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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典案例20例客服部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一、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管理

1.小孩在公共区域玩耍受伤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2.小区道板造成大奔损坏物业公司被判支付维修费

3.男子在电梯被捅伤后被困死亡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4.管道堵塞,马桶外溢,房屋受损,谁赔?

5.儿童玩踏浪板受伤法院判物业公司无责

二、公共秩序及消防安全

1.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救火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2.女租客洗澡时触电身亡房东、物业、供电公司共担责

3.部分业主经常把鞋柜、鞋架摆到自家门外的公共走道上,如何有效的彻底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4.老人被停车场限位器绊倒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三、停车及装饰装修管理

1.男孩僵尸车内被闷死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5%

2.爱车在小区被鞭炮引燃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3.宝马车车场被淹报废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5万元

4.车停小区被刮擦,物业公司要不要担责?

5.万科物业装修管理案例一则  

6.业主没有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停车点的物业可以拒绝赔偿

四、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及其它

1.物业公司未书面催交物业费,业主可以拒交

2.业主在小区内被狗咬伤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3.鞭炮伤人损坏财产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

4.挡车杆碰伤一女士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5.小区居民又种菜又养鸭物业经理太无奈

 

一、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管理

1.小孩在公共区域玩耍受伤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今年9岁的女孩小玉独自在居住的小区院内二楼公共平台滑轮滑,恰巧碰到正在修建的喷泉池边因拆除护栏而留下的尖锐铁质接口上,导致左手手腕内侧大动脉0.1毫米处血流不止。

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腕部皮肤挫裂伤、左屈腕肌腱挫断伤。

经鉴定,小玉的损伤不构成伤残。

小玉的家长认为,物业公司在拆除二楼平台上的护栏时,未对损坏的地方进行全部修复,小玉所受伤害与物业公司留下的安全隐患且怠于修复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小玉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故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2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保障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物业公司将小区内景观水池周围的护栏拆除后,并未对因拆除遗留的尖锐铁质接口进行妥善处理,从而加大了小玉在该处游玩时所遭受的危险,理应对小玉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玉作为未成年人,独自一人在并不符合玩耍轮滑的场所玩轮滑,且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小玉的父母未尽到法定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对小玉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小玉的各项损失为7354.43元,物业公司应承担3677.22元。

2.小区道板造成大奔损坏物业公司被判支付维修费

  林某驾车回家,在离小区大门约2米处时,道板突然翘起卡住大奔底盘,损坏严重修了3万多元。

林某认为物业管理失职,物业却辩称大门外非管理范围,不肯赔偿。

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发点属物业管理,判决赔偿1.5万余元。

物业不服上诉,日前,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林某家住新北区珠江路某小区。

2014年3月31日下午,他驾驶大奔回家,在距大门2米处时,一块花岗石道板因轮胎碾压突然翘起,将车子底盘卡住。

林某叫来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前往修理厂,经检查,因底盘损坏严重,维修费用为30085元。

  车子修好后,林某要求物业赔偿,理由是事发现场是物业的管理区域,但他们疏于管理致使道板长期松动,且未做警示标志,导致车辆受损。

物业对此不予理睬,辩称事故地点在距小区大门道闸外2米处,并非在小区内,他们仅对小区内部负有管理、服务责任,而且,车速过快才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审理中,物业坚称,门外道板不是自己的管理服务区域,同时指出,2014年9月,市政部门对发生事故的道板路面铺设了沥青,应由市政公司管护。

法院为此咨询市政部门,得知该铺设行为系临时性措施,市政部门并不对该区域进行经常性管护。

  法官查看了事发时的视频、照片,林某停车时,车辆前部已非常接近小区道闸线和保安用房的门口,该地段道板为开发商铺设,与小区内侧道板一致。

该小区内有明显的限速5公里/小时指示标志,经目测可见,林某车辆发生事故时明显高于普通人的步行速度即5公里/小时,对此,林某自认事发时车速为20-25公里/小时;法官又查看了该小区的规划图、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发现事发点在规划图确定的用地红线内,根据物业与开发商的服务合同约定,规划红线内都为物业管理范围。

另外,小区规划图显示两个门垛中间为保安用房,根据照片及现场目测可见,该保安用房明显突出于大门外,并有半圆形装饰建筑与该保安用房相连向珠江路方向延伸,小区名称标志就在保安用房的外侧墙壁上。

如果真如物业所称只管理小区大门以内,那保安用房及附属建筑也位于大门外且超过两米,又作何解释?

