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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样本

太湖县工资集体协商实行方案

一、工作目的

推动公司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对小型公司比较集中或同行业公司相对集中,积极履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力求在“十二五”期间我县各类已建立工会组织公司基本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工作要点

(一)要坚持依法协商原则。

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履行要约、协商、签约、审批等程序。

要坚持兼顾双方利益原则,既要维护职工详细利益,又要考虑公司持续发展;既要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拟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又要引导职工为公司多做贡献,推动公司持续迅速发展;要坚持平等协商、维护稳定原则,尊重对方、互相合伙、求同存异,形成共识。

(二)要突出工资集体协商重点。

要依照公司自身特点和经营状况不同,拟定不同协商重点。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公司,重点是协商工资正常增长和调节机制;生产经营较困难公司,可以依照实际状况,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准时足额发放。

(三)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制度。

一是健全协商要约制度。

工会组织要积极积极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启动协商民主程序。

二是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

集体协商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有关人保部门审查。

合同履行后,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状况。

三是健全履约监督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重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筹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合同书全面履行。

四是健全资料台账制度。

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开始,到收集资料准备工作,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台下沟通协调、台上对等谈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合同文本形成、直至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发布,以及期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合同书执行状况等各个环节都必要有文字、图片记载和反映,切实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环节

(一)提出要约。

公司和工会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掌握工资协商关于资料和数据,并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

(二)协商审议。

公司和工会全体协商代表构成协商会议,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由公司方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公司以恰当方式向职工发布工资集体合同。

(四)检查验收。

集团工会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各单位开展工作状况每月通报一次。

四、详细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积极积极制定科学合理工作筹划和详细办法,履行职责,与劳动关系三方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新公司网站、简报、宣传板报等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公司和职工群众进一步理解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双赢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积极作用,营造出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中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公司更加自觉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加强学习培训。

工会要积极组织协商代表开展法律知识、协商技巧、合同常识培训,充分结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要性、急迫性,掌握协商谈判原则、办法、程序和技巧,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实效。

(四)时间安排。

4月为准备阶段;5-6月中旬为启动要约和协商阶段;6月下旬为总结阶段。

规定各基层工会在6月底前向集团工会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公司工资集体合同。

 

附件:

湖北省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原则

第一章概述

1.1目为推动公司工资收入分派制度改革,规范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公司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导公司与职工依法订立《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如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职工工资分派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准时足额发放机制。

1.2合用范畴本原则合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司和实行公司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1.3实行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原则。

1.4公司工资集体协商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公司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拟定公司内部工资分派制度、工资分派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订立工资集体合同行为。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公司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本上订立关于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书面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1.5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代表或公司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普通在小型公司或同行业公司比较集中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

1.6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公司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公司工会,可以依照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订立补充合同,但拟定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原则不得低于本公司、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原则。

1.7工资集体协商费用 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公司行政承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公司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人员。

协商代表普通应在本公司持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拟定,普通每方3至7人,详细人数依照公司状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2.2协商代表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须经半数以上职工批准。

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公司,在加快组建工作同步,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引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批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二)公司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其她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公司联合会、公司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公司代表组织(如下简称公司代表组织)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公司方代表由公司代表组织成员公司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公司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公司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方协商代表。

在选举、拟定协商代表同步,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公司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三分之一。

(五)已订立集体合同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原则规定重新拟定。

2.3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拟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关于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公司方首席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公司方其她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她协商代表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首席代表可由工会重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上一级工会组织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公司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公司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公司代表组织选派。

2.4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任和管理,负责指引、协助和参加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方或公司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公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中聘请。

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征询服务、重点指引和协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委派或基层工会委托担任公司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队伍(指引团),有条件行业工会依照需要建立。

有条件地方可以建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引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立指引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任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5协商代表权利

(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

(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三)协商代表收集有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加有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公司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须时间,保证其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四)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导致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代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予以其不公正待遇,无合法理由不得调节不利于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减少职级。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公司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批准。

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存工作权利。

2.6协商代表义务

(一)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派状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关于问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状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关于真实状况和资料;

(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履行,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争议解决;

(五)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用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成果。

2.7协商代表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状况导致空缺,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拟定后及时公示并告知对方。

2.8组织培训

制定培训筹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员和协商代表进行关于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订立合同以及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和重要事项等(要约书参照文本见附件2)。

