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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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

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

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

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

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

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

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

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

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

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

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

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

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

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

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

素:

 

.

.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

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

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

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

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

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

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

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

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

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 抗菌药物的调整: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 72 小时(重

症感染 48 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

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 疗程:

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

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 2~3 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

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七条 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

防耐药产生。

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

可考虑局部应用。

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

给药。

第八条 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 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

.

 

第十条 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

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

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

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

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

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

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

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

对严重

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

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二)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

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

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

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

诊记录。

 

.

.

 

(三)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

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

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

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

意见。

(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

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

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

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

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

 

第三章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

能选择一线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

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原则

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

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第十四条 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

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

药物。

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

除外)。

第十五条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

 

.

.

 

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 3

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

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

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六条 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

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

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四章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原则:

(一)预防用药指征:

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

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

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

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

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

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

是:

1、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部位

大多数病原菌。

2、杀菌剂剂量要足够。

 

.

.

 

3、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4、宜静脉给药,一般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5、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

甲类:

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

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

如需使用,

可术前 0.5~1 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

介入治疗

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

如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人工植入的

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

在糖尿病或免疫功

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6、清洁但易受污染的手术:

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

手术及开放性创伤,原则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时

可延长至术后 48 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

2~3 天。

7、污染的手术:

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

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

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八条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

(一) 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

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三)预防用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

 

.

.

 

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

种细菌感染。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

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施。

(五)清洁肠道用药:

施行结肠、直肠手术,于术前 2-3

天开始口服肠道制菌药物,以减少术后并发感染的机会。

 

第五章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

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第二十条 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

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第二十一条 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药物难以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

(三)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耐药菌感染,特别是院内感

染。

(四)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五)需长期用药,有利于防止细菌耐药性产生,如抗

结核治疗。

 

第六章临床特殊情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

药物的

 

.

.

 

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正

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二)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

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

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

素。

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物,避免应用

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

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

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禁止使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

物。

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

第二十五条 小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注意:

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

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8 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

物,18 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第二十六条 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必须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

的改变,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在必须用药时,应选择风险 /

效果之比最小的药物,并告知患者药物对继续妊娠可能引起

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哺乳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

.

 

必须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

安全性高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并按药代动力

学原理调整给药与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

婴儿较长睡眠前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物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条 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

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

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

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第七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

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

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十条 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

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目录

 

.

.

 

分类 一线抗感染药物二线抗感染药物三线抗感染药物

 

 

青霉素 G 、青霉素 阿洛西林、氟氯西

钠、氨苄西林、阿  林、替卡西林、美西

莫西林、苯唑西林、 林、磺苄西林钠、双

氯唑西林、哌拉西  氯西林、海他西林

林、苄星青霉素、  钾、匹氨西林、巴氨

普鲁卡因青霉素、  西林、酞氨西林、仑

青霉素 V 钾、美洛 氨西林、甲氧西林、

西林、羧苄西林钠、 匹美西林、氨苄西林

呋布西林钠、      +氯唑西林、替卡西

林/克拉维酸、阿莫

西林/克拉维酸、氨

苄西林/舒巴坦、美

洛西林/舒巴坦、阿

莫西林+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氟氯西

头孢氨苄、头孢唑  头孢哌酮、头孢曲松

啉、头孢拉定、头  (罗氏芬、泛生舒

孢羟氨苄、头孢克  复)、头孢地尼、头

洛、头孢呋辛酯、  孢特仑酯、头孢他美

头孢呋辛、头孢噻  酯、头孢孟多、头孢

肟、头孢曲松(国  克肟、头孢拉定/舒

产)、头孢丙烯     巴坦钠、头孢唑林钠

/舒巴坦钠、头孢噻

吩钠、头孢替唑钠、

头孢他定(国产)、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哌酮 / 他唑巴

坦、头孢曲松/舒巴

哌拉 西林 / 三唑 巴

坦、萘夫西林(新

青霉素 III)、阿帕

西林(萘啶青霉素)

 

头孢吡肟、氟氧头

孢钠、头孢硫咪、

头孢替安、头孢地

秦、头孢唑肟、头

孢甲肟、头孢米诺、

头孢匹胺、头孢泊

肟酯、头孢托仑酯、

头孢他定(复他欣、

凯复 定)、 头孢 美

唑、头孢西丁钠、

拉氧头孢钠、头孢

布烯、头孢噻啶、

头孢来星、头孢乙

氰钠、头孢匹林钠、

头孢替坦二钠、头

孢尼西钠、头孢雷

 

.