  对此质疑,物业既不提交管护区域分界的证据,也不提供与自己管护范围相邻的实际管理人名称。

法院根据综合查明的事实认为,物业的辩解缺少证据印证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不过,林某作为驾驶员,应当掌握提前减速的基本常识,但其在车辆马上进入5公里/小时的限速区域前依然以不少于20公里的速度行驶,显然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与物业的管理不善相当。

  据此,新北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042.5元。

3.男子在电梯被捅伤后被困死亡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2014年7月15日下午,游某应借款人辛某之约,前往辛某位于罗源县一小区第十八层电梯房的家中讨要借款1.5万元。

因辛某表示无力偿还,两人发生冲突。

游某被辛某用匕首捅伤其右腰背部、左背部及右上臂。

因辛某追赶,游某当即乘坐小区电梯逃离。

因电梯突发故障,游某被困于电梯之内。

  当天14时37分,120救护车及警察赶到现场。

医护人员徒步爬楼梯到游某被困楼层的电梯内,对游某进行了检查,确认他已死亡。

  游某家人认为,游某虽系被辛某用匕首捅伤,但是如果小区电梯没有突发故障,游某完全能够顺利逃离现场并得到抢救。

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对小区电梯进行维护和维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梯发生故障,游某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至少应与辛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游某家人于去年将这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的电梯停运与游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有关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电梯停运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因游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先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被告人辛某予以赔偿,现再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50%,于法无据。

该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4.管道堵塞,马桶外溢,房屋受损,谁赔?

小区内公共管道堵塞,脏水及污物从马桶内溢出,导致业主屋内家具、装修不同程度受损。

业主胡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昨天,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共管道堵塞导致事情发生物业需为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业主12万余元;而房屋空置导致损失扩大,业主需负次要责任。

2006年11月15日中午,福建北路苏州河畔一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小区内一业主房内有滴水现象,立即电话通知在浙江台州市椒江区的业主胡先生。

由于工作暂不能脱身,胡先生即将房门钥匙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物业公司。

但胡先生室内依然受到严重损害。

经查,漏水系业主家卫生间抽水马桶外溢所致,污染至业主家客厅等处,造成家具、装修不同程度受损。

  

去年1月29日,业主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房屋地板等修复损失等30万余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维修人员在排污横管里面看到很多白色积块(可能是油漆、涂料的积块)和小砖块等障碍物,正是这些造成排污管道堵塞。

而事故的原因是业主家卫生间抽水马桶外溢造成财产损坏,与物业的管理无关,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定,业主马桶粪便溢出主要与污水管道堵塞,以及污水管道存在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因未能及时疏通,疏于管理,应对原告家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业主常将房屋空置,对房屋疏于管理,致损失扩大化,亦负一定民事责任。

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5.儿童玩踏浪板受伤法院判物业公司无责

11岁的小刘和10岁的小林在他们居住的某小区健身器械场地玩一种俗称“踏浪板”的运动器械,6岁儿童小杨也参与其中。

玩耍期间,小刘和小林发现小杨受伤了,于是拨打110报警。

小杨被送至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颧弓骨折、鼻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等。

小杨在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月27日才出院。

医生建议,小杨待18周岁以后鼻腔、鼻窦发育完全时择期进行整容术。

小杨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

  原告诉求:

原告的受伤致损系被告小刘、小林的行为造成,由于二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被告加佳物业公司作为致害运动器械的所有权人,未尽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0万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小刘(监护人刘父)、小林(监护人林父)辩称:

