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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我国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现状与建议

【学术】我国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

现状与建议

作者:

易霏霏,清华大学本科生;马超,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司法统计数据;司法公开;数据采集;统计口径

引言司法统计数据包含着法律实施状况与司法运行状况的重要信息,是一座丰富的宝藏。

准确、及时、连续、全面的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如果司法统计数据缺乏公开,公众很难了解司法状况,学术研究很难深入,法律实施无从检验现实效果,学者参与决策难免“拍脑袋说话”。

在过去几十年中,全国各级法院通过一些渠道,如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法律年鉴等,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一些基本的司法统计数据。

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也要求加强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

学者们根据有限的数据,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初步展示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潜在价值。

然而,如果想做进一步的研究,就会马上面临数据的瓶颈。

现有司法统计技术所能支持的,各级法院辛辛苦苦所做的统计数据,还远远没有全部公开。

研究者甚至很难搞清,到底有哪些数据已经被公开,在哪里能够获得。

本报告的主要目的,即是考察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状况,包括数据统计的情况、数据公开的情况和公开渠道的情况。

数据统计的情况主要是指对数据统计口径的考察;数据公开的情况主要是考察数据的公开与否和公开的全面性如何;公开渠道的情况则主要是对现有的一些公开渠道进行考察。

本报告所指的司法统计数据主要是指司法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一般不包括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数据统计,如有关法院内部人财物的数据。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问题并不受学界的关注。

但随着学术研究方法的更新和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本身的进展,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界人士开始研究和呼吁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

其中,最高法院的严戈和刘泽较早探讨了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问题。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季红和马凤岗论证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必要性,并指出现在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渠道、公开内容和主体都存在很多不足。

在这份研究的基础上,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冯海玲和徐鑫进一步指出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有限性,并提出要统一发布主体、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改进公开方式。

此外,李邵申还在2014年调查了100个示范法院的网络公开状况。

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本报告由宏观描述转移到对具体统计数据的研究。

本报告主要以法院主动公开的2014年法院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综合统计数据为研究对象,同时根据需要将2014年的数据与其他年份的进行对比。

选择2014年的数据,一是因为2014年距今不到两年,其样本仍具参考价值;二是因为研究时2016年尚未结束,各发布渠道对于2015年的数据搜集整理工作未全部完成,难以获得完整的应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

一、法院工作报告一般来说,法院工作报告会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生等角度进行论述,近年来还增加了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的相关内容。

法院工作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工作业绩的总结,数据公开只是附带效果。

这些数据一般作为论据使用。

公开多少数据、公开哪些方面的数据、公开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工作报告的论证需要,带有一定的倾向性。

与其他两种渠道相比,法院工作报告并非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最主要渠道。

但是由于法院工作报告的业绩汇报作用,它公开的数据往往暗藏着了法院最希望传达给社会的信息,可以从中解读出相关的司法政策形势。

(一)地方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数据统计的情况上看,各省法院工作报告使用的统计口径各不相同。

以2015年初发布的2014年工作报告为例。

在30份报告中(不含港澳台和新疆),基本上都发布了总计、民事、行政和刑事受案数量、结案数量的数据,使用的统计口径如下。

观察表1可以看出,即便是这一部分具有共性的基本数据,法院工作报告中选取数据的统计口径也不统一。

从公开的全面性上看,与其他渠道相比,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较少。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相关数据大多在20个到30个之间。

这些报告中的大多数数据项目是基本一致的,如民行刑案件的收结案数量、执行案件的数量等。

一些省市的工作报告中,在列举完一系列的基本数据后,还会就本辖区内的特色案件数据进行说明,如上海市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了自贸区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

从公开的连续性角度来说,一般而言,在同样的的统计口径下,数据在纵向的时间上应当具有连续性。

而根据我们考察,同一机构公开的司法数据也存在不连贯的情况。

以各省法院工作报告的国家赔偿相关数据为例。

2014年和2015年,在61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22份报告提及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决定国家赔偿总额。

据财新传媒记者单玉晓的统计,各省在报告中公布的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决定国家赔偿总额分列如下:

相比2014年,2015年有更多的省高院在报告中公布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国家赔偿总额。