 

其 它

β - 内

酰 胺

 

氨 基

糖 苷

 

庆大霉素、阿米卡

星、链霉素、新霉

素局部制剂、小诺

米星(小诺霉素)、

新霉素、卡那霉素

.

 

特、头孢磺啶钠、

头孢沙定、头孢拉

宗钠、

亚胺 培南 / 西拉 司

丁钠、氨曲南、美

罗培南、帕尼培南/

倍他米隆

奈替米星、核糖霉  依替米星、巴龙霉

素、西索米星、阿司 素、异帕米星

米星、大观霉素、利

维霉素、地贝卡星、

妥布霉素、卡那霉素

B

酰 胺

醇类

 

大 环

内 酯

 

四 环

素类

 

分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甲砜霉素、琥珀氯霉

素、棕榈氯霉素、氯

霉素

红霉素、琥乙红霉  阿奇霉素、泰利霉

素、乙酰螺旋霉素、 素、地红霉素、乙酰

乙酰吉他霉素、罗  麦迪霉素、麦白霉

红霉素、麦迪霉素、 素、罗他霉素、竹桃

霉素、依托红霉素、

交沙霉素、克拉霉

素、吉他霉素、

强力霉素(多西环  米诺环素、美他环

素)、土霉素、金霉 素、地美环素、胍甲

素、四环素        环素

一线抗感染药物    二线抗感染药物    三线抗感染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依诺沙星、洛美沙加替沙星、莫昔沙

喹诺星、环丙沙星、左星、培氟沙星、氟罗 星、司帕沙星、帕

酮类氧氟沙星、吡哌酸沙星、芦氟沙星、司 珠沙星

氟沙星

 

.

.

 

磺胺嘧啶、复方磺复方磺胺甲噁唑针、

胺甲噁唑片、柳氮磺胺二甲嘧啶、磺胺

磺吡啶、磺胺脒、二甲异嘧啶、磺胺异

磺胺米隆、磺胺嘧噁唑、磺胺苯吡唑、

磺胺 类 啶银、磺胺醋酰钠、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

磺胺嘧啶锌胺对甲氧嘧啶、磺胺

多辛、酞磺醋胺、琥

磺胺噻唑、酞磺胺噻

唑、磺胺林

甲氧苄 甲氧苄啶

啶类

糖肽类

 

唑酮

烷类

 

抗结

核药

万古霉素、去甲万

古霉素、替考拉宁

利奈唑胺

 

异烟肼、利福平、  利福定、利福霉素钠、

乙胺丁醇、吡嗪酰  利福布丁、乙(丙)

胺、对氨基水杨酸  硫异烟胺、异烟腙、

钠、利福喷丁、链  氨硫脲、安痨息、紫

霉素霉素、卷曲霉素

抗 麻 氨苯砜、苯丙砜、醋氨苯砜、氯法齐沙立度胺、

风 药

及 抗

麻 风

病 反

应药

明、硫胺布新

 

.

 

硝咪甲硝唑

.

 

替硝唑             奥硝唑

唑类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制霉菌素、复方土氟胞嘧啶、氟康唑、 两性霉素 B (脂质

槿皮酊、益康唑、美帕曲星、伊曲康唑 体)、伊曲康唑针、

克霉唑、灭癣酚、胶囊(口服液)、特 硫化硒

抗真西卡宁、咪康唑、比萘芬片、伊曲康

菌药灰黄霉素、托萘酯、 唑、克念菌素

阿莫罗芬、环吡酮

胺、特比萘芬霜剂、

萘替芬、酮康唑片、

林可霉素、磷霉素、 多粘菌素、新生霉多粘菌素 B、多粘菌

其它类 克林霉素素、夫西地酸钠、乌 素 E、杆菌肽

洛托品、孟德立胺

 

注:

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原则上不作为儿

童的一线用药,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

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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