公司行政方未发出要约,工会应积极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

公司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其上一级工会可代替向公司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公司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公司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浮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积极提出增长工资协商要约:

政府发布新最低工资原则和公司工资指引线、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公司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行政方也可积极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

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要约书复函参照文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关于状况和资料,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或迟延。

(三)暂缓协商解决。

公司以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祈求暂缓,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工会阐明状况,发起要约工会将状况阐明书存档,并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解决。

公司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公司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解决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公司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解决。

(五)要约行动活动月。

每年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3.2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地方政府或关于部门发布最低工资原则、公司工资指引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引价位、公司人工成本和其她有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备可比性公司工资水平;本地区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关于状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

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意见或建议。

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意愿和规定。

(三)拟定议题议程。

依照实际状况,拟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集体协商量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

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重要阐述问题,做到准备充分、有放矢。

(五)互通关于信息。

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关于真实状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关于人员拟定。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公司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协商双方共同拟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3上级工会指引

公司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引,或参加进行协商。

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公司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加协商或代替协商。

3.4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初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拟定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伙态度,各自刊登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到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参照文本见附件11),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会议由双方拟定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用中文书写。

同步用中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3.5协商中断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到一致意见或浮现事先未预料状况时,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暂时中断协商。

中断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断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日。

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步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本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解决集体协商争议。

3.6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产生过程及重要内容进行阐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依照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

会议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批准方获通过。

通过后作出书面决策,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批准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4.1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内容应尽量详细、详细,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

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公司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如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原则;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终结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违约责任;

(七)双方以为应当协商其她关于事项。

4.2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重要内容:

(一)工资分派制度、分派形式和工资原则;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原则;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节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原则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她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她关于事项。

4.3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重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公司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难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岗位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贴金、死亡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保护待遇;

(五)双方商定其她保险福利待遇。

4.4参照因素 

协商拟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节幅度应综合参照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关于社会经济和收入分派方面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公司工资指引线、最低工资原则;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引价位;

(四)地区、行业、公司和具备可比性公司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她与工资集体协商关于状况。

4.5协商重点

公司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依照实际状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派中突出问题,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要把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可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只要公司工资总额有增长、工资水平有提高,凡提供正常劳动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公司,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派、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公司,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

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重点是协商拟定和调节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原则;实行岗位工资制公司,重点是拟定和调节岗位工资原则;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公司,重点是合理拟定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分派关系;实行股份制公司,重点是拟定工资分派、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公司最低工资原则、工资调节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原则等。

4.6劳动定额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可以完毕”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拟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随着先进技术应用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调节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原则。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5.1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7日内,公司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涉及:

(一)双方签名盖章工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二)公司盖章《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照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工资集体合同阐明及附件:

(1)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复印件、签到表和会议决策复印件(应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状况等);

(2)公司营业执照或其她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上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状况;

(3)双方首席代表和所有协商代表名单(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本公司工作年限、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身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订立委托授权材料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4)其她关于状况。

5.2审查部门

中央在鄂和省属公司、外省公司在鄂分支机构、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将工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各市、州、县所属公司,送本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5.3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在《工资集体合同登记表》(登记表参照文本见附件5)上进行登记,并向公司出具《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参照文本见附件6)。

(二)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合同订立程序等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对协商原始记录予以审查。

如遇到较大分歧或其她重大问题,由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参照文本见附件7),送达报送公司。

5.4审查未通过状况解决

公司工资集体合同未通过审查,协商双方应就《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事项,在30日内重新集体协商后订立工资集体合同并报送审查。

如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批准《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可以书面规定重新审查。

5.5审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合同底数,实行动态管理。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免费。

5.6生效和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毕审查。

工资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未履行审查程序工资集体合同无效;发生纠纷,由双方关于当事人承担责任。

依法订立工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具备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

工资集体合同商定劳动报酬合用于所有与本公司(区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等原则,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原则。

公司在7日内将生效工资集体合同,采用张榜发布、告示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发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公司代表组织向成员公司全体职工发布。

职工可随时查阅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5.7 文本备案和季度记录

建立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由公司工会将已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状况季度报告制度,由各级地方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状况季度登记表(见附件7)同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

6.1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普通不超过一年。

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工和公司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6.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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