但上海高院和安徽高院2014年公布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或者决定国家赔偿总额,2015年却没有公布。

同时,各省对于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总额是否公开也并未统一。

这对国家赔偿案件和赔偿总额的数据连续性造成了消极影响。

从公开的及时性看,由于法院工作报告需要在每年的两会上进行审查,公开的时间较为固定,因此相较于其他渠道,工作报告中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较为及时,有较强的规律性。

(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1月发布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48个司法审判和执行相关数据。

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比,由于每年统一发布,口径相对统一。

从公开状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公布相对更加完整,发布时间固定为每年3月,连贯性和及时性较强。

同样由于数据服务于论述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法院工作报告一样,也存在着公开数据不全面的问题。

如表3所示,报告中的48个数据,基本上只涉及受理审结案件数量、一审刑民行及其下属不同案件类型的案件数量和执行案件数量,即只对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进行了分类统计和公布。

对于一些更深入的信息,如全国案件的区域分布,时间分布等均未涉及。

一、法院网站

(一)地方法院网站此前,对于地方法院网站的司法统计数据状况已有一定研究。

李邵申在其2014年的硕士毕业论文中调查了100个示范法院的网络公开状况,结果表明,81%的法院5年内在网站上公布司法统计报告不到3份。

在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中,社科法学研究所调研了多家法院网站的案件统计数据公开度。

他们的调研发现,在所调查的81所法院中,仅有17家法院公开了案件统计数据,占比五分之一左右。

目前,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开通率已经达到了100%。

据我们统计,截至2016年5月14日,31个省级法院网站上开辟了专门的栏目给司法统计数据的有6个,分别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数说审判”、广东法院网的“司法统计数据”、广西阳光司法网的“本月案件统计”、江苏法院网的“司法统计”、浙江法院公开网的“实时数据”和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的“数说审判”。

有些法院网站虽然没有开辟单独的栏目给司法统计数据,但在法院网站以新闻的形式上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或者情况通报。

粗略统计如表4。

从统计结果来看,一共只有6个省级法院网站为司法统计数据开辟了专栏。

从数据统计来说,网站专栏下同一项目的统计口径是一致的。

从公开的全面性上看,专栏一般按照案件类型分类,公布了各类型案件收案数和结案数。

从公开的及时性和连贯性来看,网站专栏,特别是实时同步的专栏具有较大的优势。

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是浙江法院公开网,在“实时数据”栏目公布了数量较多的案由,并按照案件数量的多少给出了实时排名。

以新闻公告的形式发布统计数据的网站,除了大多数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之外,根据各地案件侧重点的不同,发布的公告各有不同。

比如,天津公布了行政审判年度工作报告、金融审判、铁路运输纠纷等案件情况,新疆则公布了消费者维权、合同纠纷等案件情况。

这些数据多服务于当时特定目的的需要,缺乏连续性。

数据散落在其他关于法官评选活动、财政预算决算的报告等新闻或公告中,找到这些信息需要耐心浏览和多次检索。

其余未开辟专栏的地方法院网站由于数据过于零散和稀少,更新速度缓慢,在数据统计和公开状况上基本没有探讨的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也为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布开辟了专栏,从2010年开始对全国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公布,目前网站上公开的数据最早始自2008年。

整体来看,最高法院的网站司法统计数据公布更新较频繁、数量较多,相比大部分地方法院网站的数据公布情况都更胜一筹。

但进入2015年后,公布频率明显下降。

整个2015年的数据只在2016年3月公布过一次。

从数据统计角度来说,对于2014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分别发布了1-3月、1-6月、1-9月的部分统计数据和2014年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在公布数量的同时,每个数据后还附带公布了同比增长量。

如果不算经过加工的比例项目,公布1-3月、1-6月、1-9月的原始数据项目分别为14个、16个和16个,即为审理一审、二审、再审、各类案件以及司法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减刑假释和执行的收案和结案数量,数据分类涉及时间、审判程序和案件类型。

从公开的全面性看,与其他网站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权威发布”中的“司法数据”不仅提供了较为全面和翔实的司法统计数据,而且对数据进行了一些初步的二次加工。

