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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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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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
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
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
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
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
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
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
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
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
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
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
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
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
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
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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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
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
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
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
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
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
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
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
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
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 抗菌药物的调整: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 72 小时(重
症感染 48 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
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 疗程:
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
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 2~3 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
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七条 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
防耐药产生。
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
可考虑局部应用。
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
给药。
第八条 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 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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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
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
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
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
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
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
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
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
对严重
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
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二)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
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
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
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
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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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
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
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
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
意见。
(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
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
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
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
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
第三章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
能选择一线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
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原则
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
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第十四条 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
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
药物。
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
除外)。
第十五条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
.
.
。
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 3
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
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
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六条 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
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
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四章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原则:
(一)预防用药指征:
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
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
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
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
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
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
是:
1、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部位
大多数病原菌。
2、杀菌剂剂量要足够。
.
.
3、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4、宜静脉给药,一般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5、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
甲类:
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
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
如需使用,
可术前 0.5~1 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
介入治疗
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
如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人工植入的
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
在糖尿病或免疫功
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6、清洁但易受污染的手术:
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
手术及开放性创伤,原则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时
可延长至术后 48 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
2~3 天。
7、污染的手术:
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
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
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八条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
(一) 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
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三)预防用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
.
.
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
种细菌感染。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
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施。
(五)清洁肠道用药:
施行结肠、直肠手术,于术前 2-3
天开始口服肠道制菌药物,以减少术后并发感染的机会。
第五章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
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第二十条 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
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第二十一条 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药物难以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
(三)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耐药菌感染,特别是院内感
染。
(四)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五)需长期用药,有利于防止细菌耐药性产生,如抗
结核治疗。
第六章临床特殊情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
药物的
.
.
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正
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二)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
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
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
素。
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物,避免应用
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
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
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禁止使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
物。
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
第二十五条 小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注意:
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
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8 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
物,18 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第二十六条 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必须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
的改变,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在必须用药时,应选择风险 /
效果之比最小的药物,并告知患者药物对继续妊娠可能引起
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哺乳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
.
必须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
安全性高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并按药代动力
学原理调整给药与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
婴儿较长睡眠前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物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条 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
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
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
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第七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
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
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十条 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
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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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线抗感染药物二线抗感染药物三线抗感染药物
青
霉
素
类
头
孢
菌
素
类
青霉素 G 、青霉素 阿洛西林、氟氯西
钠、氨苄西林、阿 林、替卡西林、美西
莫西林、苯唑西林、 林、磺苄西林钠、双
氯唑西林、哌拉西 氯西林、海他西林
林、苄星青霉素、 钾、匹氨西林、巴氨
普鲁卡因青霉素、 西林、酞氨西林、仑
青霉素 V 钾、美洛 氨西林、甲氧西林、
西林、羧苄西林钠、 匹美西林、氨苄西林
呋布西林钠、 +氯唑西林、替卡西
林/克拉维酸、阿莫
西林/克拉维酸、氨
苄西林/舒巴坦、美
洛西林/舒巴坦、阿
莫西林+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氟氯西
林
头孢氨苄、头孢唑 头孢哌酮、头孢曲松
啉、头孢拉定、头 (罗氏芬、泛生舒
孢羟氨苄、头孢克 复)、头孢地尼、头
洛、头孢呋辛酯、 孢特仑酯、头孢他美
头孢呋辛、头孢噻 酯、头孢孟多、头孢
肟、头孢曲松(国 克肟、头孢拉定/舒
产)、头孢丙烯 巴坦钠、头孢唑林钠
/舒巴坦钠、头孢噻
吩钠、头孢替唑钠、
头孢他定(国产)、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哌酮 / 他唑巴
坦、头孢曲松/舒巴
坦
哌拉 西林 / 三唑 巴
坦、萘夫西林(新
青霉素 III)、阿帕
西林(萘啶青霉素)
头孢吡肟、氟氧头
孢钠、头孢硫咪、
头孢替安、头孢地
秦、头孢唑肟、头
孢甲肟、头孢米诺、
头孢匹胺、头孢泊
肟酯、头孢托仑酯、
头孢他定(复他欣、
凯复 定)、 头孢 美
唑、头孢西丁钠、
拉氧头孢钠、头孢
布烯、头孢噻啶、
头孢来星、头孢乙
氰钠、头孢匹林钠、
头孢替坦二钠、头
孢尼西钠、头孢雷
.
