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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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方案
资产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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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现需将其实体经营的资产和业务重组。
根据公司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草拟以下方案供公司参考。
方案一:
企业分立
一、具体操作
将公司不同业务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相互剥离,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继续存续,将A公司的部分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剥离成立新公司B。
A公司股东按其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A公司和B公司的股份。
A公司按其剥离的净资产金额办理减资变更登记,B公司按剥离投入的净资产金额办理注册登记,A公司和B公司为并列平级公司。
二、企业分立依据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分立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确认企业分立所得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
用已存续或新设的B公司收A公司部分业务的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
A公司原股东按投出净资产占B公司净资产(增资登记后)的比例或合同约定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按收购A公司的净资产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给A公司原股东签发投资证明;A公司办理减资登记。
B公司收购A公司的资产不低于A公司全部资产的50%。
二、资产收购依据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资产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
资产收购中,当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资产收购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企业资产收购增值税处理规定参照企业分立,符合条件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接规定,资产收购涉及的房屋、土地应交纳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方案三:
投资
一、具体操作
1、A公司剥离部分业务的实物资产设立全子公司B;A公司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初始成本。
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A公司剥离部分业务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设立全子公司B;A公司按投出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初始成本。
即整体资产投资。
二、投资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整体资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征收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新设立公司B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投资方A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