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4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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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4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43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体现了约束性辩论原则

B.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口头辩论的集中体现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D.鉴定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庭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属于行使辩论权的内容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故选项A是正确的。

辩论的形式分为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选项B是正确的。

辩论仅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故选项C是正确的。

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2题:

甲某与乙某系大学同学,共同承租丙某的一套一居室住房。

因为该房屋电路老化引起火灾,致使甲某与乙某各自的部分财产被烧毁,就损失赔偿问题,甲某、乙某与丙某多次协商未果。

甲某诉至区法院要求丙某赔偿。

在本案诉讼中,下列关于乙某的诉讼地位,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必要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普通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在本题中,因丙某出租给甲某与乙某的房屋电路老化引起火灾分别烧毁甲某与乙某的部分财产,也就是说,丙某与甲某和乙某之间分别存在同一种类的侵权关系。

因此,在甲某诉丙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中,乙某属于普通的共同原告,故选项D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

诉讼参加人

第3题: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证人不一定具有专业知识,而鉴定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得作为鉴定人

C.证人无需对案件事实予以判断,而鉴定人则需要对鉴定的事实予以判断

D.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询问证人,但无权询问鉴定人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并向法院陈述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人,不以具备专业知识为条件;而鉴定人则是针对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的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因此,选项A与C均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让。

而根据该法第。

44条的规定,鉴定人是、与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该法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

民事证据与证明

第4题:

张某父子两人生活。

1994年秋天,张某父子出远洋打鱼,需要1个月后才能回家。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

张家的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500元。

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塌了。

下列对王某行为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

A.王某所作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B.王某所作的行为是受托行为

C.王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D.王某无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题中,王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张某修房子,其为了避免张某房屋的损失而进行的加固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所以有权请求张某父子支付500元费用。

第5题:

吴某因欠李某借款8万元,将卡车一辆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卡车因车祸损坏,吴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

修理完毕后,吴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1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

此时,吴某欠李某的借款到期,李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进行拍卖,以所得资金偿付借款,修理厂以吴某尚欠修理费为由拒绝。

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A.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拍卖,修理费只能向吴某追要

B.李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支付后修理厂应向李某交付卡车

C.李某无权要求修理厂交付卡车。

修理厂经催告,吴某在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李某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

李某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6题:

甲市A区公民赵欣在B区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由C区某化妆品生产厂生产。

使用该化妆品一段时间后,赵欣出现严重过敏现象。

经检测,该化妆品所含刺激性物质严重超标。

赵欣先以合同纠纷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购物超市,后又以侵权纠纷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化妆品生产厂。

B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

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该案可由两个法院同时受理

B.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该案应是两个不同的案件

C.C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B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D.B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C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经济审判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

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所以,C项正确。

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

第7题:

户口在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

因生意亏损,2007年9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

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

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岐,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北京朝阳区法院

B.温州白云区法院

C.北京通州区法院

D.温州清水县法院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在本题中,虽然王岐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但魏征起诉时,王岐并未住在通州区而是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居住并未满1年,故王岐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第8题:

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收到判决书后,甲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于是报请二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审,重新判决

B.甲向原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状,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将案卷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甲在上诉期间撤回了上诉,此后又后悔了,由于未过上诉期,甲再次上诉,法院予以受理

D.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甲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因此,A项表述错误。

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B项错误。

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即使未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

因此,C项也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D项正确。

第9题:

2007年3月4日清晨,胡二东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子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但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

后胡二东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饲料。

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后来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

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余攀来到胡二东家,向胡二东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胡二东索要母牛和牛犊。

胡二东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余攀给予补偿。

余攀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胡二东饲养牛所用饲料太精细,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

双方争执不下,胡二东于2007年12月23日起诉。

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胡二东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余攀

B.胡二东应将母牛归还余攀,而牛犊归胡二东所有

C.胡二东为余攀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余攀应给付胡二东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D.余攀除给付胡二东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无须再支付胡二东一定的劳务报酬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所以胡二东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

故本题ACD说法正确,选B。

第10题:

下列有关商事组织出资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D.如果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又不购买,则该转让人只能退伙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23条、第73条。

公司转让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

无须股东会同意。

知识模块:

合伙企业法

第11题:

