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05383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9.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docx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

网络下侵害公民隐私权

一、网络环境下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特征…………………………………………………1

(一)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1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多元性………………………………2

(三)侵犯网络隐私权更为复杂多样………………………………………………2

(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较大难度…………………………………2

(五)跨地域性和国际性……………………………………………………………3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内容………………………………………………………3

(一)用户的知悉权…………………………………………………………………3

(二)用户的选择权…………………………………………………………………3

(三)用户的支配权…………………………………………………………………3

(四)私有领域保密权………………………………………………………………3

(五)安全请求权……………………………………………………………………3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3

(一)加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4

(二)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4

(三)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4

(四)在民法中建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5

(五)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6

(六)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6

(七)对网络进行适当管制,维护网络安全………………………………………6

(八)加强行业自律…………………………………………………………………7

参考文献……………………………………………………………………………………7

 

(五)跨地域性和国际性

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隐私权的主客体、发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国际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使得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

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户的知悉权

它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

(二)用户的选择权

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

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

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

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三)用户的支配权

这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

1、权利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即公民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

2、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即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

(四)私有领域保密权

即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其网络私有领域的隐秘。

公民有权维护自我人身与精神私有领域的隐秘。

(五)安全请求权

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公民个人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也要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

(一)加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实际上网上许多的个人信息,大部分都是网络用户自己公布出去的。

例如注册账号时个人信息的填写,我们大家往往对此司空见惯,所以通常把自己的真实信息填写上去并提交,假如这些真实的个人信息能够对追究侵犯隐私权或其他网络犯罪有帮助的话,那固然是好的,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信息片段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拼凑起来的话,那就会对我们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因此建议广大网民在上网信息便利的同时,要保持警惕,树立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对自己的一些私密信息,能不在网上发布尽量不在网上发布。

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二)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制定统一的隐私权保护法。

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但我国也已经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政府和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本身就包含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这是一部行政立法,但是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部统一的立法,与国际上欧盟等国家制定统一隐私保护立法的做法相接轨。

而且“行政立法具有相对灵活性,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社会,其次,行政立法的程序简便,立法速度快,更适合解决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这一紧迫的问题”。

我国的隐私权的保护可以《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个别敏感行业的立法的保护为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不必要再进行其他的立法。

随着网络信息发展,等到时机成熟后可以再进行相应的立法。

尤其是在敏感行业、涉及隐私保护的特殊领域,要进行专门的立法。

对于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粗疏的规定,应通过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专门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细化,而不能像目前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等规范。

该种规定仅仅以保护计算机信息的安全,忽略网络隐私权的专门针对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不到作用。

在法条上也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侵权的方式,侵权的构成和侵权的责任。

(三)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

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

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

(四)在民法中建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民法是民事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基本法。

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有一段时间的实践了,在此基础上在民法中建立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保护体系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

1、应该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是网络发展与个人隐私利益保护并重原则。

在应用网络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坚持网络发展与个人隐私利益并重的原则,法律只是尽可能地约束个人资料的搜集,基于合理的目的以及合理的加以利用,防止资料搜集者滥加使用,而不是将合法收集也一并杜绝。

二是个人控制原则。

即“要釜底抽薪地解决问题,唯有每个人能充分掌握自我的资料,从资料收集、储存、利用、船舶、阅览、更正、销毁的各个过程中,都允许以自我决定权为理由全程参与,除非此举已涉及重大利益,该项权利得以法律或本于法律限制之。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隐私权利克减原则。

个人隐私权利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在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或者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受到克减。

  2、应该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突出对这项人格利益的保护和重视,对此采取直接的保护方法。

  3、应该明确隐私权的含义,明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隐私权的含义和保护范围应该采用列举与概括并举的办法为宜。

因为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应该充分体现网络时代的特征,而且网络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不宜采取详细列举的方法,以列举和概括结合为宜。

  4、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方式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可以采取列举与概括并列的方式。

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隐私权侵害方式进行列举,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判断。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网络与电子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侵害形式的表现并不充分,过于详细的立法反而会束缚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发展。

 5、关于网络隐私侵权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具有精神性人格权特征,受到侵犯应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对侵害隐私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是根据该解释,只有在后果严重情况下,法院才会判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对于何谓后果严重,没有更加详细的解释。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当事人作为人的一项人格尊严权,不容其他人侵犯。

物质利益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弥补上,当事人的权益损失可以得到平衡。

精神利益的损害,心灵的暗伤,一旦被侵害就不具有恢复性,有些情况下并不是金钱可以解决。

只有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才有利于公平正义。

所以对此敏感的

利益保护应该更彻底、详细的解释后果的受损害程度,并且分层次进行侵权的惩处。

(五)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

因为网络运营商比普通网络用户杜宇个人资料更了解更多、更全面,所以他们应当负有对这些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他们自己更不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营利,侵害金海他人的隐私权。

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管理需要,首先从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运营商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什么部门对网络运营商管理;其次技术手段,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

网络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从最低程度上进行界定、保护,加上立法的滞后性,要真正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

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完全也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这类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网络隐私保护自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规定所有网站必须加入行业组织,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从而完善行业自律。

(六)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

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引入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于加强国内的立法,因为网络无国界而需要加强世界各国的合作。

加入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可以使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国际接轨,在协商的基础上用签订国际条约的方法来解决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开辟道路。

同时借鉴网上隐私权保护方法有力的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保护水平。

(七)对网络进行适当管制,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要对网络信息进行适当的限制为了保证个人生活的安宁,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必须规定相关内容被禁止输入网络:

如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宣传暴力、犯罪、战争、军国主义、含有色情内容的信息等等。

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接入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对净化网络信息、保障网络安全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

检查义务、对国外具有不良内容的站点进行监察或隔离的义务、通知和报告义务、协作义务。

对网络的使用者也应当严格管理。

在网络管理上应当采取网络账户实名登记制,即用户在服务商处登记取得入网账户时必须使用实名登记,以保证取消用户资格这一处罚能够真正有效,也便于用户侵权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一种有益的自我规制手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