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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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

背景介绍:

文莱达鲁萨兰国国内并存两套法律体系。

明确文莱国内实际上并存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两套法律体系非常重要。

该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平行适用。

伊斯兰法律仅对穆斯林人适用,并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人。

在文莱,伊斯兰法律管辖范围非常有限,主要是穆斯林人的婚姻、穆斯林死者财产的继承和穆斯林人收养案件。

一、民事和商事法律

从传统而言,文莱国内涉及商业、贸易活动和个人之间纠纷的多数成文法总体上被称为普通法体系。

它们基于英国法律和多数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普通法。

依据这些民商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通常被称为“世俗法院”。

世俗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和下级法院(由地方法院组成),皆对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院运用的程序规则以英国最高法院1999年以前的惯例为基础。

文莱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适用法案,该法案规定英国普通法和公平断定原则以及英国1951年4月25日前适用或生效的成文法在文莱同样生效。

该法案的附则规定,以上提及的普通法、公平断定原则以及广泛适用的成文法仅在文莱国情允许的前提下适用,它们受文莱本地环境和民俗的约束。

二、伊斯兰法院处理家庭和继承案件

伊斯兰法院是文莱另一独立法院体系。

伊斯兰法院在对穆斯林人的结婚、离婚、财产继承和收养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享有有限的专有管辖权。

如果商业交易方都同意对交易适用伊斯兰原则,那么该交易除了需符合世俗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不过一般只是伊斯兰银行和保险领域会出现这些情况。

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世俗法院将对此享有审理和判决的管辖权。

比如,在遵循伊斯兰原则的情况下设计并发行了两只伊斯兰债券并对两艘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进行了融资。

这意味着与这两只伊斯兰债券有关的文件需符合世俗法律和伊斯兰原则的规定。

虽然世俗法院对所有的争议享有管辖权,但是金融领域的伊斯兰原则与普通法的原则都会在法院得到适用。

简而言之,商业交易方面的伊斯兰法律在根本上建立在完全根除利益和不确定的前提之上。

很少会出现针对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形。

但是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务时,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改变信仰,那么就会出现针对此人财产继承之管辖权上的争议。

伊斯兰法院并非是伊斯兰法律的产物,它的存在依据是议会法律和国家立法。

为此,为明确伊斯兰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对文莱的成文法加以备注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是伊斯兰法院还是世俗法院享有管辖权。

出于本文主要论及文莱民商事和投资法律的目的考虑,我将在之后的讨论中谈及这些法律的适用和世俗法院的运作。

三、文莱世俗法院的运作

通常由英国合格之法官在世俗法院中运用世俗法律体系。

文莱国内的主要私人法律职业者都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由三名香港上诉法院的原法官主持上诉法院的工作,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既有本地的,也有香港高等法院的原法官。

文莱地方法院的法官多数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于世俗事务,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判开始前或上诉法院审理前共同选定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作为文莱的终审法院。

法院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尽管法律以英文颁布并有时会以马来文颁布。

文莱的法律包括通常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立法。

除了历时长久的土地法(1909年实行)和从2008年6月实行的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外,文莱法律通常并不被认为限制贸易和商业或反对外国投资者。

文莱的多数法律满足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管理投资基金和通讯的法律以外,文莱的法律强调初始管制而反对对商业活动进行二次管制。

这意指文莱对商业的注册进行重点管理,除了涉及公共政策、安全、卫生和劳工雇佣的事项,并不干涉企业的商业活动,企业商业活动的实际运行交由企业家自己来负责,政府当局的干涉会局限在最小程度。

四、尊重法治、促进经济的多元化

为推行避免过多依赖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促进经济多元化的计划,文莱政府认识到并相信国家的法律必须促进商业氛围。