王某从某字画店买得一幅油画作品的原稿,上面没有署名。

王某觉得这幅油画哪个地方美中不足,又不知到底问题在哪里。

于是王某授权在某美术学院任教的秦某对画进行修改。

经秦某稍作修改后,王某觉得这幅画已基本上无可挑剔,算得上是画中的精品了。

王某遂将这幅油画拿到某书画展览会参展,并在画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一日,某书画家方某在展览会上看到了这幅画,发现这是他还未完成的草稿,于是找到王某主张著作权。

双方就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王某拥有该画的著作权,并可以依法行使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B.王某授权秦某对画进行修改和拿画参加展览都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C.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王某可以对该画进行发表和复制

D.该油画的作者确定为方某后,画的著作权归方某,王某拥有该幅油画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王某从字画店买得油画原稿后,取得了画的原稿所有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因此,画的原稿所有人王某有权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A项的著作人身权里包括署名权,故A项错误。

B项中王某行使的是修改权和展览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和《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可知C、D项都正确。

第12题:

甲中心是—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某,其聘请了其妹夫杨某为企业总经理,那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杨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可以从事的行为有:

()。

A.李某在聘用杨某的合同中约定,杨某订立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时要经李某的同意,杨某与善意第三人孙某订立了标的额为20万元的合同

B.未经李某同意,杨某与中心订立了标的为5万元的合同

C.杨某将自己的一辆车卖给甲中心

D.扬某用中心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李某同意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奉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3题:

位于M市甲区的捷能公司将一张由位于M市乙区的工商银行支行为付款人的银行转账支票在M市丙区遗失。

捷能公司欲申请公示催告,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捷能公司应当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超过60日

C.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捷能公司欲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应在除权判决前提出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示催告,涉及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公示催告期间、公示催告的审判组织以及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因此,捷能公司应当向乙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A选项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因此,B选项也是不正确的。

《民事诉讼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意见》第23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答案是C。

第14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故A项内容正确。

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第4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所以B项内容正确。

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故D项内容正确。

根据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项内容错误。

综上,本题应选C。

第15题:

下列关于不当得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将刘某借给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赠送给肖某,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王某返还电脑

B.富强在与同村刘某赌博中输掉了300元,事后富强以不当得利要求刘某偿还

C.赵某欠郭某3000元人民币没有归还,郭某也一直没有要求归还,5年以后郭某向赵某要求返还,赵某返还以后得知该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D.饭店服务员武某向顾客李某强索小费100元,事后李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武某返还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判断一事实是不是不当得利,应当依据以下四个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就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但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有四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四种类型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之给付。

选项A中,王某将刘某借给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赠送给肖某,刘某受有损失,但是王某并没有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刘某只能以侵权行为为由请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B中,富强在赌博中输给同村刘某300元,虽然富强的支付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赌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以富强给刘某的300元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是上述不予返还的四种类型之一。

因此,富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刘某偿还。

当然刘某也不能够取得该财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赌博所得要收缴。

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选项C涉及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因此,郭某保有赵某返还的3000元人民币,属于有法律依据的情形,赵某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选项D中,武某向顾客李某强索小费,是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李某受损失的情形,李某事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武某返还。

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第16题:

某化工厂的生产污水流人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苗死亡,损失2万元。

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化工厂赔偿。

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化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

A.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是否流入黎某的鱼塘

B.举证证明存在鱼苗死亡的事实

C.鱼苗死亡的原因是否为化工厂污水所致

D.鱼苗死亡的损失数额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只有C项由工厂承担举证责任,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第17题:

甲因故被一审法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甲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认定基层法院采取措施不当,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

A.应由中级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法院自行纠正

B.可由中级法院书面通知基层法院予以纠正

C.由中级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D.中级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2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因此。

C项正确。

知识模块: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18题:

张柳于2001年3月向好朋友高杨借钱5万元,此后,张柳外出一直下落不明。

高杨于2004年1月2日到人民法院起诉张柳,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借条,但是借条的落款不是很清楚。

高杨提不出另外的补充证据。

在公告期间,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仍然难以查明张柳与高杨之间的借贷关系。

公告期满,张柳仍旧没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

A.依法缺席判决

B.延期审理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A选项: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者未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的条件是:

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者未参加完开庭审理。

所谓无故,是指本该按时到庭,但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但是开庭审理中不辞而别。

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出现,且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依法不属于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应当缺席判决。

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B选项: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日期或者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日期进行审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题目中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不清,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出现,不属于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C选项:

中止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清楚,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所以正确答案是C选项。

D选项;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案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第19题:

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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