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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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研究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研究

摘要:

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只有从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寻求提升竞争力的方式,以获得未来更好地发展。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及其运用,是企业迫切需要研究和重要课题。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最重要的一项支出,它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因具有确定复杂、影响广泛的特点,使得企业要通过各种方法努力减少其所得税费用,以获得最大利益。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我国实现了纳税人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的统一,同旧法有巨大的不同,企业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变化,企业必须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环节做相应的调整,努力降低税收负担,以此来适应新税法的变化,从而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系统分析,以使企业能够合理地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筹划

 

目录

摘要1

关键字1

引言1

第一部分: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和可能1

一、论文的背景和目的1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2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2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5

第二部分:

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控制措施7

一、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7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的表现形式7

三、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8

四、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措施8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途径9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9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10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展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11

总结13

参考文献14

引言:

在西方国家,税收筹划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还在会计主体中得到广泛应用,甚至已成为一种社会化职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是成熟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成熟的行为体现,是纳税人理性化战略的一部分。

它的成熟程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成熟度,还反映了该国国民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

针对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这一情况,我们必须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环境,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选出适合的纳税方法,从而减轻本身的税负,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一部分: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和可能

一、论文的背景和目的

 于二零零八年正式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内容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一个增加、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是指:

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结合我国企业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考虑周边国家的实际税率水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

同时,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三是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以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工资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

四是统一并改进了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也是众盼已久的结果,这次所得税改革影响到的是每一个企业。

在新税法下合理实施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纳税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就会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树立起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的国民纳税新观念。

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依托税收法规,运用税收杠杆,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利润最大化,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正是立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活动目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企业节约成本与合理避税有所帮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一是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能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降低生产销售成本,相对于同等条件下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来说,其竞争能力大大增强;二是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是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

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作为纳税人,对国家负有无偿的纳税义务,决定了其税收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定影响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因此,在新税法下合理实施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纳税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就会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树立起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的国民纳税新观念。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主要有2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彻底革除了长期以来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度导致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使所有企业都处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建立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

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统一纳税人。

原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

因而新税法将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统一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统一税率。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税率一般为33%,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3)应税收入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和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

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企业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所得税税基的宽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

此前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

  

4.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第二,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三,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四,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第五,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第六,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已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税制改革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更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一国税收竞争地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平衡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纳税人税收筹划观念的改变

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律服从于国家计划的安排,人们把纳税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问题,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调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而忽视了纳税主体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税收筹划观念理解的改变,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排除,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税收制度的变化

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国家税收制度,相对固定又富有弹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特定的纳税人缴纳特定的税收,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安排,是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第二,税率有差异。

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这就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

第三,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课税对象金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额的大小,,纳税人可以通过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从而使企业承担的所得税最小。

第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往往对不同的地区、行业、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正是由于这些弹性政策的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活动空间月广阔,节税潜力也越大。

(3)会计方法选择的多样性

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国家的税收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征收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计录。

在税收制度中承认或认可某些会计核算方法及相关因素具有可选择性,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企业可以利用这样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如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与加速折旧法。

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地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会计核算方法。

(4)全球经济一体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加快,企业面临的竞争和挑战日益加大,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

这就要求我国企业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

由于每个国家在税收管理上对税收政策和管辖权的规定往往不同,在国际之间的衔接上就可能形成某种重叠和漏洞。

这些差异和漏洞都为企业跨国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

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控制措施

一、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深入了解其原因是防范和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无论是在经济学理论上,还是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实践中,风险,成本和收益都是相生相伴,密切联系的概念。

因此,在对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重点研究的同时,还必须了解与之相关的的税收筹划的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和内涵,以便对税收筹划风险形成全面的认识。

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这一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税收筹划风险的主体是纳税人。

(2)税收筹划风险是由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引起的。

(3)税收筹划风险表现为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的表现形式

1、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筹划人员对财会、税收业务不熟悉,或者理解有误,就会使税收筹划活动归于失败。

这类风险大多是由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错误(失误)引起的,我们通常将其称为税收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2、片面性风险。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没有全面地进行财务安排,特别是只考虑了税收负担的减轻,而未考虑其他方面的成本与付出,最终虽然可能取得税收负担减轻等经济利益,但企业的整体成本却可能大大增加,并有可能超过税收筹划的收益,这就是片面性筹划的风险。

比如,金城皮具有限公司为获得税收优惠,将企业设立在某经济特区内,但设立之后,企业的生产运行成本,特别是运输成本却大幅增长并超过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这一筹划就是得不偿失的。

3、成本性风险。

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耗费费用。

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

纳税人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税收筹划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机构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则该税务代理费用就是筹划费用。

自然,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就面临着成本性风险:

筹划成本可能会大于筹划收益。

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纳税人仍然必须承担因筹划而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4、条件性风险。

条件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确定的,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

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的变动。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

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如果这两个条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必须相应地进行调整。

但是纳税人限于某些原因,特别是对新的财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果没有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筹划失败,使企业承受损失。

这种风险也可以称为政策性风险,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比较常见。

  5、违法性风险。

这种风险表现为纳税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税收筹划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收法律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以税收筹划为名进行实质上的避税、偷税等行为。

比如,宏源纸箱厂仅仅将一些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名下,就以民政福利企业的名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久即被查处。

这种风险是最大的税收筹划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风险并不应该归入税收筹划的风险,而应当算作是避税、偷税的风险。

但由于目前一些税收筹划文章或书籍在介绍税收筹划时将避税与某些偷税手段也混作税收筹划方法,误导纳税人,某些税务代理机构又没有规范运作,因此,我们也将这一风险视为税收筹划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

6、认定性风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

但是,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

即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

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法律、政策的精神,那么,税务机关将会视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

此时,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其行为实质上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三、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和减低风险损失。

针对风险的类型和产生原因,可以采取以下的风险管理方法。

1.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

2.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3.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4.保持筹划方案的适度灵活

5.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

四、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

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措施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主动安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最佳纳税方案,降低纳税成本,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2、加强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控制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就是要做到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做到“涉税零风险”。

3、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做到未雨绸缪,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4、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我们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三部分: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及建议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要通过开征

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一、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在我国的财政收入要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消费健康的拉动国民经济。

二、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我觉得累进制税率的优点就是能充分体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能做到所得多的多纳税,所得少的少纳税。

这个特点比比率税率更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

三、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现在,随着各国的吸引外资政策的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竞争的加剧,全球财政降格现象显现,迫使许多发达国家下调所得税税率。

好多国家放弃了相对公平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得不开征易于转嫁的流转税或加大征收程度。

但是我认为,这种现象不久就有可能发生转变,我们有必要积极推进税制结构的调整,和先进而公平的税收制度接轨。

建立一个更有利于宏观调控的所得税税制,推行超滤累进制税率模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简言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分为以下几点内容:

(1)避免应税收入的实现

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国债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不具有所有权的实物

(2)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转换;兼营行为;消费税各税目间税率的差异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人出租住房行为中房屋装修费的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中“按次纳税”的规定;流转税的“税前扣除”

(4)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外EET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差异;包装物连同货物销售的特殊规定

(5)利用税收优惠

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考虑税收优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展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由于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纳税筹划,才能视纳税筹划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必须将它与“节税”和“避税”区别开来。

“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

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而且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2.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首先,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

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所以纳税人必须及时地学习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并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使税收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

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与避税、偷税有本质上的差别。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偷税是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税收法律,是政府严加惩处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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