实行法治和法律本身被视为良好商业环境的基石,国内外的投资者能据此确信文莱政府将依法行事。

文莱民众对世俗法院的工作充满敬意,并充分尊重法律和秩序。

早在1984年取得独立以前文莱就已实行法治的原则。

文莱司法完全独立,这从文莱最高法院在其网页上对其首要使命的界定就得到了体现:

“公正审判、裁决,高效执法,加强公众信任”。

文莱积极欢迎外来投资,并为此设立了几个促进投资的机构,包括工业和初级资源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立法成立的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以及和政府有关联的SemaunHoldingsSengirianBerhad公司和其子公司。

文莱国有企业已经与国外投资者成立了合资企业,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工业发展局已成功吸收国外对文莱进行直接投资。

2007年2月,工业发展局与国内一家企业签署协议,启动了工业发展局开发271公顷的双溪岭工业园计划的第一阶段,该工业园临近上游的天然气提炼企业。

开发双溪岭工业园的意图是对拥有下游中小企业的众多石化项目起到主导作用。

为促进双溪岭工业园的发展,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首相在2007年签署了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政府法令。

该法令旨在设立一站式办公机构,以简化地方政府办事程序,以及确保工业园周边社区的安全福利政策。

为协调国际贸易事务和对外政策的关系,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国际关系和贸易发展司并入外交部。

五、2002年至2008年文莱国内的立法情况

2002年至2008年一些新法律得以通过,目的在于促进金融和工业领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实行多项法律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刺激措施,如在某些关键工业部门进行减税。

近期相关的法令是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的。

在金融、银行、国际融资和投资管理领域,出台了内容广泛的法律以规范与国际融资、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有关商业活动和服务有关之企业的设立行为。

这些法律具体包括2000年国际商业企业令、2000年国际有限合伙令、2000年互助基金令、2000年注册机构和受托人许可令、2000年国际银行令、2006年银行令、2002年国际保险令、2000年反洗钱令、2000年刑事犯罪行为令(追诉)、2002年反恐令(金融及其他措施)和1996年紧急状态令(对贩毒保留追诉的权利)。

关于伊斯兰金融交易方面,伊斯兰金融监督委员会2006年令要求在文莱作为伊斯兰产品提供的银行和金融产品、服务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

在制造、工业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此类领域商业活动给予鼓励、促进的立法包括2001年工业协调令、1999年工业设计令、2000年商标法、1999年版式设计令、1999年专利法和2001年投资促进令。

早些时候与该领域相关的立法包括公司法和企业名称法。

文莱还更新关于通讯的法律,出台一些相应的法令,进一步明确要求,对通讯商业、设施、结构和服务方面的商业利益给予更好的保护,营造更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出台的法令具体包括2001年通讯令、2001年文莱政府关于信息和通讯技术和工业的规定、2001年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2000年关于广播行业的规定、2000年关于处理利用电脑进行不当行为的规定、2000年关于电子交易的规定。

2001年出台的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将文莱通讯局由原来的政府机构转变为一家公司。

文莱政府积极完善公私合营的商业模式,另外,政府还有意邀请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建立并运营在摩拉港的一个深水集装箱码头,并对其进行私有化。

六、文莱国内的企业经营模式

文莱国内私人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基于英国的公司法,它要求公司至少具有2名股东和2名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运营,并将注册资金分成等额股份。

这种企业形式在文莱运营得很成功,深受欢迎,并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进行合资,双方协商合资企业的总股份及各自所占股份。

文莱在2008年6月出台所得税法修正案,该法案效力溯及2008年1月1日。

该修正案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修正案规定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从30%下调为27.5%,以后年度更是下调为25.5%。

但是,外资对该修正案非常关注的一点是该修正案扩大了税收的范围,该修正案要求企业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4日内根据规定税率和行为性质为税收征收部门代扣支付给非居民的部分报酬。

鉴于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其纳税情况、合约履行情况以明确其纳税责任,这已经带来了一些问题。

