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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案

上编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本位思想、基本范畴和体系结构,从而认识劳动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

  劳动法学以劳动法作为研究对象。

我国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力与劳动者在自然状态上和经济状态上都是完全统一的,商品经济是伴随着劳动力与劳动者在经济状态上的分离而发展起来的,劳动法是适应这种分离而产生的。

它是要解决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那种劳动力与劳动者在经济上分离(形成财产关系)而在自然状态上又是统一的(形成人身关系)的矛盾;这种矛盾使劳动关系建立时是平等关系,而建立后却转化为隶属关系,产生了内在不平衡。

而劳动法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倾斜立法来解决这种矛盾,不仅把劳动力当作个别劳动力,而且作为企业的劳动力、社会劳动力来加以关注,以克服这种内在的不平衡。

第二节 劳动法学的本位思想

  本位思想是权利义务观念的重心所在,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

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外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变来看,存在着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与三种本位思想相对应,在法律结构上存在着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

  一元法律结构,这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构建的法律制度,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二元的法律结构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三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第三节 劳动法学的基本范畴

  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石范畴的理论体系。

劳动法学则应当是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基本范畴。

  权利是具有选择性的行为,义务则是主体具有必然性的行为。

权利是正当的,义务是应当的。

由于"应当"是由表示价值评价的"正当"和表示义务判归的"必须"两要素构成的,它与单纯的价值评价"正当"相比,在语义上更为强烈,因此,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有更高的要求。

  立足于社会本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

这种社会权利,既不同于纯粹的公权力(如行政权力);也不同于纯粹的私权利(如民事权利)。

社会权利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

第四节 劳动法学的体系构建

  劳动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去认识。

以劳动力所有与劳动力使用的分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红线,以社会为本位,劳动法学可以形成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

思考题:

  1、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何区别与联系?

  2、为什么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3、什么是劳动法学的本位思想?

什么是三元法律结构?

  4、如何形成我国劳动法学的理论体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掌握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了解我国劳动法的产生过程及其主要特点。

从而认识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及趋势。

第一节 公、私法溶合产生劳动法

  罗马法学家以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来区分公、私法。

公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私法与公法的相互溶合,出现了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并成为第三法域。

社会法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是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社会法形成的途径主要有"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通过公法与私法渗透与交融,形成兼具两者特点的法域。

  就西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劳动法的产生过程主要是"私法公法化"的过程;我国则主要是"公法私法化"的过程。

第二节 "私法公法化"──西方劳动法的产生

  一、国家本位法观念下的劳动关系调整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

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重商主义时期是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

  二、个人本位法观念下的劳动关系调整

  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拿破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

以后各国资产阶级民法典都把"雇佣"作为独立的契约关系加以规定,承认这种雇佣关系是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

民法调整劳动关系,说明劳动关系只是被看作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看法忽视了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是有局限性的。

  三、社会本位法观念下的劳动关系调整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法"。

随着立法的范围扩大,形成了现代的劳动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劳动法"这个名称被固定下来,成为新的法律部门的统一名称,并在各国流行起来。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也得以强化。

  四、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适应了当时自由竞争的需要;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第三节 公法的私法化──我国劳动法的发展

  一、"公法私法化"的概述

  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形成的行政集权的经济体制,个人决策相当有限,直到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我国走向市场经济,这种状况才得以根本改变。

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

由此决定了我国劳动法的发展走过的必然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

  二、我国的一元法律结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

  从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

  三、我国多元化法律结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我国劳动立法从总体思路上实现了四个转变:

变对各类企业的全面规定为最低保障要求的规定;变劳动关系调整的静态模式为动态模式;变"企业立法"为"社会立法";变政府的事前审批为事后仲裁、监察,变单纯的行政管理为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思考题:

  1、什么是劳动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2、十九世纪的工厂立法,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

  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

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有何区别?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明确劳动行政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而认识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一、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具体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只能调整那些能够受人意志支配的具体劳动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与那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当事人看,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从内容上看,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但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关系,必须将其置于广泛的社会联系中来考察。

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节 个别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相对集体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个体的劳动力而存在。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集体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相对个别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力已经作为一种集体的劳动力而存在。

  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第四节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

在这里,劳动力已经作为一种社会劳动力而纳入国家的视野。

  劳动行政关系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

  劳动行政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伴随着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思考题: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什么是劳动关系?

它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有何意义?

  3、什么是劳动行政关系?

它具有哪些特征?

        

第四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了解劳动关系在我国变形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从而明确劳动法的边缘关系,正确界定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

  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区别于"私人管理"也区别于企事业的"经营管理"。

劳动行政关系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劳动关系着眼于微观利益;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管理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我国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劳动管理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整节方式已从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节。

劳动关系已经具有了独立内容,区别于劳动行政关系。

  人事关系经过分解,一类应以劳动关系的方式列入劳动法调整;另一类则应当以公务员关系列入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是隶属型的财产关系、人身型的财产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风险责任不同、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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