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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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方法

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改革部署,标准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效劳企业和增进企业进展,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增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爱惜专门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2017〕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判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和评判,适用本方法。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记录证书的,应看成为独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工作。

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应当依照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那么。

第二章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在招用人员进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合法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企业在除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职位之外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三)企业成立职工名册,依法妥帖保留录用人员的录用记录材料,并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记录,如有招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四)企业不得招用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企业招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符合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均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将两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七)企业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八)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自然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十)企业依法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职位上利用劳务调派用工;利用的被调派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被调派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企业应向在岗被调派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职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对其进行工作职位所必需的培训。

(十一)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十二)企业依法成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十三)符合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并依法成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成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爱惜、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审查。

(十四)鼓舞企业实行人性化治理,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改善劳动者工作生活条件。

鼓舞企业依照用工情形,为劳动者成立多种文娱体育设施,并组织劳动者开展各类文娱体育活动。

提倡企业设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沟通体系(如意见箱、网站,成立“员工论坛”、员工建议系统等),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向企业表达各类利益诉求,提高劳动者对企业劳动关系情形的中意度。

第六条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端拖欠。

(二)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昔时度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昔时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三)企业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一个月支付一次。

(四)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劳动者补休。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五)企业依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保留两年以上备查。

(六)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七)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企业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依照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昔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企业职工工资形成正常增加制度。

企业按期调整劳动者工资,调整幅度可参照我市发布的昔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谐增加。

第七条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各项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不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转移资格。

(三)企业不采取讹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四)企业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及时归还。

(五)企业通过就业系统网上平台统一为离职员工办理失业记录。

(六)企业认真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采取不设账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等方法,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信。

(七)鼓舞企业依照企业实际和经济能力成立企业年金制度。

(八)鼓舞企业对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员工,给予补助或为员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企业在工作时刻与休息休假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时刻一日。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按时工作制,应报人社部门许可后实施。

(三)企业依法遵守延长工作时刻的规定,即一样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在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刻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可是每一个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四)企业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依照其日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企业在平安生产(工伤预防)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应成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有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平安生产教育。

(二)企业配备劳动平安卫生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爱惜用品;每一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的,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项目参保率达百分之百。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职位的平安操作技术,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依照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企业承担。

(八)企业依法及时为因工作蒙受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品级鉴定,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九)提倡企业秉承可持续进展理念,诚信经营,重视企业环境爱惜,踊跃参加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企业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爱惜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没有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没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企业没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没有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三)企业依法安排生育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生育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四)企业没有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企业没有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企业依法利用未成年工的,依照规定办理《未成年工证》,并对未成年工按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企业依法为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和生育津贴手续,并及时支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在职业技术培训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劳动者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培训权利;

(二)各类企业结合成立现代企业制度,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进展整体计划,成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增强技术人材队伍建设,拓宽企业技术人材职业生涯进展通道。

鼓舞企业成立职工凭技术取得利用和晋升、凭业绩奉献确信收入分派的鼓励机制。

落实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深造等方面的待遇,慢慢提高高级技师的薪酬水平。

(四)鼓舞并支持企业踊跃开展班组长培训和名师带徒制度,通过强化职位培训,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和技术攻关、职位练兵等活动,培育和形成一批技术带头人队伍,发挥高技术人材的传帮带作用,实现绝招绝技的代际传承。

(五)鼓舞企业联合或依托学校进行职工培训教育。

(六)鼓舞企业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

推行技师聘用制度,落实技师津贴。

(七)鼓舞企业开展职业技术竞赛和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章监管评判方式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2017〕108号),依照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开展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搜集企业有关劳动保障监管信息并依据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判。

第十三条企业能够依照本单位人力资源治理情形和需要,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判。

第四章评判结果类型

第十四条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参照《企业劳动保障遵法诚信品级评判方法》(人社部规〔2016〕1号)规定,评判结果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一)A级。

对照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人社部门所实施的检查事项均符合标准的,评为A级。

(二)B级。

对照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企业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C级。

对照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在一年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峻不良社会阻碍的。

  3.因利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5.企业相关人员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

7.发生违法办理参保记录或骗取社保基金案件的。

8.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置决定或行政惩罚决定的。

第五章评判结果发布程序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判信息汇总。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对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和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和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搜集的有关评判信息进行汇总。

 

  

(二)结果初步评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汇总的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依照本方法的评判内容和标准要求和评判结果类型,对企业作出初步评判。

 

(三)评判结果告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拟评判结果提早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企业超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四)作出评判结果结论。

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经告知企业,企业无异议、超期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评判结果结论,经人社部门审定后,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每一年3月前,人社部门汇总上一年度的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分为依职权评判结果和依申请评判结果。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进程中,发觉企业在社会保险、劳动平安卫生、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章评判结果治理

第十八条对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实行动态治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评判时,评判结果与企业原有评判结果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评判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确信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判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从头评判,及时调整其评判结果,并依据本方法规定依照新的评判结果类别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被评判为C级类型的企业主动整改纠正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自作出评判结果结论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能够书面申请从头评判。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发布的评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判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评判结果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从头评判并作出新的评判结果结论。

第七章评判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情形,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企业被评为A级,列入“守信红名单”,实行以下监管:

(一)在日常监管中,免去检查或减少检查频次;

(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遵法意见时,优先出具守信的确信性意见。

(三)属于建筑企业的,提请市建设行政部门降低缴纳农人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系数。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评为B级,实行以下监管:

(一)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惩罚;

(三)重点增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忙改良其劳动用工治理,提升劳动保障遵法诚信品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遵法意见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出具。

第二十六条企业被评为C级,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以下监管:

(一)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日常巡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依法追究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更正或予以行政惩罚,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惩罚;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遵法意见时,不予出具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人社部门将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结果适时通报市场监管、建设、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纳入我市公共信誉信息共享平台,成立信息共享机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中事后监管品级评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判内容、标准要求和分类监管方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方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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