比如不仅公布了执行案件的数量,还公布了同比增长率。

但总体来看,离理想的公开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例如,在案件类型上,除了在案件审理情况中将民事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之外,并未对刑民行三大案件类型进行细致分类。

从公开的连续性看,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中的“司法数据”,公布了2013年和2014年1-3月、1-6月、1-9月和全年的审理各类案件,审理一审、二审、再审、赔偿等案件的情况。

但从此之后,再没有发布季度情况。

具体内容上,“司法数据”栏目2016年4公布了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并在2015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白皮书)》,呈现了2014年的法院审判执行的大体情况。

在2014年年度工作报告中,对于2014年人民法院执结各类执行案件情况的饼图组成分类,是“民事”、“刑事”、“行政非诉审查”、“仲裁”和“其他”。

在《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中,对执行案件情况的分类标准是“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非诉行政行为”、“仲裁”和“公证债权文书”。

(见表5)在更细致的类型案件案由统计上也是如此。

如在行政执行案件方面,2014年与2015年的统计分类标准不同,导致数据无法一一对应。

作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线上渠道,“司法数据”栏目应当保持数据公布的连续性,以便于公众和学者能够及时获得数据、对比数据与跟踪数据。

从公开的及时性看,2014年1-3月的法院执行案件、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一审案件、审理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二审案件等情况,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2014年1-6月的数据,则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均相当及时。

《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也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与两会时间重合,时效性尚可。

但1-9月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审理一审、二审、再审、赔偿等案件的情况,发布时间为2015年4月1日。

距离9月结束已经过去7个月。

再比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权威发布”中的“司法数据”。

2013年1-3月、1-6月、1-9月的数据均在2013年12月发布,距离1-3月的数据应当发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作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表率,在数据发布的及时性上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年鉴

(一)地方性年鉴1.省级统计年鉴在所有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渠道中,各省统计局发布的省级统计年鉴表现最佳。

在数据统计上,统计口径较为统一,数据每年更新;在公开状况上,一方面,通过数据表的形式,统计年鉴所呈现的数据量最大,内容也最全面;另一方面,发布的数据分类清晰合理,数据也更加详细和深入。

但是,从数据统计的角度来看,省级统计年鉴总体上存在严重的原始数据数量不足的问题。

从2015年发布的2014年统计年鉴来看,有19个省级行政区的统计年鉴没有将法院审判执行的相关数据纳入统计年鉴的公开范围。

31份统计年鉴中(不含港澳台),只有12份将司法统计数据纳入了统计范围。

这12份年鉴公布的数据量差别非常大,从山东的5个数据到河南的552个数据,数据方差高达166。

从统计口径来看,相比从其他渠道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省级统计年鉴的口径统一程度较高。

例如,在分类统计了刑事案件的8份年鉴中,基本上采用了一致的统计口径。

但尽管如此,在一些下级案由的统计当中,统计口径也存在着前后不一的情况。

在7份统计了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统计年鉴中,采取的统计口径五花八门,光是抚养费纠纷就有“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分家析产”三种统计口径。

从公开的全面性上看,只有部分统计年鉴对案件类型进行了分类统计。

在包含司法统计数据的这12份省级统计年鉴中,对行政、刑事、民事三种类型的案件都进行了不同案由的统计的有安徽、北京、河南、上海和江苏5个省级行政区;对其中两种类型的案件进行了不同案由的统计的是吉林、海南和天津,只统计了刑事的不同犯罪类型则是贵州和湖北,另外山东和四川由于本身数据量不大,且侧重点不是案由的分类,因此并没有对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类型案件进行详细分类。

至于时间、审判程序等分类标准,则更为稀少。

2.省级年鉴与省级统计年鉴不同的是,这里的省级年鉴是由省政府主管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偏重于用文字来全面、系统地记述全省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现状,描述当年的地方工作情况。

司法审判相关信息是政府主管的年鉴中极小的一部分,司法统计数据零散地淹没在庞杂的年鉴信息当中,选取的数据与法院工作报告相比更加稀少。

从2014年各省省级年鉴来看,光是最基本的“受理案件数”一项,便有新疆、宁夏、湖南、黑龙江、内蒙古5个省级年鉴没有收录,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得极不完整。

