿可在教师引导下自己制定规则,并可自画规则标记张贴在相应处,中、小班幼儿可由教师带着共同制定规则。

作为园长,一定要把安全放在全园工作首位,规范安全管理;作为教师,一定要把全班幼儿的安全放在心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只有这样,幼儿园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

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外出活动时保证幼儿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幼儿园要检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适当的照顾。

   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

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

幼儿园要保证幼儿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

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

“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一条重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找到了法律依据,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理应承担,不可推脱,不是幼儿园的责任,耐心说服家长,避免认为“只要孩子幼儿园出了事,一切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或有无责任的关键是看幼儿园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上述四个要素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理清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并不是替幼儿园推脱责任,而是依法办园、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的需要。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强,幼儿园的服务水平会越来越高,幼儿园安全事故将会越来越少,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会越来越明朗。

只要有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合作,我们的幼儿教育会越办越好。

六、案例分析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案例一:

2006年秋末,某幼儿园的转椅突然断裂,划破了一名幼儿的头部,孩子所有的医疗费都由幼儿园赔偿。

这起伤害事故是由于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转椅)不安全造成的,幼儿园有过错责任,所以幼儿园依法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

 案例二:

2006年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教师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李某站在王某的后面,两人均站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李某背王某时摔倒,致使李某右股骨中段骨折。

事发后幼儿园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

李某住院三个月后临床愈合。

李某的家长与幼儿园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终未达成协议。

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幼儿园对幼儿的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王某未听从管理,违犯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起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2007年冬,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在张老师的看护下玩滑梯,突然,幼儿张某嬉笑着张开双臂从滑梯上下滑时由于重心偏离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右前额纵形1厘米的皮裂伤。

张老师发现后马上报告园长和保健医生,简单处理后及时送往当地最好的医院,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幼儿的父母。

孩子住院期间,幼儿园垫付了所有医疗费及家长、孩子的生活费、交通费,园长和老师几次带着营养品到医院探望,家长对此深表满意。

孩子伤愈出院后,张某的家长却一反常态,态度极不冷静,多次找幼儿园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索要巨额美容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

园领导耐心、冷静、有理有据地解释到:

孩子意外摔伤,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幼儿园的全部责任。

第一,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有过错过给予赔偿,无过错不予赔偿。

第二,孩子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并且事发后幼儿园对孩子尽了心也尽了力,因此,幼儿园无过错责任。

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幼儿由于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四,幼儿受伤和行为发生地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事故发生的幼儿园,就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我们建议通过法院解决。

园长的一席话,既维护了教师和幼儿园的权益,也使那位家长心悦诚服。

本案例:

教师带幼儿户外活动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无过错,组织上亦无不当,小朋友张某在一瞬间出事,教师无法预料。

所以此类安全事故的责任要有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

事故的善后处理

 

(一)幼儿方面

1.及时处理受伤者。

当幼儿受伤时,老师要马上判断幼儿受伤的大致程度,程度轻的,如表皮擦伤,可自行处理,程度重的,如伤口流血、骨折等情况,在叫园医的同时应为幼儿止血,使幼儿受伤的肢体保持不动。

幼儿园不能解决的,要马上送幼儿去医院作处理,不得延误治疗时机。

2.保护幼儿的心理。

幼儿受到伤害,往往容易产生恐惧心理,教师应及时帮助他们消除恐惧,给予更多的抚爱,鼓励他们勇敢面对。

有的事故是一个幼儿对另一个幼儿的伤害,教师千万不要指责伤害者,教育要适可而止,以免让这个伤害同伴的幼儿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3.抓住教育契机。

幼儿身边出现了安全事故,作为教师应不失时机抓住这一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使全体幼儿得到活生生的安全教育。

同时,还应教育全班幼儿关心受伤的幼儿,渗透情感教育。

4.对受伤者的身体护理。

教师应懂得相应的护理知识,对受伤者的护理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受伤程度、受伤部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护理方法。

(二)教师方面

1.精神安慰。

任何一个教师都不希望在自己手上发生幼儿安全事故,一上班就紧绷着的安全弦在发生事故后几乎接近极限,此时教师心理负担过于沉重,紧张、不安、焦虑、惶恐、沮丧、泄气等情绪一齐涌上心头,如果园长此时能给教师一种宽容和理解,会使教师释放很多的精神压力,切忌指责、批评教师。

2.分析与反思事故。

每一次安全事故发生后,我们应想到从中获取什么经验和教训,作为园长,更应该考虑怎样让其他教师不重蹈覆辙,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园长可以组织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园职工对事故的经过进行分析,让大家从中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讨论如果怎样做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教师们学会反思自己的工作,将“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的理念落实在工作行为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从而减少可避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家长方面

1.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家长。

幼儿在园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者应及时告之家长真实情况,还可征求家长的处理意见,不要等到家长来园接人时才说,应尊重家长应有的知情权。

2.做好受伤幼儿家长的安抚工作。

幼儿发生安全事故,任何一个家长都会难受,有的家长言语上表现出通情达理,有的家长则会一改往日的温和,对幼儿园或教师大加指责。

不论家长态度如何,我们都应换位思考、理解家长,主动上门诚恳地向家长致歉,并详细地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与家长交流对幼儿的日后护理,协调好与家长的关系。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其它工作的基础。

在幼儿园的工作,教师的责任重于泰山,提高自己的责任心,细心开展每一个活动,把幼儿的放在第一位,交给幼儿多方面的安全知识,避免危险和意外的发生,真正的做到确保每个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参考文献】:

1、《教师法及其配套规定》2002年5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现代教育法规与政策选编》2002年2月第1版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教育科学出版社

3、《常用事故处理法律手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2003年9月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2008年8月第1版杨莉君主编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政策法规文件全集第三卷》延边人民出版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政策法规文件全集第四卷》延边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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