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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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3篇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3篇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第

  胯款人

  贷款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贷款担保人担保人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号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种类:

  胯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称号:

  开户帐号:

  贷款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住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391号电话:

5236621

  法定代表人:

甘晓燕

  担保人:

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春梅

  住所:

衡水市人民西路江源大厦七层

  电话:

2697960

  胯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丙方根据甲方恳求,对甲方消费运营状况进行了片面调查、审查,综合评定,乙方赞同向甲方发放活动资金贷款,丙方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咀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咀方借款将用于活动资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

  咀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贷款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

  咀方用款计划为:

月日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咀方的还款计划为:

  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每月20日为结息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利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咀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则甲方赞同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失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能私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状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恳求展期,经贷款人书面赞同并告诉丙方后,由甲、乙、丙三方签署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企业方式时,由变更后的单位或个人承继本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运营方式或解散、清算时,应提早三十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告诉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的次要权益和义务

  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丙方缴纳担保费。

丙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有权要求乙方按丙方赞同房款告诉书发放贷款;

  4、甲方必须按商定用途运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甲方提早还款的,以提早天数30天为界,30天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提早天数的利息;30天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早天数按合同规定利率50%的利息。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咀方未按合同商定期限或次还款计划还款,乙方债务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

担保期为本合同失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年担保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或此笔年贷款总额的2%收取(特殊状况经董事会研讨予以调整)---最终按0.2%收取,担保费用在签署本合同日甲方向丙方一次性交清。

甲方向丙方付清担保费用前,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失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终了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副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咀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二

  咀方(被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咀方向恳求人民币万元贷款,现甲方恳求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乙方赞同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就甲乙单方的权益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甲方与签署的编号为()《合同》,其中贷款本金万元、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

贷款合同书

(二)担保期限:

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

  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实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告诉书或贷款逾期告诉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益。

  

(一)提供经乙方认可的财产权益抵押/质押反担保:

  

(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个人有限连带责任、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三条反担保方式所提供的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

甲方按照贷款合同应实行的全部债务;乙方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该当或曾经实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务人完成债务的费用。

乙方完成反担保债务的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商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失效之日至甲乙单方债务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一切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残缺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出具的文件/材料出现任何虚伪,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实行上述与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告诉书或逾期贷款告诉书所附的任何文件、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照实通报履约状况及运营中严重事项或个人材料的变动状况,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

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益,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

  告诉书或逾期贷款告诉书真实的状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能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实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承继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务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践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担保费用

  咀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单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计算,即人民币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元。

  

(二)滞纳金

  咀方应在单方正式签署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

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赞同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作为保证金。

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

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一切。

  (四)其它费用

  1、为完成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价、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外向乙方偿还。

  2、甲方在此是按照贷款银行同意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缘由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后依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商定解除或届满时期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如因甲方缘由,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

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实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告诉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乙方为完成债务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价、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依本合同商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反担保债务虚现后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早支取被查封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触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完成事项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

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清查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赞同;

  2、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赞同;

  3、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其它恶意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义务的实行及权益的放弃

  

(一)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乙方或债务给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债务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益、权益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合同的修正、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甲乙单方书面赞同可以修正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要求乙方修正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正恳求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正的书面认可文件,在添加担保金额或延伸担保期限的状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添加或延伸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正恳求。

如甲方与债务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理论的任何变化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款成为非法、有效或得到了强迫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迫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亲密合作,尽快修正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有效或得到了强迫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甲乙单方的权益、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商定与本合同的内容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能、解释、实行及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商定片面、适当实行债务,甲方情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迫执行。

甲、乙单方共同商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书应具有强迫执行效能,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恳求支付令或持具有强迫执行效能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强迫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执行公证债务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消公证债务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益,该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告诉

  

(一)本合同商定和法定的告诉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失效。

  地址确认:

  咀方地址:

  乙方地址:

  

(二)告诉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3、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合同失效

  本合同应由单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银行接受乙方担保并与主债务人鉴定贷款合同之日失效。

本合同至甲乙单方债务债务关系结清时终

  止。

  第十三条其它

  

(一)乙方由于甲方担保事宜而签署的《担保函》或《保证合同》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各反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成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从合同条款如与主合同冲突则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主合同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份,均具有合同效

  力。

副本按需制备。

  咀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范本三

  咀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一: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二: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三:

  地址:

联系电话:

反担保合同本合同系反担保人为经甲方提供担保的状况下乙方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提供反担保的合同,各方经敌对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分歧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恪守。

  第一条反担保根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在甲方恳求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恳求条件,经甲方确认并告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与乙方的借款合同,乙方与已于年(编号为),借款金额为万元,甲方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的商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根据本合同商定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丙方亦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

  第二条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状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丙方。

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时期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时期,即本合同失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终了之日止。

  第三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时期

  丙方提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期为主债务实行时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实行担保责任终了后构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

主债务实行时期为:

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实行担保责任终了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益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实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完成反担保权益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

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实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务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切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完成反担保权益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五条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有效而有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正而遭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

如甲方赞同修正、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赞同,反担保人应按修正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

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赞同扩大借款合同中商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分,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一切文件和材料等都精确、真实、残缺和有效;

  

(2)反担保人不存在曾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情:

  A、与银行或其次要指导人恶意串通、互涉严重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B、存在未了结的严重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严重债务及或有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才能的状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甲方在实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

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告诉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

  B、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扫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犯借款合同或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违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违约方因此遭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违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如属单方或多方违约,应根据实践状况,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犯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实行主合同及本担保合同义务,含明白表示不实行或以本人的行为表明不实行;

  2、迟延实行合同义务;

  3、实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违约方要求继续实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实行并视状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告诉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告诉或送达应以书面方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告诉对方。

  3、任何告诉或各种通讯联系只需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如书面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书面告诉之日;

  (3)假如是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告诉,则为向对方所留通讯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之日。

  第九条管辖

  在本合同实行时期,凡因实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单方应尽量敌对协商处理。

若惹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它事项

  由乙方签署的一切与该笔借款相关的文件及合同,作为本反担保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失效。

  本合同副本各方与经办银行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咀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印章):

  乙方(签字、手印):

丙方(签字、手印):

  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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