因此,对省级年鉴的数据不做过多讨论。

(二)国家年鉴1.中国统计年鉴在201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第24部分“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表24-14至表24-20共7个表格中公布了361个关于2014年关于法律审判的部分数据,每一类案件都按照案件类型分类。

数据量大,分类清晰。

2.中国法律年鉴(司法统计公报)2015年,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在第十二部分“统计资料”中发布了13个表格,公开了部分司法统计数据。

从内容来看,表格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201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这份统计表公布了414个数据,其中,有207个数据用于说明行政一审案件情况,刚好占比一半。

数据统计如下。

与其他渠道相比,统计年鉴整体公开水平较高。

无论是国家级的《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还是省级的统计年鉴,统计口径都较统一,公开的全面性和连续性较好。

在年鉴这一渠道中,国家级层面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较地方而言更为完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发布的数据在数量上远超省级统计年鉴。

但年鉴的不足之处在于公开的及时性。

由于统计的工作量大、耗时长,一般来说,上一年的年鉴要到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才能发布。

在以上三种渠道之外,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渠道。

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等纸质出版物中,公开了行政审判的相关数据。

但这些数据零星散落在浩如烟海的法学图书中,无论是发布的及时性、统计口径的统一性还是数据的连贯性都无法保证,也无法进行全面考察。

一、总结

(一)现状小结总体来看,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在最近几年相较于以往有了较为长远的进步。

在公开的数据上,刑事案件的总量不再是什么秘密;数据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收结案件数量;对案件案由的统计公开也已经司空见惯。

在公开的渠道上,随着司法信息化的建设,线上的公开渠道愈加丰富;部分法院已经形成定期发布数据的机制,如浙江法院公开网的“实时数据”栏目实时发布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和司法白皮书也遍地开花。

在2011年和2012年,由于评估结果不理想,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无法将司法统计数据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级指标。

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再次将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作为一级指标,评估显示已经有部分法院较为重视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

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注意到,不同渠道的统计数据的统计口径和公开状况,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优劣分列如下表10。

表10各公开渠道优劣评价尽管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也认为,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还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在质和量上都有巨大的改进空间,甚至还有一些空白需要填补。

第一,我国司法统计数据虽然公开渠道众多,但却相当混乱和零散。

司法工作报告并非公开的主要渠道,且由其公开数据的带有鲜明的倾向性,并非全面公开。

法院的网站建设缺乏对统计数据的重视,各法院网站差异巨大。

统计年鉴虽然数据较多但并非所有的统计年鉴都收录了司法统计数据,省级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都不能使社会获得全面、完整的统计数据资料。

第二,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不完整。

对于许多应当公开的数据并没有公开,就连最基本的执行和审判数据,公开的比例也难以令人满意。

综合比较各个公开渠道,统计年鉴公布了较多的司法统计数据,整体公开状况较好。

但即使是在各种渠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统计年鉴,其司法统计数据公开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这种统计年鉴本身数量较少。

收录了司法统计数据的统计年鉴不到总数的一半,其余大部分省份并未在省级统计年鉴中收录司法统计数据。

另一方面,即便是包含了司法统计数据的年鉴,其公开项目与法院内部制作的法综表相比,是相当有限的。

其三,统计数据没有形成统一的统计口径。

对于同一项数据,不同的统计渠道和不同省级行政区的法院有不同的表达。

例如,在不同的年份中,法院工作报告中对同一类型案件的统计口径达四五种;同样是各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不同省份的统计口径也大相径庭。

其四,数据公开连贯性和及时性较差。

在连贯性上,无论是哪一种公开渠道,都存在着对于同一项数据,上一年进行公开,但下一年没有公开的现象。

在及时性上,许多数据公开时间甚至要滞后一年,对于及时对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带来很大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司法公开界定为六个方面,分别是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和文书公开。

相比起其他司法公开的进程,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步伐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潮流了。

然而,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对于司法公开整体至关重要。

公开的裁判文书、执行情况等都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信息,在司法公开的整体网络中是分散的“点”。

司法统计数据则可以反映“面”的状况。

司法统计数据不完整、数据公开渠道零散、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公开不够连贯及时等问题,导致公开的数据无法形成相互贯通、可以相互比较的数据网络。