根据文莱海关法,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企业进口的机械、装备、建筑构件等物资在文莱国内不能以同样价格同样质量购买到,则对该进口的物资免征或部分免征进口税。

七、经济多元化和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

2003年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根据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法案成立并成为永久性机构。

成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文莱实现经济多元化,避免过多的依赖石油、天然气行业。

作为法定机构,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能:

●促进或参与在文莱规划地区进行住宅、工业、农业和商业开发;

●促进和支持经济发展理事会认为可行的农业、工业、住宅和开矿企业在文莱从事经营活动;

●改善文莱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形象,促进文莱经济的发展和升级;

●出台促进投资的政策和计划、优惠政策和市场战略,吸引国内外资金进入具有良好出口前景的高新技术工业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

●推动、支持包括开展出口导向型经营活动在内的产业行为;

●支持本地企业家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本地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

为充分履行其各项职能,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根据有关法案的授权享有相应的广泛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主要职能之一是对文莱境内规划区域和其他地区内的经营场所、工业园区和住宅开发进行规划、开发与管理。

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近期刚宣布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大摩拉岛的新深水集装箱港口项目,并在近期还与一家国际财团就其是否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一事进行接触。

八、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行政令-另一促进投资的举措

2007年,文莱政府签署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行政令,该行政令是文莱政府为实现经济多元化的长远目标而实行的重要举措。

该行政令于2007年4月出台,目的是成立一个管理双溪岭工业园的一站式机构。

双溪岭工业园位于马来奕地区,占地271公顷,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世界级的工业园。

至今为止在双溪岭工业园已经成立一家由日本三菱煤气化学公司、文莱国家石油公司和日本伊藤忠商社共同投资的甲醇厂。

和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一样,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是文莱政府设立的永久性机构。

它的职能只是局限在双溪岭工业园,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并支持对双溪岭工业园的私人和政府投资,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采购、建设、运营和管理,从而为工业园区的使用者提供工业、商业和社会服务。

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的主要成员由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内阁首相兼国防大臣共同任命。

对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有关法令的条款,条款规定部长有权确保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在涉及双溪岭工业园的事务上具有行使其他政府机构职能和权限的权力。

此项权力的赋予必须得到苏丹和国家元首的同意。

目的在于使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成为双溪岭工业园的唯一政府管理机构,以最大限度消除官僚主义,简化投资者和利益悠关方的办事程序。

双溪岭工业园管理局还执行工业协调令等早期立法。

该法令于2001年颁布,目的是调整和发展国内的制造业经营活动。

制造业经营活动应该获得经营许可,该法令明确制造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生产、修理、混合、装修、装饰、组装和船舶修理等。

通过该法令,建立了工业协调咨询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多个政府机构和部门,包括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工业发展局和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

该理事会主要职能是就工业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许可和工业建筑审批事项以及与此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评估情况向部长提供咨询意见。

九、文莱的仲裁法律

文莱于1994年颁布仲裁法,正式批准1958年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文莱生效。

文莱仲裁法第二部分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从广泛和实际的角度来理解文莱仲裁法第二部分的含义,该部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文莱仲裁法以英国1950年的旧版仲裁法而不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业仲裁的法律为基础。

从传统上来说,文莱大多数成文法基于英国法律。

虽然文莱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业仲裁的法律在众多根本性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实际上仍有显著差异。

根据文莱现行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条款和另一方当事人也认可的仲裁协议条款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则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未实际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文莱仲裁法第四部分规定文莱法院对于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除非有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确切理由。

为执行1958年纽约成员国根据纽约公约做出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二条对相应的法律要求做出了明确要求和界定。

文莱仲裁法第八部分规定,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无法执行或裁决事项不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的,则法院可以决定不执行该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在文莱日益受到欢迎。

文莱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履行持积极态度,如果争议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法院通常会自动做出停止诉讼程序的裁定。

如果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等刑事犯罪行为或实际上无争议可仲裁的,法院会停止执行仲裁裁决。