原告受伤的原因不明,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系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起到充分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重大过错之责任;被告加佳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加佳物业公司答辩称:

1、原告不能证明其系因使用加佳物业公司的运动器材致伤;2、涉案之运动器材(俗称“踏浪板”)并不是危险器材,加佳物业公司并无警示义务。

加佳物业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的所有损失为12万元,两玩伴共承担50%的责任各负担3万元,共6万元,物业公司不担责。

二、公共秩序及消防安全

1.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救火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2015年1月31日下午,79岁的武胜老人王某在其儿子家中居住时,因家中暖水袋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

  武胜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但是,离当事人家较近的小区正大门及消防通道均被杂物及汽车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靠近失火房屋。

  在救火过程中,消防员还发现小区楼道室外消防栓无水,只得将消防车停在远距离,通过铺设长管道,使用消防车自载水扑灭火势,但火灾最终还是造成王某窒息死亡。

  火灾发生后,王某亲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其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因协商不成,王某亲属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火灾财产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后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亲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家中的暖水袋系火灾主因,王某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延缓了火灾扑救,对老人在火灾中死亡一事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某家属损失14114元。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由此产生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授权后,实施物业管理行为,获取物管费作为回报,是获利主体,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便是约定义务内容。

  如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上述义务,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此时,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还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致使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对乱停车辆缺乏有效管理,致使事发时小区道路上停有车辆,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未能及时发现灾情,而被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也警示物业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

  此外,居民更应树立安全意识,不要因吝惜钱财而选择侵害公共利益,占用消防通道停车,酿成悲剧。

同时,市民若发现身边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可拨打96119或119举报,消防部门将在24小时内查处,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女租客洗澡时触电身亡房东、物业、供电公司共担责

2014年8月的一天,小芳如往常一样在出租房的卫生间内洗澡,却因意外触电,抢救无效身亡。

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报了警。

经多方检查,发现该出租屋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整个楼道共有的接地线也断裂了,楼道内金属管甚至一些塑胶管均检测到带电。

根据电力维修检查结果,邻屋室内电线短路,发生漏电。

  出租屋户主辩称,事故当天气象台曾发布黄色预警,提醒注意防止雷电伤害,死者在此天气下擅自进行洗浴,是其自身过错。

邻屋户主称,其房屋的电线电路是分配房屋时就存在的,没有经过改动,该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没有发生用电异常,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也辩称自己无责,前者认为电路维修并不在服务范围内,后者则表示断裂的接地线并非其资产,不属于其维护范围,事故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出租屋户主未能证明天气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关联,因而对其认为小芳因在雷电、大风恶劣天气洗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邻屋并未安装用电保护器,且案发时仅全楼该房屋发生漏电,因而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户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显然未尽职守,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

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却未及时维修,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出租屋户主、邻屋户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分别承担10%、20%、30%、40%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62万余元。

3.在共用走道摆放物品既不符合消防法规,有碍火灾时的疏散、灭火,也不符合“业主公约”的规定。

既影响楼内走道的观瞻,还易造成邻里不和。

  部分业主经常把鞋柜、鞋架摆到自家门外的公共走道上,如何有效的彻底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方案】

  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后,计划分三步进行:

  1、业主生活顾问通过可视对讲规劝住户和巡逻班长登门解释相结合;

  2、管理层员工上门做思想工作;

  3、向违章户发书面通知,晓之以理,并明确改正期限,超过期限仍不整改,将以遗弃物处理。

  【效果】

  业主生活顾问在服务中心的安排下,随即按第一个步骤开始实施:

结果有的人家很快将鞋柜、鞋架搬进室内;有的只答应不行动;个别的当时搬进室内过后又搬出来;还有的邻居间相互较劲,你不搬,我也不搬。

业主生活顾问一遍又一遍地上门规劝,不厌其烦做工作,明确转达服务中心彻底解决共用通道内摆放物品的决心。

终于经过一个星期反复耐心的工作后,仅实施计划的第一步就彻底解决了多年存在的问题,并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好评。