单个的司法统计数据只能揭示司法面貌的一角,使用这些不完整的统计数据来观察司法实践,无异于管中窥豹。

只有当这些分散的数据能够前后贯通、相互比较,并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数据体系时,司法统计数据才能具有较高的研究意义和分析价值。

(一)政策建议基于目前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状况,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态势,可以从数据来源、数据采集、数据发布等诸多方面着手。

我们在下文就我们的了解提供一些改进建议。

详述如下。

第一,在司法公开的数据来源上,改进法院内部数据管理系统,实现自动输入和统一分类。

一方面,打破数据隔离,实现数据共享是实现统计数据自动收集的基础条件。

在信息化以前,司法统计数据是相互隔离的,各部门各自负责分管业务的数据采集,如全国法院案件数据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办公室手中,但最高法院本院的所有案件及其数据又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信息数据则由执行局收集。

我国目前的司法信息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

如果要完善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状况,在统一的渠道公开司法统计数据,则必须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在法院内部建设统一平台,借助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东风实现法院内部之间的数据共享,使用统一的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软件和司法统计模式。

另一方面,理想的司法统计数据应当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摆脱人工录入的限制。

裁判文书、司法数据都应当在日常工作中逐渐被识别和录入一个统一的平台系统。

法院办公系统电子化将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工作带来全新的变革。

借助数据库和辅助软件,通过电子采集裁判文书内容等方式,应当可以逐步实现系统自动识别案件信息,并分类统计。

德国司法进行了电子应用方式改革,正在逐步实现在整个司法管理系统中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包括互联网联络、程序电子化和司法内部管理的电子化等。

我国可以进行参考。

第二,从数据统计的情况来看,应当制定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标准。

我国目前各渠道的统计口径极其凌乱。

即便是同一种渠道,也存在着不同年份的统计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针对这一状况,应当制定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统计规则,明确案件界定、分类、收案结案标准等司法统计的基本问题。

具体来说,首先,必须统一司法统计数据的统计口径,形成比较统一的统计口径模板。

例如,受理案件、审结案件、新收案件、收案结案等相互交叉重合的概念应当通过取舍实现统一;其次,必须对统计口径的基本含义进行统一解释,使每一个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都能够被明确地归类。

再次,要架构一个成体系的统计口径网络。

统计口径的交叉可能导致某一个数据被重复归类或计算,要把数据统筹到成体系的网络中,避免统计上的技术错误。

总之,在统一的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标准,甚至可以开发一套较为固定的模板,使得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标准有据可查,并且具有连贯性。

第三,在公开的形态上,司法统计数据应当力求全面、及时和连续。

全面,一是指司法统计数据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主动公开。

数据对研究者是否有价值应当由研究者自行判断,并非数据的发布者决定。

只要司法统计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保护问题,就应当一律主动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数”这类数据并不该严格保密。

甚至向来严格保密的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从社会发展和法律实施的趋势看,今后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没有必要保密。

二是指在司法统计数据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级别、审判程序、案件类型等各个方面的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着力推进司法统计与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并轨,从数据源头抓起,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做到案件数量全、要素全、质量高”。

时间上,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应当包括及月度数据、季度数据和年度数据;地点上,应当包括审理法院、是否是跨区域案件等信息;级别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应当分类公布;审判程序上,数据应当按照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独任审理和合议庭审理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汇总;案件类型上,除了公开民事、刑事、行政收结案数量等基本数据外,还应当进行更详细的案由分类。

一个典型的最小级别的数据是“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

在这种级别的数据基础上,对数据进行汇总分类统计和公开。

对于完善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首要的是建立司法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年第一个季度内及时发布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在此基础上,实现季度报告两个月内及时发布。

今后也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线上数据实时发布。

通过数据的实时上传和统计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司法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的同步。

如上文提到的浙江法院公开网的“实时数据”专栏,可以同步显示浙江省内各法院当天收案数和结案数和各地区今年累计结案数量。

这是一个值得全国法院借鉴的示例。

第四,必须在线上和线下形成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发布渠道。

司法统计数据应当统一归司法统计机构发布。

在目前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在线上和线下设立两个固定平台,发布同样的司法统计数据。

所有主动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在线上和线下都应该有固定的平台可以获取。

线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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