文莱法院非常赞同仲裁协议,对调解协议也持肯定态度。

十、根据文莱法律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仲裁

总的来说,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争议都可以纳入仲裁范围。

可以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是否仲裁、有权决定补救措施、可以自由处分对该事项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事情都可以仲裁,与公民权、婚姻、家庭、刑事责任、公司解散等有关的事项或以仲裁方式来裁决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除外。

在文莱仲裁员无权直接对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仲裁权。

仲裁员必须获得高等法院的协助传唤证人或参阅文件。

文莱仲裁法第33部分规定,如果仲裁员行为不当高等法院可以撤换该仲裁员或中止仲裁程序。

仲裁法第34部分规定,如果仲裁员裁决不公、或一方当事人指控其枉法裁判的,则高等法院可以撤换该仲裁员。

十一、文莱仲裁协会

文莱仲裁协会是文莱的仲裁机构,成立于2004年。

文莱仲裁协会部分目标是在仲裁领域向文莱国内提供咨询和支持。

2004年文莱宪法修改以后文莱仲裁协会成立,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不能在文莱法院起诉文莱政府,这意味着所有和政府的合约都可以仲裁。

文莱仲裁协会致力于帮助国内外投资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并提供进行仲裁的场所。

为确保国际仲裁员的高水准,目前可以从众多非文莱籍的高水平国际仲裁员中进行选择。

文莱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准入设置了非常高的标准,选择仲裁员注重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其中有建筑师、工程师、质量监管员、律师和银行家等。

文莱仲裁协会还鼓励其仲裁员经常参加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开设的专业开发课程。

文莱仲裁协会积极完善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业仲裁法律和仲裁程序的采用。

文莱仲裁协会最近成功举办了为期2天的国际仲裁会议,该会议得到了文莱总检署和众多国家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支持。

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国际机构的知名律师、建筑师、质量监管员、法官和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文莱仲裁协会致力于帮助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并尽力提供进行仲裁的场所。

十二、文莱仲裁员的资格和标准

文莱仲裁协会努力确保国际仲裁员具有非常高的水准,确保有众多资深的国际仲裁员可供选择。

这些仲裁员大多数为非文莱籍,因为对于重视外来投资的国家而言被外界认为能够允许中立方来处理纠纷非常重要。

仲裁员必须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文莱的仲裁员应该做到裁决公正、遵循自然公正原则,不得给人以行事带有偏见、行为不正的印象,否则会被撤换。

仲裁员应该具有相当的职业水准,并能适合处理相应的纠纷。

如果仲裁员有理由认为自己具有利益上的冲突,他应该尽快向当事人披露该情况。

文莱是一些双边投资条约的签约国,并于2002年9月16日签署并批准了华盛顿公约。

总体而言,文莱法院遵循英国的习惯法,对仲裁程序坚持严格的保密原则,即使仲裁协议本身没有明确的保密条款。

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诉讼案卷,但是法院不会将在仲裁程序中获得的信息用之于其他程序中。

众所周知的是文莱总检署近期已与文莱仲裁协会的人员进行合作,对文莱的仲裁法进行修改以满足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

文莱目前的仲裁法基于颁布于1950年的英国旧版仲裁法。

即将颁布的文莱新仲裁法将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业仲裁的法律,文莱还是1958年纽约公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的签字国。

十三、外国法院判决在文莱的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文莱的执行受1996年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实行对等原则的法律和普通法规则的规范。

1996年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实行对等原则的法律(2000年重新修订)是文莱国内惟一规范对与文莱实行对等原则的国家之法院判决在文莱自动立案和执行的成文法。

在文莱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实行对等原则,文莱法院将据此自动承认和执行任何相应承认和执行文莱法院判决国家做出的民事和涉及金钱给付的判决。