其 它
β - 内
酰 胺
类
氨 基
糖 苷
类
庆大霉素、阿米卡
星、链霉素、新霉
素局部制剂、小诺
米星(小诺霉素)、
新霉素、卡那霉素
.
特、头孢磺啶钠、
头孢沙定、头孢拉
宗钠、
亚胺 培南 / 西拉 司
丁钠、氨曲南、美
罗培南、帕尼培南/
倍他米隆
奈替米星、核糖霉 依替米星、巴龙霉
素、西索米星、阿司 素、异帕米星
米星、大观霉素、利
维霉素、地贝卡星、
妥布霉素、卡那霉素
B
酰 胺
醇类
大 环
内 酯
类
四 环
素类
分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甲砜霉素、琥珀氯霉
素、棕榈氯霉素、氯
霉素
红霉素、琥乙红霉 阿奇霉素、泰利霉
素、乙酰螺旋霉素、 素、地红霉素、乙酰
乙酰吉他霉素、罗 麦迪霉素、麦白霉
红霉素、麦迪霉素、 素、罗他霉素、竹桃
霉素、依托红霉素、
交沙霉素、克拉霉
素、吉他霉素、
强力霉素(多西环 米诺环素、美他环
素)、土霉素、金霉 素、地美环素、胍甲
素、四环素 环素
一线抗感染药物 二线抗感染药物 三线抗感染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依诺沙星、洛美沙加替沙星、莫昔沙
喹诺星、环丙沙星、左星、培氟沙星、氟罗 星、司帕沙星、帕
酮类氧氟沙星、吡哌酸沙星、芦氟沙星、司 珠沙星
氟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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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嘧啶、复方磺复方磺胺甲噁唑针、
胺甲噁唑片、柳氮磺胺二甲嘧啶、磺胺
磺吡啶、磺胺脒、二甲异嘧啶、磺胺异
磺胺米隆、磺胺嘧噁唑、磺胺苯吡唑、
磺胺 类 啶银、磺胺醋酰钠、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
磺胺嘧啶锌胺对甲氧嘧啶、磺胺
多辛、酞磺醋胺、琥
磺胺噻唑、酞磺胺噻
唑、磺胺林
甲氧苄 甲氧苄啶
啶类
糖肽类
唑酮
烷类
抗结
核药
万古霉素、去甲万
古霉素、替考拉宁
利奈唑胺
异烟肼、利福平、 利福定、利福霉素钠、
乙胺丁醇、吡嗪酰 利福布丁、乙(丙)
胺、对氨基水杨酸 硫异烟胺、异烟腙、
钠、利福喷丁、链 氨硫脲、安痨息、紫
霉素霉素、卷曲霉素
抗 麻 氨苯砜、苯丙砜、醋氨苯砜、氯法齐沙立度胺、
风 药
及 抗
麻 风
病 反
应药
明、硫胺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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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咪甲硝唑
.
替硝唑 奥硝唑
唑类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制霉菌素、复方土氟胞嘧啶、氟康唑、 两性霉素 B (脂质
槿皮酊、益康唑、美帕曲星、伊曲康唑 体)、伊曲康唑针、
克霉唑、灭癣酚、胶囊(口服液)、特 硫化硒
抗真西卡宁、咪康唑、比萘芬片、伊曲康
菌药灰黄霉素、托萘酯、 唑、克念菌素
阿莫罗芬、环吡酮
胺、特比萘芬霜剂、
萘替芬、酮康唑片、
林可霉素、磷霉素、 多粘菌素、新生霉多粘菌素 B、多粘菌
其它类 克林霉素素、夫西地酸钠、乌 素 E、杆菌肽
洛托品、孟德立胺
注:
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原则上不作为儿
童的一线用药,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
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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