  【点评】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现象一定要敢管,不要顾虑可能影响与个别住户的关系。

一定是要把各种违规迹象扼杀在萌芽之中,否则后面再来解决就相当麻烦。

如果允许违规现象,就是放松了管理,实际上就是降低了对广大业主、住户的服务质量,我们通常说“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就是这个道理。

4.老人被停车场限位器绊倒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闵行区的杨老伯傍晚时在小区健身区里活动,在返家途中被小区停车场停车位的停车限位器栏管绊倒,之后花费大量医疗费用。

日前,老伯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日前,闵行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老伯今年81岁,平时晚饭后都要到小区里活动一会儿。

2012年10月7日傍晚6点左右,杨老伯来到小区健身场所活动。

半小时后,杨老伯走至健身通道与小区主干道交叉路口时,被安装在地面上的停车限位器栏管绊了一下,随即倒地。

小区其他居民发现后拨打“120”救护车,杨老伯被送往医院抢救。

  杨老伯认为,小区开发商设置的停车限位器栏管严重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而小区物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以将两家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小区的开发商辩称,小区的停车设施是由交警部门指定的专门负责停车设备施工安装的专业公司进行施工安装的。

小区在2005年1月通过验收,相关部门发放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许可证。

因此,开发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停车位以及停车限位器栏管的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合理的。

停车限位器栏管上黄白间隔的颜色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标志。

杨老伯摔倒的过错不在物业公司,而是杨老伯自身疏忽大意所致,小区物业没有管理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小区通道系小区长期存在的通行通道,杨老伯常有通行,对于该通道情况应该熟知,在通行过程中应有谨慎注意的义务,特别是他当时已年近八旬,且身患多种疾病,因此绊倒受伤一事,杨老伯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开发商对于小区内停车设施的设置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负担后期的维护管理义务,故杨老伯主张开发商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而对于被告小区的物业公司,由于系争通道两侧树木的生长,确实影响到该处通道的光线与照明,原告受伤不排除因光线不足导致原告绊倒受伤。

因此,物业公司对于原告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事发原因及经过,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老伯2.9万余元。

 

三、停车及装饰装修管理

1.男孩僵尸车内被闷死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5% 

今年6月发生在南宁市金湾花城的12岁男孩小冰,被闷死在闲置的“僵尸车”内事件曾让人非常揪心。

9月16日,小冰的父母将“僵尸车”车主王某、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国凯物业一并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30余万元。

  法庭上,尽管王某和国凯物业都感觉自己很冤枉,事故非他们造成。

但法庭还是当庭宣判:

王某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要承担25%的责任,国凯物业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承担15%的责任,共赔偿小冰父母22万余元。

该案给“僵尸车”车主及小区物业等各方敲响了警钟:

车主请别随意丢弃自己的车辆不管,小区物业在管理“僵尸车”时需要更“上心”。

 今年6月27日晚7时许,民警接到报料,在南宁市金湾花城小区一辆废弃的轿车内发现一具男孩尸体。

事发地点位于该小区一围墙边,事发前一个月,国凯物业将长期占用车位的近10辆“僵尸车”挪放到此处。

这些车辆因长期无人认领,停放处已是杂草丛生。

  当天下午6时许,一位在附近篮球场打球的居民在此处一辆轿车的驾驶位上,发现躺着一位男孩。

情急之下,有人敲碎了车窗,试图将男孩救出,但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气息。

此时,12岁儿子小冰一直未归的任女士听说后,马上赶到现场。

任女士说,小冰当天上午10时许外出玩耍后一直未回。

事后经证实,出事的男孩就是小冰。

小冰究竟是怎么进入车内,又为何出不来,无人知晓。

法医鉴定,小冰的死亡原因为“中暑死亡”。

  小冰的死亡,让“消失”已久的车主王某也“浮出水面”。

原来,早在2013年,王某不再使用该车后,便停放于她居住的金湾花城小区楼下架空层。

今年5月下旬,国凯物业在清理小区无人使用长期停放车辆时,因未能联系到王某,便自行将该车移至废旧车辆临时停放处停放,并在车窗玻璃上粘贴“报废车辆,临时停放”字样,并在停放处周围以红色塑料绳予以圈围。