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文莱立案后就进入自动执行状态。

对等原则意指只要外国法院执行文莱法院做出的判决,则文莱法院也会在文莱执行该国法院做出的判决。

如果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惩罚的性质,则文莱法院不会执行该判决。

如果某项判决本身只是承认以往的外国法院判决,则该判决可予以执行,只要该判决符合文莱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

针对文莱政府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但是涉及文莱主权豁免权的判决除外。

十四、文莱的土地法

在文莱具有百年历史的土地法也许是惟一对投资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的一部法律,该法律颁布于1909年,内容包含34个部分。

世界银行集团2008年度关于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将文莱列为178个国家之末,该报告对文莱的百年土地法和财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查。

世界银行集团建议文莱改革其土地登记制度,为企业主提供便利,因为目前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土地。

世界银行集团报告在提出该事实的同时,在企业经营环境宽松度方面将文莱排在178个国家中的第78名,因为文莱在法律环境的其它方面排位相对靠前。

十五、文莱的公司法

文莱有两套相互独立的公司法,对国内企业适用公司法,对外国企业适用2000年国际商业企业令。

国际投资企业的协议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法约定,必须予以高度的尊重。

如果股东之间有协议,也应该充分尊重该协议。

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会签定协议。

简而言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股东协议,其名称未登记在文莱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司登记记录中,则该当事人很难能证明自己是具有受益权的股东。

在根据国际商业企业令组建公司前,法律会要求信用公司对其提议的董事和拟成立公司的受益权人启动勤勉素质考察的程序,并记录在案。

十六、文莱的知识产权法

文莱一直努力保护制造商的知识产权。

文莱2000年紧急版权法参照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颁布,并于2000年5月生效。

该部法律关于执行的条款打击盗版,提供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并规定可以没收和销毁被用于侵权的设备和材料。

2000年12月30日,文莱颁布并实施商标法。

文莱还对已生效的商标法进行修订,以与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相接轨。

文莱的商标法已与英国1994年商标法非常接近。

文莱大力保护商标权利,并对商标权人针对商标侵权的指控做出积极的回应。

2008年3月19日,文莱总检察长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证实文莱警方和政府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人做出的侵权指控反应积极,并对所有的侵权指控采取了行动。

文莱还鼓励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权人采取边境执法措施,以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口,具体程序是向海关方面发送书面通知。

十七、文莱的合同法

适用于文莱国内现代合同式交易的法律受1956年文莱合同法(1984年修订)的约束。

文莱合同法虽然可以说形成于英国1951年期间的法律,但很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和新加坡、香港等其他发达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一样,文莱高度重视追踪研究现代英国法学和判例,尤其在商事法律和诉讼领域。

文莱在过去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努力掌握现代司法发展历程,这种具有前瞻性的实践确保了文莱没有落在邻国后面,并使文莱成为公认的适合企业经营和交易的地区,其司法声誉和法律实践得到了全球的承认和肯定。

如果遇到法律空白或合同法对法律原则没有做出相应解释,则从文莱法律适用法中寻求指导,因为此类英国普通法和法律原则通常不会与文莱的国情相冲突。

一般来说,英国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被认为不适合吸引入文莱法律的方面并不多。

为此,文莱司法界和律师通常以英国1951年前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指导,这通常被认为在文莱是可行的。

在文莱,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就如在英国法律中发挥的作用一样不能囊括一切,文莱法官还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出现交易有失公平和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文莱合同法第16部分第3条第1款规定:

“如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导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双方订立合同,如该交易从表面来看或从举出的证据来看具有不合理性,则应由能够主导另一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该交易并没有受到不正当影响的举证责任。

该规定意味着在判定交易是否合理之前,应该先解决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导另一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问题。

作为通用原则,普通法和文莱1956年合同法规定对合同违约受害方应予补偿的损失须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文莱法院在评估违约损失方面已经参照了英国法律。

通常情况下,文莱法院将在判定是“期望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的基础上对赔偿额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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