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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设计及违法成本计算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及违法成本计算

  篇一:

新法下劳动合同条款设计及违法成本计算

  新法下劳动合同条款设计及违法成本计算

  王绿青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新变化?

  1.适用范围广泛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的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2.杜绝使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规避法律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温床。

所以,立法者通过加重对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试图用杜绝事实劳动关系来规避法律的现象。

  3.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主动型改为被动型

  在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立法者还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4.规范了试用期用工并提高了试用期用工的成本

  5.缩小了违约责任的范围

  6.降低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门槛

  7.改变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8.提高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9.加大了工会的作用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劳动合同应包含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

  二、劳动合同可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双方共同协商

  在实践中要注意:

  

(1)在选择劳动合同版本时不一定要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示范本,但是地方法规明确要求的除外。

  

(2)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为口头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除工作时间以外,其它的用工特征都与全日制的用工非常相似,甚至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就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所以,为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签订流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届满后的劳动合同续签两类。

以下为从用人单位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设计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一、与新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A.劳动者年龄审查

  用人单位的审查方式为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及签名确认。

  B.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方式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要求劳动者在学历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及签名确认。

  C.查验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劳动关系

  D.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证明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履行告知的方式是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事先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留存。

  3.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签署

  4.办理入职手续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6.办理用工手续

  二、劳动合同续签

  1.提前决定是否续签及续签的条件

  2.书面征求劳动者的续签意愿

  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的。

  3.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提示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在原劳动合同限期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节签订细节

  1.避免随意用工;

  2.避免因疏忽、过失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

  4.避免出现临时工概念;

  5.避免使用独立的试用期协议;

  6.避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

  7.避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8.避免将经济关系变成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通过经济关系模式完成作业的成本比通过劳动关系模式完成的成本要低,尤其是违约后的违约成本要低很多。

用人单位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之法律责任的最好办法是尽可能地将劳动关系变成经济关系。

  9.外国人就业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0.注意形成并妥善保管好记录。

  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都会使用和产生记录,而这些记录往往是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为依据,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劳动合同履行凭据,也即证据。

  第三章主体条款的设计

  第一节用人单位的主体条款设计

  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基本信息列示性的条款,故只需要掌握用人单位适格主体的范围即可,以防止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构成非法用工。

  1.非法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

  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给付或赔偿责任由非法用工单位或实际出资人承担。

  2.个人承包经营模式下,作为承包人的个人与其雇员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在其承包期间与雇员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纠纷。

但在这种模式存在着法律风险。

因为,个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即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劳动者的主体条款设计

  这一条款也是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基本信息列示性的条款,故只需要掌握劳动者适格主体范围即可,以防止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里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录用了该劳动者并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对其它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用人单位自身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其它用人单位损失的70%。

  第四章合同期限条款的设计

  第一节固定期限条款的设计

  1,用人单位与新进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多长期限才是最佳

  我认为,对于新进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在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等三者之间的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约定的劳动期限越长越好;至少不能低于三年。

这样,用人单位对新进劳动者拥有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可有助于用人单位更成本、更合理地对新进劳动者考察。

另外,新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直接约定为十年,那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构成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就的另一条件。

所以,用人单位与新进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期限的最佳期限的控制原则是以最低三年,最长不超过九年为最佳。

还有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一个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细化设计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变更条款,以免劳动节合同缰化,不利于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

  2.用人单位与非新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续签,应该如何设

  计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完毕的前一劳动合同是在XX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则用人单位在续签时主要需要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加上前面已经履行完毕的所有连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高于十年即可;如果这样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实很长,则用人单位可结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按照新进员工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方式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履行完毕的前一劳动合同是在XX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同时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

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只剩下与劳动者再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故用人单位仅需要用尽“连续工作十年”之条件即可。

  3.用人单位在设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除了考虑其是否成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单独试用劳动合同的成本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协议就是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的约定期限都比较短,所以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这种独立的试用期协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签一次试用期协议相当于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快就会成就,从而使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提前出现。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协议。

  第二节无固定期限条款的设计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仅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只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二是劳动者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据该情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在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作书面固定。

这两个细节的处理,目的是防止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主张签订并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陷于被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条款的设计

  用人单位使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界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就会发生很难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我认为建筑业(以完成某一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为期限)、技术研发业(以完成某项技术开发为期限)等均可使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前以临时工方式使用的季节性、订单性、单项性用工的均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选择何种模式使用劳动者,成本最低,法律风险最小呢?

用人单位使用一个劳动者而与劳动者建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律关系有项目发包(指将项目发包给非个人)、劳务发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等七种。

  从用工责任角度讲,责任由轻及重依次为项目发包、劳务发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用工成本角度讲,工资成本由轻及重依次为项目发包、劳务发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的角度讲,支付成本由轻及重依次为项目发包、劳务发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依上述排列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劳动者使用模式。

  第五章试用期的设计

  第一节试用期限条款的设计

  1.试用期应当灵活设置

  试用期的长短只要在法定最长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依据每位员工的具体条件不同,灵活使用试用期。

不过在约定试用期时,还要注意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

有些地方的法规对试用期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地方法规的这种细化规定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2.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如果仅约定试用期,则表示试用期未能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这种试用期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试用期就被视为劳动合同期。

由于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所以一旦这种视为合同期的试用期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很容易步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

  既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那么根本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不适用试用期的规定。

无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还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都无效。

  4.试用期不能延长

  一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延期,还不如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长的试用期,同时约定试用期缩短,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提前转正。

  第二节试用期工资条款的设计

  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正式用工期间工资的最低标准。

试用期工资实际上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三种工资标准中最高者。

故正式期间的工资或者与试用期工资一样,或者是以试用期工资除以百分之八十。

  第六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设计

  第一节工作内容条款的设计

  篇二:

XX设计企业劳动合同完整版(含保密条款)版

  甲方:

  法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专业:

  现个人住址:

  户口所在地:

省市_______县(区)________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见习期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终止,共年。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职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胜任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不断学习,自我提升,按时通过甲方定期的综合素质考核与专业技术考核标准。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工时制:

  1、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工作需要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六条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及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节假日顺延),月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保险统筹个人部分)。

  甲方愿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况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条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甲方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生育险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

  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及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制定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八要第2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建立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资格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在企业改革中,因自身原因(如工作消极,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个月处于末位或一年内三个月处于末位的等)导致调整岗位没有团队愿意接收而待岗满一个月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多次未能通过公司规定的综合考核及专业考核,经过限期学习提高仍未能通过考核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

  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国家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履行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清楚明了的、不履行交接手续的按第四十条双方约定的实施细则处理。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篇三:

XX年劳动合同范本(六)——“违约责任与补充条款”部分

  XX年劳动合同范本(六)——“违约责任与补充条款”部分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4、甲方规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不仅应在乙方在职期间,而且在乙方离职(不论任何原因)后年内仍应履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地域为。

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每月月底前支付。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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