  小冰的父母认为,王某将车停放在小区疏于监督、管理;国凯物业将车辆挪走停放,任人出入无任何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小冰死亡,两被告对事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为该事故承担5成责任,赔偿他们各项损失30.6万多元。

  法庭上,王某方和国凯物业方均认为,是小冰擅自进入车辆内玩耍,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小冰死亡,小冰的父母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他们该承担啥责任,王某方认为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物业也觉得他们不该为该事故买单。

  王某说,是物业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20%的责任。

而她对车辆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国凯物业说,车主对自己的车辆长期疏于管理,客观导致了该悲剧的发生。

物业将停放“僵尸车”处拉了警戒线,也贴有警示标识,没有放任不管,因此不应为此担责。

  小冰父母反驳说,事故发生后国凯公司才拉了红绳警戒,不是一开始就拉的。

另外,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篮球场活动区,有大量人员活动,而非位于偏僻地带。

  随后王某和国凯物业又围绕物业对王某的车处置是否合法合理展开激辩。

  国凯物业则拿出媒体报道及江南区政府对“僵尸车”管理的有关通知,来证明他们对长期占位的“僵尸车”进行集中停放,是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庭审最后,法官想组织原被告调解,但分歧太大。

短暂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王某向小冰父母赔偿14.1万多元,国凯物业向小冰父母赔偿8.1万多元。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自2013年起不使用该车辆后并未予以妥善保管,在明知国凯物业拟清理废旧车辆后,亦未主动予以处理。

尤其在发现车辆被拖走后,明知车辆被移动后的停放地点,仍然未予以检查、核实车辆情况,对车辆放任不管,属于典型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国凯物业将被告王某的车辆移动至废旧车辆停放处后,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并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国凯物业采取的防护措施,并不足以达至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有程度。

在将废旧车辆集中停放至小区相对偏僻的角落后,亦未对该区域增加监控设施,或对该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管或防护。

  两被告均负有各自的作为义务,但因不作为造成损害,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冰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事发当日为星期六,任女士要上班,小冰无需上学。

任女士外出前应告知小冰安全注意事项,并嘱托家人予以照看。

但任女士并未妥当履行监护职责,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60%的赔偿责任。

结合王某和国凯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负担25%赔偿责任,国凯物业负担15%赔偿责任。

2.爱车在小区被鞭炮引燃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交了车位费后,爱车在自家小区出了事,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管,理由是其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而非保管费,车辆出任何问题,由业主自行解决。

市民宋女士就遇到这样的麻烦,最终在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的帮助下得以解决,经过是怎样的呢?

  说起来,这件事一度让宋女士堵心得不行。

春节期间,小区里燃放鞭炮时,她的车被引燃,待发现时,火苗已经烧得老高。

邻居帮宋女士一起用车载灭火器灭火。

可惜火烧得太大,消防人员赶到时,车已被焚毁严重。

事后,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得到的就是上面的那些理由。

  宋女士向人打听得知,这是物业公司常用的一个理由,好像屡试屡爽。

这算怎么回事,收费的时候积极,可车出事了,全是业主自己的事?

宋女士不服气,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律师接手她的案子后,与宋女士一起到她所在小区现场察看多次。

调查中,安刚律师用专业的视角敏锐地发现了问题。

原来,小区物业公司根本没有配备灭火器,事发当时,只好用车载灭火器,而且小区车位施划混乱,不少车辆就停在消防通道上,小区的另一个消防通道的大门更是被物业公司堆放的杂物堵塞。

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时,根本不能接近起火点,致使延误救援。

  安刚律师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地方规定,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安刚律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详细的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配备灭火器不违反规定,其义务只在于报火警。

显然,物业公司的辩解比较苍白,法院最终支持了安刚律师的观点,判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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